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及其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钻扩 时间:2010-06-25
摘要:韩国政府为了支持本国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极大地帮助本国企业解决了实际困难。文章通过对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的分析,提出我国应该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构,设立专项援助基金等建议;此外,学术界应该加强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最近几年,我国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屡屡遭侵权,尤其是像“五粮液”、“海信”等驰名商标被恶意抢注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在海外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近几年,随着海外对韩国企业技术实力与产品认知度不断提升,侵害韩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与日俱增,韩国政府和民间团体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帮助本国企业维权。本文通过对韩国维权措施的分析,探寻我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茅于轼曾经说过:“从来看,知识产权并不是天赋的,它不过是各国政府给与的特权”(奉灵芝,2007)。即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各国通过手段赋予知识的创造者,也就是权利人一定的独占特权。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其同一权利客体可以同时为许多主体所“占有”和利用。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基于承认和保护发明人及其创造的道德权益,防止他人滥用其智力成果,保护正当公平的竞争秩序。其次,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独占权利的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者实施生产取得利益、收回投资,继续研究开发,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王晓青,2005)。再次,从理论上可以通过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说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必然要求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知识资产的流动性决定了国外可能存在企业的竞争者,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外企业就会仿制该企业的产品,从而在国际贸易中与之展开竞争,使其丧失原来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应有的市场。因此,作为创新者必然要求外国企业尊重它的自有知识产权。
  另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国家经济及对外贸易的。英国和美国经济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英国崇尚自由贸易,在技术引进的同时开发自主技术,但是由于没有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海外保护措施,结果其知识产权遭到他国肆无忌惮的侵权,导致其经济发展速度减缓,最终被美、德赶超。而美国则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将知识产权与贸易联系起来,从而成功地保护了本国的知识产权,不仅推动了贸易的发展,更使得本国经济得以迅猛发展。可见,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高(万君康等,2005)。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当然是维护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知识产权:其次是防止不正当竞争;此外,保护知识产权也意味着维护权利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市场垄断的权利。同时,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也是一个从采购到销售整个环节的维权行为。
  韩国知识产权按大类划分包括产业财产权、著作权以及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知识产权。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产业财产权。产业财产权包括专利权(patent right)、实用新案权(utility model right,我国称实用新型专利,下同)、外观设计权(design right,我国称外观设计专利,下同)、商标权(trade mark right,包括商标、服务商标、团体标识、业务标识)。
  
  二、韩国知识产权海外遭侵权现状
  
  2005年9月,韩国专利厅实施了“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现状调查”。调查对象为分布在海外60个地区的韩资企业,共205家。调查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总数为45件,比2004年(29件)增加了155.2%。被调查企业中约有13.7%的企业曾经被侵权或者发生过知识产权纠纷;其中,大企业占50%,中型企业占42.9%,小型企业占7.1%。遭侵权最严重的知识产权是商标,约占42.2%,这是由于跟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标权易于模仿,容易被盗用:其次是专利和实用新型,占22.2%;再次是外观设计,占15.6%。
  涉嫌侵害韩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地区)主要有、亚洲其它国家、美国、欧洲国家。其中在中国发生的侵权案例增长速度极快,2004年仅为6件,2005年增加到26件,并且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韩国专利厅的调查显示,在海外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在维权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如诉讼时间长、费用高、信息来源不畅等问题,使得中小企业难以积极应对,迫切需要政府部门的援助。
  
  三、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
  
  韩国专利厅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在海外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积极主动地进行维权,保护本国知识产权在海外免遭侵犯,于2006年1月26日公布了《关于为了保护海外产业财产权提供审判与诉讼费用补贴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费补贴规定》)。这一项目的主要援助对象是有出口业务的国内中小企业或者个人、在海外投资的中小企业与个人;但是韩国大企业的海外法人不属于援助的范围。当这些企业或者个人的产业财产权在海外遭侵权时,韩国专利厅为它们提供侵权调查费、审判及诉讼费等费用方面的补贴。具体援助项目包括:
  
  1、已在相关国家注册的产业财产权遭侵权时,以及受相关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受到侵权时,侵权调查、审判及诉讼所需费用。专利厅补贴不超过实际所需费用的70%,最高限额为3000万韩元(约合34000美元)。为了提高援助的效果,2007年韩国专利厅在修改《诉讼费补贴规定》时将最高限额提高到5000万韩元。
  
