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型自主创新:创新优势与知识产权共享冲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任志安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合作型自主创新就是通过多个或多主体的相互合作的方式进行企业自主创新的创新活动,它既不是完全的自主创新,也同一般意义上的合作创新有所区别。基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现实,以及合作型自主创新的特点,合作型自主创新不失为中国企业目前乃至将来一段时期自主创新模式的最佳选择。在性质上,合作型自主创新既不是古典或新古典意义上的市场组织,也不是古典或新古典意义上的企业组织,而是新制度经济学意义上的一种复杂性技术创新的中间组织,而且还是一种有利于企业间知识共享的组织,因而它是一种复杂性技术创新的知识共享网络组织。合作型自主创新的创新优势,具体体现为技术创新的效率优势和企业自主创新的实现优势。在实际运作中,知识产权共享冲突,狭义地理解就是合作创新与自主创新的矛盾和冲突,是其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具体表现为因成员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引起的知识产权被“劫盗”风险、因知识产权的公共物品属性而诱使的成员企业的“搭便车”行为以及因知识产权的外溢性而引致的知识产权流失风险。可以从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有效治理和防范。

  关键词:合作型自主创新,复杂性技术,中间性网络组织,知识共享,知识产权

  一、合作型自主创新:中国企业自主创新的现实选择

  从参与创新活动的主体来看,技术创新可以分为自主创新和合作创新。所谓自主创新是指企业仅运用自身的资源与能力来开发新产品或服务的实践,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的创新,即企业以自身的研究开发为基础,通过自身的努力和研究产生技术突破,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从而获取商业利益的创新活动。而合作创新,又名联合创新,一般而言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联合创新行为,它是依靠企业内部和外部力量进行的一种技术创新活动,侧重点各有不同。因此,仅从字面上,我们很容易区分自主创新与合作创新的差别,即自主创新强调的是单个企业的自我创新,而合作创新强调的是多主体的联合创新。

  正是因为这种简单区分,使得学者们在分析企业技术创新战略选择时,大多把自主创新与合作创新作为对立面来分析,强调企业要么选择自主创新,要么选择合作创新。然而,正如少数学者所指出的,合作创新与自主创新并不矛盾,两者之间也不是完全排斥的,而是可以相互结合的,特别在某些领域,自主创新更需要进行开放式的合作。因为自主创新对于企业而言并不意味着只是基于内部研究的创新,相反,在世界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知识化的时代,出于战略、竞争、商业模式、利益等各种因素的考量,自主创新完全可以选择开放式创新模式,即充分利用企业内部和外部研究资源,获得有经济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或其他无形资产,并通过商业化运作,使之转化成满足消费者需要的产品。而基于合作基础之上的自主创新方式正好符合这样的要求,并被大量的创新实践所验证。为此,笔者把这样一种自主创新模式定义为合作型自主创新。所谓合作型自主创新,就是通过多个企业或多主体的相互合作的方式进行企业自主创新的创新活动,而合作的方式既可以是正式的合作关系,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合作关系。

  那么,我们该怎样去理解合作型自主创新的内涵呢?首先,合作型自主创新并不是完全的自主创新。完全的自主创新就是单个企业完全利用自身的资源和能力进行技术创新活动,而合作型自主创新则是企业既利用内部资源和能力,又利用外部资源和能力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因此,可以认为,合作型自主创新是自主创新的一种特殊方式。其次,合作型自主创新的关键是要掌握自主知识产权,这也是它同一般意义上的合作创新的区别所在。只要知识产权能够掌握在自己手中,在一定范围内的集成或联合创新、与国外合作创新等同样也是自主创新。反之,如果在合作过程中,丧失了创新的主导权,从而失去了创新的自主知识产权,那么,这样的合作创新根本称不上是合作型自主创新。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正确地选择技术创新模式是其技术创新成功的关键。技术创新是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的动态过程,技术创新的过程涉及许多因素,这些因素组合与配置的方式及其结构上的差异,就构成了技术创新的不同模式。因此,分析企业技术创新模式的选择我们可以从影响技术创新的各种因素人手。从企业内部看,影响技术创新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是指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技术开发与转化的条件和力量,主要包括创新资本投入能力、研究开发能力、创新管理能力、企业营销能力等几个方面。其中,创新资本投入能力与研究开发能力是最重要的。一般而言,这两个方面的能力都比较强的时候,企业最适宜采用自主创新模式,相反,这两者都比较弱的时候,企业就不宜采用自主创新模式。

