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看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和收入
摘要:马克思认为,管理、科研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生产劳动已趋向于“总体工人”的“协作劳动”。他还认为,价值分配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建设中,应正确看待私营主的劳动和收入,对他们合法的劳动和收入应从上予以保护。
关键词:价值创造;价值分配;私营企业主;劳动;收入
十六大报告指出:“确定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因为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需要大力市场经济,还客观地存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制度结构,必然要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的分配制度。这就要求我们与时俱进地认识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正确看待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和收入,确定稀缺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才能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会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一、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是劳动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是活劳动。通过劳动力使用工具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生产出产品,其他生产资料(物化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发生价值增值,只是通过劳动将生产资料价值一次或多次转移到新产品上去,能够创造价值的是人类的活劳动,物化劳动(包括科技)不创造价值。随着科技进步和分工细化,由单个劳动者的劳动创造价值趋向于由“总体工人”的“协作劳动”创造价值。马克思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劳动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它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1]556马克思在论述监督管理劳动时说:“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孤立生产者的孤立过程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和指挥劳动。”[2]431从马克思论述中,我们知道在简单商品生产中,所有劳动都集中于一个劳动者身上。当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社会分工细化,必然使劳动细化,并分别让不同劳动者共同承担,从而使劳动形成“总体工人”的包括管理、科研在内的“协作劳动”。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的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2]550-551可见,监督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必需的,是“协作劳动”的重要部分,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
二、价值分配由生产关系决定
1.价值创造不同于价值分配,价值分配由生产关系决定
价值创造解决价值的来源问题。价值分配是解决价值在哪些经济主体之间以什么方式进行分配的问题。而这种分配方式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生产关系性质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指出:“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1]929马克思强调: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他明确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3]298人类创造的财富是劳动产品,包括商品。劳动者创造的最原始初级的不交换的劳动产品形成财富,有部分是自然界创造的。商品生产中劳动者创造的最原始初级的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形成的商品(财富)中,一部分也是自然界创造的。假设对阳光、空气等忽略不计,谁占有自然界中其他的生产资料,谁就可以参与财富分配。假如在以后的生产中这些创造出的财富作为生产资料的话,那么,在以后的生产中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生产资料是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价值分配只分配劳动创造出的新增价值(新增财富)。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谁占有,除取得商品中相应转移的价值外,还要在劳动创造价值中按贡献率的大小分割劳动创造的价值,很明显,价值分配不由价值创造所决定,是由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决定。马克思论述的劳动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区别也在于此。那么,为什么不把价值分配说成是财富分配呢?马克思认为价值反映了生产分配中人与人的关系,财富(使用价值)反映人与物的关系。
2.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可并存于市场经济中
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通过价格机制对生产要素进行配置。生产要素分配理论强调按生产要素所有权进行分配,即生产要素所有者凭所有权以价格高低来进行生产配置以获得最大化收益分配。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按道理应实行平等分配,但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所有权由国有和集体企业代理,他们要把产品和服务按市场价格交换来实现团体收益,并在作出各种扣除后,在企业内按劳分配,但不同企业之间是按要素分配。同时,还允许多个体、私营企业存在。各类企业按价值实现他们所有权的收益。在市场经济中,人们购买股票、债券来获得收入是按要素分配方式。马克思对萨伊“三位一体”公式进行批判重点放在批驳其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理论上。萨伊用使用价值或财富创造过程来代替价值创造过程,认为是三要素共创价值,模糊了价值真实来源。但马克思说:“劳动力的、资本的和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商品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把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4]981显然,马克思认为这种按要素分配是客观经济基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两种分配方式结合将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整体经济实力提高。
三、私营企业主合法的劳动和收入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据亚洲开发银行委托清华大学经济管院执行并撰写的《中国私营企业的发展》调查报告显示:“2002年,非国有经济产值占中国GDP的份额超过2/3,而其中由私营企业完成的份额占1/2以上。”私营企业已经撑起了我国经济的半壁江山,因此,要重视私营企业的发展。陈光金在《我国私营企业主阶层形成机制的演化》中谈道:1992—2001年的十年间,私营企业投资者的人均所有者权益,从135.4万元增长为约1 001万元。这又让我们如何认识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和收入呢?该不该得到保护呢?
