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收入分配差距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国宝 时间:2010-06-25
前 言
    收入分配差距是市场的常态,同时也是社会经济的一把“双刃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收入分配差距的积累和加剧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应而生,并成为严重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突出问题。收入分配差距作为社会生产的重要环节,不仅是生产条件分配差异的结果,而且是再生产中生产条件分配新的差异的源头。2003年我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进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理论界较多的是对各类型差距和具体对策的分散研究,而很少基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对收入分配差距问题进行一般的分析,尤其是制度变迁进程不断对收入分配差距产生新的影响的情况下,理论的研究总体上滞后于现实的差距变化。因此,对收入分配差距进行系统的一般分析更显迫切和必要。
    从制度层面对收入分配差距进行研究,是马克思收入分配的一般性理论的延续。马克思认为,“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统一的,它不过是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也就是说,生产条件分配的差异,决定了收入分配的差距。的收入分配差距的产生,根本上正是源于生产要素在不同市场主体间占有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又源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因此,对收入分配差距的研究,也就必须紧紧围绕制度变迁这根主线。同时,中国的经济制度变迁进程不同于西方的市场经济成熟过程,收入分配差距的表现、诱因都有其特殊性。中国的制度变迁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整体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非均衡进行,导致了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的差异,进而使可供分配的“消费资料”的产出也不同。并且,制度变迁进程中新老制度的并存交错,导致大量无序因素的出现,更加剧了收入分配差距。因此,笔者试图沿着制度变迁这根主线,从一般和特殊两个层面分析收入分配差距产生和扩大的原因,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目标,探索适合社会转型这一特殊战略机遇期的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措施。

一、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及其影响

    (一)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
    1.收入分配差距的测量
    收入分配差距的测量方法是比较多的,为兼顾研究的方便与客观,本文只就理论界比较通行的,且相互之间可以利弊互补的三种方法,进行差距测度的数量分析。其一是基尼系数,即洛伦茨曲线图[1]中实际收入分配曲线与绝对平等线之间的面积,同这部分面积加上实际收入分配曲线与绝对不平等曲线之间面积之和的商值。基尼系数数值在0和1之间,数值越大,表示差距也越大。基尼系数可以较方便地以一个数值来反映整个社会分配体系中收入分配差距的总体状况,但无法反映出各个分层组的收入变动情况。其二是收入不良指数(五等分法或十等分法),即收入水平最高的20%的家庭或人口的收入水平(也即收入份额),与最低的20%的平均收入水平之比,这一指数的最低值为1,指数越高,收入分配差距越大。这一方法便于分层次考察差距,很具体,但在反映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总体变动趋势方面略显不足。其三是财产集中度,即某一国家或地区内,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人口,所拥有的财产占社会财产总额的百分比,或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的人口,占所有的社会成员的百分比。这种方法作用虽然有限,但也是一种重要。
    基尼系数是最普遍的差距测量方法,如只考虑货币收入,国家统计局测算的居民正常收入的基尼系数,1995年为0.389(文中所使用数据最多精确至小数点后三位),2000则上升到0.417。根据李实 、张平等的统计,则从1988年的0.350上升到1994年的0.436,之后的几年,一直在0.4以上的微小区域徘徊。如考虑实物收入和补贴收入,周振华统计的基尼系数有所增大,1998年为0.456,2000上升为0.458。如再考虑偷税漏税、官员腐败、集团消费转化等非法收入和非正常收入,陈宗胜的研究表明,1988-1997年,基尼系数从0.417扩大为0.493。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的为绝对平均,在0.2-0.3之间为比较平均,0.3-0.4为比较合理,0.4-0.5为差距较大,0.5以上为差距悬殊,并将0.4作为各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收入分配差距警界指标。即使不考虑非正常收入,无论根据何种统计,中国目前的居民收入的总体基尼系数也已超过0.4。尽管基尼系数只是一个客观的描述性标准,统计中难以将所有实际收入都计入其中,但它至少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已较为严重。                                          
