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间组织的基本属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茂平 时间:2010-06-25

[摘要]民间组织是一个具有深刻道德属性的社会组织,这主要从其社会基础的道德性、使命的公益性、成员的志愿性、管理的民主性等方面体现出来。

  [关键词]民间组织;道德属性
   
  截止2005年底,我国在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已达32万个。同时,在各地农业、科技、、卫生、劳动等部门进行备案的各类专业协会、科技中心、幼儿园、私人诊所、职业和婚介所等有70多万个。据有关专家估计,目前我国各类民间组织至少在300万个以上,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门类齐全、覆盖面广的民间组织体系。如此数目庞大、特征鲜明的民间组织,它的产生、目的是为了对社会贡献慈善、表达关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可以说,我国民间组织身上肩负着重要的伦理使命。其基本属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民间组织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具有道德性
  
  民间组织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是公民社会。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英国学者戈登·怀特的权威界定中来进行分析。戈登·怀特认为“从公民社会这一术语的大多数用法来看,其主要意思是,公民社会是处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大众组织,它独立于国家,享有对于国家的自主性,它由众多旨在保护和促进自身利益或价值的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从这个界定中可以发现,公民社会实际上就是指相对独立的、具有一系列社会价值和原则的社会组织,也就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一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民间组织。因而,民间组织与公民社会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民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组织化形式,公民社会是民间组织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
  而对于公民社会的道德属性,笔者通过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模式及其理论演变的探究发现,公民社会的发展始终离不开道德的引导和支持,公民社会本身蕴含着强烈的道德属性。首先,公民社会包含着价值观的要素。公民社会由被赋予权利的公民组成,公民的权利就是一种价值指向,它是对公民的社会地位的一种肯定,是对不平等的专权制度的否定,表达了社会成员平等的理念。其次,公民社会反映了公民与国家富有理性的道德关系。公民社会只是相对于国家的社会共同体,尽管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某些不同之处,如所具有的职能、所承担的使命等等,但不应该把公民社会完全看作是国家的对立面,它们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互动与合作。即使从公民社会发出的与国家不同的声音包括对国家的批评,并不表明其与国家是对抗的,因为公民社会还承担着对国家的责任,他们之间由道德维系的共同点更多。对此,涂尔干认为,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道德个人主义的进程与国家的进步之间的关系。”最后,贯通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文化要素是公民道德,公民道德也是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条件。公民社会的生成绝不是而然的,它离不开道德文化和公民道德的“滋养”。以上这三个方面是公民社会道德属性的突出表现。因而,民间组织的道德属性首先就表现为其社会基础的道德属性。在我国,同样存在公民社会,因而,我国民间组织产生、发展的社会基础同样具有鲜明的道德性。
  
  二、我国民间组织的宗旨和使命具有公益性
  
  首先,我国各类民间组织都有明确的、并为成员接受和认同的组织章程,在组织章程中规定了公益性的宗旨和使命。例如,中华慈善总会的宗旨和使命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宗旨和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的成长环境;等等。从我国民间组织的这些章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它们成立组织或开展活动的目是不是为了谋取利润,而是为了服务社会大众。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具有鲜明和突出的公益性。其次,我国民间组织所关注的对象主要是被主流社会所不顾及或难以顾及的贫困、医疗卫生、人道主义救援等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它所服务的对象大多是被主流社会所忽视或排斥的社会弱势群体。我国民间组织让这些在社会地位、财富分配、权力行使、权利享受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以及在发展方面潜力相对匮乏的弱势群体,能够机会均等地参与社会的发展并公平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从而使他们达到物质和精神上富有的生活境地,是民间组织孜孜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民问组织的活动宗旨和使命。再次,从我国民间组织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在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上,由于政府和市场“失灵”而使社会公众得不到满足,于是,我国民间组织便从社会中产生出来,志愿性地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公益需求。例如,在我国,环境保护在过去一直都是由政府一手包揽。近十几年来,环境保护工作单靠政府承担已经颇有困难,这也是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我国令人忧虑的环境状况激起了一群知识分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他们为了尽快承担起环境保护的重任,于1994年3月成立了“自然之友”这个民间环保组织,并以推动群众性环境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倡导绿色文明,促进中国的环保事业以争取中华民族得以全面持续发展为使命,从而给我国的环保事业带来了新气象,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环保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三、我国民间组织的成员具有志愿性
  
  我国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民间组织管理的、法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金会,都必须有相应的会员或工作人员,而这些会员或工作人员一般都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公益性目标,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和奉献精神,因而,志愿性是这些民间组织成员的一个鲜明特性。这种志愿性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首先,入会的志愿性。我国民间组织的领导成员一般来自于大学中的知识分子或前政府官员,多数工作人员则来自于社会基层,如热心社区的服务者、大学生,或非政府组织所服务的对象,这些具有共同公益目标的人们自愿地以相当松散的方式组织在一起。因而,他们可以自愿加入,也可自由退出,可以说,这些组织成员都是一些“自由人的联合体”。其次,活动的志愿性。对我国民间组织的成员来说,“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是他们的行为准则和精神动力,利他主义和互助主义是他们的价值目标,那种内在驱动他们参与社会服务活动的不是利润动机,也不是权力诱惑,而是一种强烈的爱、同情和对正义的追求等志愿精神。例如,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是我国第一家为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环保民间组织。中心主要由兼职的大学教师、学生及专业人员组成,他们不但为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而且,还帮助贫困的受害者垫付较高的案件诉讼费用和提供日常的来电、来函、来访咨询等,充分体现出了律师职业特有的正义感。
  
  四、我国民间组织的管理具有民主性
  
  民间组织具有自治性、独立性的基本特征,因而,在组织和体制上,民间组织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不隶属于国家的和行政体系,其组织决策、运作机制等不依赖于党政系统,不存在强制命令。因而,对我国民间组织来说,来自外部的管理环境是宽松、民主的,这有利于我国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民主化及其健康。同时,由于我国民间组织不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机关,其内部没有等级森严的科层结构,因而,其内部治理基于一种自愿合作基础上的契约精神。首先,组织成员或会员之间是平等而不是依附的关系,每一个成员或会员都是平等的、有尊严的、政治上独立的个体,他们都能以民主的精神参与到组织的治理中;其次,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契约和法治原则之上的,从组织的领导成员到普通成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界限清楚,规则和程序明确,人人都照章办事,信守契约;再次,组织的运转遵循着民主的原则和程序,以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领导人,以民主的方式制定组织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实施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这样,我国民间组织就在其内部建立起了一种平等、民主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从而为组织成员提供了一个民主交流、沟通和合作的渠道和平台,有效地弥补了因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缺陷带来的社会服务功能不足的问题。例如,在我国市场发展最早、民营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温州,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间兴起了大量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其影响遍及全国各地。这些按照契约原则和民主精神组建起来的民间组织,通过章程规定组织的宗旨、基本活动准则和组织的治理结构,通过选举产生领导人员进行民主管理,因而,这种民主管理给温州的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带来了蓬勃的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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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Gordon White,CivilSociety,Democratiz ation and Development,Democratization.No.3Autumn 1994.375-390.
  [2](法)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62.
  [3]余玉花.公民社会形成过程中的伦理文化建设[N].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