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权、集体产权与中国转型经济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万举 时间:2010-06-25
摘要:公共产权在市场中普遍存在,集体产权在转型经济中将长期存在。在辨析相关概念涵义基础上,本文分析比较了公共产权和集体产权的区别与联系,探讨它们对我国转型经济的意义,认为具体的制度环境和社会对具体产权形式选择的成本—收益权衡规定着现实经济中集体产权或公共产权的存在及其演变,尤其是在联系到与现实的关系时,集体产权的存在与(或演化)对于转型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具有正向作用。

  关键词:公共产权,集体产权,转型经济,经济自由


  我国的经济转型与发展是在一个有众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进行的,已获取的成就举世瞩目。其中的非公有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它对整体经济正向的激励作用是市场化改革以来的重大成就,由此,主张我国的集体产权以不同方式迈向私人产权的观点似乎理所当然地占据主导地位。但是,本文认为,将我国普遍存在的集体产权等同于主流产权经济学中的公共产权进行分析有失偏颇,公共产权和集体产权的内涵并不相同,它们可能引发的问题也不同,不能无视现实地一味否定对集体产权的分析。因此,有关公共产权和集体产权的比较分析对于深入理解我国转型经济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两个概念及其辨析


  (一)公共产权的涵义


  对于“公共产权”,往往强调拥有对应公共资源产权的享用的公共性,即在一个相对固定的社团或社区(community)中,其成员共同拥有的产权,而对社团之外的人员具有排他性。在具体的分析中,公共产权的涵义稍有差异。德姆塞茨对共有权(communal ownership)进行了定义:“共有权是指由社区所有者共同行使的权利,……共有权意味着社会否认国家或私人去干涉任何个人行使其权利”。这一定义被主流产权经济分析普遍采用,虽然也带来相关批评(下文详述)。


  (二)集体产权的涵义


  集体产权指在转型经济中由集体(或社区)所有成员共同拥有和行使并对非集体(或非社区)成员具有排他性的产权。在转型经济中,它与私人产权和国有产权一起共同构成基本的产权形式。


  集体产权强调集体成员的身份特征。由于我国的集体产权是在原有集体单位的基础上形成的,集体内人员原有依附于单位的性质在经济财产权利凸现时,就变成必有的权利诉求。“可以发现其中隐含着成员权是集体产权的基础这一命题,并且实践中的集体产权也正是按照这一命题来运作的。成员权是一种建立在共同体成员身份和关系基础上的共享权利,表明的是产权嵌入于社会关系的状态”。实际上,成员权成为界定集体产权的基本准则。因此,集体产权只是集体成员在集体中的成员身份具有的经济权利束的综合体现,集体产权对集体外人员的排他性和集体成员的成员权的稳定共享性是缺一不可的。也就是说,一个人要拥有某种集体产权就必须首先确定自己的集体成员身份特征,即成为该集体的一名正式成员。


  基于历史事实,本文同意如下看法,即对集体产权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考察:


  1.集体与国家关系,主要关注国家权力的影响。


  2.排除国家权力之后,集体产权基于特定财产(如土地)的清晰的排他性特征。


  3.集体内部成员间的权利分配。因此,在考察集体产权结构变化时,必定不能不考察国家权力在集体产权变革的每一步的巨大影响,这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环境约束。


  (三)集体产权、公共产权与经济自由


  经济自由是指个人选择、自愿交易、自由竞争、人身和财产的保护。有了经济自由,个人就可以决定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产品和服务、可以与他人相互寻求利益等等,经济自由对于经济行为人而言,由于不同于自由与公民自由,因此,它覆盖的范围主要在于有关行为人的经济权利方面。并且,一个人总在寻求使由他人施加的对自己的福利的影响最小化,无论这种影响表现为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人们想要在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当中有“选择的自由”,而且他们不想因此受到其他人的活动的限制,无论这些活动是个人性的还是集体性的。我们可以认为,这里存在一个从最极端的相互依赖性到最极端的独立性的变化幅度。