  在中国,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其技术创新能力都比较弱,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要想进行完全的自主创新是非常困难的。而通过合作型自主创新的方式,企业不仅可以充分地利用外部多种资源和能力,以弥补企业自身资源和能力的不足,从而迅速地提高本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而且还能在合作过程中,汲取外部技术、知识的核心和包含其中的默会成分,并把它运用到企业内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中,进而实现企业自主技术创新。所以,基于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现实,以及合作型自主创新的特点,合作型自主创新不失为中国企业目前乃至将来一段时期自主创新模式的最佳选择。

  二、合作型自主创新的经济性质:复杂性技术创新的知识共享网络组织

  市场经济中一切技术创新活动都与技术的生产和交易行为有关,因此,技术本身的属性可以作为我们理解技术创新组织包括“合作型自主创新”的逻辑起点。我们知道,随着技术系统本身的不断演化,技术日益呈现出复杂性的特征和趋势。据统计,1970年,复杂性技术占世界30种主要出口商品的43%;到2∞5年,这一比例为87%。所谓复杂性技术,是指技术专家无法单独理解和掌握,并在特定时空内无法详尽表述的技术,或指某项技术所包含的知识和技能的难易程度,以及该技术所融合的学科数目。一项技术所包含的知识和技能越难以掌握、融合的学科越多,该项技术的复杂性程度就越高。从其演化角度来看,技术复杂性可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客观意义上的技术复杂性。客观意义的技术复杂性实际上是依据技术本身对技术进行测度度量而得出的技术复杂性的描述,可以利用其所包含的组分、环节及与社会环境关联的程度进行度量。二是认知意义上的技术复杂性。认知意义的技术复杂性是从认知困难程度角度来度量技术复杂性,即技术的技能方面、默会方面和知识含量方面得到了复杂性的肯定。这也意味着,技术复杂性具有相对性。技术复杂性还可以分为产品复杂性和过程复杂性。比如,飞机、汽车、通讯设备都是复杂性产品,而灵捷制造系统、机集成制造系统、柔性制造系统等却是复杂性过程。

  技术复杂性表现出不断强化的趋势,这得益于技术产品市场的急剧扩张和技术本身的飞速发展。一方面,技术需求的更新变化,促进了技术产品市场的发展,满足不同技术需求的产品不断涌现。譬如,企业不断地发掘、催生新的技术需求,开发、设计出新的技术产品,使得产品复杂性程度提高,产品中知识、技能的含量增加,学科的交叉性增强。另一方面,由于复杂性技术具有自适应性和自组织性等特征,从而促使其复杂性不断强化。技术系统的自适应强调在一定的外界环境下,技术系统通过自组织过程适应环境,而出现新的结构、状态或功能。而技术系统自组织性促使技术系统进入了发展的不平衡状态,技术系统内部也存在着涨落力,这就促使有创造性的技术发明不断产生。由此,20世纪以来,各种新兴技术不断涌现,以致形成了以原子能技术、计算机技术、空间技术、社会技术的综合。因此;未来企业必将面临更加复杂的技术。

  按照一般的理解,技术创新的组织形式只有两种——市场和企业(科层组织)。以往主流经济学对技术创新的分析大多局限于分析市场结构与创新、企业规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在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创新企业是技术创新活动中一般分工协作的内部化装置,创新市场是技术创新活动中社会分工协作的外部化装置。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创新企业之所以出现,按照科斯和威廉姆森的理解,是科层组织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组织的结果;按照张五常的理解,是技术劳动市场替代传统技术产品市场的结果。

