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有关政策
1.科技投入政策
纵观过去半个世纪世界各国科技投入政策的演变,主要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1.1全球研究开发(R&D)投入增速明显高于GDP的增速
全球R&D投入总量迅猛增长,2000年达到6800亿美元。目前已经超过7000亿美元。
美国:1953-2001年,GDP增长27.4倍,而R&D投入增长55.7倍,两者相关2倍。
日本:1965-2001年,比R&D投入增长高出2.5倍。
韩国:1975-2001年,R&D投入增长高出7倍。
1.2 一个国家R&D投入水平与其所处的阶段密切相关
国际上通行用R&D投入占GDP的比重来衡量一个国家的科技投入水平。发达国家R&D占GDP的比重一般在2%以上,世界平均水平为1.6%左右。从科技投入的增长来看,有两个阶段的政策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1.2.1 R&D占GDP的比重由1%上升到2%的阶段。
据研究,R&D经费占GDP比重的增长与经济发展阶段之间呈现“S形曲线”的,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其中,经济的快速发展时期,也是R&D投入的快速增长期,对科技的需求相对较大,R&D的投入大幅度增加。
R&D投入快速增长期的特点:一是起点在人均GDP1000美元左右;二是R&D占GDP的比重从1%快速增加到2%以上;三是政府R&D投入比例在50左右;四是增长周期持续10-15年。政府的科技投入在快速增长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例如,韩国上世纪80年代初到80年代初以来,R&D占GDP的比重从1%左右上升到了2%。
美国和日本也有过这样R&D投入快速增长的时期。
1.2.2政府投入比重高于投入比重的阶段
世界研发大国R&D投入结构中不同比例关系形成的,存在这样的统计规律:在化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的前期和中期,政府投入在R&D结构中的比例超过企业投入。政府投入比例小于企业投入比例拐点,多数国家是在R&D占GDP的比重达到2%之后出现的。
从企业研究开发经费中来自于政府投入的比重也可以看出政府R&D投入的强度。
美国:企业研究开发经费中来自于政府的经费所占比重在20世纪50年代曾经连续多年高达R&D经费投入所占比重50%以上,1959年达到58.6%的最高点,而后随着企业实力的提高逐渐下降。在美国企业R&D经费投入总额较低的时期,政府投入所占比重较高,当企业投入能力提高,年研发总经费超过1000亿美元以后,政府投入比重开始下降,但政府投入企业的绝对额仍然每年保持在200亿美元以上。1.3政府的R&D投入更加突出国家目标,注重并加大对战略性产业的引导支持。
国外政府R&D投入的重点包括: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战略产业技术开发。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科技投入呈现出一些新态势和新特点。除了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外,更加重视大力加强科技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战略目标,并加大对战略性产业的引导性支持。
韩国:政府在研发总预算中规定,投入到原创技术开发,下一代产业技术开发以及地方科技开发的预算,将分别由2004年占20%、6%和32%提高到2008年的25%、15%和40%。在韩国2004年的研发预算中,用于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等未来高技术领域、基础、宇宙开发的预算分别占27.6%、16.4%和11.3%。
1.4世界科技投入展现出新一轮高速增长的趋势
随着新科技革命浪潮的兴起,美国、欧盟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科技投入开始了新一轮的增长R&D投入又在大幅增加,R&D投入又在大幅增加,R&D占GDP的比重在较高的基础上出现进一步快速攀升的趋势。
美国:在布什政府执政的4年中,联邦研发预算增加了44%,2003年达1180亿美元,2004年达到了1267亿美元,2005年联邦研发预算总额外负担为1320亿美元。
欧盟:2002年的巴塞罗那《关于使研发经费占GNP3%的行动计划》中,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到2010年将研发投入增至占GDP的3%。
英国:《英国10年(2004-2014)科学与创新投入框架》将科学和技术置于其它投入之上,并且宣布:政府通过贸工部和技能部对科学和技术的投入,确保从2004年R&D占GDP的1.9%增加到2014年的2.5%。
韩国:2003年政府研发投入为160亿美元,占GDP的2.64%。韩国政府计划今后5年内研发投入规模要翻一番。
印度:2003年政府在《科学技术政策》中提出,到印度第十个五年计划结束时(2007财政年度),研发投入至少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比现在的0.86%高2倍多(科技投入倍增计划)。
2.促进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的财税政策
实施财税优惠是国外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最常用的政策工具。对企业R&D的财税激励方式包括:税前扣除或税收抵免、税收优惠的转或追溯、加速折旧、提取技术准备金等等。
2.1研究开发税前抵扣
这是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的政策。在抵扣方式上,通常有3种方法:一是抵扣年度发生的R&D费用;二是对R&D投入增长部分给予抵扣;三是这两种方法同时使用。例如:
澳大利亚:在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实行125%的税前抵扣的基础上,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增长部分,给予175%的税前抵扣。
