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经济政策的回顾与展望(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苏明 傅志华 刘军民 时间:2010-06-25
(四)政策。

  1.信贷政策。1995年,人民银行制定了适应环境保护要求的信贷政策——《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4号),要求各级金融机构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项目不得贷款。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措施,这项政策的实施效果很差。


  2.环保产业融资。融资问题无疑是我国环保产业化的主要瓶颈之一。目前,我国环保除政府投资以外,主要通过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一方面,大型环保项目由国家通过政策性银行作为专项贷款方式融入资金,由于存在外部性等问题,缺口部分较难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另一方面,那些具有成长性、效益可观的中小环保企业贷款难、担保难。


  当前我国环保产业间接融资制度还有不少缺陷,如货币信贷政策的非灵活性影响了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率太低,贷款积极性不高;信息传导机制滞后,客观上造成金融部门的服务不到位。更深层次原因是直接融资薄弱,即金融资产证券化程度太低,导致环保资本和金融资产结构严重不足,环保企业资金普遍短缺,国有企业间接融资比例大、成本高、效益差。


  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对象的一种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毁等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保险。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行业相继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大连市1991年率先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此后,沈阳等一些城市也开展了这项保险业务。


  二、近中期我国环境经济政策改革研究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宏观决策层提出了“发展观”、实现“五个统筹”、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发展理念,这表明中国未来的发展将是一种更加注重环境的发展模式。环境经济政策是实现这种发展模式的重要政策保障,因此,在近中期有必要进一步加大环境经济政策改革和完善力度,优化、调整环境方面的经济制度安排。


  当前及今后一个期间,我国将处于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交织并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还面临着经济快速增长与资源消耗、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和挑战。国内外的实践证明,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不可持续的,我们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应立足于走新型工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一)关于完善环境财政政策的相关建议。


  1.拓宽环保资金筹措渠道,千方百计增加环保的财政预算资金投入。根据统计与测算,在生产力、科学技术和环境资源状况下,把1%~2%的国民生产总值用于环境保护,就可大体上控制污染,使环境质量保持在一个公众可以接受的水平;如投入达到5%,就可以基本终止环境恶化的进程。目前,我国的环保投资水平还较低,占GDP的比重仅为1%左右。我国要想扭转目前环境整体恶化的局势,使环境质量达到一个公众可以接受的水平(最低底线),国民生产总值的1.5%应当用于环境保护。这个水平既适合国际环保经费的发展趋势,又是我国国力可以承受的。


  首先,要建立政府环保投资增长机制,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环保投资占GDP的比例或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并且明确规定环保投资增长速度要略高于国民经济增长率。在我国财力有限、财政支出刚性较强的情况下,要大幅提高环保的财政投入尚面临许多困难,因此,有必要寻求其他的资金筹措渠道。可以考虑建立环保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基金主要来源包括排污费、罚没收入等。


  其次,应考虑在建立公共财政预算制度时,将“环境保护”作为支出的一大类单列,并下设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信息、环境科学、行政管理以及各类资源保护等子目。同时,继续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作为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加大对国家确定的重点生态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投入。


  再次,公共财政还应力促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随着环境保护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环保产业已经逐步发展成为“朝阳”产业。有关预测表明,在未来的若干年内,我国环保产业的产值年均增长率将达到15%以上。政府部门应将环保产业视为兼有公益事业性质的高科技产业对待,通过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税式支出等手段,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此外,要强化政府财政对环境保护支出的责任,将资源环境指标纳入对各级政府和干部的考核范畴。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环保试点示范及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将资源环境绩效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体系和方法,对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实行资源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2.完善各种财政激励措施,扶植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主要包括:第一,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使用无污染或者能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即“合格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制度;第二,允许企业把污染治理费用计入成本,鼓励企业迁离污染限制地区,易地建设,并给予减税、免税优惠,维护积极防治污染的部门的利益;第三,对于有助于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个体和行为,政府应通过财政补贴和税式支出等手段,予以政策上的扶持。


