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与劳工标准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秀梅 时间:2010-06-25

【内容提要】国际贸易日益受到劳工标准的影响。在世界贸易组织(WTO)谈判中已将“核心劳工标准“列入WTO将要讨论的内容之一,而对这个问题成员国之间争论激烈。我国应该积极参加WTO劳工标准问题的谈判,争取对家的利的安排,同时对SA8000及其他一些劳工标准,我国应该在劳动法和公共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条件地接受,促进劳工权益保护,但同时应努力防止其负面影响。

  【关键词】WTO 劳工标准 社会条款 贸易

  近年来,劳工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正在日益深入,这种影响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民间层次上是发达国家的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要求进行社会责任验证如SA8000认证;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纷纷以是否取得公司社会责任认证作为取得定单的条件,提高了发展中国家企业出口的门槛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中对劳工标准的要求。在双边和区域贸易条约与协定中规定劳工标准方面的条款也已经成为一个趋势。这均推动着WTO中劳工标准问题的发展,使劳工标准问题进一步走向多边领域。


一、社会条款与核心劳工标准的争议与谈判:从GATT到WTO

  1999年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第三次部长级会议上,关于劳工标准的激烈争论使贸易与劳工标准的关系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为人们开始重视。但是,将贸易与劳工标准进行挂钩则要早得多。早在1948年拟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里规定了公平劳工条款:“成员国认可,所有国家在维持与生产率有关的公平劳工标准上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允许改善影响生产率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认为,由于出口生产上的不公平的劳动条件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困难,因此每一成员国应该采取一切必要的和可行的行动在其领土上取消这样的条件。后来国际贸易组织的成立流产,代之以GATT。

  在GATT中,1953年美国国务院非正式提议应在GATT中列入禁止不公平劳动的条款,但是因为对所谓“不公平”的标准未达成协议,故美国的建议未被采纳1978年东京回合谈判,美国政府曾经非正式提出建立一套国际公平劳动基准制度(InternationalFairLaborStandards,IFLS)。1979年美国又正式提出一项建议,主张在1991年进行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应考虑两项基本的国际劳动基准,即:禁止一国的出口,采取较其他部门低的劳动标准;对危及生命的有毒物质,应建立一套全面最严格之暴露水平。但也未被采纳。1993年,在第8轮“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马拉喀什会议上,美国又提出应在国际贸易规则中设立“社会条款”,也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抵制。1995年GATT被WTO取代,这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劳工问题的多边化提供了良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即将结束时,美国等提出要在WTO中纳入劳工标准条款。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再次提出应将以劳工状况和劳工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核心劳工标准作为大会的议题。会议上经过激烈的讨论,最终将“核心劳工标准”问题作为新的议题列入会议达成的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中。就劳工标准与贸易的关联性而言,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但至少已经把国际劳动标准透过国际贸易问题凸显出来。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第三次WTO部长级会议上,劳工标准成为争论的焦点,发达国家坚持必须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而发展中国家则因担忧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的结果是使其成为发达国家进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故坚决反对。会议争论激烈,但因分歧太大,西雅图会议对劳工标准的讨论无果而终。在2001年11月召开的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多哈会议上,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仍然对是否在WTO协议中将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存在严重分歧,会议对其未作讨论,会议宣言中也未提及这一问题。但是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劳工标准问题被列入发展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因此,可以预见,在今后WTO的框架内将会对设立核心劳工标准的问题进行讨论。


二、社会条款及其含义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在WTO的贸易协议中写入“社会条款”,所谓社会条款(social clause)是美国的发达国家主张的在贸易协议中应当规定关于保护劳工权益的条款,若缔约国违反该条款,其他缔约国可以对其进行制裁。社会条款通过将贸易与劳工权益保护联系起来的方式,以促进主要包括劳工权利在内的社会权的实现。因为其促进社会权实现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违反规定的缔约国进行贸易制裁实现的,客观上具有贸易壁垒的效果,形成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因为国际贸易中有以保护环境限制贸易的“绿色条款”,有人将社会条款称为“蓝色条款”。

  社会条款的概念是针对“社会倾销”(socialdumping)提出来的。所谓“社会倾销”是指一个高工资水准的工业化国家进口了价格相对低廉的外国产品,而这些产品之所以价格低廉的原因是出口国劳动力价格低廉及未能提供合理的工资或者未能给工人提供合理的劳动环境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所致,对进口国而言,出口国的行为构成倾销,因为它使进口国的企业竞争力降低并可能会造成就业机会的减少。这也是为什么发达国家极力主张将贸易与劳工问题挂钩的原因,他们认为现行的国际贸易体制允许并鼓励了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进行“社会倾销”。这中间,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美国最大的工会组织劳联——产联就是积极支持和推动美国政府在WTO中提倡和推行社会条款的主要力量。因此发达国家主张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背后,其贸易保护主义的动机是不容置疑的。


