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的特性与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尧忠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的实质是赋予的专有权利,而无形资产则是一种较高的获利能力,两者是上层建筑和基础间的辩证关系。本文认为,无形资产比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更强的现实性;而可交易性是两者的共同根本特性。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无形资产 权利和能力 可交易性
  
  入世后,知识产权尤其是自主知识产权已引起社会各界重视。知识产权之所以重要,因为它是从宏观意义上看“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核心和富国强民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对而言,知识产权既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更是企业实力的主导性基础。知识产权要能起到强国富民和增强企业实力的作用,关键在于使知识产权向无形资产转化,从而使知识产权由一种可能的生产力转变成为现实生产力;由可能的财富转化为现实的财富。为此必需首先了解这两者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知识产权的涵义
  
  知识产权的概念在《民法通则》中曾以列举方式表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是其主要内容,还包括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等。在国外如在英国《财产法》的教材中,则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六项权利的首项(其他5项为商誉、债权、非债权的合同权、商业票据、股权和股份)。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是一项具有“无形性”(即不具有实物形态)和“财产性”内容的法律权利。
  1970年生效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PO)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文学、和科学作品的权利;有关表演艺术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有关人们在一切领域中的发明享有的权利;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有关品外观设计的权利;有关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和艺术中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规定中包括了现代的、软件、程序、域名等由于信息技术革命所产生和将要产生的权利。
  从理论上说,知识产权已为我国法学界形成共识的定义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的所有者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这里的“法律赋予”、“智力(创造)成果”和“专有权利”三个关键词表明,只有“法律赋予”才可以成为“专有权利”;如果不是“智力成果”,则难以与普通的动产、不动产等实物产品或有形财产予以区别;而“专有权利”表明它不仅具有一般民事权利的性质而且还由专门的法律规范其享有的特殊权利。
  由此,“知识产品”被构筑成为一种具有绝对权、属自物权的产权关系。所以说,知识产品只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虽然具有财产性内容,但由于它本身不是实体物而只是一种信息物,因此它本身并不等于现实的财富,而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的财富。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动产”,所以它具有财产性和无形性,因而人们常常会把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加以混淆,其实这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分属于法律和经济两个不同的社会范畴。
  
  无形资产的涵义
  
  所谓“无形资产”,根据官方文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准则》的定义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又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而在财经教科书中则表述为:企业长期使用而又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无形资产代表企业拥有的一种法定权和优先权,或者是企业具有的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并列举了其具体存在形式,除已述的五种内容外,还包括专有技术(技术诀窍)、专营权、特许权、租货权等。其实,前五项内容是一种法定权,而后四项内容则多是优先权,这些内容就和“无形动产”的内容大体相似。正因如此,人们常会将无形资产和无形动产混淆。
  然而许多著作中除了列举上述内容外,还用排除法予以表述,补充了“无形资产是企业有形资产之外的资产总和”,这样无形资产的内容就更广泛了,诸如知识、声望、信息、区位、环境、良好的人际关系,还有企业领导人、企业形象代言人的良好形象、企业员工队伍的素质、紧密的供销网络、企业文化等等,都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然而如果不能为企业带来更多利益,那么企业就不需要将其作为资产来运作,而只是一堆负资产。
  所以说,作为无形资产其根本特性就是“具有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一种已为更先进技术所取代的“专利”,它只可能为企业带来麻烦,因此,作为无形资产只可能是高于一般水平同时又有获利能力的资产,而不是负资产,所以无形资产的实质是获利能力。
  
  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的辨证关系
  既然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权利,而无形资产的实质是能力,那么两者间就是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间的辩证关系。知识产权是法权存在的形式,即上层关系。之所以认为,无形资产属于经济基础,因为它不仅是一种财产存在的形式,而且是一种较高获利能力的经济机制及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生产力,而体现这种生产力的经济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这样两者就会形成互相依存和互相推动的辩证关系。
  知识产权一旦成为有较高获利的“能力”后,如果没有特定的法律规范予以保护,则将成为人人取之的公共物品,从而将挫伤其创造主体的积极性进而不利于先进生产力的。反之,若较高获利能力一旦能成为法定的产权关系得到法律保护并使其产权主体获得更多利益,就能激发员工更大的创造性,为发展社会生产力起到积极作用。

