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曹晖 时间:2010-06-25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公司管理模式的特色制度。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新生事物,在其的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应妥善处理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建立适合国情的独立董事制度,更好地为公司的内部管理服务。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运作;现状


  独立董事制度是市场发展的产物,它是内部管理不断改革完善的结果。在中国较早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郑百文”,它作为当时全国商业批发行业的龙头老大,国企改革的一面旗帜,就在这些耀眼的光环背后,却迅速跌落到“十八层地狱”。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就像一把双刃剑,如何把这种制度用好,最大限度发挥它的效用,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由来
  独立董事亦称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是指与公司没有聘用关系或其他显著的经济联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的特色制度,其在制衡内部人滥用控制权、捍卫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方面卓有成效。从世界范围看,独立董事制度主要盛行于英、美这些并不设有监事会的国家,其监督用意甚为明显。在英美大型公司中,由于其股权极其分散,以至没有一个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才导致了内部人控制问题,独立董事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建立,希望在公司机关为“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进行监督机制的改良。但在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让其发挥与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同样的作用,势必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二、我国独立董事运作过程中的问题
  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时间很短,中国证监会对外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人士。这对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人数及职业作出规定,但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将会不同程度地面临着制度、人力资源、治理文化等方面的缺陷。 很明显的一点是,现行《公司法》没有给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以存在的空间和条件。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1.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二元式”权力结构模式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时存在。 我国公司一般采用大陆法系的“二元式”权力结构模式,即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足鼎立,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由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并与董事会一起共同行使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权。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核心,董事会是决策中心,监事会对其行使监控职能,阻止其权力的滥用。但实践中,我国公司的监事会中,都是由公司工会主席出任主席,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由于时间、精力、知识结构、工作岗位的限制,监事会成员往往读不懂财务报表,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内容也很难或不便作出监督,监事会形同虚设,难以和董事会制衡。在我国,监事会制度已历经10年,长期以来,监事会不监事的现象已引起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法》仅有这股东大会、董事会、高层三者制衡不够,没有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 独立董事可以使控股股东以公正外貌来保护自己。从理论上讲,独立董事可以独立履行职责,并有可能制约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如果有人指控控股股东压制少数股东,他可以获得了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的同意作为证明其行为公正性的证据,这就减少了本来可以使控股股东对自己的决定向公众承担全部责任的道德和法律限制,甚至可以使控股股东免于法律责任。
  3. 由于独立董事的选择和任免机制不健全,出现了“人情董事”、“花瓶董事”。就我国内上市公司中,从目前已聘独立董事的公司来看,大多是基于提高公司社会地位、增加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的目的,成为公司对外交往的名片。
  三、如何建立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1.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不能脱离中国国情。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市场经济发育时间不长,股权的分布有其特殊性,游戏规则还不成熟,企业的自律行为远远不够。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应考虑到这些现实,照搬国外的做法对现阶段的中国是不太现实的。目前看,主要有以下两个主要的影响因素。
  (1)职业管理层的缺失。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效分离产生了庞大的职业经理层,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成熟的从业心态,强大的专业优势和综合管理能力,并有相应的社会角色标准与压力对其进行约束。在我国,职业经理阶层远未建立,企业管理非职业化现象非常严重。相应地,有能力担任合格独立董事的人员也不多,他们可能知识具备了,但缺少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对公司业务的判断能力不够;一些人可能经验、能力具备,但时间不允许或自律不够,不能独立地、公正地履行职责。
  (2)个人诚信制度及社会评价体系未建立。经济发达国家,社会上已经有了专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中间机构,其组织方式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声誉机制从管角度分析,依据麦克利兰(McClelland)成就需要理论,独立董事对声誉的追求是为了实现高成就需要。独立董事对声誉的需要与上市公司要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的需要是一致的。在我国,个人诚信制度体系尚未建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评价体系几乎不存在,这不利于独立董事职责的履行,也不利于职业经理层的发育。

  2. 如何建立合理、高效的独立董事制度。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应具有权威性,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应相当。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实践,市场建立的时间短,如何保证他们职责的有效行使是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独立董事制度能否真正有效的关键。我国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依法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能、约束自身行为,从而确保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治理结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
  (1)正确协调好独立董事与监事及监事会的关系。我国的公司立法采用的是二元结构的组织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应该正确协调好他们的关系,防止产生互相推诿或扯皮现象,降低监督绩效。一方面,强化独立董事在公司战略委员会、治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此来增强公司董事会在决策上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要改革我国现行的监事会制度,强调监事会成员在财务方面的执业资格和行权能力,并且实行财务上由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双重监督审计,以监事会为主的制度。
  (2)设立独立董事的自律组织,即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制定执业准则。建立符合国情的独立董事制度,除了通过作出基本的制度安排外,设立独立董事协会或独立董事事务所等自律组织以加强独立董事群体的培训与自律也是至关重要的。建立会员制的独立董事协会,一方面要建立协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弥补法律制度安排的不足;另一方面通过统一的有组织的协会,统一安排独立董事的专业职能培训,组织观摩学习和研讨,促进独立董事行权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形成专业化的独立董事阶层。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则是把独立董事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使独立董事事务所成为约束独立董事并代替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载体,有利于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判断和监督管理的职能,真正实现独立董事职业化。
(3)独立董事资格及任职要求。独立董事资格应由“独立董事协会”根据相关条例认定,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在认定的范围内选聘,并报“独立董事协会”备案,同时对外公布。
  (4)独立董事职责的界定。明确的权利与义务是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为了便于独立董事会更好地行使职能,美、英等国上市公司均设置了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在这些委员会中,大多由独立的外部董事担任主席。上海证券交易所去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规定,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应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并明确界定了委员会的职能。
  (5)加强公司治理文化的建设。从总体看,我国尚未形成一种成熟的股东文化和公司治理文化。我们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治理文化一是不熟悉,二是因为没有这方面的文化底蕴和积累,对这种文化有一种本能的反感和抗拒,形成文化不适症。作为股东的投资者,也没有属于自己的股东文化,股东价值运动还是一个十分陌生的概念,更谈不上转变为股东文化的核心。加强上市公司企业治理文化建设,推动股东价值运动,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培养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拓展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空间,不仅关系着企业自身的成败,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6)要建立独立董事公示制度和工作绩效评价制度。独立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对重大决策的表态和投票情况,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建议和工作绩效,对公司经营行为的意见和评价,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意见等,只要不涉及公司机密都要公开。将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真正置于市场的环境之中和社会的监督之下,为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评价独立董事的业绩提供条件,促进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形成,培育竞争有序的独立董事市场。
  (7)独立董事选任与薪酬。独立董事的选拔应由独立董事会向上市公司推荐选派,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且大股东要进行回避,而不是董事会决定。
  独立董事在公司里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一是声誉问题,二是报酬激励。独立董事不能在经济上依赖于当董事的薪酬,但考虑到独立董事的工作独立而需负相当责任,应付给他们相当于专业人员的报酬。随着独立董事的作用日渐得到广泛认同,独立董事的报酬有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的趋向。


  :
  1.董新凯.谈对董事会的控制问题.法律,2002,(1).
  2.刘俊海.论独立董事制度.企业与法,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