  3.加大环境因素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多渠道融资。一是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议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增加生态环境影响因子权重,增加对生态重要区和保护效果良好区的支持力度。按照平等的公共服务原则,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对重要的生态区域(如保护区)或生态要素(国家生态公益林)实施国家购买等。二是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基金。国家生态补偿基金的建立需要坚持两项原则:一是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人民收入。二是新的资金源的开辟必须与内化社会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的原则相一致,例如在财政改革中关于资源有偿使用的思路下寻找渠道。基金的使用方向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用于生态建设与保护。要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开展,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第二,用于治理和修复大规模的或遗留的、由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第三,用于国家认为需要进行生态补偿的其他领域和地区。该专项基金是一个经常性资金渠道,能保证稳定的资金来源。地方政府,可以参照国家生态补偿基金的方式建立地方生态补偿基金。


  4.建立绿色采购制度。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是我国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绿化”政府消费行为的主要措施。“十一五”期间,在现有的《政府采购法》的框架下,尽快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实施法则,制定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从长远来说,我国应像许多发达国家一样,制定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法》,并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验示范。“绿色奥运”是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重要主题,其内涵之一就是采购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绿色奥运”是试验示范我国政府绿色采购的好机会和平台。政府应通过绿色采购行为影响消费者消费方向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5.提供多种形式的财政补贴。第一,实行物价补贴。针对企业实行循环经济初期产品成本高于社会平均成本的情况,给予价格性补贴。第二,实行企业亏损补贴。对企业循环经济建设初期的暂时性亏损给予财政政策上的倾斜。第三,实行财政贴息。即政府代企业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增加企业利润。第四,税前还贷。就是政府在企业应税所得时,将企业应当归还的贷款从中扣去,相应减少企业纳税基数。


  6.实行财政信贷政策。一方面政策性银行应以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优惠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对企业资金进行支持;另一方面国家应加快对环境保护“绿色银行”可行性的论证,以根本解决目前企业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信贷资金落实难的问题。


  (二)关于改革和完善环境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1.调整和完善与环境相关的流转税政策。


  (1)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为更好地体现鼓励“利废”,促进环境保护的政策意图,应当将部分社会效益好、促进环境保护力度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纳入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①为鼓励企业节约资源利用再生资源,允许企业购置的污染治理设备、环球监测仪器与环保设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②对于意义重大,但经营亏损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垃圾电厂、废旧电池处理厂等,采取即征即退或免税等优惠政策,解决因退税不及时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等问题。③降低乃至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退税率来控制资源性产品的出口。


  (2)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建议将易造成环境污染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提高这些易造成环境污染产品的使用成本,限制其生产和消费。①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②对低标号汽油和含铅汽油征收消费附加税,利用税收差异鼓励使用高标号汽油和无铅汽油;③对危害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如烟草、塑料袋、塑料饭盒、一次性筷子)征收消费税或消费附加税;④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3)调整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对木材、药材、稀缺动植物等容易破坏生态环境、引起环境污染的行业规定较高的税率;同时降低那些有保护生态环境、耗费资源较低产业的税率。


  (4)建立“绿色关税”体系。一方面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这些产品的进口关税,同时给予进口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资源和产品相应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要提高出口矿产资源和初级产品的税率。


  2.调整和完善与环境相关的所得税政策。


  (1)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将优惠范围扩大到环保机器设备制造,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生态工程,环保技术和新产品试制等领域,促进环保产业的全面发展。对专门生产国家鼓励的环保设备、提供环保或节约资源的技术或服务的企业,以及对研究污染控制技术和生产污染替代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包括给予一定的免税期、取消计税工资扣除限制等政策。


