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研发与外商直接投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熊红轶 时间:2010-06-25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一个国家自主研发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影响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利益的重要因素。对1980—2004年时间序列数据协整检验进行分析,显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自主研发和FDI增长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格兰杰检验结果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虽然不是FDI增长的直接原因,但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激励自主研发,而研发能力的提升吸引更多FDI的流入。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研发;FDI;协整检验;格兰杰检验


  Abstract: The intelligent property protection is an important system arrangement that encourages a national independent development, is also important factor that affects the multinational company direct investment in foreign country.Through analysis the sequence datas between 1980-2004 in China, an existence of the intelligent property protection level, the independence development and the FDI growth of the manifestation our country is long-term balanced relation, the Gelanjie examination result indicates that our country's intelligent property protection although is not the direct reason of the FDI growth,strengthen the intelligent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encourage the independence development, but promotion of development ability can attract the afflux of more FDI .
  Key words: intelligent property protection; independent development; FDI; joint inspection; Gelanjie examination
  
  一、引言
  
  知识产权保护对提升一个国家的自主研发能力及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一问题也是国际理论学界争论的热点和前沿,特别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国际竞争的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之一,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状况受到了越来越多关注。
  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研发与FDI三者之间的关系通常被置于南北分析框架中(Grossman和Helpman,1991;Helpman,1993;Barro R和Sala-I-Martin,1997)。北方发达国家由于在技术和贸易上处于有利地位,坚持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提高本国研发(R&D)活动与技术创新,并据此采取鼓励或威胁的手段促使发展中国家改进知识产权制度。而南方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上处于劣势,他们认为通过进口和吸收FDI,引进和模仿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就能够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技术水平的差距(Barro R.和Sala-I-Martin,1997;Helpman,1993),甚至于发挥技术后发优势可能超过发达国家(Romer,1990;Krugman和Tsinddon,1991)。因此,南方发展中国家一直主张知识产权政策宜松不宜紧,由此导致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长期的分歧,并且迄今得不到实质性解决。
  但是,内生技术进步理论持有相对立的观点。Diwan和Rodrik(1991)、Basu和David(1998)等人认为,北方发达国家根据自己的技术需要研发新技术,这些技术并不一定适应于南方发展中国家,因此,南方国家有必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自主研发。如果南方发展中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北方国家为保护创新成果,会进行保护性研发,使得研发成果难以被模仿,从而降低南方研发效率和革新率(Tayor,1993;Yang和Maskus,2001)。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还会影响北方公司技术转移的方式,从而影响南方国家的技术进步(Gould和Gruden,1996;Fosfuri,2000),加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能提高发达国家的创新水平和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使世界总体技术水平提高(Maskusen,2001)。
  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是复杂的。众多的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导致FDI的增加。Dunning(1981)强调指出,如果东道国有足够的优势(更低的工资水平,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而且海外投资的收益超过技术特许的收益,跨国公司将进行海外生产(FDI)而不是出口产品;Maskus(1998)就美国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进行研究发现,东道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其产生了正向效应;Smith(2001)指出,在理论上,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外国直接投资相对于出口的优势,但可能降低其对专利许可的优势,尤其是对于具有较强模仿能力的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外国直接投资。
  长期以来,关于知识产权的经济学研究局限于发达国家的背景,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评估知识产权保护效应的分析微乎其微,国内还未曾有学者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研发与FDI之间的定量关系作系统性研究。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经济背景,就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研发和FDI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二、变量描述和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为系统地定量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研发与FDI技术转移之间的关系,本文选取了三个指标:FDI、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和国家财政决算支出用于科研支出。
  我国FDI数据、用来衡量自主研发的指标和国家财政决算支出用于科研支出(R&D)均来自于《新中国五十年资料汇编》和各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为了消除物价因素的影响,均使用1978年为基期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对变量进行了平减。
  知识产权保护指数(IPP)数据来源于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学研究》,2005年第3期)。对于缺失年份的指标,我们遵循作者在该文中使用的Ginarte-Park方法所得。
  考虑到对时间序列数据取对数之后不会改变其时序性质,并可消除数据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容易得到平稳序列,因此,本文对有关数据均作了对数处理(LFDI、LIPP和LRD)。
  
