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间企业并购与国家经济安全
【摘 要】并购是跨国公司扩大时外直接投资,占领国际市场的主要方式。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并购案,东道国大多采取防范措施。我国企业面临外国跨国公司并购热潮,政府主管部门也有必要作出战略决策,明确规定禁止并购的产业和企业,并通过立法规范跨国公司并购行为。
【关键词】跨国公司;直接投资;企业并购;经济安全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安全一直受到所有主权国家的特别关注。在上,国与国之间的冲突战争,大多是由国家主权遭受侵犯引致。因而,人们往往将国家主权仅仅理解为国家领土完整,不受外来侵犯。应该说,国家领土完整至关重要,但国家安全的内涵随着人类社会的而不断丰富。在,国家安全包括了领土完整,、外交上的独立,军事实力和经济地位等各个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竞争不断加剧的今天,一国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各国政府纷纷发表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文件。如日本政府于1980年发表《国家综合安全报告》,并将经济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政府于1994年颁布了《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安全的研究;俄罗斯政府于1996年提出《国家安全构想》,并制定了国家经济安全战略。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举措。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日本、美国和俄罗斯,实行的市场经济模式不同,如有政府指导型市场经济、自由市场经济和“有俄罗斯特色的市场经济”之分,但这三国都极其关注本国的经济安全,凡涉及国家经济安全之事,政府必然出面加以干涉,甚至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解决。在对待外国直接投资、公司并购的问题上,三国政府的作为也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笔者认为,我国作为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家,在外商大举并购中资企业时,如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做到中外各方双赢、多赢,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对此略抒管见。
二、国外的经验
首先要指出的是,企业并购作为资产重组和扩张的手段,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方式,在资本主义发展史上早已出现。早在19世纪前期,美国企业并购就开始兴起,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1893-1903年期间,国际间的企业并购案达到数千起,案值达数十亿美元,人称这次企业并购为第一次浪潮,其特点是横向并购,并购的结果是加剧了资本集中,打造了一批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20世纪20年代以来,全球企业并购又出现过4次大的浪潮。经过并购,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批巨型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掌握了全球GDP、贸易额及科技力量的相当大的一部分。尽管20世纪中后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企业通过内部积累和对外并购,有的也进入了全球500强,但最具实力的跨国公司仍集中在发达国家,其前10名中,有一半在美国。
由于跨国公司的实力不断增强,企业并购案值越来越大。如2006年前6个月,全球企业并购案值高达创记录的1.93万亿美元。企业资本的扩张主要是通过内部积累和对外并购进行的。这种状况使国际经济竞争不断加剧,促使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各国的国际竞争力,从而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并购对各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促进作用。然而,企业并购是一种商业竞争行为,竞争的实力决定并购双方的利益分配,决定投资国和东道国的得失,如果并购项目涉及东道国的经济安全,则并购必然有损于东道国的根本利益。这是当今企业并购大潮中各国都不可回避的问题。然而,我们看到,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项目的国际并购中,相关国家的作为不尽相同,多数国家出面制止,个别国家则开了绿灯。下面,我们对此作简要案例分析,以揭示各自的动因和成效。
日本政府的作为:日本政府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严格控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几乎成为直接投资只出不进的国家。近年来,日本放宽了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其中包括151个行业的外资比例可超过1/3,日本银行还可向外国投资者提供贷款,并由日本政府担保一但是,日本的大银行、大公司和关键部门,外资实难涉足。这样做并不影响日本公司对外并购,甚至一度出现日本在“收购美国”的说法。这是日本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与众不同之处。其主要动因固然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且卓有成效。这种政策的利弊值得探讨。
美国政府的作为: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外商的进入是自由的,但是,美国政府对外资的进入并非不作为,相反,美国政府对外资进入的行政干预表现在许多方面。首先,美国政府明确规定,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美国通讯、运输中的航空和海运、资源开发、水力发电、核能开发等领域。其次,美国政府对境内外国公司的监管不断加强。由美国政府强制颁发的《萨班斯一奥克斯立法案》于2006年7月15日起正式生效后,全美包括外国在美上市的15000多家上市公司都要受到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管的重点是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否全面如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如果上市公司的主管明知本公司向美国证券委员会上报的财务报告和相关文件有造假问题仍签署文件,将被处以高达100万美元的罚款和长达10年的监禁。第三,美国政府对公司并购包括外国公司对本国公司的并购,还进行是否影响竞争和导致垄断的严格审查,凡可能影响市场竞争形成市场垄断的企业并购,包括会形成全球市场垄断的超级企业并购,美国监管委员会不予审批。第四,美国政府对重要产业的企业并购监管甚严。2005年,中海油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案未果就是最新例证。尽管中海油的收购最后升为185亿美元,由于美国政府的干预,美国国会一些议员甚至提出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这一收购行动,中海油不得不于2006年8月2日撤回并购。