三、关于WTO核心劳工标准的问题

  美国在1993年在马拉喀什会议上提出了多边贸易中列入社会条款,1996年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美国又提出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引进一个劳工问题的工作程序,并建立一个劳动标准工作小组,这个国家遭到了包括英国等工业化国家的反对而未成功,但是,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中对劳工标准作了声明:“我们重申我们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动标准(CoreLaborStandards)。但国际劳工组织是设立和处理这些标准的权威机构,我们确认我们支持其提高劳动标准方面的工作。我们相信贸易增长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带来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有助于提高这些标准。我们反对利用劳动标准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并且同意这个问题不能影响一些国家——特别是低工资的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在这方面,我们注意到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ILO)秘书长将会继续他们目前的合作。”宣言中提到了“核心劳工标准”的问题。从这个宣言可以看出,WTO实际上是支持公认的劳工标准的,只是认为国际劳工组织才是这方面的权威机构,应该由国际劳工组织在这方面起主导作用,WTO将与国际劳工组织在促进提高劳工标准方面展开合作。这为以后在WTO讨论劳工标准问题留出了空间。

  不过,对于到底什么是“核心劳工标准”,实际上并没有清楚的一个届定,经济合作组织(OECD)在其一份报告中认为,只有一小部分劳工标准才属于“核心劳工标准”,这些标准是经过精心选择的,他们共同组成了一个人权保护整体,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消除剥削性的童工、禁止强迫劳动、反对就业歧视、结社与谈判自由。而国际劳工组织实际上很少使用核心劳工标准这个概念,而代之以“基本劳工公约”(FundamentalILOconventions),所谓基本劳工公约指的是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承认的8项最基本的劳工公约,这些公约对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来讲,不管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如何都应该遵守,因为这是争取改善劳动条件所必须的,这些劳工公约也可以分为四类:(1)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的公约,包括:1948年《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公约》、1949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2)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包括: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59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3)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包括: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4)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约,包括: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比较经合组织(OECD)的核心劳工标准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劳动公约,可以发现它们是基本一致的。由于国际劳工组织在国际劳工问题领域的权威性,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劳工公约应该就是通常所讲的“核心劳工标准”。

  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仍在继续努力以使WTO被纳入核心劳工标准。WTO是一个开放性的规则体系,随着经济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的发展,会不断有新的议题进入WTO的体系,并发展成为新的规则。劳工标准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尽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但是,劳工标准正在一步步地被纳入多边贸易领域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我国对此必须积极应对。


四、WTO体系内对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问题的对立与冲突

  WTO社会条款的产生,是经济全球化中社会经济矛盾的在贸易领域的集中反映。在WTO体系内将贸易与人权挂钩的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议,而且对立严重。

 

  发达国家主张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主要原因是:(1)保护劳工权利,促进人权保护的考虑。全球范围内损害劳工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改变这种现象,推行一个普遍性的劳工标准是有必要的,而这需要在一个国际框架内实现,WTO是全球最大的贸易组织,正是一个合适的国际框架。《联合国人权宣言》、《权利与公民权利国际公约》、《、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作为普遍性的国际条约,其某些条款直接或间接影响着WTO的运行。同时人权的某些原则已经被视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因而对WTO成员和WTO组织本身都具有约束力。因此,WTO和人权之间存在着可协调性,有必要在WTO体制内导入劳工标准等人权保护规则。(2)在国际贸易中引入劳工标准,可以有效防止各国为了出口而竞相降低劳工标准的现象。劳工标准与贸易之间关系问题的核心实际上就是一个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问题。在国际贸易中一国企业以延长工人劳动时间、降低工人工资等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产生成本,从而在出口竞争中取得比较优势,而以这种方式取得的比较优势对竞争对方或进口国的同类企业是不公平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要建立一个普遍性劳工标准的原因,将社会条款纳入到贸易协定中或在贸易协定中规定劳工标准有助于消除剥削劳工导致的不公平竞争。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极力主张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原因即在于此,这些工会组织在民间层次上积极推动社会责任标准,同时积极游说政府在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和在WTO中纳入劳工标准条款,其中最著名的当属美国的劳联-产联。(3)弥补国际劳工组织的脆弱性,因为现行的国际劳工标准体系尚不完备,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靠道德说教和自愿遵守国际劳工组织的基础劳工公约,基础脆弱,客观上使违背劳工标准成为普遍现象,而且没有改善的动力,因此有必要在WTO中引入劳工标准,通过贸易与劳工标准相联系的方式,以促进各国遵守劳工标准,并弥补国际劳工组织的不足。