  对于具体的产权主体而言,在集体产权和公共产权情况下的经济自由是不同的。在从高度集中统一、命令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崇尚分散决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其中的集体产权主体(即各个集体成员)由于诸多旧有的环境制约(例如社保制度、就业制度、户籍制度、地方保护主义的封锁等)而具有较小的独立的经济自由,拥有较少个人财产的产权主体首先为了生存必将历史延续性地依附于集体,一旦脱离原有集体就更缺乏经济参与的自由。在市场经济占主导的环境中的公共产权下,对私有产权的保护以及配套的支持使得各个产权主体即便脱离公共产权同样有平等参与经济活动的经济自由。因此,集体产权与公共产权从具体的产权主体拥有的经济自由而言,分别占取从相互依赖共享产权利益到相互独立自由决策分享产权利益的两端。


  二、公共产权和集体产权可能引发的问题


  (一)公共产权可能引发的问题


  对公共产权所引发的问题的认识有一个从“公地悲剧”问题探讨、相关基本概念辨析到“反公地悲剧”问题探讨的过程。


  1.“公地悲剧”问题。“公地悲剧”是加勒特.哈丁提出的,“在一个有限的世界里,每一个人都被锁进一个强迫他无限增加其牲畜量的系统里。在一个相信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所有人都争先恐后地涌入追求的结果是注定毁灭。公地自由使用带来了所有人的毁灭”。它说明,对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进入使用的资源而言,每一个人都不拥有排他性的权利,该种资源最终会因被过度使用而耗竭,所有租值耗散殆尽。实际上,“公地悲剧”反映了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危害。早在公元前四世纪,亚里士多德在其《学》中就表达了类似思想:“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哈丁之前有许多对集体行动和公共渔业进行研究的也讨论过类似问题。对于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哈丁认为不能付诸于人们的良知,应当通过基于共同协商一致的相互强制:要么建立私人产权,要么交与政府管理。由于人们对政府管理公共资源似乎注定会出现严重的代理问题与近乎疯狂的寻租行为深信不疑,因此,经济学家们(尤其是产权经济学家们)异口同声的政策建议是“建立私人产权”。当然这也引起了其他研究者的批评。


  主要的批评基于基本概念的辨析,即“公共资源”与“开放性资源”(open access或“自由准入”)的区别。Quiggin和Swaney等人认为,自哈丁以后许多人虽然把公共产权看作由一群所有者拥有、每个人可以自由使用,但这与开放性资源涵义几乎相同,除非群体人数很小。现实经济中的公共产权却并非如此。他们在前人基础上对开放性资源和公共产权作了区分:开放性资源(或自由准入)指任何人都可以不被限制地开发使用的资源;而公共产权指一群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分享资源的各项(使用)权利,它限制谁使用、何时和怎样使用,通过一定的社会控制机制赋予权利和实施义务。容易引起“公地悲剧”的是“开放性资源”,在资源处于开放性(或自由准入)情况下,“每个人拥有产权就是没有产权”,而现实经济中很少有完全符合开放性资源定义的。不作区分而进行产权探讨是戈登和哈丁论文中的定义进一步延续的结果,由此造成“开放—公共地混淆”。德姆塞茨的分析加深了这一混淆,他关于北美印第安人有效率的土地私人产权是因毛皮贸易的而自发产生的分析是错误的,因为那里的土地原本就不是开放性资源而是共有财产(而他没有区分),实际是因欧洲人的强势经济入侵才被变为私人产权的。因此,从Swaney等人的观点看,德姆塞茨的所述是针对开放性资源,而与公共财产相关的产权是公共产权(或社区产权)。区分开放性资源与公共产权的做法逐渐被人们接受,以至于哈丁在回应许多批评性时带有辩护性地说,他原来的论文“最重要的错误是忽略了修饰性形容词‘不受管理的’”。