  (2)对企业购买并使用的国家鼓励的环保设备以及环保设施的投资实行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目前企业享受投资抵免政策的条件规定比较严格,只限于技术改造,而且只是增量抵免,政策力度较小,建议适度放宽标准,对有利于环保的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都允许按规定比率抵免企业所得税。


  (3)扩大享受加速折旧设备的范围。加速折旧不应只局限于目前促进环境保护的关键设备,对节约利用资源的环保设备、生产研发用的仪器设备都应纳入到加速折旧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该重点突出,标准明确,管理规范,不宜搞普惠制。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产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详细、可操作的鼓励目录。目录中可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大类,并对每一项提出具体的技术标准。


  3.积极准备适时开征燃油税。原油税方案早已确定,关键是开征时机的选择。从目前看,尽快开征燃油税的时机已经到来。


  4.调整和完善资源税相关政策。受目前征收规模、征收范围、单位税额的限制,资源税对环保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建议在近中期进行以下调整:


  (1)扩大征收范围。把资源税的范围从矿产品和盐扩大到适用于一切自然资源。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将目前只局限于矿产品的资源税税目扩大到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以及其他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理顺资源税与资源费的关系。


  (2)合理确定资源税单位税额,建立单位税额定期调整机制。根据资源产品的价格上涨情况,及时调整单位税额,并建立和完善税额定期调整的机制;对煤炭、原油等品种划分资源等级,确定等级的指标应与储量消耗、回采率等挂钩,鼓励其充分利用储量,惩戒储量浪费。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税档之间差距,体现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级差收入,优质资源高税,劣质资源低税;体现资源的稀缺度和政府对开采该资源的限制程度,资源的稀缺度越大,政府对该种资源的限制程度就越强,资源税税率应越高,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单位税额要反映资源开采形成的外部成本,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过程中给环境造成的损害越大,资源税税率就应当越高,这既是保护环境的要求,也是商品价格决定的准则。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


  (3)调整计税依据。将现行以销量和白用量为计税依据改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这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资源不足以及盲目开发的行为,同时也便于源头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4)将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改为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在性质和征收范围上同现行的资源税几乎完全相同,只是征收方法和收入的分配使用与现行的资源税不同,将费税合并征收从理论和现状看是可行的,至少可减少一套征收机构及相应的征收成本。目前遇到的困难:一是涉及矿管部门利益和财政收入的再分配,尚须做大量的研究和协调工作。二是从征收的理论依据上,目前矿管部门还不同意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改征资源税,因为国外对矿租收入的调节既有收费的,也有征税的。但有一点各国是相同的,即没有必要对同一矿产品的同一矿租收益同时采用两种雷同的手段并由两个部门征收。三是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经过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立法征收的,所以将上述两费正式改为资源税首先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


  4.调整和完善与环境相关的其他税收政策。对于现行具有一定环保作用的地方税种,一方面要按税制改革的正常要求完善税制,如取消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适时调整偏低的税负等,在此基础上,更多地体现其环保功能。


  (1)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不仅具有财产课税的性质,还具有环境保护的作用,应逐步考虑对车船是否安装了废气净化装置而给予税收优惠或课以高税;同时应按汽缸容量设置更多档次的税率,这样才能逐步淘汰污染车和高耗能车,逐步改善空气污染状况。


  (2)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税款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目前已经成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为城市环保开辟了具有法律依据的、稳定的资金渠道,对于改善城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城建税应改变目前附加税的地位,使其拥有独立的税基,并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逐步增加收入规模,保证城市建设及环境保护资金的需要,进一步增加对环保项目的投入。


  (3)土地使用税。1984年起开征的土地使用税由于只限定在城区及部分镇、工矿区等征收,适用的范围较小,税率也较低,并且又出台了一系列减免政策,比如对塌陷土地的减免等,致使我国的土地使用税难以发挥遏制“圈地”现象、节约使用土地、维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对此,应扩大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并较大幅度地提高税率。


