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NGO差异比较
内容摘要: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是一种非赢利性、非政府、自愿自治的正规化民间公益组织,在社会具有广阔前景。但本土化NGO同西方NGO存在着诸多差别。为构建中国本土NGO理论,我们必须对它们之间差异有明确了解,这主要可以从二者先天自发获得的社会公共管理权限、同国家政权的联系紧密程度以及它们从事活动的强度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关键词:NGO 差异 比较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之简称NGO,通常情况下,人们多将其认定为一种非赢利性、非政府、自愿自治的正规化民间公益组织。自20世纪90年代,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中国已开始“大社会、小政府”的模式转型,正逐步向“以数目字管理”(黄仁宇语)的权力多元化和民主化趋势过渡。NGO作为一种非赢利性、非政府、自愿自治的正规化民间公益组织,在这种大氛围下便具有了极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NGO主要特征包含如下几点:非政府性。它是一类独立自主,大多无需政府直接管理指导的民间组织;非赢利性。它本身不以任何赢利为目标,其大多数经费来源于社会集资、募捐和政府拨款,尽管有时也从事某些经济活动,但这类经济活动获取的收益将被严格划拨给与宗旨相关活动之中;公益性。由于NGO处在国家同民众之间的中间地位,就必会时常关注一些跟国家和社会民众利益均密切相关的问题,如扶贫、等;自身权力的弱势性。本来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它们不大可能具有人们所说的行政权力。但随着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日益兴起,NGO在中间地带发挥的作用愈发重要,加之某些政府机关逐步将权力下放给它们,这样无形中就获得了相应行政权力。不过它们毕竟仅是民间团体,故除那些取得国家行政授权的NGO外,大部分均无法同行政机关相提并论。
不过,任何概念都仅为语境(Context)化的概念,一切理念与制度都必然具有特定时空维度和典型本土化色彩。美国学者派勒(Gray Peller)指出,“企图固定一个表述的意义必然导致无限的逆行,意义最终是不确定的。”尽管到了今天,不仅民主、人权、法治一类观念早为中国人民所熟知,NGO话语也已广泛进入到日常社会生活各大领域,使得中国从一个凭亿万中小自耕农为主体的生存单元,由自上而下率而统之的专制体系一路向“以数目字管理”(黄仁宇语)的现代文明社会进行着质变。但倘若我们死板地按照西方建立在国家同社会完全相对立、分离模式上的NGO概念来度量中国的此类组织,那么中国很可能不存在或基本上不存在NGO。毕竟中国的社会中间维持力量—NGO同西方相比,有着巨大差别,例如国内的共青团组织和大量事业单位,它们的成立往往不受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约束,直接划归党政机关领导,其内部工作人员的聘用甚至还要参加相关国家公务员选拔,这就明显同NGO的非政府性大相径庭。为了既能对本土NGO的进程与机制形成本土立场上的理解,又能对NGO特有禀赋形成中国人自己应有之批判意识,使“中国本土NGO特色”得以明确和定型,我们便必须将中西方NGO之差异进行比较,从而真正领悟到中国本土氛围对NGO理论带来变革的可能性。
从先天自发获得的社会公共管理权限进行比较
先天自发获得的社会公共管理权限,即并非从国家公权力手中取得的,而是由自身组织成立伊始的职能中就获得的一种权力。在通常情况下,NGO权力不能与政府同日而语,但由于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氛围较浓厚,各类NGO如行业协会等不但可以管理许多公共性事务,甚至还能对国家经济政策施加巨大影响力来保护行业利益。可中国是个公权力极其强大的国家,民主制度还很不健全,事无巨细均由政府包办,故我们的NGO似乎难有所作为,更谈不上通过正规立法、司法和行政程序来左右国家政策。也即是说,从表面上看,中国NGO权力的弱势性倾向更加明显。
但是,社会学告诉我们,人们通过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在经历了无数次社会角色的失调和冲突后(社会角色,指与人们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规范与行为模式。社会角色失调则是指人们在扮演社会角色的过程中产生矛盾,遇到障碍甚至失败的现象;社会角色冲突是指由于在角色扮演过程中,不同类型角色规范存在着各种不同要求,诸如角色利益对立、角色期望发生差别或人们并未严格依照角色要求行事,而引起人们扮演具体社会角色的矛盾与冲突),彼此间会产生出一种社会生活的共识和预期,这使得除国家外社会也必然会诞生相关的自发行政机制和权力行使者。现代的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是相当松散的。即便在中国这种行政权力及同国家行政权力紧密联系的完整社会组织异常强大的国家,控制力也是有限的。