  当然,无形资产中的某些内容,并非知识产权,也非智力成果,然而由于其具备了经营上的垄断权,诸如土地使用权、特许权、专营权或者以名人作为形象代言人的形象权和姓名权等,由于它们是依据他人的既定权利(含所有权或行政权)而存在的,所以这些无形资产只要依据一般的民事规范其优先地位就足以保护其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了。所以,这些无形资产即不可能也不需要作为知识产权予以特别保护,可见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特定核心内容。
  然而无形资产中的知识产品一旦形成为知识产权后,它就可以离开无形资产的根本特性即较高获利能力,而相对独立地在上实现自身。例如某种已被更新技术淘汰了的技术专利或商标权,只要它们在法定保护期内如果被某一非权利主体使用,则其权利人仍有权去索取经济赔偿,即使使用人并未获益,甚至受损,但还得承担侵权责任。更有甚者,某些人专门从事商标的“抢注”和专利的“抢先申请”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然而只要法律认可从而就受到了法律保护。这虽然既不合理也不道德,然而仍然因为具有“合法性”而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就足以证明权利如何反作用于能力。认识到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上述关系后,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和促进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技创新是有特别重要意义的。
  
  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的共性
  在市场经济下,不论是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还是作为无形资产的能力,都有可能也有必要作为商品,否则就不能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因此两者存在可交易性的共性。但从交易的范围来看,二者是不同的。无形资产作为资产,其功能是推动资本价值的增值,是一种资本商品而活跃于资本市场内。而知识产权除了可作为资本商品之外,还可以作为普通消费品即满足精神需求而成为文化商品活跃在消费品市场上。因而两者若分别处在不同的市场上,则其交易作价的方式和原则也不会相同。不过可交易性不论对于知识产权还是无形资产来说,都是它们的根本特性。也正因为如此,这两者才能成为市场经济下的重要经济机制,也从可能的财富转化成为现实的财富。
  比如企业文化,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成为一种文化资本,它既是知识产品,也是知识管理的结晶,但它却不是知识产权。因为它和其主体即法人具有不可分性,它也不能转让、不能作价,也没有购买者。但它可以被学习、被模仿。所以,本文把企业文化作为无形资产来看,认为优秀的企业文化由于它对内能增强凝聚力,对外可以为企业树形象,从而可以构成企业的文化资本,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任何一个企业都有企业文化,都是在有意识地或者自发的实施着自己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动态的,它介乎企业的商誉和商标之间,商标、企业名称权可以转让,而商誉和企业文化一样是不能转让的,而且它一定要依托实体资产才能运作。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文化,已日趋重要。
  最近IBM咨询公司对世界500强企业的调查表明,这些企业出类拔萃的关键在于具有优秀的企业文化,它们令人注目的技术创新、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植根于其优秀而独特的企业文化。凡优秀的企业必有优秀的企业文化,所以它是一种生产力,即管理也是生产力,从而当然就是无形资本,但并非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的内容差异
  从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所包含的内容来看,两者即有重复,也有差别,但后者具有更大的广泛性和现实性。这是因为:
  凡是作为无形资产的内容并不一定是知识产权的内容,甚至也可能不是知识产品,而只是一种优先权而已。典型例证是“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它只是由于经营垄断而形成的权利。但是凡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内容均可能(而不是均可以)成为无形资产,可见无形资产比知识产权的内容更有广泛性。
  作为知识产权,即使有了法律上的专有权,但如果不具有较高的获利能力,再好也不过只能成为名义上的而不是现实上的无形资产。同时应当认识到,所谓获利能力的较高水平,是动态的、不稳定的,很可能为更先进的技术所取代。而专有权拥有稳定的期限性,这就说明,无形资产比知识产权具有更强的现实性。认识到这方面的内容有助于对科研成果、知识产品做出与时俱进的创新和转化,唯有如此才能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