英国:对大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实行125%的税前抵扣。对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镑的中小企业,如果每年投资研发投入超过5万英镑时,实行研究开发投入150%的税前抵扣。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投资研究开发、可预先申报税收减免、获得相当于研发投资24%的资金返还。
匈牙利:如果企业研究开发室是建在大学或者科研机构,将给予300%的R&D税前抵扣(一般为100%),鼓励产学研结合。
法国:对产学研联合的项目投入加倍冲抵所得税。
英国、比利时、丹麦:把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投入,纳入到享受税收抵免和扣除等优惠政策的范围之中。
2.2 R&D费用向后结转或追溯抵扣
是指准许企业以某年度的R&D费用抵销以后年度的盈利,以减少其以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外负担;或者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请退还以前年度已纳税的部分税款。一般而言,冲抵或抵销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的年限。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风险然大、市场变化迅速,这种作法对其有极大的激励作用。
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亏损或没有上缴所得税、确定的减免税款和R&D费用扣除额,可以往回追溯3年,往后顺延(结转)7年,其中扣除最长可以顺延15年。
加拿大(1960年始):往回追溯3年,往后顺延10年。
法国(1983年始):往后顺延5年。
日本(1966年始):往后顺延5年
我国:往后顺延4年。
英国、澳大利亚、德国、瑞典、西班牙、挪威、荷兰、奥地利、比利时等都有类似的规定。
2.3对科研设备实行加速折旧
即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以后逐年减少,税负相对于后期较税负相对于后期较轻;尽管总税负不变,但相对于“直线法”折旧,企业享有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就相当于给予企业一笔无息贷款。
英国、丹麦、爱尔兰:规定用于R&D的建筑物、机器,在购置费用发生当年全部在税前扣除。
美国:企业R&D用机械设备,折旧期限缩短为3年。
韩国:对企业所属研究开发机构的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按购置价款的50%(国产器材则为70%)实行加速折旧。
2.4提取技术准备金
是指为减少企业研究开发投资风险而设立的资金准备,是税收支出的一种形式,可以不纳税。
韩国: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规定,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在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
2.5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
美国:1982年启动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要求国际部、国立卫生研究院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等10个部门,每年在R&D预算中安排2.5%的经费,对科技型企业实施无偿资助。其中产品开发阶段所提供的无偿资助额一般在75万美元以上。在1983-2003的21年里,政府通过此计划给予小企业的资金约达154亿美元,共资助了76000多个项目。1994年又设立了鼓励研究机构和创业企业之间合作的“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
德国:中小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而购买专利,联邦政府除补贴15%的研究投资费外,还补贴30%的费用支持其专利购买。
日本:政府专门制定了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给予50%的资助,资助下限为500万日元,上限为2000万日元。
2.6鼓励技术转让的财税政策
韩国: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转让给本国人所得的收入,全额免征;转让给外国人所得的收入,减征50%的税金。
巴西:巴西公司技术输出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根据属地原则不再征收公司所得税。特许使用费和技术转让费可从与技术有关的产品净售的10%扣除,经批准的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免税。
3.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
3.1对中小创新给予信贷和融资支持
国外学者研究发现,在中小企业将技术转化为商品的过程中,因为新技术、新商品的新市场不成熟,创业者的经验不足,2/3的技术创业企业,在其产品未大规模进入市场前就已消亡,从25万美元到600万美元是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的空白点,被称为是中小企业的“死亡谷”。因此,运用金融政策对中小企业给予支持非常重要。
美国:通过补贴投融资于种子期所形成的风险代偿,鼓励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投向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通过税收抵扣,鼓励富有经验的企业家——“商业天使”以个人方式投向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如在鼓励投资小企业的SBIC计划中,以国家信用发行债券,对每投入1美元到小企业的投资公司,配套投入2美元。而红利只取10%。2004财年,美国联邦政府为了支持SBIC计划,发行了28.4亿美元的债券,吸引了大量投资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资金,形成了近800亿美元规模,远远超过美国企业成长期年度风险投资150亿美元的规模,培育了一大批健康成长的科技型企业。
