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收入分配角度看我国税制改革走向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昌洪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我国个人收入差距逐年扩大,近年来我国基尼系数在0.45-0.5之间,甚至更大,收入的过分悬殊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文试图从收入分配角度谈谈我国税制改革的走向,运用多个税种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目的。

  关键词:收入分配 税制改革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中存在适度收入差距符合我国社会,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综合国力的提高,但是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过于悬殊,则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我国的基尼系数1994年已达到0.43,突破了国际警戒线0.40的标准, 也超过了美、英等西方国家的基尼系数,1995年基尼系数进一步上升到0.45,2004年则是0.465。因此,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衡量,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处在较大的区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分悬殊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如何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税收的一项重要职能。
  
  西方国家收入分配调节的税制设计
  
  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在收入分配的调节方面是运用多个税种来达到调节目的的。这些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政府通过这些税种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来构筑收入再分配机制,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化目标。其中个人所得税是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自动稳定作用,对增加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稳定经济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保障税自1989年开征以来,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家都相继开征,90年代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呈上升和迅猛扩展的势头,作为政府转移支付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挥;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西方国家削弱财富过度集中、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目前税制在调节收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收入分配调节不利的原因主要在于:片面注重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而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建立多税种的税制调节体系。在我国现行税制中,涉及个人收入在分配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在解决收入社会分配不公方面确实有其他税种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在西方国家的税制结构中也处于重要的位置,但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也有局限性。目前并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完全承担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重任;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从公平原则看,现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征收,不同类型的所得使用税率、计税方法不同,负担率也就不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使获得多分收入的人费用扣除增多,较之只获得一份收入的税负减轻,而且在费用扣除上未考虑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主要来源是工资、薪金所得,而来自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影艺明星和建筑承包商的所得税款呈下降状态,可见这种分类计征的所得税方式很难体现“公平负担、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使得个人所得税失去了应有的收入分配公平效应。
  
  从收入分配角度对我国税制改革的设想
  
  针对我国目前个人直接税制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出发,借鉴9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税制改革经验,我国今后对个人收入的分配应建立起一种综合性的、多税种的调节体系。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和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其他税收弥补个人所得税调节的不足,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相互协调配合的整体调节功能。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层次体系主要有个人收入的实现环节,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个人收入的使用环节,特别消费税;个人收入的使用环节,有形财产税、不动产税;个人收入的转让环节,遗产税和赠与税。具体设想如下:
  加大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其应纳税所得应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多缴税,而所得来源少、综合收入低的纳税人少纳税或不纳税,真正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扩大课税范围,调整生计费用的扣除。在课税范围上,将股票交易所得和附加福利收入纳入课税所得,取消股票转让所得免税;在费用扣除上,尽管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提高到1600元/月,但仍应注意参照国际惯例,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养情况和自身生计费用状况,将费用扣除标准与税率同物价上涨率挂钩,实行税收指数化。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征管形式不容乐观,特别是目前个人所得税大都来自工薪阶层,没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加强征管的重点应在源泉较为分散和隐蔽的项目。稽核对象主要是高收入者。主要措施包括加大处罚力度,增强稽核频率,实行纳税人的全国统一编码,推广信用证和个人支票制度,还可借鉴韩国、日本的做法,实行绿色或蓝色申报制度。总之,加大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这对于平衡税负,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有着重要的意义。

  建立社会保障税体系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已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100多个国家已经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法国、瑞士、瑞典等国,社会保障税已经成为头号税种,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和收入分配的双重功能。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障费不仅不规范,而且政出多门,征收分散,在加上不能统一监管,很难实现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的要求。我国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并由税务部门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税率、统一征收、统一管理,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使社会保障得以法制化和规范化,对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保障低收入者和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课征的一种税。遗产和赠与税一般来说起征点较高,因此,征收对象往往是高收入者。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有利于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多少的悬殊现象,防止财富过分集中,缩小贫富悬殊,遗产税的开征可以减少因血统、家庭等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限制部分人不劳而获,同时将部分高遗产返回社会,用于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缓解个人收入拉大带来的矛盾。
  不断改革和完善消费税体系
  2006年4月1日我国调整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游艇、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列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畴,用以调节收入分配,将使消费税收入分配职能得以发挥,对调节收入分配将发挥更加明显的作用,但要注意随着的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其征收范围。
  优化房产税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快速增长,大量可支配收入转化为房产,在社会财富总量中以房产形态存在的财富比重在增加。我国现行的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仅仅局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而不包括的房产,随着化的推进,工商、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外商企业延伸到农村地区,如果仍然将所有农村房产排除在房产税征税范围之外有失公平;且现行房产税对个人非经营性房产予以免税,现在住房已成为可交易的商品,个人拥有房屋产权成为普遍现象,显然在现行房产税免税者的状况已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时候,实行原税制已经成为一种过度的税收优惠。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财政运行状况看,房产税的地位已经显现出来,西方国家对房产税的依赖在日益增强。为了调节收入分配,我国现行房产税显然未能发挥其功能,我国应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调整现行的非营业用房免税的做法,同时加强技术立法,加强房产税的征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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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孙玉红等.个人所得税优化问题.北方经贸,2003
  2.王铁锋.贫富差距问题研究综述.中共云南省委党校,2004
  3.史海凤.我国应建立遗产税制度.北方经济,2005
  4.朱其锋.浅谈我国房产税改革.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