  然而,从技术创新的组织形式上看,合作型自主创新既不是古典或新古典意义上的市场组织,也不是古典或新古典意义上的企业组织,而是新制度经济学意义上的一种复杂性技术创新的中间网络组织。威廉姆森认为,介于完全竞争市场和一体化企业之间,广泛存在着相对稳定的中间性体制组织。这种中间性体制组织就是中间网络组织,简称为网络组织。合作型自主创新,其本质就是复杂性技术创新,即复杂性技术产品的生产和交易的中间网络组织。越来越多的技术创新活动之所以采用网络组织形式来进行,根本原因就是在于技术复杂性的不断强化。欧共体创新调查显示,现在只有很少的企业或组织单独进行创新,大部分的创新项目是由多个组织共同协作完成的。从本质上讲,技术创新就是技术的生产和交易过程。而复杂性技术,因其复杂性的内在特征,使得它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存在很高的交易成本。因而具有市场交易的不可能性。但是,对于复杂性的技术,同样因为其复杂性的内在本质,如果以科层组织替代市场的内在化方式进行创新同样面I临着较高的成本,甚至高出了其市场的交易成本。因此,以组织内化的方式进行复杂性技术创新同样具有低效率性,需要采用第三种方式。这种新的组织形式需要在企业与企业之间建立一种特殊的“关系”,它既不同于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又不同于企业内部的层级关系,而是一种介于传统市场和企业之间的企业间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关系。以这种关系所联结的企业合作网络,来实现复杂性技术的生产和交易。而这样的企业网络的交易方式,具有复杂性技术交易的有效性。因此,复杂性技术创新需要企业间合作网络组织。

  创新总是同知识密切相连的,知识在企业的技术创新中占据重要地位,企业技术创新必须依赖知识,知识既是技术创新的起点,又是创新的归宿。对于要求必须包含原创性成果的自主性技术创新,知识所占的地位就更加突出。从知识论角度看,企业的自主性技术创新就是在原有知识基础上的知识创造活动。而不论是何种类型的知识创造活动都离不开知识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广泛交流和共享。也就是说,没有知识的流动,特别是知识的共享,就不可能有知识的创造和新知识的产生。因此,从创新的过程来看,创新的关键在于有效的共享知识,从而创造知识,并最终实现创新。卢森、洛伦兹和科隆认为,创新是社会行为主体之间分享和交换知识的一种互动;劳内克则提出了知识创造的SECI模型,并认为知识共享的目的是创新。由此可知,一个创新系统或组织要想成功地进行创新,必须首先是一个知识共享系统或组织。所谓知识共享组织,就是知识共享与组织形态相互之间互动的组织形式。 经济,政策探讨-[飞诺网FENO.CN]

 三、合作型自主创新的创新优势:创新过程中知识共享的网络效应

  企业战略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就是回答“为什么企业在经营行为和利润率方面存在着如此大的差异,为什么一些企业拥有竞争优势,而一些企业却失去优势呢”?在这个问题上,通常有两种基本观点。其一是把企业看作网络关系中的一个成员,认为企业处于一个多重网络中,通过这个网络,成员之间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这种观点强调,企业与企业之间在经济行为和市场行为方面是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的,企业所获得的租金部分是由企业的资源禀赋所创造的,也有一部分是由企业所处的利益关系网络所创造的。而慕继丰、陈方丽、冯宗宪则进一步指出,企业间的网络结构可以使企业获得知识和信息优势,网络中的企业之间的互动可以使企业得到知识外部性的好处,同时企业之间的互动会产生系统性的网络效应,使得企业的价值创造行为在企业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从而增强了企业进行价值创造的机会。