3.2为中小企业和高技术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担保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贷款在15.5-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规定,银行向风险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风险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90%。并拍卖风险企业的资产。
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型企业培植中心,该中心的主要业务就是为风险企业向民间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此外,民间设有52个信贷担保公司,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了全国性信贷担保协会,它们共同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英国:从1981年开始实施“信贷担保计划”,银行向高技术企业提供贷款,如果高技术企业不偿还债务,贸工部将以2.5%的年息偿还债务,贸工部将以2.5%的年息偿还债务的70%。
3.3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政府为了鼓励私人风险投资的,将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率由1970的49%降至1980年的20%。这一措施的实施,使美国风险投资在80年代初期大约以每年46%的速度激增。1981年制定的《股票选择权促进法》,准许把股权作为对投资者的报酬,并把纳税环节由行使选择权推迟到出售股票。
英国:规定,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额达到10万英镑的投资者,将给予20%的减税。
法国:在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以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数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
3.4建立创业投资母基金
母基金,即“基金的基金”,不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而是参与发起创立新的专业性投资机构。
以色列:1991年政府启动了总值为1亿美元的“亚泽马(YOZMA)基金”作为创业投资的母基金,创立了10个2000万美元左右的可退出风险投资基金,吸引了机构投资者和私人资本2.5亿美元,由它运作及管理的资金达到50亿美元,极大地促进了以色列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其风险投资规模仅次于美国。
美国:1998年由美国最大的政府雇员养老基金成立的加利福尼亚新型创业投资基金,也是一种母基金,对早期阶段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已经超过20亿美元。
英国:2000年成立的英国高技术基金是支持早期阶段高技术企业发展的母基金。政府投入2000万英镑,带动的私人资本投资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额达到1亿英镑。
3.5发展支持高科技企业的资本市场
3.5.1建立创业板市场
美国:1971年建立的纳斯达克(NAS.DAQ)是世界上发展最为成功的创业板市场,使得许多中小企业在其助推下成为企业巨头。据估算,1990-1997年间,纳斯达克市场为美国高科技产业注入了近750亿美元的资金,是美国私人创业资本总额的2倍。
3.5.2设立与主板市场衔接的第二部
为解决主板市场上市标准高、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无法问津资本市场这个问题,普遍的做法是在证券交易所设立第二部,降低上市标准和门槛。
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二部仅要求上市股份400万股以上,新上市公司一般先在第二部挂牌,有了相当不错的表现后才有可能进入第一部;如果第一部的上市公司在业绩等方面的指标低于第一部的上市标准,则有可能降到第二部。
此外,还有一种做法是开设为有潜在成长性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柜台交易(OTC)市场。
3.6利用新的金融工具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3.6.1经营者期权
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经营者期权使企业的成长性与经营者的报酬直接联系起来,良好的经营业绩使企业的管理者从经营者期权的行权活动中获取丰厚的回报,从而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相一致,尽可能地降低委托代理成本。
3.6.2高新技术债券
美国:一些州政府发行过开发债券,并将所筹资金以低息贷款的形式贷给高新技术企业,然后用从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的收益偿还债券本息。有的政府还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3.6.3 知识产权抵押担保
硅谷银行对生物科技公司发放贷款采取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的办法。韩国: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识鉴别和定价制度,而且建立了信用担保基金,由该基金为所鉴定知识产权价值的一定比例提供担保。