  广大家则普遍反对将劳工标准联系起来并在WTO体制内引入 所谓核心劳工标准,其主要理由是:(1)强制推行劳工标准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构成一种新的贸易壁垒,是发达国家实行的一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迫使发展中国家提高劳动成本以降低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是经济上的霸权主义,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他们已经尽其所能改善劳工条件和保护劳工权益并取得很大的成就,发达国家必须正视这一点。发达国家的企业利用处于国际水平供应链的上游的优势,对处于供应链下游的国家既压低贸易价格又要求较高的劳工标准是不现实的,故坚决反对将贸易与劳工标准进行挂钩。(2)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结果将使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优势不复存在,使其在国际竞争中更加处于劣势地位,这将进一步加大南北差别。(3)在WTO中将劳工标准与贸易问题相联系,实际上是将本应属于国际劳工组织所管辖的事项纳入到了WTO体制,有越俎代庖之嫌,故反对WTO将其纳入自己的讨论议题。发展中国家认为,国际劳工组织是目前WTO成员国承认的有权规范和统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国际组织,其主要是通过建议方式执行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其效力来自于它广泛的监督职能,若像美国等国家建议的那样以贸易制裁的方式强制推行所谓核心劳工标准,就违背了国际劳工组织建立的原则,广大发展中国家会对此心存顾忌,而这将会销弱劳工标准被广泛认同的基础,效果是适得其反。(4)目前国际贸易的现状是发展中国家处于国际供应链的下游,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在贸易中的极力压低价格已经使得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几乎没有进一步降低成本的空间。这正是“道德贸易”的最主要缺陷:在最低贸易价格和社会责任之间,发达国家的多数企业实际上还是选择了前者。这也是为什么发达国家进行“社会责任运动”和推动核心劳工标准总是给人作秀印象的根本原因。实际上,只有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和收入的提高才能促使劳工标准的提高,发达国家应该继续在贸易中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和支持,以使发展中国家具有改善劳工状况的能力,而不是以贸易制裁的威胁迫使发展中国家遵守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一个“核心劳工标准”。


五、对WTO劳工标准问题的应对

  1、正确认识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问题

  如前所述,劳工标准问题正在从民间、双边和区域协定、WTO多边贸易组织三个层次对国际贸易产生巨大的影响。对此,我国应有正确认识。首先,应该意识到对劳工标准问题的强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是极具有进步性的。而我国加入国际人权条约后我国在劳工保护方面的义务要求我国按照条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工权益保护,提高劳工标准。而比较SA8000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劳动法在劳工标准方面的规定有的甚至比SA8000的规定还要高,如在劳动时间问题上的规定。因此,在与和公共政策不相冲突的范围内我国应该接受其中的一些人权标准。其次,必须认识到我国企业大量存在的漠视、侵害劳工权益的事实,这必须被改变。有批评说,我国飞速发展的制造业其实相当程度上是建立在牺牲民工身体健康、牺牲利益和整个国家的和谐发展的基础上的,必须终结劳动力廉价的时代。今年春天以来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出现的“民工荒”也从侧面说明了这一点。2004年9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发布的《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中承认:劳工工资缺乏吸引力和劳动条件差是导致制造业工人流失的重要原因,中国廉价劳动力的模式已经难以为继。另外,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发达国家以劳工标准进行贸易保护的一面,认清其利用WTO和双边贸易协定实施核心劳工标准而进行贸易保护的动机,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

  2、劳动部门必须严格劳动执法。我国现阶段劳动部门的劳动执法不力是我国劳工权益大面积受侵害的原因之一。政府劳动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应该改变牺牲劳动者权益的经济增长模式,切实重视劳工权益保护。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很多地方政府在GDP的压力下在招商引资中以廉价的土地和廉价的劳动力作为吸引外资的手段,对劳工权益保护未尽到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必须认识到“牺牲劳动者权益的经济增长是不道德的经济增长”,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对企业在客户要求下参加SA8000等形式的社会责任认证,政府不必过多干预,但是若外国政府明显是为了实施贸易保护而强制要求该国企业对供应商实施社会责任验证,则我国有必要根据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等展开调查,实行相应的贸易救济。

  5、坚持应由国际劳工组织解决关于劳工标准和劳工权益的国际保护问题,同时积极参加WTO劳工标准问题的谈判,力求取得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制度安排。

  WTO是一个动态的开放性的体系,其已经将劳工标准问题列为WTO的将要讨论的议题,作为成员国,我国应该积极参加WTO关于劳工标准问题的谈判,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起,坚持由国际劳工组织在国际劳工权益保护和劳工标准领域的权威性,力陈反对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理由,反对在将劳工标准问题纳入WTO体系的多边国际贸易规则,若形势发展必须将劳工标准纳入WTO的贸易规则,则应争取在谈判中取得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制度安排。而且在WTO的有关谈判中,应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坚持在保护劳工权益和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注释与

  [1]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2]关怀.劳动法学[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6.

  [3]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谭深,刘开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M].北京:社会文献出版社,2003.

  [5]刘文华.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回避[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6]王家宠,国际劳动公约概要[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

  [7]薛荣久.中国加WTO综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