  2、注册权利所有人(包括专用实施权利人和专用实用权利人)根据(韩国)国内外已注册权利主张他人在相关国家已注册权利的无效或者取消时所需审判、诉讼费用。韩国专利厅的补贴不超过实际费用的70%,最高限额为1000万韩元。
  
  3、另外,2007年在修改《诉讼费补贴规定》时韩国专利厅进一步扩大援助的范围,将已在相关国家注册的产业财产权遭侵权时,或者受相关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受到侵权时,在启动审判或者诉讼之前,要求有关国家行政当局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时所需费用也包括在援助范围之内。每起案件援助不超过实际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500万韩元。
  《诉讼费补贴规定》还规定了补贴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由该项目的执行机关接受企业的申请,由专利厅长经咨询专利厅下属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法律专家后,最终决定是否准予支付补贴。
  为了保证这一项目基金的有效使用,规定经查明补贴申请人不属于援助对象等援助事由不符,或者申请人不积极配合审判、诉讼的调查,由于事态的 变化等原因已经失去援助的必要时,或者补贴申请人在得到法律专家的建议后2个月内没有提起行政救济、审判诉求或者没有提起诉讼的,可以单方面中断援助。
  并且,《诉讼费补贴规定》还规定项目执行单位应该与补贴申请人签订合同,当申请人胜诉,并获得审判费、诉讼费赔偿时,努力说服申请人退还补贴的一部分。并将申请人退还的补贴继续用于其它援助项目。
  《诉讼费补贴规定》还规定了这一项目具体执行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办法以及对执行单位的要求、对执行单位的监督。此外,还规定了当执行单位不诚实履行委托事项时的制裁措施等。现在由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rea Trade Promotion Corporation,以下简称:KOTRA)承揽这一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2006年共向9家企业提供了2.4亿韩元的援助。其中4家企业平均获得相当于实际诉讼费用42%的援助。
  此外,韩国积极加入WIPO管辖下的各主要条约,并根据这些条约及WTO/TRIPS协定的规定主动修改本国法律,使相关法律逐渐与国际规则一致。不仅如此,2001年韩国与WIPO签订业务合作协定:2004年又成为APEC知识产权专家会议外观设计保护国,并与主要国家通过双边会谈,努力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相互合作。为保护本国知识产权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四、韩国协助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机构
  
  (一)专利厅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韩国政府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关注韩国企业知识产权在海外被侵权的现象,1997年韩国专利厅在国际合作科设立了“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旨在在海外保护韩国企业的产业财产权。主要业务包括:1、通过电话、或者直接来访接待有关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方面的咨询,并根据需要提供无偿法律咨询服务;2、根据《诉讼费补贴规定》具体负责向中小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海外知识产权审判及诉讼费援助业务;3、定期进行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现状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编辑成文字材料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和相关企业;4、研究知识产权侵权频繁发生国家的制度及救济方案,并出版、发行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另外,在国内主要城市及海外主要侵权国家举办巡回说明会。5、如果由于其它国家不符合国际规则的惯例或者法规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那么该中心可以通过外交渠道向对方转达韩国政府的立场。
  
  (二)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 KOTRA,即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是韩国政府属下非盈利贸易促进机构,始建于1962年,旨在促进韩国与海外地区的经贸交流,是各国经济与韩国经济联系的桥梁。KOTRA在74个国家设立了105个韩国贸易馆,其中,在中国上海、北京、大连、广州、青岛、成都、武汉、以及香港和等地设有9处贸易馆,在中国的地区总部设在上海。
  韩国专利厅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审判及诉讼费用补贴项目”现在就由KOTRA负责执行。此外,KOTRA和韩国专利厅共同在北京、上海、青岛、广州等地,专门设置了负责韩国在华投资知识产权援助事务的知识产权中国咨询中心(IP-China Desk)。该中心将调查知识产权受侵害实际情况,并提供知识产权侵害方面的无偿咨询服务,并为在华投资的韩国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行政援助。特别是设在北京的知识产权中国咨询中心,将在每周二派专业律师提供无偿咨询服务,并且通过管制假冒产品的咨询公司,支援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同时,聘请中国知识产权局前任局长为顾问,建立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渠道。
  