4.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利用政府采购推动本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包括通过政府采购保护本国产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企业掌握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
4.1美国的政府采购政策
虽然美国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约国,但美国在政府采购中仍高度重视保护本国工业。美国政府的技术采购不仅份额大,且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并优先考虑由本国厂商供应。
——在支持高科技产业方面: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的航天航空技术、机、半导体的建立和发展,基本都是靠政府采购给予第一推动力。例如,美国半导体和计算机工业发展早期,由国防部和国家宇航局出面采购,有效地降低了这些产品早期进入市场的风险。以集成电路为例,1960年集成电路产品刚刚问世,100%由联邦政府购买。1998年美国政府的采购合同总额中,来自高技术企业的产品价值占35%。美国在政府采购中还通过“提高技术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和“技术法规变化”等技术壁垒政策,提高外国高技术革新产品进入的“门槛”,以削弱外国产品的竞争力。美国通过政府采购扶植了IBM、惠普、德克萨斯仪器公司等一批国际IT业巨头。美国西部硅谷地区和东部128公路沿线高技术产业群的迅速发展,与联邦政府的采购政策密不可分。
——在支持本国产业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的国内原材料和产品。在同等条件下,美国给予国内投标商10%~30%的优惠价格。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外报价中,如果本国供应商的报价比外国供应商的报价高出不超过6%的幅度,那么,必须优先交由本国供应商采购。美国1991年的《道路运输效率法》规定,各州接受联邦运输部补助采购机械时,必须有60%以上是美国产品,而且车辆最后须在美国国内组装。
——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报价中,本国中小型企业供应商可以享受比外国供应商高出12%的报价优惠。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先考虑中小企业。美国还建立了政府与私人投资进行联合采购的合作制度。政府采购法规定,对有发展前景的小型企业建立特别基金,每个合格小型企业可获得高达85万美元的政府采购合同;对该类合同的每1美元采购,协约私人企业就对该小企业做出自己的1——4美元的采购或投资合同,即最高达340万美元的采购或投资合同。
4.2韩国的政府采购政策
韩国政府为使高新技术产品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推动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市场,对高新技术产品实施政府采购制度。
——在支持高新技术产品方面:法律规定,科技部长及有关部门首长,为扩大新技术产品销售,可采取要求国家机关及地方政府、政府投资机构、接受政府出资和补助等财政支援的机构、其他公共团体等优先采购高新技术产品的措施。韩国对国产高速列车和核电站等公用事业装备,全部由政府购买,如高速列车,在引进之时政府就决定,在引进法国12台列车后,其它的34台全部采购本国产品。对市场竞争的汽车、计算机产品、政府规定,本国产品即使价格较高也优先采用。如清洁燃料汽车,2004年财政部以每台1亿韩元(高于市场普通车10倍的价格)带头购买了(首购制度)50台公司新研制的清洁燃料汽车,政府其它部门还准备采购几百辆。对一些中小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政府实施收购,并出资支持中试和产业化。对国有企业,政府也要求企业优先采购国产装备和其它产品。
——在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方面:法律规定,对中小企业生产的技术开发制品,政府要大力支持相关机构优先采购。通过综合评估认定,每年确定鼓励采购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品种目录。公共机关要参照本部门预算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采购中小企业产品计划,报国会审议后予以公布。
4.3澳大利亚的政府采购政策
——在保护本国产业方面:有关法律规定,在1000万澳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中,采购部门须在招标中按有关规定要求,列明采购项目对本国产业发展的影响。
——在利用国外技术产品带动本国的创新方面:如果外国企业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中标,那么则要求中标的外国供应商与本国企业或科研机构,就符合国内需求且具有持续性的研究项目,共同制定研究计划,或共同成立研究开发中心;或者要求中标的外国供应商就国内欠缺的管理、运行、检测等技术,提供培训服务,为国内企业实现技术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培训专业人才。
——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法律规定联邦一级采购合同的10%要授予中小企业,并责成联邦财政部对这项规定的落实情况每年进行调查。1999年,中小企业获得当年合同数的55.1%,占全部合同金额的27.3%。
4.4其它国家政府采购政策的主要内容
英国:
——规定政府部门、政府实验室、国营公司在计算机通信器材等采购上,必须从本国公司购买。
——规定从2004-2005年度开始实施一项新政策:占政府研发经费总量2.5%的科研活动,要从中小企业“采购”。
印度:规定在安全、军事、国防政府部门必须采用国产软件。