表1  不同机构和学者统计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基尼系数一览表[4]
年份 国家统计局(a) 李实、张平(b) 上海社科院(c) 南开大学(d)
1988 0.34976 0.4168
1992 0.37719 0.4262
1994 0.43561 0.5111
1995 0.389 0.4194 0.5173
1996 0.375 0.40582 0.424 0.4990
1997 0.379 0.40269 0.4932
1998 0.386 0.40380 0.456 
1999 0.397 0.40456 0.457 
2000 0.417 0.458 
    从“等分法”的不良指数看,截至2000年初,最富裕的20%家庭的收入占有社会全部家庭收入的50.24%,而最贫穷的20%家庭的收入仅占有社会全部家庭收入的4.27%,不良指数为11.8。[2]
    从财产集中度看,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进行的“首次城市家庭财产调查”,10%的富裕家庭占有家庭总财产的45%,以财产的基尼系数高达0.51,已进入“差距悬殊”的区间。2001年《福布斯》排名显示,2000年中国最富有的前50名富豪财富之和为100亿美元,相当于同期全国资产总量38万亿的近四分之一。2002年底,我国储蓄存款为8.69万亿元,其中50%的储蓄和现金为不足10%的人口所拥有。[3]
    许多机构和学者所作的大量研究,尽管测度方法不同,但实证分析的结论基本是一致的,那就是全国范围内的收入分配差距,无论是纵向对比还是横向比较,扩大的速度比较快,差距的程度比较高。
    2.收入分配差距的具体表现
以上只是对收入分配差距现状的总体分析,由于转型期中国特殊的经济结构,收入分配差距的构成也十分复杂。不同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习俗和道德评价标准,收入分配差距有不同的表现,对应着不同的问题,甚至有不同的形成原因。中国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结构和地区二元结构)和二元技术结构,以及由此决定的二元社会结构,决定了中国独特的收入分配差距现状考察体系:与二元经济结构相对应的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与二元技术结构等决定的经营垄断相对应的行业差距,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城市内部收入分配差距和内部收入分配差距。因此,总体收入分配差距又表现下以下五个具体方面:
    (1)城乡差距
    一方面,城乡收入相对差距不断拉大且程度较严重。改革开放之初,农村率先改革,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城乡差距先是缩小。1980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2.49:1,1985年曾一度缩小到1.83:1。但其后,随着农村改革的趋于停滞和城镇改革的进行和深入,城乡差距又再度扩大。1990至200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由2.20扩大到3.10。[5]有学者提出,如果考虑城市居民享受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城乡差距大体为5.7倍。[6]另一方面,城乡收入绝对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从1991年到1995年,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值由992元上升到2705.3元,而从1999年到2003年,这一绝对差值更由3644元扩大到5850元。更值得关注的是,城乡差距已成为影响总体差距的最主要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1999年全国的基尼系数为0.397,远远大于城镇的基尼系数0.295和农村的基尼系数0.336,2000年全国为0.417,也是远远大于同年城镇的0.32和农村的0.354,[7]这其中城乡差距过大就是一个主要因素。
表2  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及对比情况统计[8]
年份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元)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城乡居民收入差(元) 城乡居民收入比
1991 708.6 1700.6 992.0 2.40
1995 1577.7 4283.0 2705.3 2.72
1999 2210.3 5854.0 3644.0 2.65
2000 2253.4 6279.9 4026.5 2.79
2002 2476 7703 5227 3.10
2003 2622 8472 5850 3.23
    (2)地区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东、中、西部地区间发展速度一直存在较大差距,中西部地区仍以传统的第一产业为主,东南部地区则以生产为主,从整体上相对比,二者也已构成类似城乡割据的新“二元经济结构”。这种区域间特殊的“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地区收入分配差距是总体收入分配差距的又一个主要构成,近年来地区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无论是绝对值还是相对值都在扩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收入水平呈现“流量走势”。正如江流的下游流量一般要比源头和上游渐多一样,地区间的收入水平也是由西部、中部到东部不断提高。199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西部为1281元,中部为1763元,东部为2549元,高低的绝对差为1268元,到2000年这一差距扩大到1470元,2001年,收入最高的上海(5870.87元),为最低的西藏(1404.01元)的3.75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然由于西部城市人口比中部偏少等原因,使中部比西部稍低,但中西部与东部的差距还是十分明显的, 2001年,最高地区的上海(12883.46元),为最低的河南(5267.42元)的2.45倍。[9]