  (三)韩国贸易协会出口商品仿制品综合应对中心韩国贸易协会是由8万5千个会员公司组成的民间团体。自1946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于贸易中介、出口商品的海外宣传、帮助会员公司克服困难、调查研究及为政府提建议等各类贸易促进活动。近年来由于海外模仿韩国产品的仿制品越来越猖獗,严重影响了韩国企业的出口。为了保护会员公司的利益,韩国贸易协会于2006年7月成立了出口商品仿制品综合应对中心。该中心的主要业务包括:提供等相关咨询;研究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中国的应对策略,面向中小企业举办关于预防知识产权侵权及侵权后应对措施的培训与宣传活动;开发反仿制非法复制的技术;与国内外有关团体建立合作机制;在侵权高发国家雇佣打击侵权的专业中介打击当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当地的律师等专家建立合作关系,为会员公司代理民事、刑事诉讼;调查民间企业借助当地打击侵权专业中介的成功案例,并积极宣传其经验。
  
  (四)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协会(TIPA:Trade related IPR Protection Association,以下简称TIPA)TIPA成立于2006年12月,是韩国关税厅(海关总署)下属的非营利社团法人性质的民间团体。TIPA实行会员制。TIPA与关税厅等有关政府机构密切配合,保护会员公司的商标权,协助海关打击侵犯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和假冒产品。
  TIPA与关税厅驻外关税员建立合作机制,并在海外各国指定专门的调查代理机构。当经调查代理机构调查,在侵权国家发现假冒产品的生产及流通厂家后,TIPA第一时间通知会员公司;同时,在关税厅驻外关税员的协调下或者通过调查代理机构的协助,取得相关国家有关机构的支持,并与有关机构一同行动掌握假冒产品制造、流通的确凿证据。如果TIPA的会员公司同意继续进行查处行动,TIPA则给会员公司发送费用清单,待在侵权国家的查处行动结束后将查处的结果通报给会员公司,并收取预定的查处费用;此外,TIPA还可以根据会员的需要,将查处结果积极向媒体及消费者宣传。
  
