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税制改革的思考与借鉴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安仲文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随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与,区域间的投资和贸易不断增长,税收问题已成为区域财经合作的瓶颈。面对新的环境,东盟各国税制改革中也必然面临许多新的矛盾,如何协调各种矛盾,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应本国国情的税收制度,是摆在各国面前十分重要而亟待解决的课题。从总体上看,东盟新兴化国家税制改革顺应国际税制改革的趋势,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东盟,新兴工业化,税改,思考

  东盟10个成员国总体上正由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逐步转向地方适度分权的分级财政体制,实行分税制。

  财政收入以税收为主要来源,进出口税收对财政的贡献较大。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60-80倍,远远高于欧盟内部25倍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内部30倍的差异水平。由于各经济体的政府(当局)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不相同,经济发展模式有差异。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尼为综合型经济发展模式 ;而菲律宾为-拉美型二元断裂性经济发展模式。

  东盟各国税制概况

  从税制结构看,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表现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税制结构,商品税一般占其税收总额的比重为50%一60%左右(详见表1),所得税和其他税所占的比重在逐渐提高,呈现出商品税与所得税平分秋色的格局。

  东盟各国税制改革趋势

  进入新世纪以来,面对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新一轮减税浪潮,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为消除高税率对投资与生产的不利影响,提高公司投资能力,加速资金流动,也相继公布了连续几年的中期性持续降税计划。

  印尼政府于2004年10月20日制订出一系列推动改革、加快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具体措施,税制改革是新政府的主要改革措施之一,其目的是加强依法纳税意识,制止逃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政府提出,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由2004年的13.8%提高到2009年的19%而达到500万亿盾。印尼的税收收入2004年为238万亿盾(约260亿美元)。2005年税收收入目标为297.51万亿盾。但增加税收收入的手段还是扩大税基,降低税率。为刺激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特别是吸引外资重返印尼,推动经济发展,新政府还决定将企业所得税由30%降为28%。政府还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基本起征点,由280万盾提高到1200万盾,这是新税法的一项重要改善,贫困阶层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受到民众广泛好评。

  菲律宾政府从2004年开始着手制定一系列有实质意义的改革方案,其中包括8项新的税收措施,以期每年额外增税约800亿比索(1美元合55比索)。这些措施包括增加石油、烟草和酒类产品指数化特许权税、财政优惠合理化、采用目标税务特赦、提高增值税税率、向电信公司征收特许权税以及从纯利税系统转变为毛利税系统等。新的税收改革措施旨在通过扩大税收基础和改善税收效率来增加税收,以解决本国的财政经济难题。

  马来西亚近年来致力于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情况下逐步降低财政赤字,由2002年的5.6%降至2005年的3.8%。为简化税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及经济运行质量,2001年开始对公司法人推行税收自我评估系统,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测算应纳税额的途径。2007年开征商品和服务税后,又进一步降低了所得税税率。

  泰国政府通过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配以紧缩性货币政策拉动内需。主要是降低利率,向居民提供消费贷款和创业基金,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在此基础上,2003年开始实施“减税计划”,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

  东盟各国税制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经济全球化将不可避免地使税收向全球化方向迈进,具体表现为各国税收种类、税目、税率、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等进一步趋同;区域性的税收协调进一步强化;国家之间的税收合作进一步加强,甚至有可能建立起国际性的税收组织,以便协调各国的税制和税收政策,最终将不可避免地出现税制国际化趋势。这种税制改革国际化趋势实际上在进一步弱化各国税收主权,消除各国税制的差异。但另一方面各国特别是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又在积极利用税制差异实施税收保护,力争在税制建设中保持自己的特色,即进一步强化税制国家化的趋势。

  (一)税收竞争与协调

  正常的税收竞争可以使国际流动资源在国家和地区间得到有效配置,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但过度地追求优惠税收政策带来的短期效应,不仅会给国家财政收入及国内资源配置带来较大的冲击,而且可能导致恶性税收竞争,反而阻碍了国际资本的长期流入。因此,一国在坚持税收主权的基础上,应对本国税制与税收政策中易引起竞争效应的内容进行调整,特别是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与发展中,更要注意在税制结构、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等方面避免税收趋利因素的扩大化,导致税收环境的恶化。另外,积极加强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也是防止恶性税收竞争的有效举措。国与国之间税收协调与合作的最直接表现形式就是签署国际税收协定,它是各国为遏制恶性税收竞争所付出的双边努力,在反恶性税收竞争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面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出的税收协调并非反对或禁止税收竞争,而是通过适当的税收调整与税收协定促进国家之间在税收竞争问题上的合作,保护适度的税收竞争,防止过度或恶性税收竞争及其负面效应,为经济进一步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二)税制改革国际化与国家化之协调