5.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政策
日本和韩国是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面最为成功的国家。
5.1日本
日本的技术引进政策一直与产业政策的步伐保持一致,受到政府统一严格的管理。日本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有关技术引进和消化消化吸收创新的和政策。
5.1.1技术引进遵循严格的标准和原则
20世纪50年代,日本制定了4项标准:一是引进的技术不能阻碍自主技术的;二是不能扰乱现有的产业秩序;三是不能使中小陷入困境;四是引进技术的企业在技术和资金上要具有将技术消化吸
收的能力。
日本企业在引进国外技术方面遵循着:“引进零部件能解决问题的就不引进单机,引进单机解决问题的就不引进成套设备,对工艺和技术的引进重于对设备的引进”的原则,政府也以“一号机进口、二
号机国产、三号机出口”作为技术引进的审批标准。
5.1.2注重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加强对创新的保护
在企业尚未完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产品竞争能力还不能与外国商品抗衡时,政府就运用外汇管制和控制关税率等手段来抵制国外有关商品进入本国市场。20世纪60年代,日本大量需要银行专用
机与机票预订专用计算机,而国产计算机难以满足要求,国此日本政府规定,对本国尚未形成生产能力的中央处理器的进口关税为15%,而对国产外部设备的进口关税为25%,此外,日本《外汇和外贸管
理法》中规定,如果利用引进的新技术生产的产品,在其国产化后仍引进的新技术产品,在其国产化后仍未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能力时,必须限制进口同类产品,以保护本国产品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初,一些外国制造厂为了打入日本市场,利用极有利的延期付款条件,进行产品推销。通产省采取了抵制进口的对策。对国产机器设备的购买者给予长期、低息、延期偿还的贷款,以阻止
用同类技术生产的外国商品涌入,保证引进技术顺利消化、吸收和国产化。1961-1966年,日本政府决定在计算机产业中实施“战略产业租税特别措施法”,对购买国产计算机的企业实行特别折旧优惠,
对制造厂在更新机器时购买国产型号的机器给予一定的照顾性补贴。
5.1.3注重加强对消化吸收的经费投入
日本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技术引进费用增加了14倍,而用于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费用却增加了73倍,其消化吸收费用是2-3倍。日本各产业部门从国外购买技术专利的费用总数与消化吸收这些
技术专利的研究费用总额之比平均为1:7,即平均花1美元引进的技术要花7美元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效果:日本的钢铁、机械、半导体、电视机、微技术都是从国外引进的,但经过日本的改良创新后很快赶上或超过技术输出国,成为日本的支柱产业。据日本科技厅统计,在1950-1966年间,在1500
家公司中有83%对引进技术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5.2韩国
韩国走出了一条“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
5.2.1选择引进技术的标准和要求
第一,至少每年能出口10万美元以上的产品;第二,能适应产品质量和性能指标的技术;第三,选定主要原材料;第四,掌握本地区的技术水平;第五,做到了解技术发明国、技术拥有国以及使用这种
技术的行业的名称和地点;第六,注意引进技术的时机。对战略性的重大技术,只能引进一次。
5.2.2政府组织制订引进消化吸收的方案
在技术引进之前,一般成立由相关产业部门牵头,科技部、贸易部、人力资源部、企业代表和科技专家参加的论证委员会、研究制订从何处引进、如何消化吸收、如何自主创新、谁是用户的一系列计划
,并组织相关政府部门的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一起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如高速列车技术,经过对日本、法国和德国3个国家技术的比较论证,最终决定引进法国的技术。政府在此方面发挥了强势的组织、协调和干预作用。政府于1995年成立了韩国铁路研究院,并组织包
括集团在内的22个企业参加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1996年引进法国12辆时速达到300km的高速列车时,政府就决定今后采用以消化吸收为主的国产化列车,目标是到2005年研制成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时速高达350km的高速列车,并要求在其它的一些技术指标上超过法国,力争向和美国等国家出口。
5.2.3实施引进技术再创新计划
韩国政府对计算机、材料工程、遗传工程、信息通信等新兴领域的引进技术采取再度开发计划。规定企业引进技术必须留有同等费用用于消化吸收,缺乏消化吸收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研究开发机构开发
。此外,韩国政府还采用风险投资方式帮助企业承担引进风险,向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的企业提供长期贷款和税收优惠,尽量满足引进技术企业消化吸收的原材料需求。1960-1984年韩国共引进3073
项技术,其中得到消化吸收的技术占70%。
5.2.4政府对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进行资助和税收优惠
韩国政府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投入的比例大致保持在1:3的水平。据统计,1968年,韩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总费用达到17亿美元,其中政府占19%。近年来,韩国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及资助等办