  (二)实证分析
  1.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对变量进行协整分析之前,必须首先进行单位根检验,只有变量在一段平稳(I(1))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协整分析。本文使用目前最有效的序列稳定性检验工具ADF(Augmented Dickey-Fuller)法检验变量的稳定性,回归方程如下:
  
  在方程(1)中,所研究的时间序列,是常数项,为时间趋势,是随机误差项,是最佳滞后期。零假设:是平稳序列,当 显著为负数时,便拒绝原假设。对于非稳定变量,还需要检验其一阶差分的稳定性,若变量的一阶差分为I(0)序列,则此变量是一阶单整的。检验结果见表1。
  
  由表1可知,所有变量的水平序列都是非平稳的,而它们的一阶差分都是平稳的,即都是I(1)。根据协整理论,如果变量是一阶差分平稳的,且这些变量的某种线性组合是平稳的,则称这些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协整关系反映了所研究变量之间存在着一种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从经济意义上讲,这种协整关系的存在便可以通过其他变量的变化来影响另一变量的变化。下面检验上述变量是否存在协整关系。
  

  2.协整检验
  虽然LRD、LIPP和LFDI都具有各自的长期波动,但是,如果能证明它们是协整的,则可以确定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显示这些变量是一阶单整的,所以,可进行协整检验以验证两者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协整检验有两种主要方法:一是Engle和Granger提出的基于协整回归残差的ADF检验;二是Johansen和Juselius提出的基于VAR的协整系统检验。本文采用Johansen的极大似然法进行协整关系检验,根据各数据生成过程特征,本文选择数据和协整方程中存在线性趋势,且协整方程中有截距项的模型,并利用AIC准则确定最佳滞后期数,协整测试的结果见表2。
  
  
  3.Granger因果检验
  上文分析表明,LRD、LIPP和LFDI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均衡关系,但这种均衡关系是否构成因果关系?为此,本文采用Granger因果检验法进行分析,结果见表3(见下页)。
  由表3可知:FDI和知识产权保护两者不构成因果关系;LRD与LFDI之间只存在单方向的因果关系,自主研发构成 FDI增长的Granger原因;IPP和LRD之间也是单向因果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提高了我国自主研发的支出,激励了自主创新。
 三、结论及政策性建议
  
  通过本文的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FDI和知识产权保护两者不构成因果关系,这说明了在我国单靠知识产权保护并不足以促使跨国公司加大资本投入。FDI流入量的增加是东道国整体投资环境改善的结果,是一个支持竞争的市场环境的一系列政策的函数,我国为引进外资采取各种优惠政策,而且市场容量巨大,劳动力成本处于一个绝对值极低的水平,即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弱,发达国家也仍然会进行投资(朱东平,2004)。
  
  2.LRD与LFDI之间只存在单方向的因果关系,这说明FDI不是我国自主研发能力提升的Granger原因,但是,我国自主研发能力的提升吸引更多的FDI。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目前外商在我国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对技术水平要求不高的制造业和加,不难想象,这样的FDI对我国自主研发能力的提升是有限的。仅仅作为一个廉价的劳动力市场而吸引外资不能不说是我国的一个悲哀,但可喜的是,我国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技术的战略基点,随着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跨国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技术革新领先优势,便不得不向我国转移高新产业,带来更多的FDI。
  3.LIPP和LRD之间也是单向因果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提高了我国自主研发的支出,激励了自主创新,但是,自主研发能力的提升并没有促进我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与我国发展水平及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仍然表现出比较粗放的特征,技术进步以外生为主,过度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提高模仿的成本,对技术扩散造成限制,从而对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看到,虽然知识产权保护不是FDI增长的Granger原因,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对激励自主创新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已经制定了《专利法》、《版权法》等,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为适应WTO的新规则,我国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自主创新方面,FDI作为国际技术转移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发展家引进技术的一种重要方式,提升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吸引了更多的FDI,而且随着自主研发能力增强,FDI带来了更为先进的技术。但是,只有把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和创新相结合才能很快形成自主创新能力,摆脱对技术引进的依赖。尤其是近年,资金、技术密集型跨国企业的增多,对东道国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劳动力素质的要求日见提高,我们更应该注重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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