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蔡 继 明 时间:2010-06-25
内容提要  本文剖析了当前有关价值争论中的4个似是而非的命题:(1)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无需证明;(2)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分配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进行的;(3)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决定的,在流通中实现的;(4)价值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中不包含任何使用价值原子。在此基础上,作者对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的价值理论进行了逻辑检验和经验验证,并运用广义价值论基本原理,论证了价值决定和价值分配的内在统一。

Abstract: This paper criticizes 4 specious propositions about current controversy on theory of value:(1)the proposition that labor is the only resource of value  needn’t  to be verified; (2) value is created by live labor, but distributed by ownerships of production factors; (3) value is determined in the process of production, but realized in the circulation; (4) value is a kind of social relationship, where there is no atom of use-value. Thus the paper verifies logically the theory of value of Adam Smith, David Ricardo, as well as Karl Marx, and demonstrates the unification of value determination and value distribution with General Theory of Value founded by the author.

关键词:价值定义,价值决定,价值分配

Key Words:the Definition of Value, Determination of Value, Distribution of Value

    当前有关价值和分配理论争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之间的关系。本文拟对广为流行但却似是而非的一些观点提出批评,在此基础上运用广义价值论基本原理,对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性展开论证。
    一、争论的前提
    为了避免无谓的争论,笔者首先对所讨论的问题及相关的假定前提做出必要的规定。
    1.本文所说的价值是指支配商品相对价格运动的
    价值一词有多种涵义和指代。本文所讨论的价值,是指商品的相对价格,但不是指随行就市的市场价格,而是指市场价格围绕波动的中心或重心,用西方学的语言,就是均衡价格 ,用马克思经济学的语言,就是交换价值的基础,用列宁的话说,就是调节价格运动的规律。 
    2.这里所说的分配是指功能性分配
    本文所说的分配,是指劳动、资本、土地以及家才能的所有者根据其要素所有权对国民财富的初次分配,即工资、利息、地租和企业家收入的决定,也就是西方经济学中所谓的功能性分配。至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不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3.对本文命题的解释
    本文所要论证的命题,即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有两方面的涵义:其一,价值(或均衡价格,或交换价值的基础)的形成以价值的分配为前提,而价值的分配又以价值的形成为基础,二者互为因果,必须通过同一个过程和机制而实现;其二,功能性分配是以各要素在价值决定中所做的贡献为基础的,或者说,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来自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中所做的贡献,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中,要素的报酬和要素的贡献是一致的。
    本文的命题既涉及单位商品的价值决定(即相对价格决定),也涉及给定单位商品价值的情况下,同一企业内部价值总量的创造及其在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在这一关系中,虽然价值的分配并不直接影响价值的创造,但前者是以后者为基础的。至于不同社会阶层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以及与之相关的收入再分配,与单个商品价值的形成和社会总产品价值的创造,当然没有直接的关系,正如一块蛋糕究竟在多少人之间按照何种比例进行分割,并不会改变这块蛋糕的大小一样。
    二、对若干似是而非命题的解析
    1.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无需证明
    许多研究者认为,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前提是坚持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似乎价值的惟一源泉是活劳动,这是一个无需证明或不证自明的公理。事实上,只要我们把价值理解为支配现实交换价值运动的规律,任何有关价值量决定的规律或定理,都必须经过逻辑证明和经验验证。
    有文章说,使用价值是多元函数,而价值是劳动的一元函数。(吴易风,1995)我们知道,使用价值是多元函数,不仅有古典经济学家如威廉•配第和马克思的经典论述 ,而且可以由柯布-道格拉斯等生产函数得到逻辑验证,还可以被农业、、采掘业中大量的经验事实所证明,应该说是一个无需证明或不证自明的公理。但是,价值是劳动的一元函数,尽管有经典作家的大量论述,但尚无任何逻辑一致性的证明,更很少有经验证据。
    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以鹿和海狸的交换为例说明价值决定,认为,1只鹿之所以能和2只海狸相交换,是因为捕获1只鹿和捕获2只海狸耗费了同量劳动,因此,“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确尺度(斯密,1972,第32页)。但是,他马上指出,上述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规律,只适用于“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之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而在土地私有和资本积累产生以后的进步社会,价值就不是由劳动时间,而是由工资、地租和利润这三种收入决定了。(参见斯密,1972,第42-44页)
    应该说,斯密对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命题既做了逻辑论证,也做了经验检验,结论是,劳动价值只适用于特定的时期和特定的条件,不具有普遍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一向批评斯密有两种价值理论,其一是劳动价值论,其二是生产费用论,并认为前者是的,后者是庸俗的(马克思,第26卷,第1册)。其实,斯密只有一种价值理论,这就是生产费用论,而上述两种价值规定不过是根据不同的前提假设而对生产费用的不同规定。