  5.积极探索开征专门的环境保护税。如前述分析,我国现行税制中,税收对环境的保护作用主要依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零星规定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调控力度,又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要改变这种状况,必然要求构建一种新的税种——环境保护税。


  课征环境保护税是西方发达国家解决环境问题的普遍做法。环境保护税一方面通过加重污染者的税收负担;使其外部成本内部化,促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为环境保护事业筹资。“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内容可分为两部分:一是环境污染税,对污染物或排污行为征税;二是环境资源税,对稀有资源或利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征税。环境资源税可以通过完善现行的资源税,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加大资源税的调节力度,来达到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目标。


  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目标定位应主要着眼于控制污染,促进环境保护,而不是为了追求财政收入。开征环境税的基本思路可考虑:(1)环境税的课征对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2)依据“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环境税的纳税人应是污染环境的各经济主体。(3)环境税的税负不能过低。在宏观上,环保税的税负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度;在微观上,环境税税负的确定,应高于企业为治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就消费包装物的行为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按照环境保护税收原理,以其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应该不少于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机会成本。(4)根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环境保护税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征收。(5)环境保护税是一种专门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三)关于改革和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建议。

  1.加大资源定价机制和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改革力度。资源价格应以从资源开发到回收利用的全生命周期的成本为依据,包括资源生产成本、资源消耗成本和环境成本三部分。


  首先,完善资源税费征收办法,使其体现资源稀缺性。应税的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和盐等;税额高低(如煤炭)主要取决于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开采条件。矿产资源开发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其次,促进的定价机制形成,用价格杠杆调节资源的利用。目前不合理的水价是阻碍水资源基础产业深化改革的重要因素,不合理的水价导致了水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近中期要进一步深化初始水权和水价改革,研究落实有关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形成有利于节水的价格机制。推进峰谷分时、丰枯分季的电价制度,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减少电力的浪费式消费。对高耗能行业家明令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研究形成煤电热价格联动机制。改革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其他产品的比价关系。运用价格机制调控土地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2.研究环境产权制度,将环境成本内在化。将环境外部成本纳入价格体系。目前,我国资源价格或产品价格中没有包含资源开发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本,如西电东送工程中,由于西南和西北地区煤炭的含硫量较高,燃煤发电排放二氧化硫对当地及区域环境造成污染,但目前的电价形成机制中,还没有将脱硫成本完全纳入电价,特别是老电厂,这样既不利于污染防治,也难以显示地区发展的公平性。因此,近中期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加以调整,将环境外部性成本纳入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将环境(主要指环境容量)确定为一种产权,并赋予属地政府环境产权的使用权;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权交易和生态补偿等手段,将环境费用纳入生产成本,实现环境外部成本的内部化。


  3.推进开展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制度改革。我国目前环境形势严峻,除受化加速发展等因素影响外,环境使用制度不合理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在环境保护中,要将环境治理与污染控制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改变目前重治理、轻控制的局面。这就需要调整和完善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近中期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开展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制度改革:


  一是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使之成为我国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基本原则。改变目前的超标排污费制度为总量排污收费制度、超标排放加倍收费并予以处罚的制度,也即凡是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其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危害性等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视为违法行为,除加倍收费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是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探索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改变目前随意排污、不顾忌成本的状况,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企业污染治理的责任落到实处,使企业生产成本完整地反映环境成本,对企业形成保护环境的内在压力。


  三是逐步推广排污权交易,让排污企业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成本,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珍惜有限的排污权,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并从减排中获利。环境有偿使用制度的具体做法可考虑,先由相关机构评估一个地方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然后将这个排放量也就是排污权分成若干份。政府再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实现排污权有偿转让后,将督促企业将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加大投资。此外,拍卖排污权所得的资金,也可以用来加强环境保护的投入。


  同时,各级财政应加强对排污收费制度的管理,改变环保收费机构自收自支的状况,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证环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四)关于完善环境政策的相关建议。