表3  东西部地区居民收入比较[10]
年份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东部 中部 西部 东部 中部 西部
1997 2549 1763 1281 6276 4318 4484
1999 2933 2005 1503 7146 4837 5124
2000 3063 2077 1593 7682 5165 5487
    收入增长呈现“反地形走势”。与中国地形的西高东低相反,收入增长速度则是东高西低。从东、中、西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比较来看,2000年,东部地区增长了19.2%,中部地区增长了9.7%,西部地区仅增长了1.8%。东、中、西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1978年为1.20:1.09:1,1998年提高到1.94:1.35:1, 2000年这一比值扩大到2.18:1.19:1。[11]西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90年为1388.70元,2001年为6017.49元,虽然绝对量有所增长,但占全国的比重则不断下降,由0.92%降到0.88%。[12]
    (3)行业差距
    二元技术结构等决定的经营垄断等所导致的行业差距是总体收入分配差距不可忽视的重要构成。制造业和采掘业等依靠简单劳动和简单技术的行业,一直是年平均工资和收入较低的行业,而石油、煤气、电力、电信、、保险等高技术垄断性行业则收入较高。上世纪90年代以来,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一直在拉大。一方面,不同行业收入增长速度的差距在扩大。从1990-2000年,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技术服务业收入增幅最高,分别为470%,542%和466.8%,农林牧渔业和采掘业增幅最低,仅为236.4%和206.8%。[13]另一方面,行业收入的绝对差距也在扩大。1990年,平均工资最高的采掘业(2718元),为最低的农业(1541元)的1.8倍。2002年,最高的金融保险业(19135元),为最低的农业(6398元)的3.0倍,最高与最低的绝对差距从1177元扩大到12737元。
表4  两种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元)对比[14]
年份 1985 1990 1995 2000 2001
制造业 1112 2073 5169 8750 9774
金融保险业 1154 2097 7376 13478 16277
差距比(%) 104 101 143 154 167
    (4)城市内部差距
    城市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经济制度变迁进程和经济发展速度都较快的一“元”,其收入分配份额在总收入分配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城市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是经济快速发展中的差距,与经济制度变迁和经济增长有更直接的关系,其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差距持续扩大并有两极化的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1990、1996、1998、2000年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一直在增加,分别为0.23、0.28、0.30、0.32。[15]从分组统计看,城市内部收入分配差距也已显著拉开。如按“五分法”,1999年20%的高收入户人均收入为10296元,占总收入的31%,20%的低收入户人均收入3048元,占总收入的11.4%,不良指数为3.4;如按“十分法”,10%的最高收入户人均收入12084元,占总收入的17.6%,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收入2617元,仅占总收入的5%,不良指数为4.6。城市内部差距两极化的趋势主要体现在高收入组的收入增长速度远远高于低收入组,以及高收入组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上升和低收入组在总收入中比重的下降。1999年与1986年相比,10%的高收入户收入增长8倍,而10%的低收入户仅增长4.4倍,20%的高收入户占总收入的比重由24.1%上升为31%,而20%低收入户占总收入的比重则从14.5%下降到11.4%,60%的中间收入户占总收入的比重由56.6%变为57.37%,变化很小。[16]
    二是城市内部的低收入者形成弱势群体阶层。这一阶层是指在就业和发展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收入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进而导致生活质量和主观感受显著低下的社会群体,其构成主要有下岗失业人员和部分离退休人员等。2003年仅领取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城镇居民就有2235万。按国家统计局资料,仅国有下岗未实现再就业的职工人数就为415万,[17]总的实际失业人数则更多。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欠佳,再加之国企改革不断深入,间续生成的大量下岗和失业人员,其生活也陷入贫困状态。部分离退休人员,由于原单位的效益不佳,很大一部分不能及时领取离退休费用,甚至不能享受医疗保障,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生活也比较贫困。
    (5)农村内部差距
农村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另一“元”,其分配主体的数量占总人口的比重最大,而在总分配中所占的份额却最少,农村内部收入分配差距也有自身的特殊性。
