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的作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高婷婷 时间:2010-06-25
摘 要 我国风险投资业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与世界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众所周知,风险投资的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文主要从政府作用的角度考虑,通过分析美国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的作用,得出几点启示。
  关键词 美国政府 风险投资 启示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作为一种资本组织形态,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当时美国和欧洲的投资集团贷款给美国,主要以铁路、钢铁、石油及玻璃等新兴为主要投资对象。1946年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的成立作为里程碑事件揭开了风险投资的序幕,风险投资在美国迅速发展并逐渐遍及其他国家。然而直到现在,美国仍然是世界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楷模,任何一个国家的风险投资业都不及美国的发达和完善。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分析美国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的作用,借鉴美国的经验以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
1 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情况
  从1946年ARD公司成立至今,美国的风险投资业经历了50多年的,已经形成了健全的风险资本市场体系。尽管这期间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诸如70年代衰退、越南战争、本世纪初世界经济不景气及9﹒11恐怖事件等的影响,风险投资发展速度几次下降,但从总体上看,美国风险投资历年仍呈增长趋势,培育出一大批像数字设备(DEC)﹑英特尔公司(Intel)﹑微软公司(Microsoft)﹑苹果(Apple)等,为美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美国斯坦福大学国际研究所所长米勒曾经说过:“在技术研究的早期阶段,由于风险投资的参与和推动,使得科学技术研究转化为生产力的周期由原来的20年,缩短了10年以上。”
2 美国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的作用
  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形成和发展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宏观层面看包括﹑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从微观层面看,则是各个经济主体的共同作用,包括政府﹑投资者﹑风险投资家﹑创新企业等。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历程中,风险投资的发展同政府的促进﹑支持作用是紧密相连﹑息息相关的。
2.1 环境的支持
  一个完善的市场应当有一套与之相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保护投资者和创新企业的利益,鼓励和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1)有关资通的法律法规。美国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非常广泛,包括政府提供的官方资本以及养老金﹑捐赠﹑公司﹑私人﹑保险公司和国外资本。为了扶植风险投资,支持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Act),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政府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政策,向其提供优惠贷款;197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允许一定比例的养老基金进入风险投资;1982年里根政府签署《小企业发展法》规定,研究发展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的1.3%用于支持小企业的发展,还可以为每个企业提供一定资金用于可行性研究﹑市场研究或用于购买小企业生产的产品等。
  (2)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对于许多创新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诸如专利权﹑商标权等几乎是他们唯一的财产,于是知识产权法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护技术创新项目﹑保护投资者和企业家的利益就是至关重要的。美国对于其本国专利权的保护在世界上可谓是最全面﹑最有力的,为了促进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的发展,美国在﹑集成电路﹑商务﹑信息技术等许多方面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如《半导体芯片保护法》﹑《高性能机与通讯法》﹑《高性能计算机与高速网络应用法》等等。
  当然,美国政府还制定了许多其他方面的法律,如有关企业制度﹑政府采购﹑激励和分配机制﹑政府监管﹑信息服务﹑二板市场等等。美国风险投资业的成功经验的实践表明,完整的法律体系是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
2.2 优惠政策的支持
  为了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美国政府采取多种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优惠贷款﹑政府信用担保﹑税收优惠﹑加速折旧等手段,前面已经提到了政府的优惠贷款以及信用担保,这里不再赘述。在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过程中,在很多方面税收政策起着很大作用,例如由于1969年美国国会将长期投资的资本收益税由29%提高到49.5%,而且对雇员的股票期权收益的处理也发生变化,即当期期权的实现要交税,而不是等到股票出售时才交税,这造成风险投资的投资报酬率大大减少,风险投资额由1969年的1.71亿美元锐减为1975年的0.01亿美元。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内收入法》,将资本收益税从49.5%降至28%,1981年又通过《经济复兴税法》,将资本收益税再次降至20%,同时通过《股票期权激励法》,法规允许创新企业和风险投资基金重新采用以股票期权作为酬金的做法,即创新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的收入如果是股票期权,这部分收入可以暂时不纳税,课税期限将被推迟到股票出售后,这样风险投资业再一次迅速发展起来。1997年美国政府采取税收减免行动,在今后10年内对小企业将有数十亿美元的税收减让,减少投资所得税率鼓励了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2.3 文化环境的支持
  美国风险投资业的与其文化环境是密切联系的,而文化环境的形成和发展与政府的支持又是分不开的。
  (1)美国是一个高度个人主义的国家,鼓励冒险和创新。众所周知,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双重特点,成功率非常低,素有“成三败七”之说,因此必须在政府的支持下,才能形成一个有利于其发展的文化土壤。例如,美国的《破产法》给予那些曾经遭受破产经历的家以重新开始的机会,破产经历并不构成任何障碍,反而被视作为他们开创新公司的一笔宝贵财富,这就极大的增强了全民的创新精神。而在亚洲和欧洲许多国家,企业破产被认为是一种耻辱,同时也可能摧毁一个企业家的发展前途。
  (2)美国政府非常重视人才的培养,增加经费似乎是永恒的主题。美国为了适应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对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进行了大胆改革和创新,注重对学生个性﹑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着力培养“通才”,建立起跨学科的研究中心。同时把加强教学、科研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作为高校的重要任务;把世界、地理、国际和贸易等在全球竞争中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把大学作为引进人才、引进技术和吸收世界文化精华的重要窗口和渠道等等。
3 由“美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得出的几点启示
  我国的风险投资同发达国家相比,尚处在起步阶段,要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运作,推动风险投资事业的飞速发展,借鉴国外尤其是美国的经验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看到,即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美国,其风险投资业自开始到现在,始终得到了政府的支持。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得出了以下几点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启示。
3.1 建立健全的法规体系,保障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条例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说我国虽然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配套条例如《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但却没有专门就知识产权制定统一的法律;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制度的法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存在一些与风险投资发展不协调的地方;禁止养老基金﹑保险金和银行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等等,所有这些都要求政府加以修订和完善,弥补法律缺口,其中某些可以参照美国的有关规定。
3.2 转变政府职能,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风险投资领域
  政府资本作为风险投资主体,应当只是一种形成和发展风险投资过程中的过渡形式,从长远来看应当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的过度干预必然成为风险投资发展的桎梏。政府应当逐渐淡化风险资本资金重要供给者的角色,转向市场建设以及管理主体。目前我国储蓄存款余额庞大,今年的统计结果表明:今年前7个月,居民储蓄存款(含外币)增加10 387亿元,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21 093亿元,同比增长14.2%,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引导这些民间资本流向风险投资领域。
3.3 采取“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发展战略
  由于我国风险投资尚处在起步阶段,缺少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资源,因此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国外风险资本进入,同时提供全面的法律﹑市场支持。比如降低外资创办投资性公司的门槛,采取措施改变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双重征税和税负不公平的现象,改革教育体制,培养“通才”,解决“人才短缺”的问题等等,只有这些问题逐步解决了,国外风险资本才会大量进入我国,而不是像现在这样驻足观望。同时,国外拥有完善的市场﹑充足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及高尖端的人才,因此政府应当鼓励国内的企业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目前,我国已有11家公司在NASDAQ上市,其中包括亚信控股﹑网易公司﹑搜狐公司﹑TOM在线等。不仅如此,国内的风险投资公司也可以投资于美国的风险投资基金,以获得高水平的风险投资技巧和经验。
  在我国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初期,政府除了大力支持和实行倾斜政策外,还必须借鉴国外尤其是美国的经验教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促进特色的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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