俄罗斯政府的作为:俄罗斯建国后经济曾多年下滑,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俄罗斯的GDP只及1990年的一半左右。自1992年开始的经济转轨,将经济私有化作为重要内容,以此吸引外资。由于投资环境不佳,外商直接投资微不足道。尽管如此,俄罗斯政府对外商投资的领域和企业并购都有严格的规定,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首先,俄罗斯政府规定下列5个战略资源产地不许外商开发:(1)涅涅茨自治区的阿·季托夫油田;(2)尔·后特列布斯油F开;(3)萨哈共和国的的恰亚京油气田;(4)伊尔库茨克州的干沟岩金矿;(5)赤塔州的乌多坎铜矿。据报道,俄罗斯还将颁布新的《地下矿藏法》,以进一步规范地下资源的利用。其次,俄罗斯在实行“大私有化”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是卖给本国投资者,这一举措也是为了避免重要产业被外商控制。第三,俄罗斯作为全球油气资源最丰富、产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对油气资源的开采权实行严格的监管,甚至油气管道的铺设也将国家经济安全放在首位。第四,俄罗斯政府对国家关键部门和产业的管理正在加强,这与经济转轨初期私有化政策失误有关。当时,为急于完成私有化任务,将大量国企廉价卖给企业的干部,如全国500家最大的企业实际价值约2000亿美元,而出售所得仅为72亿美元。大量国企变为私企,加剧了资本外逃,影响了国家对全国经济的有效调控。正因为如此,俄罗斯政府正加强对某些关键部门的直接管理,最近,俄罗斯政府宣布尤克斯石油公司破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导向。
由表中的材料可见,东欧国家银行业中外资占比,7国中有6国超过60%,占比最高的克罗地亚达85%。可以设想,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的货币政策和调控手段对本国经济的能起多大作用。
三、我国如何应对外资并购的思考
我国多年保持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家的地位。截至2005年底,我国累计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6224亿美元。中国加入WTO以后,外商投资地区、产业进一步扩大,投资的方式更趋多样化,而企业并购则成为外国跨国公司扩大对华投资、占领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之一。在这种形势下,在允许外商并购中资企业的同时,如何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是值得研究并有效解决的重大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在这方面,中央有关部门早有规定。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就已指出:“要正确处理对外开放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关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2002年11月8日,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指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式,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在扩大的对外开放中,要十分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2004年5月8日,商务部公布的《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维护国内产业安全是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商务部及其他部门对外资并购、参股亦有具体股比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不利于我方并购案例时有发生,不少国产名牌被外企“吃掉”,市场被外企垄断。如美国柯达公司、可口可乐公司、微软公司、日本奥林巴斯、美能达公司等分别垄断了我国洗印材料、饮料、电脑软件、照相器材市场,外国大型零售超市更是对我国零售企业构成强有力的挑战。这些产业虽不完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但若管治失当对我国经济造成的损失不可小视。据有关调查材料显示,目前,在我国建立的300余家大型外资超市,90%是违规建立的。如何防止类似的现象再次发生,应引起决策部门高度关注。当前,在外资大举并购国企之际,如何防止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产业或企业(如能源、航运、金融、重要矿产资源、国防等产业或企业)被外商并购和垄断,是更为迫切的问题。笔者认为,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国情,采取切实可行的战略决策。
国外企业并购的基本经验是,主权国家对涉及本国经济安全的外企并购案果断说“不”,作为WTO成员的东道国亦有权采取这种手段。这样做并未违反WTO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规则,因为,WTO的文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安全例外”第2款明确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的必需的任何行为”。我国作为WTO成员,当然亦有权运用这一规则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我国的国情是,对外开放近30年,外资规模达到发展中国家之最,外贸规模名列全球第三,GDP规模升为全球第四,而外汇储备超过日本,居全球之首,2006年底有望突破万亿美元。中国生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高科技产品出口接近出口总额的30%。尽管如此,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仍然需要保持经济快速增加的势头,因而,每年外资的进入仍需保持较大的规模,外资并购当受到欢迎。但是,为了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十六大一再强调的在扩大开放中“要十分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方针,根据国外的经验和我国过去引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外资大举并购中资企业的今天,我国主管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外资并购的监管:(1)明确规定外资不得进入的产业,不得并购或控股的企业;(2)对外资准入的产业(含服务业),通过立法防范被其垄断(《反垄断法》颁布后将有助于规范境内跨国公司竞争行为);(3)对外企违反我国法规和违背WTO规则的行为,实行调查和起诉,予以制止;(4)我国还可充分利用WTO授予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权利,在扩大开放、利用外资活动中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使我国利用外资的工作出现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