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内建立多边投资框架制度的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春艳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近20年来,世界FDI取得了显著增长,其势头甚至超过国际贸易。然而。至今国际投资领域仍然缺乏统一的多边投资框架制度。本文在分析、WTO框架内建立多边投资框架的必要性、可行性基础上。探讨在WTO框架内建立多种投资框架必须实现各利益方的平衡,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

  关键词:WTO,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框架,基本原则

  一、WTO框架内建立MFI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一)世界对外直接投资迅猛发展

  近20年来,无论是世界FDI的流入量还是FDI流出量都迅猛增长。从1986-1995年,世界FDI流入量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而在1996-2000年间其年均增长速度甚至达到39.7%。由于世界各国不景气及投资安全系数下降,从2000年开始,世界FDI流量大幅度下将,世界FDI流入量与流出量出现负增长。但进入2004年之后,世界FDI开始复苏反弹。

  同时,发展家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大幅度增加。成为促进世界FDI流量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1975年,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占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比重为2.3%,到1985年也不过为5%。而1990年逐渐上升到7%。2001~2003年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比例维持在7%左右。2005年,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发展迅速,FDI流入量为3340美元,占全球FDI流入量的36%;FDI流出量达到1330亿美元。

  另外,随着世界直接投资的发展,各国争相吸引外资,出现了激烈的区位激励竞争。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04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1991~2003年的13年间。全球累计出台了1885项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管制的政策法规,其中有利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达到1771项。占有关外商直接投资政策总数的94%。其中在2003年,在全球244项外资法规修改中,有220项变革是更有利于吸引FDI的。各国竞相出台政策吸引外资,“竞争到底线”。必然削弱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甚至造成不公平竞争和市场扭曲。可见。世界国际投资领域迫切需要统一、权威的国际投资协调机制,从而规范各国政策行为,为世界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纵横交错的双边投资协定

  1、双边投资协定的迅猛发展:全球视角

  基于BITs的灵活和弹性,各国间的BITs日益成为国际投资协调领域的主导形式。

  自1959年第一个双边投资协议(BITs)诞生以来,双边投资协定数量迅猛增长。截至2003年底。全球有176个国家签订了2265项双边投资协定(BITs)。其中2/3以上是在90年代缔结的。从上图中我们可以看到,进入90年代之后,BITs数量几乎以每年100多项的速度递增。据UNCLAD统计。1989年全球BITs总数为385项,而到2003年底此数字就达到2265项。增长了近6倍。

  另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s)也以惊人的速度迅猛发展。在1990年。全球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1193项,而到了2003年底,全球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激增至2256项。

  2、双边投资协定的迅猛发展:发展中国家视角

  需要指出的是,20世纪90年代后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多是在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之间签订的,而发达国家之间很少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根据UNCTAD统计,在1997年新缔结的BITs中。有27%是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缔结的。而在2000年,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BITs37个,占总数的44%。另外,南南国家间的BITs也迅猛发展。1964~2004年7月,南南国家间共签订653个BITs,占全球各种双边投资协定的28%。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之间还签订了大量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截至到目前。南南DITs数目已多达312个,在世界避免双重征税条约总数中占14%。

  (三)双边投资协定的未来

  从短期来看,双边投资协定仍将在国际投资协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与多边投资条约相比,双边投资条约更灵活、更富有弹性。能在某些重要领域顾及签约双方各自的特殊利益。比之多边投资条约谋求多国间特殊利益的平衡要容易得多。从某种意义上说,双边投资协定是国际投资协调机制的重要补充,多边投资协调机制的成功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将双边与区域安排的某些优势体现于其中。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双边投资条约仍将是国际投资领域使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投资规范。

  从长期来看。由于双边投资协定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以全新的、权威的多边投资协调机制取代双边投资协定是的必然。其一,现行的双边投资协定是错综复杂的,不能够给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标准化的、可预见性的政策信号,也很难解决国家间的投资争议。双边投资协定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符合相关方的特定情况和相互利益,因此,双边投资条约将给跨国投资者和各国政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其二。众多国家间纵横交错的双边投资条约,往往耗费大量的签署成本以及实施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据统计。若要在全球近200个国家之间健全双边投资条约的。大约需要签订20000多个双边投资条约。另外,各国政府都已经意识到,BITs在东道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以及投资者母国保护其投资者利益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二、WTO框架内建立MFI的可行性