  1.严格一般信贷项目的环保要求。为了应对粗放型增长模式对环境越来越大的压力和危害,金融政策方面在近中期要进一步加强对一般信贷项目的环保严格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在受理评审项目时严格把关,所有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坚持环境评价指标的一票否决制,对没有通过环境评价的项目,不予评审和贷款。


  2.加大政策性金融对环保事业的支持。环保产业具有周期长、盈利稳定但盈利水平相对较低等特点,商业性金融由于其资金来源性质,在该领域可能存在着资源配置的功能失缺。为此,要解决从融资难的问题,考虑到我国环保形势的严峻性和环保产业的弱小,近中期国家层面上有必要推动政策性金融对其的支持,只要是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尽可能满足,甚至优先满足。在某种程度上,环保产业具有公益性,对有些环保企业承接的大型环保项目需要由政策性金融给予资金的支持。有许多环保企业是可以盈利的,私人愿意投资,即使如此,为促进环保产业的更快发展,政府往往仍需要从政策上给予支持,而对环保产业中某些不易盈利或盈利甚微的行业,政府给企业以银行贷款的贴息也是必要的。


  3.建立完善的环境投融资体系。“十一五”期间,中国环保投资需求规模和缺口还将进一步扩大。而现阶段,我国的环境投资面临较多的欠账和当期支出需求,环保产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投融资矛盾,资源配置不够合理。构建高效的环境投融资体制,首先需要发挥政府政策导向和组织协调作用。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导向和组织协调作用,利用政策打通环境投融资的瓶颈,把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和金融机构的融资优势结合起来,推进环境投融资的市场建设,通过贷款平台,为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区域和重大环境保护项目提供大额融资支持。具体来说,一是要注重运用价格、财税、贷款贴息等政策和手段,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环保产业。二是制定鼓励环保产业发展,限制高耗能、高耗材、高污染行业的政策体系。三是要健全相关法规体系,合理划分各环境投资主体的事权,明确环保投资的产权关系,实施严格环境产业准入制度,逐步规范市场、培育市场。四是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科学编制各类发展规划,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五是要探索绿色GDP核算的环境经济综合核算体系,不断完善环境评价标准,加强政策引导。


  其次,构建高效的环境投融资体制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只有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才能形成全社会保护环境、爱护大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为此,一是要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发挥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积极作用。二是政府、企业、公众加强沟通,变单向的政府监督管理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自觉行动,形成长效的良性互动机制。三是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补偿环境损失,建立上下游产业的绿色产业链。


  再次,构建高效的环境投融资体制,还需注重发挥财政、信贷和证券三种融资方式的合力,逐步形成环境产业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发挥财政融资的杠杆和基础性作用,调动更多的资金参与进来。二是要发挥信贷融资的效率,使信贷资金能够循环,不断增强信贷融资的支持力度和效率。三是要积极为环境投融资走向资本市场创造条件,当前主要是发展股票和债券市场融资。


  同时,大力推行污染治理产业化、社会化、市场化、企业化,解决环保资金投入不足和资金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


  4.组建“环保产业基金”和“环保产业信用担保基金”。环保产业是工业体系衍生出来的新兴产业,其项目投资具有金额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目前证券市场趋向成熟而投资品种相对较少的情况下,创立和发展相对稳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环保产业基金是必要的,它可以突破传统的融资体制,利用资本市场大规模的融集资金,将社会资本转化为环保产业资本,通过资本运营,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实现环保产业化。


  因此,近中期国家应考虑组建专门的环保产业基金,以充分吸引各类投资者,从资金上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向那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但又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产业基金采用组合投资的投资方式,不仅可以分散投资风险,而且还可以获得较好的盈利。