  如果我们把上述观点具体到“合作型自主创新”之上,那么不难得出,合作型自主创新的创新优势,其根本就在于其在创新过程中突显出来的知识共享的网络效应。企业通过合作型自主创新,可以更快和更好地获取源源不断的各种多样化的知识资源,从而能够快速地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最终实现持续的自主创新优势。这样的结论同时得到了部分学者的实证检验。比如,H.D.杰雷和K.诺毕卡通过对丰田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丰田”之所以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除了来自于其精益生产体系外,还来自于其与供应商之间所建立和保持的良好的知识共享网络。另外,“丰田”还通过网络集合其自身的生产知识和多样化的供应商知识,帮助供应商进行技术改进和创新,传播各种显性的和隐含的知识,从而促动了供应商生产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作为复杂性技术创新的知识共享网络组织,合作型自主创新的创新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技术创新效率优势。合作型自主创新是一种复杂性技术创新的知识共享网络组织。而网络的出现形成了新的创新单位,即把技术创新从单个企业提升到更大的群体层次。从而重塑了技术创新的形态,使得他们的创新行为在企业和网络两个层面上展开。当合作创新形成以后,创新将越来越多地发生在网络层面上。因此,此时其创新优势并不是来源于传统理论所诠释的创新战略,而是来源于网络所拥有的知识资源禀赋及其知识整合能力。然而,不论是网络的共有知识,还是网络的知识整合能力,都与网络的知识共享能力有关。一般而言,如果网络的知识共享能力越强,那么,网络拥有的网络知识资源禀赋就越高,其知识整合的效应就越大。而企业网络,相对于单个企业或传统的市场来说,具有较强的知识共享的网络效应,进而带来了合作型自主创新的技术创新效率的比较优势。

  进一步的分析可知,合作型自主创新的技术创新效率优势的产生就在于知识合作剩余的创造。李翠娟、宣国良认为,企业同外部单位合作进行知识创新会产生知识合作净收益,这种知识合作净收益本质上就是企业知识合作剩余。这种剩余要么是合作收益的提高,要么是交易成本的下降。对于两个单位合作知识创新来说,其知识合作剩余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由于双方的知识资源互补,从而减少了重复投入,降低了投入成本,进而带来创新效益的提高;另一个是通过合作,创造出新的知识技能,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知识存量和发展的机会,进而带来创新效率的提高。然而,这两位学者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从知识共享的角度来看,知识合作剩余就是知识共享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联结经济扣除知识共享的成本或负效用后的余额。同时,合作创新不仅体现在两个单位的合作之上,更多的表现出一个复杂性技术创新的网络组织,而网络结构会产生知识共享的网络效应,从而带来更大的知识合作剩余。

  2.自主创新实现优势。合作型自主创新的自主创新实现优势,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通过合作创新能不能,即怎么样实现自主创新,这是个根本问题;另一层含义是企业通过合作创新能否较快地实现自主创新,这是个比较优势问题。

  企业自主技术创新,必然要求创新主体能够通过创新活动得到原创性的创新成果。从知识的角度看,就是企业通过自主性技术创新活动获得的最终成果中蕴涵的知识也应该是自主的。或者说,原创性的新知识的产生才是自主性技术创新的真谛。而原创性的新知识能否产生,则取决于创新主体是否具有知识整合能力。因此,一个企业能否实现自主技术创新,关键看它是否具备较强的知识整合能力。

  那么,企业通过合作创新能否实现自主性技术创新?答案是肯定的。其原因就在于:除了在合作创新过程中,企业的自觉行为之外(所谓自觉行为就是企业在技术创新中,通过企业本身的自我努力,不断提高企业的知识整合能力),知识共享组织还能够大大强化其结点企业的知识整合能力,这种强化作用主要来自合作型创新组织的网络结构。我们知道,企业知识整合能力强弱的根本取决于企业掌握知识的多寡,而企业掌握知识的多寡又主要决定于企业知识的增长情况,因此,企业知识的增长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知识整合能力,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科波特和赞载尔认为,企业知识的增长既要依靠组织内部知识的积累,又要注重利用企业边界之外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进行有效的知识整合。而企业网络相比传统的市场和层级组织来说,具有能够更好地利用外部企业知识的有效性。因此,企业参与企业知识共享网络,可以有效地获得外部企业的大量知识,从而带来企业知识的较大增长。企业网络可以使成员企业获得知识和信息优势。一方面,网络的关系性嵌入强调成员之间的强而社会化的关系,这种关系会驱使成员企业的行动一致,并提升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进而使得高质量的隐含知识通过企业成员的相互联系很容易流动。另一方面,网络的结构性嵌入强调行动者在网络结构中地位所带来的知识和信息优势。网络的结构性嵌入可以看作群体间双边共同合约相互连接的扩展,这意味着组织间不仅具有双边关系,而且与第三方有同样的关系,使得群体间通过第三方进行间接地连接。结构嵌入所参照的变动框架是双边走向三方,其分析的重点是行为双方的信息与知识的直接交流转向间接作用渠道。另外,企业知识整合能力细分为四个子能力:知识吸收能力、知识共享能力、知识融合能力和知识能力,而企业网络结构对其成员企业的这四个方面的能力的提升作用是显著的。所以,企业网络的结构功能,不仅充分地保证了企业通过合作型自主创新能够实现自主性技术创新,而且还能以较高效率驱使企业实现自主性技术创新。但是,网络结构同样强调成员企业的网络地位的重要性,这就要求企业在合作型自主创新过程中,占据有利的网络位置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也有可能会失去自主性技术创新的可能。