    古典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李嘉图一生都致力于建立一个逻辑上前后一致的劳动价值论,不幸的是,他的劳动价值论充满了逻辑矛盾:其一,把价值规定为由最不利的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耗费决定,由此必然造成不同生产部门在级差系数 不一致的情况下,投入同量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等,而全社会的总价值会超过总劳动量;其二,等量劳动相交换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相矛盾 ;其三,级差地租理论与劳动价值论及平均利润理论相矛盾。 
    不仅如此,当李嘉图用经验事实去验证其价值理论时,不得不承认诸如工资率的变动、资本的耐久性、资本垫支时间的长短以及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比例的不同等非劳动因素都会影响价值决定,尽管他非常牵强地将上述影响的作用限定在3%,因而当作“例外”而被强制地抽象掉,乃至于斯蒂格勒幽默地把李嘉图的价值理论称为97%的劳动价值论。但是,正如与李嘉图同时代的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和托伦斯所批评的,李嘉图事实上是把“例外”当作了规律,而把“规律”当作了例外。
    由此可见,李嘉图的价值理论既没有得到逻辑证明,又没有通过经验验证。
    马克思在论证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这一命题时,使用了排除法。在他看来,商品具有两个基本规定性,其一是使用价值,其二是劳动产品。既然使用价值是异质的,不能进行比较,剩下来能够成为价值基础的就只有商品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了。但是,如果认为使用价值是异质的从而不能作为价值决定的因素,那么,劳动也是异质的,同样不能作为价值决定的因素。反过来,如果认为各种具体的异质的劳动可以抽象为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那么,这一抽象过程同样适用于各种异质的使用价值。或者说,当人们将具体劳动抽象为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同时,事实上也就把各种使用价值抽象为一般的使用价值即效用。 由此我们看到,马克思并没有直接把古典学派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当作不证自明的公理加以接受,而是试图从逻辑上对其加以证明,尽管他最初对价值所做的抽象,就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考察劳动价值这一规定在资本主义社会的适用范围,指出:“直接的价值规定(即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引者)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作用是多么小。”(马克思,第32卷,第12页)这至少表明马克思自己都承认“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缺乏充足的经验证据。
    2.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分配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进行的
    这是目前广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价值决定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而价值分配的依据则是生产要素所有权。这种观点意在说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分配形式以及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违背劳动价值论。
    但是,这种观点不能说明,其一,单纯的要素所有权为什么能给要素所有者带来收入,如果说非劳动要素的所有者可以凭借着非劳动要素的所有权获得惟一由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那么,为什么劳动者不能凭借劳动的所有权获得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其二,各种要素的收入是如何决定的?为什么资本家只得到平均利润,而土地所有者则得到超额利润?为什么土地所有者不能凭借其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得到土地的大部乃至全部产品?同样的问题也适用于资本和劳动。
    显然,任何形式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必然要以该种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和有用性为前提。所有权本身并不创造收益,它不过把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收益转归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要阐明各种要素的收入是如何决定的,必须说明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起的作用或所做出的贡献。把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截然分开,无法确定各种收入的数量。
    3.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决定的,在流通中实现的
    这种观点完全否认供求关系对价值决定的影响,认为均衡价格论是庸俗的价值理论,主张价值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价值的实现,或者说,价值是由生产中耗费的劳动决定的,供求关系只影响价格对价值的偏离,流通领域发生的一切,都归结为价值的分配和价值转型。
    令人不解的是,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又无一不承认价值所体现的是不同生产者(部门)之间的交换关系。既然如此,离开了交换过程,离开了商品的买方(消费者)和卖方(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又何以谈价值决定?在商品进入交换之前乃至成交之前,其生产中所耗费的东西包括劳动仅仅是一种生产成本或生产费用(二者意思相同,都是production cost),它们是决定价值的因素,但本身并不直接就是价值。价值的形成(或者叫价值决定)既离不开生产,也离不开交换,价值是由供给(生产者)和需求(消费者)共同决定的。既然价值是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均衡比例,那些影响交换价值均衡的因素,自然也就是影响价值决定的因素。(参见蔡继明,1993)
    4.价值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中不包含任何使用价值原子
    这种观点完全割裂了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关系。诚如马克思所说,价值所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使用价值所反映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但商品的社会属性是以自然属性为基础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抛开了使用价值这一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又何以谈价值?