从以上认识可以知道管理、科研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私营企业主也要从事管理或科研劳动,他们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应该获得劳动收入,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私营企业从事一、二、三产业,它们分为两类。一类是独资企业、投资者联合的合伙企业、劳动者联合的合作企业。这些私营企业还未公司制改革,有些规模不大。他们参与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则获得管理劳动收入。有些私营企业主还兼有科技研究,则还应获科研劳动收入。另一类是私营的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主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得到相应劳动收入。一是既当董事长又当总经理,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劳动。二是只当董事长,挑选聘用经营者,如总经理之类,企业主对这些经理进行监督管理,从事企业的重大决策活动。三是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有些私营企业主还从事科研劳动。
2.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收入
以按要素分配原则,要素所有者应获相应要素收益,私营企业主投入资本,应获得相应的利润,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收入包括资本收入和其他非劳动收入。(1)物质资本收入。独资和合伙或合作企业中,独资由一人获得资本利润,合作或合伙由资本比例分利润;公司制企业分配中,资本要素所有权派生出的剩余索取权在产权分割过程中被分解为各个层次的收益权,私营企业主按自己所占股份多少获得利润。(2)人力资本收入。有些私营企业主设计了主导企业有效运转的创新管理模式,有些私营企业主以自己科技成果作为资本投入,这些都属于人力资本的体现。人力资本是一种稀缺资源,需较多和实践获得,应按贡献率大小确定其资本收益。(3)经营风险收入。私营企业主是风云变幻的市场中的创业者,而创业则是机遇与风险并存。这种风险,既有风险(如市场风险、竞争风险),也有非经济风险(如政策变动),还包括不可抗力事故(如灾害),经营风险收入是可能失败的一种补偿。(4)社会补偿收入。私营企业主没有固定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福利收入。他们得不到节假日公有制职工发放的各种生活物品,也没有国家预算的医疗保健、养老保险、退休金、住房补贴等。所以,其获得的高收入中应有一部分属于社会补偿性收入。(5)机会收入。不管是我国处于供不应求的短缺状态的卖方市场还是进入买方市场以后微利时代,机会收入是企业主善于把握商机获得的一种收入。
3.私营企业主的剥削收入
(1)根据按要素分配理论来看私营企业主的收入
三位一体公式,即是劳动—工资、土地—地租、资本—利润。马歇尔在“三位一体”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家才能—正常利润。这里劳动—工资是工人劳动—工人工资。私营企业主在生产经营中收入主要是利润和正常利润。
(2)根据按劳分配和按要素相结合的原则来看私营企业主的收入
根据按劳分配理论,私营企业主从事管理、科研劳动应获得劳动收入。根据按要素分配理论来看,这里属于正常利润范畴。正常利润包括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部分非劳动收入,即是上面分析的管理劳动收入、经营风险收入、社会补偿收入、机会收入等的总和。而利润(资本收入)包括上面分析的物质资本收入和人力资本收入。
(3)从私营企业主合法收入的剩余来看剥削收入
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也要作各种扣除。他们的总收益包括C(折旧)+V(工人工资)+M(正常利润+资本收入+再投资+税收+应付各种摊派、支付各种捐赠、应酬交际费用等)。私营企业主管理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则剥削量=总利润(剩余价值量M)-(管理劳动收入+资本收入+再投资+税收+应付各种摊派、支付各种捐赠、应酬交际费用等)=社会补偿收入+风险收入+机会收入。在市场经济中,这个剥削量是客观必要的,应得到法律保护,而且,这个剥削量常不存在。但有时还有一个剥削量是通过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贪污受贿来“致富”、“暴富”形成的超经济收入,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剥削是社会上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或流通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行为。马克思分析的剥削量就是剩余价值量,目的是突出资本家剥削程度。邓小平讲社会主义本质是消灭剥削,这个剥削中的剥削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应该属于上面提到的超经济收入,不包括应得到法律保护的剥削收入量,更不是指全部剩余价值量,只有到社会主义完全阶段才逐步消灭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资料占有不平等下的剩余价值剥削量。邓小平说:“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5]373社会主义在初级阶段应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充分调动一切要素的作用,正确对待剩余价值和剥削来创造极大丰富的财富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说:“什么东西你们认为是公道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是在于一定社会制度下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6]146
十六大报告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主合法的劳动和收入符合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原则,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建设者,那么,私营企业主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十六大报告中就明确指出:“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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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5]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