  虽然自主性技术创新强调其创新成果中蕴涵的知识也应该是自主的,但是,在创造这些新知识过程中,所利用的知识则不可能是完全自主的,新的知识总是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产生。而企业通过合作创新,因其创新组织的网络结构,使得企业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以更快的速度获得和利用企业外部企业的各种知识。所以,合作型自主创新不仅能够而且还能够较快地实现企业自主性技术创新。这种优势对于试图快速进入市场的企业,或者技术相对落后的企业开展自主性技术创新显得特别有用和有效率,这也被大量的合作型自主创新的实践所证实。

  四、合作型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共享冲突:治理视角分析

  合作型自主创新的创新优势的产生根源就在于其成员企业间知识共享的网络效应。这就要求在合作型自主创新中,企业间必须能够充分有效地进行知识共享。但是,在企业间知识共享过程中,特别是涉及自身关键技能和知识的共享时,可能会因为成员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或者因为知识本身的特殊性等原因,使得在合作型自主创新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各种冲突和风险。这种冲突和风险其实质就是知识产权共享冲突,在合作型自主创新中,更直接的认为就是合作创新与自主创新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它的解决成为合作型自主创新有效运作的关键,甚至关系到运作的成败。

  1.合作型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共享冲突的产生。合作型自主创新是一种中间性网络组织,同时它也是一种知识共享网络组织,并由此产生了合作型自主创新的多重知识产权共享冲突。具体而言,在其实际运作中,可能存在三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共享困境:(1)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致的知识产权被“劫盗”风险。虽然合作型自主创新作为一种复杂性技术创新的知识共享网络组织,能够使信息有效的传播和共享。但是,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存在创新主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首先,由于社会关系的嵌入,社会阶层的特征决定不同的阶层需要不同的信息,尤其对于隐喻信息,技术网络是难以传播的,而只能通过社会关系网络进行有层次的传递。其次,由于“私人信息”的存在,使合作型自主创新网络中存在着并非所有“局中人”都知道的“私人信息”,而交易主体的私人信息往往是不可观察和无法验证的,获取这些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甚至在上是不合算的。再者,由于存在信息失真,即使交易者利用网络可以迅速地通过符号、图像形象地传播相关的信息,但却难以向交易方显示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和交易对象机会主义倾向等内在信息,亦即共享不等于信息对称。正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在合作型自主创新过程中,可能会引致网络中成员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譬如,在合作创新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某些合作企业可能会将创新努力并不用于合作技术创新上,而把它用于“劫盗”别的企业的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上。(2)因知识产权的公共物品属性而导致的成员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在合作型自主创新中,知识共享可以看作是企业间跨越企业边界传递私有知识,从而将个体企业拥有的私有知识向企业网络的共有知识转换的过程。而知识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从而产生知识共享的“社会困境”。也就是说,网络成员更愿意免费地享受网络的共有知识,而又不愿为网络的共有知识的提供和维护付出任何代价,即“搭便车”行为。(3)因知识产权的外溢性而引起的知识产权的流失风险。在合作型自主创新中,由于知识共享的作用,企业在同共享伙伴共享知识的同时,面临着有可能失去其核心技术和能力的风险。这种风险在竞争性合作创新中尤为突出。以知识为基础的企业理论认为,知识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根源,知识是企业所拥有的最具战略重要性的资源和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但是,知识同其他有形的财产不同,在它的传播或共享中,始终存在着两种对立权力的相互制约,一是知识专有权,一是知识共享权,即存在知识产品的社会共享性与局部专有性的冲突。在合作型自主创新中,一方面,从合作创新来看,要求扩大知识共享权,实现结点企业间的知识的充分共享;另一方面,从自主创新来看,要求扩大知识专有权。但是,知识产权在进行共享时,始终存在着知识外溢的可能性。因此,在合作型自主创新中,总是可能会出现知识产权特别是自主性知识产权流失。