法,帮助每人私人企业引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例如,企业因引进技术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专利权使用费)在5年之内均可免税,有180多家私人企业的研究所得到了政府的资助。
效果:韩国汽车产业是一个消化吸收并再创新的成功案例。在电子信息产业方面,韩国政府投入巨资,组织科研部门和产业界对引进的美国技术进行创新。1996年到1999年,韩国在世界上建立第一个移
动通信CDMA2000的商业示范网,从1996年到1999年,韩国CDMA产业发展增长,每年的平均出口增长10倍。更值得关注的是,目前,韩国已经在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领域从以引进消化吸收为主的创新转向
以未来前沿技术自主创新为主的阶段,用科技创造新的产业。在以纳米级微电子、光电子、纳米材料、下一代技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相结合的医疗技术、燃料电池技术等方面,几乎处在与欧美
日等发达国家同一水平。(未完待续)
6.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相关政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有美、日、法、韩、印等十几个国家提出并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6.1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日本:2002年,日本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了日本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了日本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目标。
韩国:2004年,韩国政府对知识产权局的职能进行了重新部署,建立更加有效的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的知识产权体系。
美国: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把新兴的技术形式纳入知识产权限保护范围,如在功能基因方面专利申请已达4000多项。
6.2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加快专利审查速度
美国: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台了《拜一杜法》、规定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小企业、非营利机构(包括大学)所获得的研究成果由小企业和非营利机构所有,参与研究的研究人员可以分享利益,允许研究
机构有偿向产业界转让技术。
英国:将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归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改为归项目研究机构所有,使研究机构成为该知识产权的管理者和经营者。
日本:缩短专利审批的年限,“到2013年缩短为11个月,达到全球最高水平”。
法国:法律规定:“鼓励创新企业使用发明专利,从1997年起研究人员以发明专利作为资本入股参与企业的创建和开发,其专利使企业获益的,其利润的征税可延缓5年执行”。
6.3发展中国家保护传统知识的意识明显加强
泰国:政府有权宣布某一传统泰药处方为国家处方,宣布后该处方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凡将国家处方用于商业目的生产或研发,都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对严格侵权行为可给予刑事制裁。
印度:印度政府2003年3月通过了《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NBSAP)。在国际植物基因资源公约(在国际植物基因资源公约(TTPGR)范围内,印度将要求享有一个知识产权自由区,并将寻求
增加一个分享独立知识产权利益自由区,并将寻求增加个分享独立知识产权利益(包括非货币利益)的条款。
菲律宾:帮助原住民社区获得关于植物及其药用性质的传统知识的所有权。
7.科技人才政策
各国都十分重视科技人力资源开发,制定了许多相关政策。
7.1培养科技人才的国家战略和措施
美国:美国在重大科技研究计划的实施中强调与研究相结合,把在研究中培养复合型研究人才作为计划的目标。
英国:皇家学会2002年启动了“以高薪和资助为核心的”人才吸引计划,旨在增强英国科学家在本土发展的信心。
日本:日本政府从2002年开始实施为期5年的“240万科技人才开发综合推进计划”,实现到2006年培养240万精通IT、环境、生物、纳米、材料等尖端技术人才的目标。
韩国:韩国2001年制定了“国家战略领域人才培养综合计划”,宣布在4年内培养信息技术、宇航技术和文化产业技术6个战略领域的40万名优秀人才。
7.2积极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团体
德国:到2002年底,马普学会建立了49个“青年科学家独立研究小组”,青年科学家可在良好的学术氛围中,独立组织和完成科研课题。
新加坡:在实施2001~2005年第三个国家科技计划中设立“奖学金计划”,拨专款加强对研究人才尤其是本国年轻后备研究人才的培养。世界上顶尖的20所名牌大学在读研究生或博士后是接受资助的最佳
人选,无论是否新加坡人,获得资助后,都须保证在新加坡工作2-4年。
印度:2003年制定了“青年学者快速追踪计划”,鼓励青年科研人员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开发高质量的科研,为期3年,资助金额为100万卢比。
7.3研究机构与大学合作共同培养人才
美国:历来有国家实验室与大学共同培养研究生的传统。
德国:赫姆霍兹大科学中心每年为来自大学的450位青年学者提供进入最新技术和尖端科学领域的机会。