    其实,价值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虽然不像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那样一目了然,但也并非复杂到令人难以捉摸的程度。价值所反映的不过是商品生产者分工生产并相互交换自己的劳动产品这样一种生产关系,它不是虚无飘渺的东西,而是整个商品体(当然包括商品的使用价值)的一种社会形式,具体地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均衡比例。既然价值本身就是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的均衡交换比例,怎么能说价值关系中不包含任何使用价值原子呢?   三、马克思论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关系
    以上诸种似是而非的命题,大多来源于对马克思有关论述的理解和误解。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马克思有关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关系的论述,旨在弄清马克思的本来意图是什么,他想要说明什么以及实际说明了什么。
    1.分配关系不过是生产关系的反面
    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第19卷,第23页)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是指物质的生产条件(土地、资本 )和人身的生产条件(劳动力)的归属,即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关系。马克思认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也就确定了(马克思,第46卷上册,第33-34页)。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分别掌握在资本家和地主手里,劳动者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劳动者只能凭借着自己的劳动得到工资收入,资本家和地主则分别凭着资本和土地所有权得到利息和地租,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就要产生一种和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不同的另一种分配方式。
    不仅如此,在马克思看来,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它不过是生产关系的反面(马克思,第25卷,第993页)。人们常常争论工资到底是生产范畴,还是分配范畴。其实,工资既是生产范畴,又是分配范畴——在雇佣劳动的场合,工资作为生产要素劳动力的价格,具有生产的规定性;而在收入分配的场合,工资作为劳动力的报酬,又表现为分配的规定性。同样地,利润作为分配方式,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它一方面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分配方式,另一方面又是资本的再生产方式。马克思曾多次强调指出,利润这个分配形式,同时又是生产形式、生产条件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构成要素。事实上,在危机时期,当价格的下跌使产业利润消失或显著减少,因而生产缩减或停顿的时候,利润也会作为生产条件同资本家相对立。从这里可以看出,那些把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单纯看作分配形式的人的愚钝。把土地放在生产上来谈,把地租放在分配上来谈,这完全是幻觉。可见,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不过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的生产方式(马克思,第26卷第3册,第86、532-533页)。正因如此,力求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来理解生产并且主要是研究生产的经济学家李嘉图,不是把生产而是把分配作为现代经济学的主题,因为他直觉地把分配形式看成一定社会中的生产要素得以确定的最确切的表现,所有制关系离开了相应的分配形式就无法使自己得到充分体现。
    根据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等分配形式固然是由劳动、资本、土地和家才能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决定的,但这种所有权关系仅仅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因而仅仅是决定收入分配的一个因素。决定消费品分配的另一个因素,或者说是更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即各生产要素在财富的制造中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如果某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是可有可无的,或者说,该要素虽然对财富的创造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这种要素的数量是无限的(至少相对于人们的需要来说是无限的),因而人们可以随便地无偿取用,那么,对这种生产要素的任何所有形式,也不会给所有者带来什么收益。
    2.价值规定本身就承认了非劳动要素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
