论循环型城市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循环型城市具有可持续性、高效性、整体性、区域性等特点。循环型城市包括众多领域,应从全局和系统的角度上运用循环基本原理进行构建,其涉及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需要全方位地进行规制。循环型城市是循环经济分层次法律规制的重要层面。我国不少城市颁布了大量的相关地方法规,但存在明显的不足。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编制循环型规划,指导循环型城市建设;研究制定资源再生利用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城市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体系;建立各种污染控制体系。日本东京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循环型城市;法制建设;循环经济
一、循环型城市及其特点
循环型城市,是指社会、经济、协调,物质、能量、信息高效利用,基础设施完善,布局合理,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聚居地。建设循环型城市,旨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运用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工程方法去改变生产和消费方式、决策和管理方法,挖掘市域内外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潜力,建设经济发达、生态高效的产业,体制合理、社会和谐的文化以及生态健康、景观适宜的环境,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腾飞与环境保护、自然生态与人类生态的高度统一和和谐发展。
循环型城市的突出特点是,其建设包括生产、消费和循环三个领域,涉及国民经济的三个产业。在生产领域,大力发展生态和生态农业。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及行业间的产业链,实施清洁生产和资源、废物的减量化,大力发展生态工业,加大农业的产业调整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资源优势,发展生态农业。在消费领域,努力倡导和实施可持续消费。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发展特色产业如生态,推行绿色采购,建筑生态住宅,创建生态社区,在公众、政府和等各个层面推行绿色消费,实现消费领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在循环领域,在企业、社区实施清洁生产,提高生态效率,实现资源利用和废物产生最小化的基础上,促进城市的物质循环。
与传统城市比较,循环型城市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可持续性。循环型城市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的。同时兼顾不同时间、空间,合理配置资源。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保证其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2 高效性。循环型城市能提高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物尽其用、地尽其利、人尽其才、各施其能、各得其所,使物质、能量等得到多层次分级利用,废弃物循环再生,使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共生关系得以协调。
3 整体性。循环型城市不是单纯追求环境的优美或自身的繁荣,而是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三者的整体效益,不仅重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更注重对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在整体协调的秩序下寻求发展。
4 区域性。循环型城市作为城乡一体,其本身即为一区域概念,是建立于区域平衡基础之上的。城乡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只有平衡协调的区域才有平衡协调的循环型城市。
二、我国循环型城市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为改善环境,我国不少城市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法规。例如,青岛市颁布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城市生活饮用水源管理保护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市规划条例》、《环境噪声管理规定》、《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资源节约条例》、《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上海市也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法规:《环境保护条例》、《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饮水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烟尘排放管理办法》、《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为循环型城市建设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个性不明显。每个城市都具有其固有的传统、地理环境、经济状况以及人文环境等特点,没有情况完全相同的两个城市,因此,为循环型城市建设制定法规政策时,更应考虑本市的特色,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法制建设,以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3 缺乏技术应用于创新机制。循环型城市建设需要技术支持。在城市生态与环境管理的许多领域都存在管理系统缺乏严密性,技术含量低、操作工艺简单的问题。
构建与完善循环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1)编制循环型规划,指导循环型墟市建设。科学规划城市的与生态活动,合理确定城市经济功能与生态功能、生态资源配制规模和布局,使各项城市活动从一开始就按照循环型城市规则进行;并在规划的指导下做到有效、有序。进而不断提高资源的置换率、设施的节能率、废弃物的处理率,使城市既发挥经济功能,又发挥有力的生态功能,同时促进城市规模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使城市布局更有利于创造一个人与和谐的环境与氛围。
(2)研究制定资源再生利用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城市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的主要领域有:废旧产品,废电池、化工废渣、沥青混凝土旧料、废玻璃、矿化垃圾、垃圾焚烧灰渣、废石膏以及洗衣废水等。目前,该领域的主要工作是制定政策鼓励各种再生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以及规定各类技术标准。
(3)建立城市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体系。城市的生态环境建设应根据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要求,依据区域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对水、土地资源、大气、动植物物种资源、矿产资源等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划与措施。
(4)建立各种污染控制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污水控制体系、污染控制体系、大气污染控制体系、消费污染控制体系、城市垃圾污染控制体系等。
三、循环型城市法制建设的日本东京经验
城市中突出问题是污染。废水、废气、不可回收废弃物及噪声等给人们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许多城市的饮用水由于受到工业废水污染而导致水质败坏等。同时,城市的不断膨胀也导致了自然资源不断消耗和浪费。人均耕地不断减少,城市绿化用地被挤占,土地破坏性开发使得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盲目开采地下水使得地表下沉等等,这些都是循环型城市建设必须首先予以解决的问题。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日本东京的环境不断恶化。为改变环境状况,东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限制公害和治理环境,改善生活环境。其水资源的依法保护与再利用,以及城市垃圾的依法处理和废弃物的依法再生利用,堪称典范。
1 东京水资源的依法保护与再利用。
2 城市垃圾依法处理和废弃物的依法再生利用。东京对垃圾的处理有一套完整的管理方法,政府设有清扫局。负责对23个特别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这些垃圾有清扫局和东京认可的废弃物处理者进行收集、运送,并在清扫局处理厂清扫。处理过程中对可燃垃圾进行焚烧处理;不可燃和不适合焚烧的垃圾则进行粉碎、分类、回收等处理等。东京的垃圾处理足以减少垃圾量和确保填埋处理为基本方针,为此积极推行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此外,还利用垃圾焚烧余热进行发电。
我国应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大力加强循环型城市法制建设,积极发展循环型产业,形成各产业之间和产业内部的紧密联系,转变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避免走发达城市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