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初次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提要]由于我国处于体制转型期,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存在诸多问题。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初次分配秩序混乱;机会不平等因素大量存在;效率机制不健全。鉴此,应采取相应的综合治理对策:一是加快;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三是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四是切实加强对初次分配的宏观调控。
[关键词]分配秩序 机会平等 效率机制
尽管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但还很不完善。按国际公认标准确定,2001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仅为69%,这意味着我国经济体制仍处于转型期。我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必然具有经济体制转型期的特点。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分配制度、分配原则和政策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还没有完全到位;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原有体制和传统理论的负面影响依然存在。这就决定了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期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必然存在诸多问题。深入研究和探讨这些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对于推动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是至关重要的。
一、转型期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存在的问题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是渐进的,必然要经历较长的转型期。在转型期旧体制的“惯性效应”、新体制的不完善、体制转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都会导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不规范、不合理。由此而产生的转型期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初次分配秩序混乱。分配秩序是分配规则的外在表现。分配秩序混乱,指分配规则不规范、不合理的无序状态。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有三个分配主体,即劳动者、、政府。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三种原始收入,即劳动者以工资的形式获得的劳动收入、企业以盈余的形式获得的经营收入、政府以生产税净额的形式获得的纯收入。初次分配秩序的混乱状态集中表现在三个分配主体在分配中存在的问题。(1)政府管理部门,如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等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管理和监督缺位、失职和渎职现象严重,寻租行为普遍,致使国有资产和政府在初次分配中的纯收入大量流失。一方面,某些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勾结不法分子,把国有企业转制当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后一次“免费午餐”,以侵蚀品牌权和专利权、低价评估、降价转让或拍卖等形式,把国家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转为企业所有或私有化。另一方面,某些管理部门、垄断行业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利用本部门、本行业的特殊地位,通过各种手段大搞权钱交易,将巨额财政资金、国家税款截为已有。(2)一些企业经营者采取非法手段谋求企业利润。国有企业经营中行为短期化现象较为严重;集体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多本账、设立小金库等现象较多,偷税、漏税、骗税严重存在,将巨额应纳税金转为企业盈余。(3)从总体来看,目前国有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制度内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依然存在。同时,还存在四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国企职工享有的补贴、津贴、奖金、实物分配等制度外收入名目繁多,难以搞清真实情况,更谈不上有效约束;二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职务消费大多采取实报实销的形式,不受约束,弹性很大;三是那些受行政权力或部门利益保护的行业,通过垄断经营获得高额利润而形成的职工收入远远高于一般行业的职工收入;四是在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普遍随意性较大,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2.机会不平等因素大量存在。机会平等即起点公平,指每个社会成员在大致平等的条件和规则下享有平等的参与竞争的机会,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具有参加劳动平等地获取收益的机会。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作为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合理起点的机会平等远未形成。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经济发展不平衡。这是由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多层次的特点所决定的。这突出表现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差异、东西部差异、产业部门之间的差异。(2)垄断普遍存在。突出地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垄断。这是行政权力作用的必然结果。由于受到政府的保护,、邮电、保险、航运、电力等行业在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这些行业及其所属单位,凭借垄断地位构筑市场准入壁垒,获得垄断利润,还在吸纳就业方面采取垄断措施。其结果,影响了利润率的平均化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在地方保护主义支配下,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自成体系,凭借行政权力阻止本地资源外流和外地竞争性产品进入。其结果,本应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被行政区域分割。(3)政策倾斜和政策缺位。政策倾斜,指国家对某些地区和企业所实行的优惠政策。这主要表现为对经济特区的地区优惠政策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政策缺位,指国家在某些方面缺乏有效的政策。一是实现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公平社会负担的政策;二是有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户籍政策;三是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四是限制行业和地区垄断的政策;五是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谋得的政策。凡此种种,严重影响和削弱着公平竞争,从而导致机会不平等,即起点不公平。
3.效率机制不健全。效率是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总称。它所反映的是生产要素有效利用的程度。实现效率最大化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目标,是增加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总量、提高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水平的前提。效率分为宏观效率和微观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即立足微观效率、着眼宏观效率。效率机制是保证并实现效率最大化的机制。它的这一功能是通过充分发挥生产要素的潜能实现的。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效率机制逐步形成,尚不健全。这主要表现在资源配置机制和激励机制两个方面。资源配置机制包括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发挥基础和主导作用,宏观调控机制发挥引导、协调、监管作用。目前,二者的作用都未能得到应有发挥。由于市场不规范、市场分割、市场管理乏力等,在资源配置中,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失灵。同时,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宏观调控机制的职能出现某种程度的扭曲,存在“越位”和“缺位”现象。该退出的没退出,仍以行政力量直接干预社会资源的配置;该强化的没强化,对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监管不严,对破坏社会资源的行为打击不力。这种状况影响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激励机制的核心内容是工资机制。目前,我国的工资机制没有很好地发挥激励的功能。这主要表现在工资结构不合理和技术、管理人员工资偏低两个方面。在企业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中,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等的平均分配的部分占的比重较大,效益工资占的比重较小,不能充分体现劳动者在提高企业效益中的劳动贡献,影响着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发挥。这在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表现得比较突出。伴随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们已经成为生产力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独立因素。然而,在我国现实中,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者与一般劳动者的收入差距没有拉开,普遍较低。同时,企业的技术人员之间、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没有拉开。他们的工资收入不能充分体现他们为企业发展做出的贡献。这直接影响着技术人员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经营管理者搞好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还助长了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职务消费。这些都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
二、转型期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治理对策
鉴于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期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存在的问题,围绕规范初次分配秩序、营造机会平等的社会环境、健全效率机制,应采取相应的综合治理对策。
1.加快发展。
