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消防工作发展研讨
摘要:随着十七大的顺利召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和社会管理体制的变化,消防工作也面临着新形势。消防工作社会化是适应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在全社会建立起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单位责任自负、隐患自除、风险自担,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消防社会化运行机制。
关键词:新时期消防工作;健全体系;发展思路
Abstract: With the successful convening of the 17 large,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soci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changes in the work of the fire is also facing the new situation. Fire is the work of the social development of the situation to adapt to the inevitable demands of the whole society to establish a people's government at various levels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unit's own responsibility, since in addition to risk, risk, public security agenc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Fire supervision of the operating mechanism of the fire community.
Key words: fire in the new era; a sound legal system; Development
前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十七大的顺利召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等许多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成份和经营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元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日趋明显,特别是政府职能发生了显著变化。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又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服务的消防工作,也要随着转变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消防工作社会化是适应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在全社会建立起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单位责任自负、隐患自除、风险自担,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消防社会化运行机制[1]。公安消防机构也必将由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包办式监督模式转变为监督、指导、服务型模式,通过监督实现对全社会消防安全的宏观控制。
一、健全消防安全法律体系为实施依法治火奠定基础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作为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驾护航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法治原则,运用法制手段,规范和加强社会各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的消防安全法律体系,不仅是各级政府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的基础,也是社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颁布施行后,与之相配套的消防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消防工作基本上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机构行为规定较多,而对消防安全主体的单位能依据其进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特别是缺少各行业指导性标准。
要根据实际情况修订现有的消防法律法规,特别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如下内容进行修改:修改经执法实践证明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相关条文;增加经执法实践证明急需的法律依据,尤其是补充我国入世后消防工作必需的法律依据,确定我国新时期消防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模式,规范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基本运行机制和责任体系,为我国消防工作社会化奠定法律基础。还要加紧制定一些涉外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接轨急需的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同时要针对近几年来公共聚集场所火灾多发,消防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实际,制定符合、卫生、文化、行业特点,可操作性强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和加强这些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群防群治的社会基础,努力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
火灾是世界上多种灾害中发生频繁、影响面广的主要灾害之一,防火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国计民生,每个社会成员都面临着火灾预防及安全的问题。因此,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是实现全社会消防安全的必由之路,建立群防群治的社会基础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基础性工作。
(一)强化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责任意识
政府作为消防工作的领导者,既是管理目标的决策者,又是管理过程的协调者,在消防工作中起着灵魂、核心和中枢作用。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责任意识直接决定着消防事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在营造新时期社会化大消防的过程中,增强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责任意识是首要条件。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依法行政,提高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二)强化消防基础性地位,从源头消除火灾隐患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指导方针,这是长期以来我国消防工作经验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消防工作指导方针,只有坚持这一方针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要加强与涉及城市规划、建筑等方面的立法协调,将消防安全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前置审批内容,强化消防基础性地位。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新建项目的规划审批,避免遗留火灾隐患。要将消防专业规划要纳入总体规划加以实施,做好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气、电、水、通讯等地下管网的规划。消防安全设施作为安全生命线工程要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建立新教育培训机制,培养消防安全管理人才
消防监督管理机制的转变,使得原来由公安消防机构承担的大部分监督检查工作都落到生产经营单位身上。现在要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己去发现火灾隐患,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这就对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业务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但要有善于发现火灾隐患的能力,还要有善于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而且还要做宣传、教育、培训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作。目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业务素质不高,缺少懂业务、会管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才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教育、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协作,把消防安全管理人才的培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1.拓展消防人才成长渠道。充分利用消防专业院校开展消防学历教育,在各高等院校都在扩大招生的环境条件下,各消防专业院校也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扩大防火管理专业招生,还可利用成人教育、夜校等方式开展消防专业学历教育,为社会培养消防管理人才。
2.在普通院校设立消防专业或开设消防专业课程,充分利用地方院校的优势培养“消防生”。
3.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消防管理专业自学。
4.建立消防培训机构,为社会培训急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才。
(四)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消防工作的基础在于预防,预防的根本在于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素质。一方面要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起预防火灾的思想意识;另一方面还要提高全民的火灾防范和扑救技能,让公民懂得如何去防止火灾的发生和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只有从这两方面着手,才能做到防消结合[3]。消防是一门涉及多学科、多门类的边缘性科学,预防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积极参加各类宣传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消防安全中介组织,为社会消防安全服务
社会主义市场是有序竞争的法制经济,发展中介组织既是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力支撑。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行政权与事权相分离的进展,发展消防安全中介组织已成为大势所趋,要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发展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中介组织,认可一批能为社会提供消防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咨询、保安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办理具体事务性工作。这些消防安全中介组织为社会提供有偿消防安全服务,做到公开、高效、经济、可靠,依法承担责任。
三、改革消防监管机制,实现宏观控制
(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实现工作重心的转移
实现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更新观念,做到与时俱进,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依靠行政命令,靠包办式消防监督检查实现全社会消防安全的思路和方法,改革过多依靠行政审批、处罚的工作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部署和要求,建立依法办事,高效率、快节奏、高质量服务的工作方法和机制。公安消防机构要从大量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加强指导和监督,将精力集中在消防立法、规范标准制定上,为社会制定可操作性强、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业标准,以满足各类单位自我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
(二)严格依法监督,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来实施消防监督[4]。公安消防机构一方面要通过抽样性监督检查,了解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掌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工作;另一方面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以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要统一执法标准,落实监督执法责任,实施严格的执法质量考核评比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确保执法行为依据准确、程序严谨、法律文书规范,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加强和改进建筑防火设计的审核工作
多年的实践表明,加强建筑审核监督管理工作是消防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是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形成的根本之所在。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严格把好工程项目选址、消防审核、工地施工检查及验收关,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的形成。对于一些重点、特殊工程,要增强服务意识,本着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原则,主动提前介入,参与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做好监督、服务工作。还要努力探索建立适应建筑功能、防火设计日益复杂化形势要求的监督管理新机制,使公安消防机构从事务的直接参与者变为名副其实的审核者,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四)强化指导服务职能,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预防火灾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每个社会成员都有义务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消防监督的职能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对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公安消防机构有着大批专业人才,要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加强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还要组织人员攻关帮助解决社会在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难题,树立人民消防为人民的良好形象。监督检查不能留于形式,要做到每一次监督检查就是一次宣传和指导,主动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
对单位消防安全的状况进行评价是现代消防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助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宏观指导和监督。通过评价,掌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地方,适当调整消防方面的政策和立法,促使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向健康方向发展。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活动,又提高了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消防安全评价的核心是确定评价的指标体系,评价体系是开展消防安全评价的基础,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着方向性、实质性的影响,评价体系要求不但要有科学性、可行性,还要具有易操作性和可比性,要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消防安全评价制度和消防安全等级评价体系,并由相应的消防安全中介组织来实施。
新时期消防工作要从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加强宣传入手,积极稳妥地发展各类消防安全中介组织,建立科学的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做好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工作,在全社会建立起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单位责任自负、隐患自除、风险自担,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消防社会化运行机制,实现消防工作全民化。面对消防工作发展的新机遇、新挑战,只要牢牢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努力探索消防工作发展新思路,笔者坚信,在不远的将来,在我国会形成一个高效能、少事故、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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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承华.新世纪消防工作发展趋势[C].展望新世纪消防学术研讨会集,2001.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3]宋晓勇.论城市化进程中的消防安全[J].消防,2006,(6).
[4]公安部消防局.消防法律法规文件汇编[C].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