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内涵与性质的再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耀森 郎永建 时间:2010-06-25
摘 要 为了准确地理解我国的非公有制,认为应突破传统认识,扩大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同时在分析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时,应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提出了判断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两项基本原则。并用此原则具体地分析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
  关键词  非公有制经济 内涵 性质

  建国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历了曲折坎坷的历程。理论上,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突破了“对立论”和“有害论”的传统观念,进而确立了“补充论”和“有益论”的新观念,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对传统所有制理论作了重大突破,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认识从“补充论”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和“共同发展论”,使其实现了由“基本制度外”到“制度内”的变迁。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指出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在实践中,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生力军。尽管如此,但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急需我们加以澄清并解决的问题,如:在我国的经济实践中应怎样界定非公有制经济,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什么样的性质等等。鉴于此,本文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内涵和性质作些分析。
1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内涵
1.1 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理解的偏颇
  (1)传统意义上的非公有制经济范围过窄。一般认为,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三种经济成份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不大,同时其影响力与公有制经济相比也还较小,非公有制经济并没有构成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传统认识上的偏差会在实践中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束缚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如果仅限于此,这不但会阻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谈不上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而且也会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
  (2)人们通常认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混合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但并未将其看作也可能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是当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现其非公有制经济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其不属于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我国将此借鉴为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并未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看作也可能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种有效形式。这就有可能造成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处于一种低水平的发展层次,妨碍其借助股份制这种有效的方式来实现高水平、规模化的发展及进行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层次扩张,这不但会妨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上规模、上档次,而且最终也会影响我国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
1.2 正确认识和界定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内涵
  (1)在理论认识上,应拓展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还应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私人所有部分。例如,股份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济等企业中的私人所有部分,具有明显的非公有制属性;在股份制中,确定其所有制性质的关键是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私人控股的,具有明显的非公有性,应属于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在合作制经济中,确定其所有制性质的关键是看谁是主要投资者,主要投资者是私人的应属非公有制经济。
  (2)在实践上,应将股份制、合作制看作是能够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并提倡和鼓励其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股份制、公司制和集团化方向发展,鼓励其发展生产型、外向型和科技型、效益型企业。这样既可以促进和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的自身发展,又可以有效地吸纳需要重组、改造的国有资产,从而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更高层次上更大程度地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只有把科学的理论认识和正确的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结合起来,才能准确地理解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才能使其真正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生力军,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
2.1 判断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基本原则
  关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理论界有着较为激烈的争议,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和界定。具体说来,目前理论界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理解存在着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从总体上来说,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从具体来说,则具有二重性和可变性;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私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第四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中性的东西,哪一种所有制占统治地位,就依附于哪一种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第五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把它说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上述种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但又都欠科学。要实事求是地揭示现阶段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首先必须有一个科学的方法。只有具备了科学的研究方法,才能得出科学的研究结果。笔者认为,在研究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时,必须从总体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并以此为指导原则来进行研究。具体来说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一定成份的性质这一根本判断标准。马克思曾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从马克思的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要考察一种所有制的性质,离不开对生产资料所有者与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的考察。正是由于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方式的不同,才体现出一种所有制与另一种所有制的根本差别,才体现出二者不同的性质。由此可知,我们在考察和界定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时,离不开是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一定经济成份的性质这一根本的判断标准。只有坚持此标准才能透过表面现象客观地认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实质。
  (2)结合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条件及具体国情。在研究某一具体的经济问题时,必须将其置于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来考察。这不仅是一个方法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现实性政策性极强的问题。我们在考察和研究某一经济问题的本质属性时,必须以现存的事实为前提,以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条件为前提,不能仅靠理论推导和逻辑演绎,而是要将正确的理论与的实践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真实而客观地反映事物的面貌和本质。
2.2 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分析
  (1)个体经济。个体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最简单、最基本的形态,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者为基础、税后收入由劳动者自己所有的一种经济成份。这种经济形式,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上一方面始终保持着独立的经济形式;另一方面它始终没有取得过统治地位,而是一种依附于一定社会一定时期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并且受主导经济的影响和制约。它可以为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不属于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其本身并不具有社会性质的属性。就我国现阶段的个体经济而言,它在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中,不再是作为生产力的消极因素而存在,而是作为必不可少的有利于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整体优化,有利于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而存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个体经济本身不具有某种社会性质的属性,但是由于受我国公有制经济这种主导 经济形式的影响和制约,其已从属于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因而我国的个体经济已有了特色。
  (2)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和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私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私营经济这种经济关系中,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私营经济中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的使用者相分离,是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归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所有,是劳动者成为雇佣劳动者。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从本质上讲无疑是一种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但是它又不同于典型的资本主义经济。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的私营经济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控制和管理的特殊的资本主义经济形式,其存在和发展要受到我国政权的控制,要受到我国、政策等规范的制约、引导和管理,要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方向发展,要受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这种“普照的光”的制约和影响,使其内在本质中不利于社会主义的消极因素受到了抑制,而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积极因素得到了发展。因此,现阶段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的私营经济已不是那种纯粹的资本主义经济,而是有了中国特色,打上了社会主义的烙印。
  (3)外资经济。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达形态,是一种生产资料归外国资本家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我国目前的外资经济主要有三种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经济成份的性质这一马克思主义理论,我们可以看出外资经济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经济。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外资经济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接受我国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尽管现阶段我国外资经济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其必须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轨道内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化建设服务。因此,外资经济已具有国家资本主义的性质。这是从一般意义上来讲的,在涉及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就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须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面的性质,投资的比重及各自的权限来确定其性质。如是股份制企业,就要看控股权管理权掌握在谁的手中,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反之,则具有明显的私有性,是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
  另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私人所有部分,不能笼统地说其是私有,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判断其性质时,关键是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在这种经济形式中,如是国家和集体控股,则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反之,则具有私有的性质,属于非社会主义经济。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 张宗和.中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3 蔺国楷,剡永生.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J].兰州学刊,19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