当前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存在的种种问题,总的来说是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是发展水平较低、发展不平衡的结果,因而加快发展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特别要强调加大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的力度,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
为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应实施四大发展战略:(1)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发展优势农业和特色农业,实现农业区域化、专业化;在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规模经营;面向市场,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2)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发展战略。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区域布局结构、农村经济结构和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3)实施“科教兴农”发展战略。加强农村基础,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点上,推进农业科技革命,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4)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在实现“二次创业”中加快乡镇企业的发展。把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发挥小城镇的集聚效应,实现城乡一体化。
西部大开发应摈弃以资源开发为主的思维定式,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化产业战略,把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具体而言:一是在发展粮棉生产的同时,加强林果基地和畜产品基地建设,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加快农业产业化;二是在改造原有能源、原材料的基础上,发展建立在优势能源和矿产资源基础上的重加工工业;三是发展建立在优势农副产品基础上的有特色的轻加工工业;四是借助中心城市和原三线基地的技术优势,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五是利用独特的地理景观、遗产、民族风情等优势,发展特色业。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当前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作用,应强调三点。(1)构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社会基础。一要健全和完善完整、统一、规范、开放的市场体系,打破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实现各种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化;二要健全和完善市场组织体系,包括市场流通组织、市场调节组织和市场管理组织,尽快改变市场组织不规范的现状,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三要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实现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制化、市场客体标准化、市场行为规范化。(2)打破行业垄断。一要消除垄断的体制基础,切断某些行业与政府部门事实上存在的特殊内部联系;二要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对非垄断行业要尽快清除各种市场准入壁垒,允许各种所有制公平地进入、退出和开展竞争,对自然垄断行业也要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将其不具有自然垄断特点的经营活动分离出来。其三,建立平等竞争、自由流动、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在这方面,关键是打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壁垒,即传统的户籍制度。
3.深化工资制度改革。
鉴于我国目前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突出强调四点。(1)职工工资水平必须实现双挂钩。一是职工工资总体水平与企业效益挂钩。职工工资总体水平是动态的变量,其高低的程度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同企业经济效益不同,工资总体水平也应发生相应的变化。对于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能挂高不挂低、挂涨不挂落、挂盈不挂亏;而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则反之。二是职工个人工资水平与其劳动贡献挂钩。职工个人工资水平应充分体现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既不能平均分配,又不能论资排辈。要以劳动贡献为依据,拉开不同职工及同一职工不同时期由于劳动贡献不同而决定的工资水平的差距。(2)职工全部收入都应为货币化工资收入。目前我国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收入普遍包括两部分,即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其中,货币收入以工资和奖金的方式支付,实物收入以住房、生活福利等方式提供。这不能直观地反映职工收入水平,也不便于对职工收入的调节和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全部收入都应采取以工资形式支付的货币收入。(3)发动职工参与收入分配的决策和监督。建立和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制度。在建立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结合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工资改革、工资分配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都要创造条件,推行并不断完善具有特色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4)加大对技术和管理人员激励的力度。必须加大对技术人员特别是高级科研技术人员的激励,实行按岗位、按任务、按业绩定酬,使他们的收入与技术发明和应用产生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在股份制企业也可实行技术入股。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家搞好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有制企业管理人员的个人收入必须与其经营管理成效直接挂钩,奖惩分明。对于负全面责任的高层管理人员可实行年薪制。鉴于目前经营者年薪制试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低效率、激励和约束弱化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一是建立全国性经营者年薪制指导委员会,针对实行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从我国实际出发给予指导。二是明确经营者年薪制实施主体,健全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加强对经营者业绩的考核和监督。这就要求:制定全面反映企业经营目标的经营者业绩考核体系,并通过各有关部门严格考核;依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者的业绩,合理确定浮动的经营者年薪总额和年薪中基薪、激励薪酬的额度。对完成计划指标者,给予计划完成年薪;对超额完成计划指标者,给予递增的超计划完成年薪;对未完成计划指标者,给予递减的未完成计划年薪;对因失职、渎职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公有资产流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或制裁。此外,还应实行经营者职务消费定额制度和报告制度,规范经营者的职务消费。
4.切实加强对初次分配的宏观调控。
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基础作用的同时,还要切实加强宏观调控。(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不能凭借行政力量具体实施社会资源配置和企业分配,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应主要发挥依法管理、调节和监督职能;在企业分配方面,应主要发挥依法指导、规范和监督职能。(2)健全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指导监控体系。一是完善、推广工资指导线制度。可设置最高指导线、平均线和最低指导线三条线,除发布地区性工资增长指导标准外,还应发布行业工资增长指导标准,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二是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的工资分配制度。监督企业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强化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三是推行并健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通过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客观地发布各类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及市场价位的变化,为企业提供各类人员工资标准的市场基础。四是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依法监察力度。一要规范各类企业,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分配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要健全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国家利益。(3)创造公平竞争、公平分配的社会条件。一是保护合法收入。继续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在公有制经济单位内部,允许并鼓励管理、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禁止对凭借合法收入的先富者搞乱收费、乱摊派或强行捐献。二是限制并消除垄断收入。对垄断行业产品及服务的定价严格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对其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核定,对其获取的垄断利润应通过适当方式如征收垄断税,收归国家财政。三是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要切实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大对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利用权力瓜分国有资产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这类人员,不仅仅要实行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正常秩序。
:
[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
[2]周振华.收入分配.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祝晏君.工资收入分配.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4]陈宗胜,周云波.再论改革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经济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