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本文分析了中小担保体系的基本特征,指出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担保;基本特征;问题;对策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特征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责任或履行债务,它是一种中介行为,可以解决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担保难的问题,补充中小企业信用的不足,分散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由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 担保对象的特殊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为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提供担保,从理论上讲这种市场的不确定性是不可保的,因为它不同于保险业务所保的风险,保险的风险可以运用大数法则,准确地出风险出现的概率,从而确定保费以弥补风险损失和经营成本,而担保的风险受各种不确定性条件的影响,具有很强的离散性,不服从一种的分布状态,因而信用担保是一项风险很高并且很难对风险进行事前控制的业务。
2. 担保业务的政策性。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很难以商业化形式运作,政府必须介入,以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证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困难重重:少量的担保费根本无力维持担保业务的正常进行,尤其是当周期导致了系统性风险时,担保机构将难以生存,甚至会由于它的破产引发金融机构的全面危机。这就造成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导致在这个行业市场本身的供给资金短缺,私人资本不愿进入。二是由于这种风险的宏观影响,政府对它必须能够加以控制,并且能够通过这种机制对宏观经济进行影响和调节。因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一种政策性担保机构,而不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机构,它的自有资本由政府投入,它以执行国家的经济产业政策为最终目的,实质是以政府的信用作为它本身信用的担保。
3. 担保信用的放大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自身的一定资产为基础为中小企业的债务履行提供保证,但是这种保证不是一对一的,即不是以一元的资产为一元的债务提供保证,而是通过杠杆放大作用,以一定量的资产启动多倍的银行信誉,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要。从国际通行的做法看,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一般为10倍,日本高达60倍,美国达到50倍。
4. 风险补偿的稳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风险补偿基金是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通过立法或制度规定等形式,政府每年都须从预算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到担保机构,用于弥补风险损失。以国家预算为基础的风险补偿基金具有稳定和可靠的来源,从根本上保障了担保业务的顺利进行和稳定发展。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现状
为了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管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规范提供了依据。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6月底,设立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近1千家,共筹集资金287亿元人民币;累计受保企业约5万户,累计担保总额约1200亿元;受保企业担保后从业人员增加58万人,新增销售收入1100亿元,新增利税100多亿元。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快速发展,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盲目跟风和缺乏约束机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尽快加以解决。
1. 制度分散,管理多头。目前,由于信用担保行业的国家主管部门尚未明确,因此,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国家经贸委从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发展的角度,于1999年6月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并根据这个文件在各地组织和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财政部作为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和财政扶持政策的制定者,于2001年2月出台了控制担保机构风险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出于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考虑,于1999年11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这些政策、制度的出台,无疑推动了国内担保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确立信用担保在扶持中小企业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对规范行业管理、控制行业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宏观管理角度看,已出台的有关政策、制度还比较分散,尚未形成国家统一的、全面的针对信用担保行业的宏观管理政策体系。
3. 缺乏资金补偿机制。政策性担保机构是中小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支柱。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收取的担保费用很低,资金来源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为主,但地方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大多是一次性的,且规模不大,缺乏后续资金注入及补偿机制。由于担保机构缺乏资金补偿机制,使其承保能力弱,困难,从而一旦发生问题就有财务亏损或破产的危险。
4. 缺乏风险分散机制。一般来说,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担保机构不是进行全额担保,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而我国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再加上目前担保机构的实力过于弱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许多银行都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不少担保机构甚至被迫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这样不仅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也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和评估,加大了整体风险,严重制约着担保机构的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
5. 担保机构缺乏专业人才,内部管理混乱。由于我国过去专业担保机构少,近三年担保机构的迅速扩张使得本来就稀缺的担保人才更加短缺。而且,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造成了现有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偏低。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由政府官员担任,不熟悉担保业务,运作不规范。从内部管理来看,很多担保机构缺乏规范的担保保证金制度、集体审核制度、风险内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制度和债务追偿制度等,担保过程中存在的行政指令担保、人情担保和拍脑袋担保等现象,使得担保机构信用度降低,风险加大。
三、规范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对策
1. 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目前,关于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担保人员从业资格,信用担保机构财务及内控制度,担保业务范围和种类等问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不利于担保业的规范发展。为此,应当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及内控制度,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及职能,进一步促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2. 建立资金补偿机制。(1)财政投入。由于担保收费往往不足以弥补代偿损失,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又可以直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并带来财税收入的增加,各级政府应将扶持中小企业作为长期政策,将担保资金列入政府年度预算,为担保活动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2)税收优惠。为鼓励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政府应给信用担保机构一定的优惠税收政策,降低运营成本,达到放水养鱼的目的。 3.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一是要健全再担保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该依靠再担保体系来分散和规避企业风险,降低单笔担保损失的实际代偿率。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担保机构的运作方式,担保机构的资信情况,建立不同形式的再担保机制。应适时组建作为“最后担保人”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一体两翼三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二是协作银行分担风险。国外经验证明,没有商业银行的协作,信用担保体系是不可能良好运作的。由于担保机构不仅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信用保证,同时也减少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因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没有理由不支持担保活动的。商业银行的态度之所以不够积极,在很大程度上与担保资金运作方式有关。为调动商业银行积极性可考虑由政府直接对商业银行提供一定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贴的办法。三是推行反担保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的不确定性主要来源于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必须将中小企业自身纳入风险分担机制。鉴于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经济实力较弱,建议在政策上对于中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时,办理抵、质押的费用给予一定的优惠。
4.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试点,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制度、发挥信用中介主体作用和营造社会信用法制环境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一是实行政府推动措施,加强企业信用建设。通过加强和引导,促使中小企业强化诚信意识,并组织经委、银行、工商、计委、公安等部门,搞好企业信誉评级,按有无逃废债行为等定量、定性指标评出一、二、三级信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要充分运用评估成果,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优先提供担保和支持,弱化担保风险;二是不断完善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方便信用担保机构咨询。信用担保机构接到中小企业提出担保申请时,可查阅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全面了解企业负债及信誉情况,以确定是否给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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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曼红.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方晓霞.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策.中国社会院院报,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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