事实上,马克思的价值规定本身,已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非劳动要素在价值决定中所起的作用。我们从马克思的如下三个命题谈起。
    (1)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也不是脱离了任何物质生产条件的劳动者单纯的脑力体力的支出,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马克思,第23卷,第51~52页)
如果我们用tij表示第i部门(i=1,2,3… m)第j个生产者(j=1,2,3… n)投入的个别劳动时间,qij表示其产量;用Ti表示投入第i部门的总劳动量,Qi表示第i部门的总产品, 表示第i部门的社会必要劳动,vi表示第i部门单位产品的价值,则根据马克思的上述价值规定,这几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如公式1所示:
vi= =                           公式1
    这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是个别生产者ij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 的加权平均。一般而言,在同一个部门内部,不同的生产者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是不同的,但决定价值的不是这些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所以,那些拥有优等生产条件的生产者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会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而那些拥有劣等生产条件的生产者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则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产品的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只有中等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其个别劳动耗费才等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其产品的个别价值才等于社会价值。
    (2)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成正比
    下面我们考察同一个部门内单个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对其所创造的价值总量的影响。
首先,我们对劳动生产力的概念做出界定。马克思指出,“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马克思,第23卷,第59页)。如果我们用pi j 表示第ij个生产者的劳动生产力,pi表示第i部门平均劳动生产力,则
pij =                                   公式2
pi  =                                   公式3
在单位商品的价值vi给定的情况下,第ij个生产者在给定的劳动时间tij内所生产的总产品的价值量Vij就等于其总产量qij与单位产品价值vi的乘积;由于其总产量qij又等于其耗费的劳动时间tij与其劳动生产力pij的乘积,因此有:
                   Vij = qij•vi =  •pij •vi                        公式4              从公式4可见,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单个生产者的劳动生产力越高,单位时间所创造的使用价值就越多,从而形成的价值总量也就越大;反之,单个生产者的劳动生产力越低,单位时间所创造的使用价值就越少,从而形成的价值总量也就越小。在这里,“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马克思,第23卷,第354页)这就是所谓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正相关的原理,显然,它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规定之中。
    以上是从静态的角度阐明了单个生产者劳动生产力的高低对他在给定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量的影响。下面我们从动态的角度考察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对价值量的影响。
    假定投入第i部门的总劳动量Ti不变,从而部门的价值总量Vi不变,但单位商品的价值vi会随着总产量Qi的变动而变化。 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假设生产者ij的劳动生产力提高了,由于其个别产量的提高会导致总产量的提高,从而会导致单位产品价值vi下降。由于其他生产者的产量保持不变,在部门总价值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单位产品价值的下降必然导致其他生产者所创造的价值量减少,而使生产者ij所创造的价值量增加。这一过程可用数学语言表述如下:
对前述公式4求微分,得
dVij=d(q i j•vi)=q i j d vi +d q i j
=-q i j 
= 
=vidqij(1-θ)
(j=1,2,3… n;θ=qij/Qi)                         公式5
由于0<θ<1,所以,公式V的值总是正的。这就说明,如果生产者ij提高了劳动生产力,那么,在给定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必然增加。