  -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与为东盟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新的契机,允许产品、服务、技术、资金更自由的出入,使本国发展面临一个全新的国际竞争舞台。推动贸易自由化发展的这种国际化倾向,要求各国税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带来经济发展的国际化潮流。在按照承诺和要求逐步削减关税税率、健全关税制度的基础上,国内税收的总体税负、税制结构和各税种的内容设计都要顺应世界税制的发展趋势。实际上,市场化程度的增加,更需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要求税收制度应具有更强的经济适应性,因此,保持税制的国家化差异既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也是实施税收调控,确保宏观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税制改革中只有正确处理好税制国际化与税制国家化的关系,才能建立起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本国特色的规范、公平、透明的新型税制体系。

  我国的思考与借鉴

  从总体上看,东盟新兴化国家的税制改革符合国际税制改革的趋势:强调税收的效率和中性,在公平方面更强调横向公平而不再是垂直公平。不管公司的组织形式,都对利润征税;降低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实行综合税制;将资本利得并入所得税税基;按通货膨胀调整所得税和利润税的税基;用增值税取代各种销售税;使利润税率与个人最高所得税率相等,以尽可能消除税收对资本的影响;协调所得税和利润税以制止增加债务融资的倾向;适当降低关税。所有这些,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顺应世界性减税浪潮,实行适当的减税政策,适当降低宏观税收负担率。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在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税制改革中,实行“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的做法,税收总额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我国应在税制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对税率作适当调整,在个体上适当减轻企业和居民的税收负担,从而进一步激发企业和居民的投资和消费,促进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在实施适当的减税政策的同时,实施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制度,调整财政收入结构,实施税费改革,加强税收征管等措施,逐步将我国的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0%左右。

  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是税收制度中直接税、间接税所占比重大小的问题。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税制改革已历时20多年,各国税制结构都得到了较大改善。其中印尼的税制改革使非石油税收收入在整个国家的税收收入和GDP中所占比重大大增加,降低了印尼对石油税收收入的依赖。而马来西亚税制则使国内税制结构中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严重不协调的状况得到根本改观。我国税制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不协调,直接税所占比重过低,间接税比重过大,负担过重,直接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偏低,这对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也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因此,应建立适应国际规范的税制结构,适当降低流转税的比重,提高所得税的比重,开征社会保障税,逐步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通过增值税体现税收的组织收入功能,所得税实现经济调控功能,社会保障税起到稳定社会的功能。

  完善和简化税制。在具体税种设置方面,重复设置的税种应当进行合并,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应当调整,对于征收某些特定目的税的必要性和征税效果应当重新认真研究以后决定取舍;要进一步简化税制,努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此外,应当尽快完善地方税制,适当地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权力,并对于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适时加以合理的调整,切实解决好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地方财政收入收支问题。

  合理解决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使税负进一步趋于合理化。增值税应尽快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以实现促进投资、发展高科技产业、降低出口产品成本以及公平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税负。应降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更多的增值税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同时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并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清理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提高增值税的中性化程度。增值税应降低法定税率至13%。

  改进和完善消费税。进一步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适当扩大消费税征收品目,将某些高档消费品和不利于环保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对部分家用电器、饮料、皮革制品等消费品和某些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取消对普通消费品的征税,同时将某些奢侈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并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适当调整有关税目的税率,重新确定合理的税率水平,改革和完善烟、酒等产品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确定办法。

  进一步继续调整和优化关税。借鉴国际惯例,继续调整和优化关税,对主要出口商品的进口税实行抵扣,改进出口退税办法。坚持税收政策的统一,坚决不能滥用优惠政策等。

  :
  1.2005年上海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海市统计局,2006.2.8
  2.于葵.BPO外包收藏版[J].数字财富,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