  (一)作为被全球认可的国际贸易组织的最高全球性机构。WTO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与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从经验来看,成员国利益的全面平衡是WTO所有谈判的核心所在。其达成的协议能够被广大成员国认可和履行。因此,利用WTO的权威性建立多边投资框架能够消除现存国际投资规则的不一致性和不确定性,给国际投资者提供可预见的投资环境;并且能够通过例外、过渡期等兼顾各国目标。

  (二)在WTO框架内制定MFI能够确保贸易和投资规范之间的连贯性与协调性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开始在全球范围内灵活的选择贸易与投资国际生产方式,使得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之间的关系由传统的替代性关系转变为互补性关系。在WTO框架内制定MFI,将使得WTO成为兼顾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并取得兼顾贸易与投资而带来的额外收益(或者降低了额外成本)。

  (三)在WTO框架内已经达成的国际投资协议,将为全球范围内MFI的制定提供有益启示

  GAIT(WTO)框架下制定的TRIPs、GATS和TRIPs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国际投资领域国际协调的发展,将成为MFI制定的重要基础。与此同时。自1996年以来。WTO体制制定MFI的努力从来没有停止过。在1996年WTO第一次部长会议上。尽管由于意见分歧没有提及在WTO制定投资规则,但是成立了“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研究建立全面的关于全球性国际直接投资框架问题。同时。UNCLAD还在发展问题方面给予支持,力争在谈判前使各谈判方就有关重大争议问题达成共识。寻求帮助发展家加深对所涉及问题的理解、研究需要考虑的问题。识别利益所在。并确保发展问题得到充分理解和重视。

  三、WTO框架内制定MFI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循序渐进的立法方法

  过去建立国际投资协调机制的历史经验表明,建立统一、透明、权威的多边投资框架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相比较而言,建立多边投资框架制度的复杂性要远远超过制定两国间或者小范围内的双边投资协议和区域投资协议的复杂性。全球范围内的多边投资框架制度将涉及众多国家与众多问题,而考虑各种情况、兼顾各谈判方的利益显然并非易事。于是,渐进的投资自由化规则较之那些前卫的、无所不包的自由化承诺更易被接受。

  (二)MFI立法上应具有灵活性

  与所有其他国际协议一样,作为全球范围的多边投资框架制度必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参与国的政策空间,从而限制了各国政策决定者追求其国内发展目标。这也是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不愿接纳MFI的原因所在。因此,能否在建立有约束力、稳定、可预见的FDI框架与兼顾发展中国家发展问题、为其提供弹性政策选择空间之间实现平衡,将是未来的MFI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WTO和UNCLAD均意识到MFI需要考虑管制FDI所需的政策空间和灵活性,并在2001年WTO部长宣言中有所体现。

  (三)MFI立法内容上应实现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充分平衡

  未来的MFI的可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成员国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发达国家之所以赞成MFI,并希望通过MFI更大程度地保护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益,是因为其在发达国家中的投资利益基本可以通过各自成熟的法律体系、充分开放的国内市场以及双边、区域投资协议等加以保证。而发展中国家更重视其发展问题。并且不愿意被MFI约束手脚,更不能“让渡国家主权”。

  总之,WTO框架内多边投资框架制度必须兼顾各方的不同情况和现实利益。必须实现三个重要平衡:规则一致性与发展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母国、东道国和跨国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之间的利益平衡。这也正是过去几十年多边投资谈判汲取的最大经验与教训。

  基于上述基本原则,吸取过去国际投资立法经验教训,未来的MFI中应该涉及的核心条款可以概括如下:投资定义与MFI适用范围;投资自由化;投资保护;待遇标准;争端解决;市场职能与投资者行为;程序安排以及发展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