    (3)劳动生产力是多元函数
    但问题恰恰在于,劳动生产力的高低,并非单纯由劳动这一个因素所决定。马克思曾经非常明确地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的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马克思,第23卷,第53页)在马克思所列举的这五个因素中,除了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外,其余四个全是非劳动因素,它们可依次概括为科学技术、组织管理、资本(指利用劳动和土地这两种初级生产要素生产出来又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的中间产品,如机器、厂房、设备以及原材料和燃料等)和土地。如果我们用Li j、Ti j、Si j、Ki j、Ni j分别表示生产者ij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诸要素,则生产者ij的劳动生产力pi j就是这些因素的一个多元函数,记为:
                      pi j = fi j(Li j,Ti j,Si j,Ki j,Ni j)                  公式6
    显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上述诸因素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都会引起劳动生产力的相应变化,从而对价值决定产生影响。尽管我们可以按照马克思的论述,把由自然条件即自然力所决定的生产力,称之为劳动的自然生产力,把由协作和科学技术的应用所决定的生产力称之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参见马克思,第25卷,第364、713、842页;第23卷,第870、366、423-424页)从而把由资本的使用所决定的生产力称之为劳动的资本生产力,但这只是考察问题的角度和立场不同 ,它并不能排除非劳动要素对价值决定的影响。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这一命题不仅适用于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而且同样适用于物质财富在商品经济中所采取的社会形式即价值。
    实际上,由于生产任何一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从来都不单纯是活劳动耗费一个因素决定的,所以,即使断言价值函数是一元的(即断言价值是惟一地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见吴易风,1995),只要承认劳动生产力或生产函数是多元的(即承认劳动生产力本身是由包括劳动和非劳动要素在内的多种因素决定的),最终也会得出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决定的结论。 
    3.级差地租理论暗含着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
    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同样暗含着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马克思在分析级差地租时曾指出,瀑布的土地所有权本身,对于剩余价值(利润)部分的创造,从而对于借助瀑布生产的商品价格的创造,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没有土地所有权,例如,即使瀑布所在的土地是作为无主的土地由工厂主来利用,这种超额利润也会存在。所以,土地所有权并不创造那个转化为超额利润的价值部分,而只是使土地所有者可能把这个超额利润从工厂主的口袋里拿过来装进自己的口袋。它不是使这个超额利润创造出来的原因,而是使它转化为地租形式的原因,也就是使这一部分利润或这一部分商品价格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原因。(马克思,第25卷,第729页)以下表为例:
表1 级差地租的价值来源
土地等级
投资 劳动耗费 产量 个别生产价格 实际生产价格 市场生产价格 利润 级差地租 虚假社会价值
A 50 60 1 60 24 60 10 0

360
B 50 60 2 60 48 120 10 60
C 50 60 3 60 72 180 10 120
D 50 60 4 60 96 240 10 180
总计 200 240 10 240 240 600 40 360
    根据马克思对表1的解释,由于土地经营的资本主义垄断,农产品的价值(表1中为市场生产价格)是由最劣等土地的劳动耗费决定的,而较优等土地所产生的超额利润(等于个别生产价格与市场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则转化为级差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参见马克思,第25卷,第744-745页)马克思的上述解释至少表明,较优等土地的所有者所得到的级差地租,来源于较优等土地上所产生的超额利润,二者在数量上也是相等的。这不仅暗含着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而且默认了较优等土地在农产品价值(总量)创造中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不过是上述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成正比之原理的一个例证。
    4.工资、绝对地租、利息等范畴缺乏数量规定的原因
    笔者无意将上述结论强加给马克思,因为这些结论并非马克思的初衷。笔者的上述分析不过是想说明劳动价值规定自身存在着逻辑矛盾。一旦我们无视上述矛盾而强制地把劳动价值论贯彻到底,则又会产生新的问题,这就是无法对工资、利息和绝对地租等范畴做出量的规定。