农村内部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速度是相当惊人的。部分条件好的较早实行产业化经营的,到城市从事各种形式的就业的,由于自身人力资本质量较高而在劳动效率和生产决策上都占优势的,这三部分人构成农村的高收入层,且其收入的增长速度较快,与其他人群的收入差距也迅速拉开。2000年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3,比1995年的0.39高出了4个百分点。2000年最高收入的20%的农户拥有全部收入的47.30%,次高收入的20%农户占总收入的21%,中间收入20%的农户占总收入的15.2%。最高1%收入的农户拥有全部收入的9.6%,其拥有的收入是最低20%收入人群收入合计的1.7倍,按照人均收入计算达到26290元/人,每户家庭纯收入达到102700元,分别是最低20%收入人群的37.34倍和33.94倍。[18]
    农村的低收入者和贫困人口最多。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调查的2万多农户中,其中67%的农户人均纯收入低于平均值,还有19%的农户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国贫困线(人均收入1000元)之下,如果将贫困线的标准提高,这一比重会更大。[19]2002年全国农村居民中还有2900万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20],其他的很大一部分虽然温饱问题得到解决,但生活水平不是很高且不稳定,由于灾害和疾病等原因很容易转入贫困,而且这部分人群的收入增长很缓慢。
    (二)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的特点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初期的收入分配差距,不仅表现在其程度的不断加重,更有其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性。中国当前的收入分配差距,与其他相近差距程度的国家不同,也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不同,对其特殊性的把握是客观分析其对小康社会进程的影响、全面探究其产生的复杂原因及制定的调控对策的根本前提。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差距构成的复杂性
    中国目前总体收入分配差距的构成,可以概括为“双二元体系交叉结构”。这一“双二元体系交叉结构”决定于中国的“双二元经济结构”,即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地区二元经济结构。目前理论界较多关注的是由等综合因素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其实,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东部地区在制度创新和对外开放等诸多方面都处于优先发展的地位,经济增长速度一直较快,构成了较完备的市场经济体系,相比而言,中西部地区无论是发展模式还是发展速度都与东部地区产生了很大的差距,两个区域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困难,不可否认,已经形成了新的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城市内部差距和农村内部差距各成体系,形成差距的城乡二元体系;区域间二元经济结构使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落后地区的收入分配差距各成体系,形成差距的区域二元体系,与前者共同构成差距的双二元体系。同时,城乡差距体系内有东部发达地区的城乡差距和中西部落后地区的城乡差距之分,区域差距体系内也有城市的区域差距和农村的区域差距之分,两个体系互相交叉。这样,就构成了收入分配差距的双二元体系的交叉结构。在这一结构中,不仅各体系内存在相当程度的差距,交叉构成的总体差距则更大。
    2.差距现状的双重性 
    当前的收入分配差距形成和发展中,既有群体间的差距过大,又有群体内的差距过小,在总体收入差距偏大的同时,经济单位内个人之间收入差距过小。既有在市场经济建立过程的复杂条件下的较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又有计划经济色彩很浓的平均主义分配,劳动贡献与所得报酬相脱节问题还大量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一些行业和企业。既有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劳动力要素和非劳动力要素的质和量的差异及接受赠与、遗产继承等导致的正常差距,又相当程度的存在权力寻租、行业垄断、非法获取等导致的非正常差距。
    3.差距基础的薄弱性
    目前收入分配差距,是在社会成员平均收入水平不高,特别是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较低的基础上的差距。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2000年中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253元,其中西部地区为1593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280元,其中西部地区为5487元。[21]而基尼系数与中国相差不多的美国(1997年美国的基尼系数为0.408,1998年中国为0.403[22]),1995年,一个单身个体和一个三口之家,仅贫困线(Poverty Thresholds)就分别为7763美元和12158美元。[23]相对于美国的贫困家庭能过上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准的物质生活,中国目前的收入分配差距还是以总体上达到小康和低收入者的温饱为基础,有相当一部分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还没有保障,缺少类似美国的较高收入分配差距下保持社会稳定的同等物质基础。
