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中的剥削现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鸿武 时间:2010-06-25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不断壮大,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还没有摆脱对物的严重依赖,这就决定了私营经济中的剥削现象具有存在的必然性和客观合理性。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中的剥削现象,发挥剥削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关键词:私营经济;私有制;雇佣;剥削
   
  一、剥削的一般概念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剥削”这个范畴是对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的理论概括。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依此对剥削所下的定义是:社会上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或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
  剥削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的发展逐渐使人的劳动除了用于生产维持本身生存最必需的产品外,还有剩余劳动时间,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才有了可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出现以及随之而来的财产不平等现象,使人剥削人变成现实。
  在人类社会发展中,依次出现过三种基本的剥削制度,即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在以经济为主体的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下,生产资料所有者直接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或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产品,如封建社会的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产品转化为商品,凭借垄断生产资料而占有的,不再是显而易见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而是具有价值表现形式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即剩余价值。
  
  二、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
  
  私营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处于从属地位。因此,私营经济的发展不会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已从1979年的不足1%提高到2005年的65%左右。实践证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1.私营经济的性质
  作为一般性质来讲,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以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基础,以获取剩余价值和超额利润为目的。作为特殊性质来讲,现阶段的私营经济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私有制经济,也不同于新中国建立之前的私营经济,而是具有特殊性。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起主导作用的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种“普照之光”,私营经济要受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支配和制约,并要服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要求,为社会主义化做出积极的贡献。
  
  2.存在剥削的私营经济,能促进市场经济较快地发展
  (1)私营经济以私有制为基础,由此决定了私营有明确的产权关系,具有完全的利害关系的硬约束机制。因此,私营企业具有强烈的利润动机和资本增值冲动,并承担利益风险。
  (2)私营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种摆脱了行政干预而以物质利益为唯一原则的经济组织形式,可以取得比较好的经济效益。
  (3)私营企业的生产由于具有灵活的市场信息传导机制,能够较好地适应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因此,私营经济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尽管私营经济存在剥削关系,却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从国内改革的实际看,私有制经济和公有制是可以同时并存相互兼容的,国有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搞股份制改造,建立公有制与私有制兼容的股份公司。如一些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占60%,私营企业法人股占20%,这类公司从所有制结构上看,就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互兼容相互融合的混合经济。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市场竞争进一步激化,所有制观念日益被淡化,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互相参股、互相交错、互相融合的现象日益增多。这样,可以实现两种所有制经济的优势互补,同时又可以达到缺陷互克,从而形成综合的所有制最佳组合效应,促进社会生产力更快地发展。
  

  三、重新认识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
  
  1.私有资本和私营同样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我国现在的私有资本和私营的确是改革开放的直接产物,是党的方针政策调整的产物,它们仍然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判断它们是否发生了质的变化,主要看它们,是私有制和雇佣劳动方式,还是公有制和联合劳动方式。决定它们的性质和行为的,不是外部因素,而是这种生产方式本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都是从以前的生产方式演变而来的,而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经济地位是可以变化的,资本家破产以后可以变成雇佣工人,雇佣工人也可以成为资本家。在旧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有一些资本家是来自劳动者的。改革开放的出发点就是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发挥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作用,如果私有资本和私营经济失去了本来的性质,那么,它们也就不再是私有资本和私营经济,因而也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剥削和私营经济是相伴而生的
  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仍然是一种私有制经济,其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并以雇佣劳动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企业主可能凭借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垄断而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价值。
  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私营经济的发展,这是的必然,但在保护私营经济、保护私有财产的同时,资本增值的本性被激活,购买和出卖劳动力在市场上实现,追求剩余价值的生产就开始了,剥削在私营企业里的出现也就成为必然。
  
  3.生产要素对劳动的直接雇佣是剥削存在的必要条件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不十分发达,与此相对应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生产资料(尤其是资本)仍然是最重要的稀缺资源,资本在生产要素中仍处于控制和支配地位。因此,拥有资本所有权的个人就通过资本直接雇佣劳动而获取剥削收入。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还没有摆脱对物的严重依赖,这一现状决定了私营经济中的剥削现象具有存在的必然性和客观合理性。
  
  4.我国私营经济的雇佣关系的内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雇佣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存在于外资经济和私营经济之中,是我国现阶段劳动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形式,它反映具有剥削性质的劳动关系,是剥削在外资、私营经济领域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一方面,它有雇佣劳动的一般属性,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在所有权原则基础上发生交换关系实现的,并由此确立劳动雇佣关系。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劳动生产力转化为资本的生产力,超过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被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
  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现阶段私营经济中,私营企业雇主和雇工在和社会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是国家的主人。私营企业受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对雇工的剥削是有限度的,剥削关系已被弱化。国家规定,私营企业确定工资要参照公有制企业的水平,私营企业厂长(经理或董事长)的工资,可以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0倍以内。雇主不能无限制地剥削雇工。私营企业主所得总利润有一部分上缴国家税收和作为扩大再生产,余下的才归个人占有,才是剥削收入,显然这种雇佣劳动是非制度性的。
  
  5.承认非公有制经济中存在剥削和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不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承认它们对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同其性质的规定性是两码事。不能因为承认其作用,就改变了这种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改变了在其中存在剥削的事实。反过来说,承认在这些所有制经济中存在剥削,也并不是要否定它们的作用。在内有追求剩余价值的动机、外有竞争压力的情况下,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进行资本积累、扩大再生产,改进技术和管理,是企业的必然选择。这种选择的客观作用(其资产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不能够改变其资产来源的性质。
  
  6.对私营经济中的剥削行为必须进行规范、限制和引导
  我们允许适度剥削的存在,但要坚决反对和打击各种超经济的过度剥削行为,对雇工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都要加以规范和保障,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对私营经济的剥削程度应加以限制,反对苛刻性和掠夺性的剥削。在私营经济发展中,必须加强国家收入政策的调节,通过实行最低工资制和征收个人所得税,配合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征收企业所得税,为私营经济正常发展提供制度约束和保障。
  总之,剥削在现实社会中是客观存在的,是社会分配不公的必然结果。我们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剥削关系,并不是鼓励和发展私营经济的剥削行为,而是利用私营经济的发展来促进生产力的极大发展,最终消灭剥削,把社会主义的本质变为社会主义的现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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