    按照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而劳动力价值是由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但是,如果我们承认工人的需要不仅仅限于维持其生存的需要,而是受和道德因素的制约,包含着发展和享受的需要,那么,劳动力的价值就是一个不定量。因为工人为维持其劳动力的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无论从质量上还是从数量上看,都没有一个自然的客观的界限。质量较高、数量较多的生活资料与质量较差、数量较少的生活资料,都同样能够维持一定质量的劳动力资料一样,数量上是没有止境的。所以,经济学上不能空泛地讲需要,而只能讲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但一个人的支付能力,是由他的收入水平所决定的。工人的支付能力则是由他的劳动收入即工资所决定的。而工资之所以被规定为工人所创造的一部分价值而不是全部价值,这一点恰恰需要做出独立的说明。如果我们又反过来讲工人的工资是由劳动者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决定的,那岂不是循环论证?正是由于劳动力的价值难以确定,工人与资本家才围绕工作日的长短不断地展开斗争。甚至马克思本人也承认,“工作日不是一个不变量,而是一个可变量”;“工作日是可以确定的,但是它本身是不定的”(马克思,第23卷,第259页)根据商品交换,资本家有权利尽量延长工作日,工人也同样有权利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马克思,第23卷,第262页)。而当工人阶级与资本家阶级的力量对比达到平衡时,工作日的长短又是由何决定的却无法论证。
    即使假定工资从而剩余价值及其转化形式利润本身是一个确定的量(马克思就是这样认为的),利息也是难以确定的。因为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利息不过是利润的一个转化形式,它是资本的所有者单纯地凭借资本所有权所取得的一份收入。如同工作日的长短一样,利息率是可以确定的,但利息率本身则是一个不定量。马克思指出:“一个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平均利息率,——不同于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不能由任何规律决定。在这个领域中,像经济学家所说的自然利润率和自然工资率那样的自然利息率,是没有的。”(马克思,第25卷,第406页。)利息率的高低,取决于资本的供求状况。当供求一致时,现实中存在的中等的利息率则是由习惯和传统决定的。如果有人进一步问,为什么中等利息率的界限不能从一般规律得出来,那么答复很简单,由于利息的性质。利息不过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单纯的资本所有者和职能资本家都有权要求享有同一资本所产生的利润。至于二者究竟怎样分割这种利润,是和一个股份公司的共同利润在不同股东之间按百分比分配一样,纯粹是经验的,属于偶然性王国的事情(马克思,第25卷,第408页)。
     最后,撇开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与级差地租理论的矛盾不说 ,绝对地租的数量也是难以确定的。因为按照劳动价值论,土地是不创造价值的,绝对地租仅仅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自身的形式,是土地所有者凭借着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对剩余价值的扣除。那么,这种扣除的数量又是如何规定的呢?马克思认为,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资本有机构成的条件下,同量资本投入农业会比投入工业带来更多的剩余价值,农业中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使这部分超额剩余价值并不参与利润率的平均化过程,农产品是按价值出售的,农业绝对地租则来源于农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额。这种观点自《资本论》问世以来广流传,作为不可怀疑的教条写进了几乎所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教科书、书和社会主义经济学专著及中。实际上,这种解释是完全不能成立的。一方面,如果认为农业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额,那么随着农业耕作技术的不断提高,农业资本有机会逐渐接近、等于乃至超过工业资本有机构成,农业绝对地租就会逐步减少乃至最后完全消失,这显然是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相矛盾。另一方面,从全社会来看,工业部门也存着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使用土地也必须交纳绝对地租。所以,即使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资本有机构成,在一般条件下,农业绝对地租也不能完全来自农业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额,否则,工业绝对地租便无法实现了 。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价值分析包含着双重矛盾:一方面,虽然他坚持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但由于他同时承认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劳动生产率是一个多元函数,由此却无意识地得出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决定的结论;另一方面,虽然他的初衷是力图在一个统一的价值理论基础上说明各种收入的性质来源及其量的规定,但由于他有意识地排除非劳动生产要素对价值决定的作用,事实上并没有最终对各种收入做出严格的数量规定。而根据唯物辩证法质量度相统一的原理,质总是具有一定量的质,量也总是具有一定质的量。没有量的规定,也就没有质的规定。