    4.差距承受力的脆弱性
    这一承受力的脆弱性主要是从民众的心理感受的变化来讲的,对差距的存在和扩大有不公平感甚至逆反心理的人数在增加。这一变化源于改革或制度变迁中,承担制度变迁成本,以及不获利益者或获得利益较少者人数的增加。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之初,由于冲破体制的束缚,经济增长带来社会状况的自然改善,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成为改革的受益者,民众普遍感觉自己富裕起来了,且收入分配差距刚刚产生,尚未引起民众的足够关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改革虽然使经济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但农村改革基本上停滞不前,城镇改革也进入攻坚阶段,城市下岗分流大量出现,一部分人从改革中获得巨大利益,而另一部分人则承担了改革的成本,改革的受益面明显缩减,收入差距的拉大也成为社会成员最关注的问题之一,面对迅速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收入不增或增长缓慢的低收入者的心理受到很大冲击,其对差距扩大的承受力也相对脆弱。
    (三)收入分配差距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分配不仅仅是生产和交换的消极产物,它反过来也影响生产和交换”[24],当前收入分配差距的客观现状必然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产生影响,这其中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目前来说其负面影响更值得关注。
    1.适度收入分配差距的正面影响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收入分配差距的正面影响主要表现在:收入分配差距作为改革结果的利益关系调整的体现,收入较快和较高者多为改革的早期推动者和实践者,收入分配差距的存在是人们追求制度变革最直接和最有力的利益激励;要素在市场中的按贡献分配,要素所有者决策的差异,及要素配置的合理性的差异所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是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有效的激励机制;收入分配差距的适度扩大导致的金融资产在少数人手中的积聚,加速了居民金融资产规模的扩大,也使直接投资能力提高,客观上为非公有制经济、非规范部门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拓宽社会就业渠道;收入差距的适度存在所形成的多层次的购买力及多层次的消费需求结构,推动了市场需求引导企业的生产投向,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
    2.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负面影响
    随着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其负面影响逐渐显现,并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发展和阻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一个不可小视的因素。主要表现在对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及作为经济发展动力的“三驾马车”中的需求和投资的消极影响。
    (1)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特别是由于行业垄断、非法寻租等非正常途径产生的差距过大,一方面对社会成员参与经济活动的心理产生冲击。正当的要素投入的贡献得不到合理报酬,要素所有者参与生产的积极性大大降低,甚至部分经济主体改变不公平的收入分配格局的愿望扭曲化,从而规避政府约束的经济活动及破坏社会信用和经济秩序的经济行为大量出现,使“灰色经济”和“黑色经济”有了滋生的土壤。另一方面使社会不稳定性增加。亚里士多德曾对此有过精辟的言论:“所有这些内讧,都常常以‘不平等’为发难的原因……,内讧总是由要求‘平等’的愿望这一根苗生长起来的。”[25]社会的稳定与否取决于许多因素,但收入不平等特别是绝对贫困的存在,是社会不稳定的经常性诱导因素。有人考察了30个国家收入不平等与动乱之间的关系后发现,在18个国家中,税前收入不平等与死于政治冲突的人数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34;在另外12个国家中,税后收入不平等与政治冲突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36。[26]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具有基础薄弱和承受力脆弱的特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不再像80年代和90年代初以绝大多数居民收入水平或多或少的普遍提高为基础,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已经开始伴随明显的“两极分化”的特点,每年都有相当一部分家庭收入出现负增长,且主要集中于低收入家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处于绝对贫困的边缘,本来社会底层成员的承受能力已经很低,差距的扩大更会使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底层的成员的心理承受力极度下降,从而有可能促发社会阶层矛盾激化和社会秩序恶化,使社会稳定失衡,社会动荡的自我调节能力降低。
    (2)对需求的负面影响。与社会生产供给相协调的有效需求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而消费需求的增长又是与收入增长正相关的。目前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使收入分配具有两极化的倾向,直接导致消费需求与生产供给的矛盾,从而导致经济发展的动力不足。