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KIST)自1990~2002年,通过“与一流大学合作教育培养计划”培养了848个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
7.4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制度
7.4.1采用任期制、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促进人员流动
美国:政府研究机构多采用任职年限制,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H)采用前后11年的连续评议淘汰机制,最终能成为固定科研人员的约占5%。
德国:国家科研机构多采用任用限制,分为长期聘用人员和限期聘用制人员,如果限制聘用人员在6年内未获得长期职位,则必须离开教学和科研岗位转入公司或企业工作。
7.4.2实行严格的评估、考核与晋升机制
美国:NIH科研人员经过激烈竞争进入“tenure track”方有资格参与终身研究员的竞争。在“tenure track”6年的任期内,要定期接受科学顾问理事会的评估,在任期内未升入终身研究员者必须离开
NIH。即使获得了终身研究员职位,每4年仍然要接受科学顾问理事会的评估以决定是否提级。
7.5鼓励中小企业聘用高学历人才
意大利:法律规定,对中小企业聘用博士学位的人员,期限超过2年的,对每个聘用合同提供了7500~30000欧元的支持;对于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生,按奖学金额的60给予支持,最多2.5万欧元。
7.6积极吸引国外科技人才
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始就多次修改移民法,规定可不考虑国籍、资历和年龄,一律允许专业方面的“精英”优先进入美国。1990年开始实施为期6年的临时工作签证“H-IB签证计划”,允许有特殊专长
的外国人到美工作。
印度: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储备局,为回国的科技人员在找到正式工作前为他们临时安排工作。早在1963年,印度政府就授权所有科研机构设置一定数目的超余岗位,使回流的科技人员有职位。
8.促进军民结合的政策
8.1加强军民结合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
美国:在国家决策和宏观调控层推行军民结合的机构主要有国会、总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总统科技政策局等,主要通过发布相关的政策和计划来指导和组织军民一体化的实施。
法国:将其国防政策与其它、和社会政策同时考虑,国防工业计划是政府在国防部武器装备部经济与财政部、工业与外贸以及运输等部门之间综合而形成的。
德国:德国国防部系统基本上不设科研机构,国防科研工作主要由私营国防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业界的研究机构承担。国防部加强与主管民用科研的联邦研究与技术部的合作与协调,并促进工业界
参与军民两用技术的开发。
8.2通过立法和规划加强军民两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美国:美国国会1992年制定了《国防技术转轨、再投资和过渡法》,推动军用技术转民用。
美国1998年制定了《国际授权法》,该法规定国防部必须加大对军民共用技术发展的投资力度,1998年将国防应用研究经费的5%用于发展军民共用技术,1999年上升到7%,2000年达到10%,2001年达到
15%。
俄罗斯在1998年的《1998~2000年国防工业军转民和改组专项规划》中,要求在航空航天、电子、通信设备等工业部门,要特别优先采用军民两用技术。
8.3通过重大工程或计划实现军民科技活动的结合
美国:制定了技术再投资计划(the Technology Reinvestment Program, TRP).该计划是政府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开发的典型政府。TRP是一个竞争性的、成本共担的基金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承担
国防合同的单位开发民用技术。1994年美国国防部拿出202亿美元用于这上计划,确定的主要“军民两用技术领域为:平板显示器(flat-panel dis –play)、高速计算机和材料研究。
法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法国政府实施国家大型技术计划发展军民两用高技术,以确保法国高技术产业在国际上的领先地位。所实施的大型技术计划包括“航天计划”、“航空计划”、“核能计划
”和“电子、信息和通信计划”等,其中大量的技术是军民两用技术。这些计划由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同承担。
英国:国际部将承担的约1/3的预约工作作为“军外研究”转包给工业界和学术界(目前每年约1.7亿英镑)。
8.4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参与军民两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美国:国防部在每个财年都努力使小型企业占国防部国内合同总额的比例保持在一定水平之上,以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
法国:国防部建立了与中小企业的联系机制,及时向它们通报军品发展计划,提供参与计划的机会,并为中小企业保留一定比例的研究计划。
日本:向中小企业提供每年度需求项目订货信息,还对军品产值在企业销售额中,占比重较大,拥有自行研制的独特技术或诀窍的中小企业尽量做到分散订货,让中小企业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军品订货。
8.5推动军民领域科技资源的共享和信息交流
英国:国防部参加了涉及科学、科研、技术、装备和工业许多部门间的小组或工作委员会,加强与政府其它部门基础性研究的交流与合作。
德国:总装备部经常与民用科研的管理部门协调,共同规划预研工作。同时,德国建立了统一的研究课题数据库,避免了军民科研之间的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