故而倘若我们将传统以血缘关系、宗族、地域及风俗建立的社团,甚至一些地下不公开、被取缔的社团(如农村秘密结社)等也视作中国本土化NGO,从它们的民间权威入手,就不难得出中国NGO拥有极高的、自发获得的社会公共管理权限。沈从文老先生曾谈到,“这阶级一方面用一种保守稳健的政策,长时期管理,一方面支配了大部分属于私有的土地,而这阶级的来源,却又仍然出于当年的戎卒屯丁。”族长或头领式的权威崇拜和“能人效应”是中国传统NGO权力的真实写照,就在这种人治背景下人们便理所当然认同了本土化NGO所具有的自发权力。这种社会自发权力的强大甚至迫使国家权力和执政党的伦理威权亦只得通过改弦更张后的部分变通或自我贬低方式才能进入民间社会的底层,即一种“活法”(Living law)。因此就根本而言,在先天自发获得的社会公共管理权限上,中国的NGO还是远远高于西方国家。我们决不可偏重于西方NGO的形式而忽视了特定社会经济条件对东方NGO社会基础和运作方式的影响。
NGO的一大特征便是其非政府性,强调它同政府有着巨大区别。但本土化NGO往往同国家政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西方国家也存在不少与国家政权关系密切的NGO,如德国的歌德学院便带有很大“官办”色彩,常常以国家之名向其他欧洲国家提供资金援助。但这毕竟不是主流,从总体上说,中国本土化NGO同国家政权的联系更加紧密。
美籍学家黄仁宇先生曾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在建立起国家上最大的成就乃是在乡土中国成功设立了现代国家基层组织。不过这些基层组织和其他大部分NGO,都只是一类“官办社团”或“准官办社团”。尽管从1998年开始中国就明确规定党政权力机关的现任领导人不得兼任各类民办组织和民办非赢利组织的领导,在上海等发达地区还开始了较大规模的NGO改革。但能够获得官方认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NGO,其编制都由政府决定,工作人员具备公务员身份或指明了享受哪一级别公务员待遇,一样设有严密的党组织体系,并且其一般工作人员可以在党政机关和NGO之间自由调动,那种国家级的NGO领导人任命有时还要惊动国家高级行政机关。当然这种本土化NGO同国家政权的亲密接触也有着NGO自身企图谋求更多合法性因素和权力资源、模仿完善的政府机关运作等原因。再加上我国一些NGO在创立伊始就未按规范严格操作,继承了计划时代的弊病,可以说,中国本土化NGO的浓厚国家色彩性是由于自身缺陷以及NGO同国家政权经过长期博弈后得到的结果(即达到一种同时利用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一起去牟求公共资源的效果,而并非是仅仅作为党和政府的助手,在服从于党和政府领导的情况下它也要考虑自身的集团利益)。对此,有西方学者将其称为“放在笼子中的领域”(the caged sector)和“被吸纳的领域”(the incorporated sector)。
从双方从事经济活动的强度进行比较
非赢利性同样是NGO的一大特征。NGO本身并不以任何赢利为目标,人们是基于一定的公众意识、利他精神、责任理念、合作法则及个人喜好(自由、自愿、追求生命的理想与价值)基础之上的自觉努力维系在一起的。尽管随时代的,为了能筹措到更多资金来实现其宗旨,有愈来愈多的NGO纷纷开始仿效公司、企业等赢利组织,希望通过各种经济活动达到自身资本的增值,或许这也可算作NGO的一种未来模式演化倾向。如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大NGO多设有市场、筹资和发展等部门,其设在发达世界大城市的总部,与跨国公司总部酷似,它们一些领导人的年收入甚至可同跨国公司的经理相当。不过实事求是地说,在从事经济活动的强度上,中国本土化NGO相比更有过之而无不及。
NGO在中国还是一个较陌生的名词,它还刚刚起步。可在西方国家,NGO已经有了很长发展历程,各类配套规章制度和也较为健全,它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往往能限于同其宗旨有关的方面。而中国本土NGO尚处于初级阶段,国家并未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其本身也带有摸索的性质,缺乏一系列完整健全的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当然最初本土NGO或许也依靠多方等筹措谋求更多活动经费,取得更大经济独立人格和自主权,但“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为了获取资金和社会资源,在相应内外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它们就完全有可能去做同自身使命相悖离的事情,想尽一切办法从事各类经济活动牟取利益。再加之我国还有少数地方政府对NGO(如各种行业协会)的导向是课以税收并鼓励其兴办赢利性经济实体,这便更使得它们非赢利性大为淡化,如果长期下去,且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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