    首先,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使社会总需求增长落后于生产供给的增长。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居民的收入水平越高,边际消费倾向越低。收入分配差距越大,收入的集中度越高,社会的平均消费倾向越低。因为,有支付能力的高收入者不需要继续扩大消费,而需要消费的低收入者又没有支付能力。这样,虽然社会成员总收入增加,但由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导致的平均消费倾向的大幅降低,社会总需求的增加不能与生产供给的增长协调和同步进行。而且,社会总需求与生产供给的不协调在社会生产中的反映往往具有滞后性,而投资及生产供给的调整更加滞后,使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更加突出。
    其次,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大使需求结构发生断层及有效需求不足。目前,中等收入者比重过低,导致了社会主体消费需求不足;占社会成员大多数的低收入民众的潜在消费需求,由于绝对收入水平不高而不能转化为有支付能力的有效需求;高收入者虽然收入较高,但比重较小,需求总量有限,1999年,10%低收入层的名义购买力为1358亿元,实际购买力为1220亿元,对全国居民消费额的贡献度仅为3.1%,10%高收入层的名义购买力为3357亿元,实际购买力为2506亿元,对全国居民消费额的贡献度仅为6.4%。这样,社会有效需求不足和需求断层必然导致成熟期工业生产相对过剩、要素资源的闲置和浪费。[27]目前这种需求结构的断层,不仅表现在全国范围内的需求结构的断层,尤其是低收入的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需求的低层次与高收入地区需求的高层次的断层,而且表现在区域内部的需求结构的断层,即高收入地区内部、低收入地区内部、城市内部、农村内部的高层次需求与低层次需求的断层。
    再次,需求结构的断层和有效需求的不足使消费结构升级无法完成,产业结构的升级也难以进行。消费结构的升级是产业结构升级的主要动因,不同的产业结构水平决定了不同的经济发展能力,产业结构水平越高,经济发展能力越强。目前的高收入者消费需求的无力,低比重中等收入者消费需求的不足,占较大比重的低收入者消费需求的无法实现,造成了消费结构的断层,产业结构升级自然受阻,很不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
    (3)对投资的负面影响。收入分配差距对投资的负面影响是间接的,主要表现在,政府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启动经济的力度很大,但民间投资的启动严重乏力。由于消费需求的不足,社会生产的相对过剩,使生产的预期成本收益率较低,金融资本投资风险提高,因而具有较大投资能力的高收入者,作为理性人,其投资倾向必然降低,进而整个社会的民间投资不足,政府的财政投资的乘数效应也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经济发展缺少投资动力,速度放缓。而且,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过程中,低收入者群体人力资本投资也越来越不足,很难满足经济发展对高素质人力资本的需求。
    此外,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具有“连带效应”,会产生一系列的循环反应:由于消费的不足,使买方市场的生产竞争加剧,许多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减员减产甚至停产破产,企业效益下降,相关利益者收入降低;由于投资信心及投资总量的减少,使社会就业岗位增加受限,从而使大量贫困、失业和待业的低收入者通过就业提高收入的途径受阻;由于社会经济增长的放缓,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可能随之减慢,进而财政转移力度及对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地区的资金扶持力度减小。这样,又反向促成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造成恶性循环。
    当然,对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及其影响的分析,也要立足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客观全面的判断。第一,收入分配差距的存在不能完全否定分配的公平。收入分配差距只能说明分配结果的量上的不公平,但分配的公平不仅指收入结果的公平,更主要的是收入分配机遇的公平和规则的公平,一定时期内,收入分配差距也是收入分配机遇公平和规则公平的结果。第二,必须既认识到收入分配差距的现期合理性,又要看到其趋势扩大的危害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初期,发展社会生产力仍是首要任务,而市场配置、拉动内需、扩大投资等都需要以适当的收入分配差距为前提,目前我们的收入分配差距的关键问题,不是简单的差距总体过大,而是差距形成的不合理以及结构层次的不合理。这种不合理的差距现状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必然带来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成为建设小康社会的拦路虎。因此,必须对收入分配差距产生的原因作全面深入的分析,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二、收入分配差距的诱因分析    