  2.“反公地悲剧”问题。迈克尔.海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反公地悲剧:从马克思到市场转型中的产权》一文后,人们从新的视角审视公共产权所引发的问题。海勒分析了俄罗斯从前苏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现象(以莫斯科商业销售为例):临街商店货架空空难以经营,而街边私人货亭琳琅满目生意兴隆。究其原因在于,在转型体制下,政府在赋予个人店面或稀缺资源以完整的产权方面是失败的:往往是一个人拥有店面的售卖权,另一个人拥有销售收益,而其他人有权出租或获取出租收益,或占有和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这样,每一个人都可阻止其他人将该地作为店面使用,没有人能够在不获得集体所有人同意情况下经营该店面,于是,该店面(作为稀缺资源)就使用不足。因此,“反公地悲剧”是这样一种状态:当多个所有人中的每一个人都被赋予一种稀缺资源相对于其他人的排他性权利时,没有人拥有该资源的有效使用特权;当太多所有人拥有这种排他性权利时,这种资源就倾向于使用不足。但是,依笔者看来,海勒讨论的转型经济中的公共产权更接近于集体产权或由小集团控制的国有产权,因此,这种产权形式不仅具有成员间的排他性权利,而且具有同集体产权类似的对非成员较强的排他性权利。


  发生“反公地悲剧”是和“公地悲剧”一样与正交易费用、当时的制度、社会政治环境和人们的策略性行为等因素有关。但是,海勒告诫说,“克服反公地悲剧与建立功能良好的私人产权市场并不是同等含义”。“转型中的反公地产权经验暗示:正是产权束的内容而不是产权的明晰比我们已认识到的更重要。当不经意间建立反公地产权时,我们付出了太高代价”。因此,对稀缺资源进行私有化时应当分析其可能带来反公地悲剧的风险。


  总之,“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形象化地探讨和勾画了公共产权所可能引发的问题的存在条件、后果与可能的解决途径。在公共产权下,“公地悲剧”反映了在公共资源的实际存在倾向于开放性资源、而每位成员接近于拥有自由使用稀缺资源时所发生的现象。“反公地悲剧”反映了公共产权下的各位成员都拥有稀缺资源的排他性权利却都不可能单独排他地使用稀缺资源时所发生的现象。


  (二)集体产权可能引发的问题


  1.委托—代理问题。集体产权的实施通常通过集体成员民主选举的代理人进行,由此就可能出现集体产权的委托—代理问题。如果代理人不以集体成员的利益当作自己的利益诉求,那么同样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者的代理人的目标可能偏离全部集体成员的目标,这样,集体产权最终实现的利益就不会同集体成员应获得的产权利益相一致。例如,一些村委会主任或村支书为了某种目的(获取私利、迫于各种压力等)暗地或强行转卖村集体土地的问题,最后村民的集体土地产权利益受损,造成村民集体上访、告状,甚至暴力事件发生。


  2.集体行动的逻辑问题。传统看法认为具有相同利益的人组成的集团均有进一步扩大集团利益的倾向是不正确的。因为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个人如果经过努力改善了集团利益,但个人只能得到集团收益的一个极小份额,即集团收益的公共性使每一个成员都能均等地分享它,不管他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因此,集团成员都想成为不付成本而坐享其成的人,这种“搭便车”行为最终使理性人都不会为集团的共同利益采取行动。“集团越大,就越不可能去增进它的共同利益”,但是,小集团较容易采取集体行动追求共同利益,因为“在一个很小的集团中,由于成员数目很小,每个成员都可以得到总收益的相当大一部分”,“某个成员对集体物品的兴趣越大,他能获得的集体物品带来的收益的份额就越大,即使他不得不承担全部的成本,他也会提供这种集体物品”。对于集体产权而言,集体中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部分小团体可能控制着集体产权的具体实施。例如,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中的大家族势力的影响、部分农村精英成员们的影响等都可能导致集体土地产权利益的实现偏离全体村民的利益目标,但同时村民们在维护自身利益时却又存在“搭便车”行为。


  3.集体产权下的“反公地悲剧”。如前所述,“反公地悲剧”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成员都拥有稀缺资源的排他性权利,对资源的使用不经全体许可就成为不可能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在集体产权下,由于文化的原因,均等权益、兼顾每一成员利益成为不变的群体诉求,但这只有达到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才能行,这样对于许多集体产权的高效实施造成障碍。因此,相对于资源使用过度而言,在集体产权下较容易因集体成员拥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而使资源使用不足,从而发生“反公地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