  五、对我国的启示
  
  韩国专利厅统计材料显示,从2000年至2006年底,在海外,共有217家企业,282件知识产权遭到侵权,涉及41个国家(地区)(以韩国统计厅接收到的举报件数为基准)。遭侵权企业数逐年增加,2004年为29个,2005年34个,2006年则增加到54个。外国对韩国知识产权的侵权,不仅严重毁坏了企业产品形象,而且已经严重威胁到对国际贸易依赖度高达70%的韩国的国家利益。以仿制品为例,据世界关税组织(WCO)推算,全球仿制品每年的出口量约占世界货物交易量的5%~7%:按照这一标准。并以韩国2005年的出口额(2850亿美元)为参数,韩国每年因海外仿制品造成的出口损失约为150亿美元。因此,不能不引起韩国政府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自2005年开始,韩国专利厅每年针对海外投资企业实施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现况调查。2005年的调查结果显示,49%的韩国企业认为,知识产权在海外被侵权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对知识产权疏于管理,以及对有关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不够了解。而维权过程 中的主要困难,22%的被调查企业反映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人力资源不足,维权费用昂贵,难以承受:14.6%的被调查企业则反映在当地获取有关维权的法律咨询服务存在困难等等。另外,2006年韩国企业知识产权在华遭侵权现状调查报告显示,94.4%的被调查企业呼吁韩国政府派遣知识产权专家到中国来,为韩资企业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服务。因此,针对这些问题,韩国政府采取了上述一系列措施,如提供诉讼费用援助,改组并扩大专利厅下属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功能,组织专业法律咨询团,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且通过开说明会、印制维权指南等形式,对海外投资企业以及有海外投资计划的企业进行宣传和,提高它们的海外维权意识。2007年3月,又在中国设立了知识产权中国咨询中心。韩国的这些措施得到了企业的积极响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诉讼费补贴为例,2006、2007年韩国专利厅的预算为3亿韩元,2006、2007年分别向企业提供了2.4、2.6亿韩元的援助,预算基本上得到了充分利用。因此,2008年开始,韩国专利厅决定将预算上调到5000亿韩元。
  目前,韩国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已经形成以企业为主,政府、行业中介等非政府组织和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并且,从对相关国家的制度研究和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现状的调查等基础工作开始,到面向出口主导型企业和海外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宣传,再到维权一线的法律咨询与援助、费用补贴、侵权调查与查处等,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系统,并且积累了海外维权的宝贵经验。
  反观我国,最近几年外国知识产权人针对中国的知识产权诉讼很多,而鲜有国内针对国外个人或者组织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诉讼。其实,国外的商家到中国诉讼、要求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案例多,并不表明国外的商家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的事件少。以商标权为例,据国家工商总局最新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内地至少有15%的企业商标在境外遭到抢注。其他数据则显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口商品商标被抢注的有2000多起,造成每年约10亿元的无形资产损失。但是,大多遭到侵权的国内企业选择沉默。原因有多种,一方面说明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由于担心得罪海外的经销商,丢失订单和市场,不愿意和外国经销商闹翻,当出现商标在海外被抢注后,中国企业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办法,允许对方出少量的钱把商标使用权买下,然后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另一方面,跟韩国企业一样,国内企业对外国有关法律、制度不清楚,不了解维权的渠道和方法;高昂的维权费用也是国内企业放弃维权的重要原因之一。今天,知识创新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的原动力,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已经成为企业获得竞争力优势的主要手段之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竞争力,同时也是重要的竞争手段。以商标权为例,外国的不法企业一旦抢注我国商标成功,就会给我国被抢注商标企业的产品进入该国市场设置障碍,从而达到阻止我国企业进入该国市场的目的。因此,企业必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为了维护我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也迫切需要政府部门切实有效的援助。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合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武器。因此,国家应该重视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
  韩国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的做法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经验。
  第一,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外国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发生侵权时的救济方案的研究:并根据不同的国家有针对性地发行维权指南,提供给我国外向型企业。另外,应该对我国海外知识产权遭侵权的状况定期地进行调查,以期掌握主要遭侵权知识产权类型、国家等信息,便于引起政府和企业的重视,采取有针对性地的措施。
  第二,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面向外向型企业就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侵权的预防、侵权救济、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免费举办各种培训、宣传。由于我国地域辽阔,集中在一起培训是不现实的,因此,可以采取全国巡回的方式或指定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举办。
  第三,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尽早成立像韩国专利厅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那样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专门机构,向遭侵权的我国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侵权调查等方面的实质性帮助。
  第四,应该由政府出资成立专门的基金,援助遭侵权企业。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我国很多企业面对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高昂费用望而却步,因此而主动放弃维权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尤其是中小企业,这种情况更为突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也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完全有必要动用国家财力支持企业维权。
  第五,应该充分发挥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便利条件,赋予其援助我国企业海外维权的使命。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空间以及语言等方面的困难,事实上很难监控知识产权在海外是否遭侵权。在中华老字号“王致和”被德国一家公司抢注案中,王致和集团在调查的过程中,惊奇地发现这家公司在更早的时候还抢注了老干妈、洽洽、今麦郎、白家等其他国内知名民营企业的食品商标。而有的公司竟然全然不知。因此,驻外经商机构应该肩负起搜集海外侵犯我国知识产权情报的义务,一旦发现及时通知我国有关厂家,使国内厂家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措施。另外,驻外经商机构还可以提供维权中介服务或者协助联系中介及代理人服务等。
  第六,应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非政府组织有更多的灵活性,如上所述,韩国贸易协会、TIPA等组织就是很好的例子。它们在搜集侵权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以及海外维权代理等方面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为企业提供更实质性的服务。并且非政府组织可以促使企业间就共同利益进行协商,联合维权。另外,便于综合搜集到的侵权信息,向政府提出有益的建议。
  最后,必须把海外维权纳入国家战略和企业经营和战略。只有从战略的高度看待海外维权的重要性,明确战略目标,设计有效的战略举措,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利益“长治久安”,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利益。此外,要大力加强人才培训。海外维权需要更多精通外语、精通国际规则和国外法律、熟悉企业经营战略和技术发展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