  为解决中小环保企业间接融资问题,可分设“环保产业信用担保基金”,给具有市场潜力的中小环保企业提供担保,这样既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的风险,支持为环保产业融资服务的商业银行和非金融机构,又使极具成长性的中小环保企业获得资金。使用环保产业信用担保基金应本着“商业化运作、绩优者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另外,应把建立信用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定量投入,定期拨付,定向使用。不仅解决启动资金,而且在预算中安排补偿资金,建立基金定期补偿制度,同时,对基金营运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收益,政府在税收等方面给予减免扶持,使其逐步走上滚动积累、自我放大的良性循环之路。


  5.发行环保长期债券,筹措环保资金。随着国内企业债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化,近中期政府还可考虑推动发行中长期环保建设债券,筹集环保资金,投入到环保产业中。目前银行利率较低、社会流动性充裕,由于环保项目债券可吸收产业基金投资,使投资基金增加了流通性,有利于基金(包括环保投资基金)投资作出理性选择,促进环保产业融资体系的规范运行。


  6.积极运用BOT等多元化融资方式。目前,BOT融资方式在国内许多大型环保项目(如污水处理厂项目)中得到运用,并且在水生产、处理、配给、市政工程、能源和废物处理等环保项目中得到长足的发展。但当前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影响了BOT融资方式的进一步运用。因此,近中期应在周期、资金投入、项目参与方等方面进行探索,使不具备市场化的项目通过BOT等创新方式来支持其市场化,积极推动BOT融资方式在环保产业领域的运用。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支持环境保护工作,现就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要重视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把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环境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要把支持生态资源的保护和污染的防治作为银行贷款的考虑的因素之一,以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各级金融部门在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章第26条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严格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将贷款项目是否落实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从信贷投放和管理上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严格把关。


  (一)在贷款审查时,对于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审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已经环保部门批准。对没有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的或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的项目,金融部门一律不准贷款。


  (二)在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中,对安排用于项目中环保工程的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环保工程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金融部门将停止贷款支持。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必须和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完工,投入运营。对主体工程已完工而环保工程没有完工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项目,在投产运营时,金融部门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三、各级金融部门在向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时,要认真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的信贷政策。具体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对下列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和企业,各级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方式落后、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产品生产,主要是简易工艺的炼砷、炼汞、炼铅锌、炼硫磺、炼焦、炼金和化工生产以及无证开采有色金属矿、化学矿、煤矿等。


  2.除经环保部门批准以外,生产或经营放射性同位素制品、化学危险品和其他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降解或者能在生物体中蓄积的剧毒污染物以及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成分产品的。


  3.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污染严重的小钢铁、小有色金属、小铁合金、小化工、小印染、小制革、小电镀、小炼油、小建材和小造纸等。


  4.引进和使用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二)对下列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必须在做好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贷款。


  含汞制品、石棉纺织、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纸浆、印染、重污染化工以及其他可能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


  (三)对于下列促进环境保护、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或产品,在符合信贷原则、具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要予以积极贷款支持:


  1.工矿企业为消除污染、治理“三废”开展的综合利用项目。


  2.农业、林业中的适用科学技术和有利于良种培育、新技术推广以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


  3.企业对现有污染的治理,以及目前不符合环保要求企业的转产。


  4.生产和经营环境保护设备的企业。


  四、对从事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项目和企业,各级金融部门应根据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择优扶持:


  (一)对环境效益好、经济效益不明显,但具有还款能力的国家重点环保项目,在落实还款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在安排贷款时要予以支持。


  (二)对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明显的环保项目,还款能力较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予以贷款支持。


  五、各级金融部门要继续做好已发放贷款的管理并继续做好新的贷款发放工作,各地要继续做好林业贷款、治沙贷款等专项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发放与改良土壤、治理江湖、造林绿化、治理沙漠、改善生产条件结合起来;继续促进科技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同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结合,在项目选择和贷款安排上要优先考虑环境效益明显的项目;引进新设备和安排新项目要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和改善生态环境。


  环保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合作,要把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要对照本通知的要求,对现有贷款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国家环保政策和法规、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