    5.转型问题的实质
    劳动价值论的上述矛盾还仅仅是逻辑上的。当马克思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进程分析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他发现商品交换的比例并不是根据劳动耗费确定的,而是根据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则确定的。为了解决劳动价值论与现实的矛盾,马克思采用了价值转型的处理方法,即把根据平均利润率决定的交换比例作为价值的转化形式而界定为生产价格,由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转型”争论。有关转型问题争论的实质是如何看待诸如不同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的差别和资本周转速度的差别等非劳动因素对商品价值的影响——这些非劳动因素是直接影响价值决定呢,还是仅仅影响价格或价值的转化形态?其实,抛开价值转型过程中的逻辑矛盾和错误不说,只要我们把价值理解为商品生产者或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理解为调节价格运动的规律,理解为商品的均衡交换比率,那么,所谓生产价格本身就是价值,非劳动生产要素以及诸如资本有机构成和周转速度的差别等非劳动因素对商品均衡交换比率的影响,就是对价值决定本身的影响。这里,无需用任何转型来解释。
   四、广义价值论对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统一性的证明
    笔者在借鉴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说和斯拉法价值论的基础上,创立了一个既不同于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又有别于新古典边际生产力价值论和斯拉法价值论的新的价值理论,即广义价值论。(蔡继明,1985a,1987,1988,1999;蔡继明、李仁君,2001)该理论从以下几方面论证了价值形成与价值分配的内在统一。
    首先,广义价值论分析了分工和交换的起源,指出,由相对生产力的差别所造成的比较利益(比较优势)的存在,是分工和交换产生的根本原因,而交换比率或交换价值本身,就是根据比较利益率相等的原则确定的,由此表明,交换的过程既是价值形成的过程,也是比较利益在相关生产者之间分配的过程,这就从分工和交换的起源上,彻底揭示了价值决定和价值分配的内在统一。
    所谓比较利益率就是比较利益的相对量,即用生产者通过交换而得到的收益高于其所让渡的产品的机会成本的差额除以其所让渡的产品的机会成本。假定有两个生产部门D1和D2,生产两种产品U1和U2。D1生产U1和U2的部门平均成本  分别为 11和 12;D2生产U1和U2的部门平均绝对成本分别为 21和 22,。假定生产者I和II分别生产U1和U2两种商品,其交换比率为:
                  x1U1=x2U2                            公式7
则生产者I通过交换得到的比较利益率是:
 
生产者II通过交换得到的比较利益率是:
 
显然,在公平竞争和供求一致的前提下,两部门商品交换是按照比较利益率相等的原则进行的。用公式表示就是:
 = 
经整理得:
                                              公式2
    这就是以相对价格形式表示的产品U1和U2的均衡交换比率。
    若要取得绝对价格的表现形式,在公式2中,分别假定x1=1和x2=1,代入公式1,则得:
               1U1  =  ;  1 U1  =                公式3
    根据比较利益率相等的原则所确定的交换比率或广义价值,使交换双方得到同等程度的比较利益,任何偏离平均比较利益率的交换比率,都不会成为持久的均衡交换比率。
    从公式3可以看出,两种不同数量的产品所耗费的绝对成本,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相等的。但是,既然一定量的使用价值可以和一定量的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那就意味着两种不同使用价值的绝对成本通过交换而被折算为质上相同、量上相等的一般成本即比较成本CC(comparative cost)。 
    所谓比较成本,就是根据比较利益率相等的原则,通过公平交换被社会承认的单位产品的成本。由这种比较成本决定的交换比率就是广义价值GV(General Value )。于是我们得到:
GV1=CC1= ;GV2=CC2=   公式 8
可见,广义价值决定模型在确定两个部门均衡交换比率的同时,也就确定了两个部门对比较利益的均等分配,它真正体现了价值决定和价值分配的内在统一。