  2.合作型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共享冲突的治理。在仅有的少数关于合作创新的知识产权冲突的研究中,学者们主要是从管理的角度,结合其产生的具体原因,提出一些具体的防范措施。然而,合作型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冲突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合作型自主创新作为一种复杂性技术创新的知识共享网络组织的特殊的组织形态。因此,需要我们从网络组织治理,特别是企业知识共享网络治理的高度来认识,从而对合作型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共享冲突进行有效治理,使得它能够正常运作,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独特的技术创新效率优势以及自主创新实现优势。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治理结构的安排和治理机制的到位:(1)合作型自主创新的治理结构。治理结构直接作用于合作型自主创新的成本和收益,同时,它对合作型自主创新的网络知识的形成、创新过程中知识共享的范围、程度和层次都会产生深刻影响。因此,治理结构的正确选择是控制或防范合作型自主创新的知识共享产权冲突的重要内容。从合作型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共享冲突的发生来看,主要存在着两类治理需求:一类是如何治理成员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另一类是如何治理知识共享困境问题。而机会主义行为多发生在成员企业的关系交易过程中,知识共享问题则涉及网络整体的协调和知识共享效率。为此,我们可以主要基于这样两个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来正确选择合作型自主创新的治理结构。具体而言,对于关系性风险,我们可以基于“正式的契约结构”来安排合作型自主创新的治理结构,比如是采用股权式,还是非股权式的关系治理结构。而对于知识共享问题,我们则必须基于“嵌入”理论,结合格兰挪威特的弱联结理论与贝特的结构洞理论,从企业与网络的嵌入以及知识共享的特性两个方面来安排合作型自主创新的组织结构,比如是采用有中心网络,还是采用无中心网络。而且,合作型自主创新的治理结构的动态演化是需要我们更为关注的。(2)合作型自主创新的治理机制。合作型自主创新能否存在和发展,其独特的创新优势能否得到充分发挥,治理绩效能否得到显著提高,关键在于治理机制。机制到位,就会控制或防范创新过程中的知识共享产权冲突;机制缺失,知识共享产权冲突就有可能发生,就会使得合作型自主创新行为发生扭曲,甚至是彻底失败。因此,用什么样的治理机制来弥补合约的不足,从而达到控制或防范其知识产权共享冲突的发生,成为合作型自主创新有效运作的核心问题。从合作型自主创新的网络组织属性来看,正式机制,包括权威、命令以及明确契约等,对于合作型自主创新的治理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网络机制将在其治理过程中扮演着更为关键的作用。所谓网络机制,即网络组织治理机制,是保证网络组织有效运作、对合作伙伴的行为起到制约与调节作用的非正式的宏观规范与微观准则的总和。从合作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共享冲突的治理来看,信任机制既能起到抑制成员企业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作用,又能起到促使成员间充分进行知识共享的目的,当然也能达到防范自主知识产权流失的作用,因此,信任机制应该成为合作型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共享冲突治理的基本治理机制。可是,对于合作型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共享冲突的治理,信任机制作为单一的治理机制是不够的,也是有缺陷的。为此,我们必须构建信任和非信任的合作型自主创新的治理机制体系,并树立信任机制的中心地位。基于合作型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共享冲突治理的实际需要,其中,非信任的治理机制主要应包括组织文化、声誉机制、激励机制和学习创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