    其次,广义价值论揭示了比较生产力与广义价值量成正比的基本原理,抛弃了所谓“价值转型”的陈说,从而阐明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从而为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即功能性分配问题的解决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使用多种要素进行生产的商品中(不仅限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等量劳动投入不同的部门,由于所使用的其他生产要素数量和质量不同,必然会造成交换比率偏离劳动耗费。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并非没有看到这一事实,但是,由于它否定各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可比性,坚持等量劳动创造等量价值的命题,只得以价值转型或剩余价值的再分配来解释上述普遍现象(事实上是一种),即通过引入平均利润率规律和生产价格理论,来阐明商品价值的创造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价值决定和价值分配的内在统一关系就被割裂开来了。比如,两个部门投入的劳动一样多,因而创造的价值也一样多,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部门会通过高于价值的生产价格把资本有机构成低的部门所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转移过来。这就出现了了两个部门之间价值决定和价值分配的脱节。
    广义价值论首次提出了比较生产力概念。所谓比较生产力是就两个不同的生产部门在不同产品生产上相比较而言的生产力,它的大小可以通过对两个部门生产不同使用价值的绝对生产力的差别进行比较来加以确定。
设部门I和部门II的比较生产力判别式为:
CPI,II=                             公式9
如果CPI,II>1,部门I的比较生产力水平高于部门II,与此相应地,U1的比较成本CC1(和广义价值GV1)会高于其绝对成本 11,而U2的比较成本CC2(和广义价值GV2)则会低于其绝对成本 22。
如果CPI,II<1,情况正好相反。
    当CPI,II=1时,两个部门比较生产水平相等,只有在这种条件下,生产商品的比较时间耗费等于其绝对时间耗费,等量劳动投入不同部门,所创造的价值才是相等的。 
    总之,比较生产力差别系数大于1的部门,其广义价值会高于实际(绝对)劳动耗费,而比较生产力差别系数小于1的部门,其广义价值会低于实际(绝对)劳动耗费。从广义价值论的角度看,这并非不等价交换,而是真正意义上的等价交换,因为真正的价值自然是在部门间的交换中形成的,而不是抽象的“部门劳动耗费”。这种价值就是体现了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内在统一的广义价值。
    不仅如此,广义价值论进一步指出,比较生产力同样是由包括非劳动要素在内的多种因素决定的,在投入各部门的劳动本身的比较生产力相同的情况下,不同部门非劳动要素数量和质量的差别,会直接影响各部门比较生产力水平的高低,从而影响到各部门在同一时间内所创造的广义价值的数量。这就解释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中所起的作用,从而在所有权以外,为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提供了价值基础。
    广义价值论还通过引入资本概念,论证价值决定和收入分配的内在统一关系。在广义价值论看来,资本不仅是一种生产关系,而且是一种技术关系,这种技术关系的实质是多层次分工与交换关系。按照广义价值论的分析框架,资本的引入仍然遵守统一的比较利益率的假设。引入资本以后,劳动者之间的生产力差异就日趋缩小,资本的生产力的差异日趋扩大。这样,劳动者的工资就会形成一个统一的水平,这是基本工资;除了基本工资之外,广义价值论还将效率工资包含进来,效率工资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各部门的比较生产力的大小。这是不同于传统的劳动价值论的地方。而资本之所以被引入,就是因为它能提高部门的比较生产力,因而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就能分享到更多的比较利益。在其它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某一部门资本投入越多,其比较生产力就会越高,商品的比较价值也会越高,那么,该部门的资本得到的利润率也会越高。在广义价值论统一的比较利益率的假设下,各部门竞争的结果可以形成不同的利润率。这又是广义价值论富有特色而不同于传统劳动价值论的地方。总之,按照广义价值论,商品的广义价值取决于部门的比较生产力,而比较生产力又取决于劳动、资本和自然等多种因素,因此多种因素共同参与价值决定;在广义价值被决定的同时,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也被同时决定,价值决定和收入分配在此完全是内在统一的。
    广义价值论所实现的上述价值理论的创新,把价值决定和收入分配内在地统一起来,真正贯彻了马克思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广义价值论进一步阐明了生产要素所有权只能是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取相应收入的依据,但并不能决定各自收入份额的大小,相对收入份额的确定即功能性分配,必须以一定的价值理论为基础。这对于当前深化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地阐明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价值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蔡继明,1985a,《比较利益说与劳动价值论》,《河南大学学报》第6期。
蔡继明,1985b,《试析李嘉图体系的第三个矛盾》,《学动态》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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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继明,1993,《论三种价值决定论的统一》,《南开学报》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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