    的收入分配差距是在社会全方位的转型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这种转型不仅是简单的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轨,而且是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的整体经济制度的变迁。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渐进方式的路径选择,尽管旧的制度已经被打破,但尚未完全退出舞台,新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仍不很完善。收入分配差距的产生和扩大,正是旧的制度体系局部沉淀及新的制度体系尚未完善的制度变迁的特殊过程的一个结果。因此,研究收入分配差距产生和扩大的诱因,必须围绕制度变迁而展开。另外,尽管收入分配差距表现在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城市内部差距和内部差距等五个主要方面,但这五个方面不是各自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诱导它们的原因有很多都是相同的,都与制度变迁直接或间接关联。而且,对它们的调控或治理也不可能分开进行,况且制度变迁及新制度的完善,仍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初期的主要内容。所以从这方面来看,在制度变迁的主体框架内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复杂诱因进行归纳研究也是必须的。
    制度变迁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诱发效应体现在一般和特殊两个层面。一般层面主要指:基本经济制度的变革及由此决定的分配制度的变革,改变了生产要素在不同单位和个体间的分配格局,也就是导致了生产要素占有的差异,进而带来分配结果的差距;新的制度构建,必然使一部分人从中获益较多,而另一部分人获利较少或利益受损,进而也导致收入分配的差距。特殊层面主要是:非均衡的制度变迁使不同区域和群体间利益获取差异更大,制度变迁中的体制磨擦所导致的无序因素滋生大量不合理收入,制度变迁中自我调节的不足使利益获取的差异得以循环延续,共同导致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的产生是基于制度变迁的一般效应,而差距的扩大则更多的源于其特殊效应。
    (一)制度变迁的一般效应——差距产生的根本前提
    1.分配制度变革是差距产生的基础
    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制度变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的基本经济制度取代了原有的单一公有制经济,分配制度也由按劳分配转变为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这是收入分配差距产生、积累和扩大的一般基础。在按要素贡献分配中,劳动力、资本、管理、技术等各要素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市场的竞争,要素报酬由其在市场中的贡献大小来决定,并通过要素的市场价格来体现。要素本身的质和量的差异,及其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的差异,决定其在市场中贡献的差异,也就决定了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分配的差距。单从要素分配的过程本身来看,收入分配差距不过是要素占有的质、量及配置效率、使用效率差异的结果体现,是经济活动的正常现象,没有任何不合理、不公平的成分。然而,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正是通过这一合理和公平的过程完成的。因为,除了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过程,还有一个生产要素的获取过程,即非劳动力要素的占有过程和劳动力要素的形成过程。各种特殊因素,导致非劳动力要素的非公平占有和劳动力要素的非均等培育,使生产要素占有的差异不断加剧,再加之市场价格的偏差,一并通过要素分配这个一般基础,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和积累。
    (1)客观要素的非公平占有。一般情况下,要素分配带来收入分配的差距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要素数量相同的情况下,由于要素质的差异带来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按劳分配中劳动力要素的质的差异。二是要素占有数量的差距带来的收入分配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客观要素占有量的差异。特别是在目前仍处在“资本雇佣劳动”的经济发展阶段,非劳动力要素占有的差异是导致收入分配差距大幅扩大的主要原因,而非劳动力要素的非公平占有,更是导致非劳动力要素占有差异的重要原因。目前,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客观生产要素的全体社会成员所有、部分社会成员集体所有和社会成员个人所有等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28]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居民个体由不直接占有非劳动力生产要素(生产资料)到直接占有和支配一部分非劳动力生产要素的过程。而居民个体对非劳动力要素的占有,一部分制度变迁的较早受益者,是以合法的收入积累为基础的,而另一部分人则是通过对公有资产的非法侵占和非法经济行为完成的,造成了非劳动力要素的非公平占有。目前这种客观生产要素的非公平占有,不仅决定了初次生产过程中生产条件占有的不平等,而且其分配结果又导致再生产过程中生产条件占有的不平等。
    (2)劳动力的非均等培育。劳动力要素的质的差异,对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具有长期深远的影响。不仅是因为目前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以劳动力要素报酬作为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构成,更因为劳动力要素本身的人力资本的差异,主导性的决定着其所占有的非劳动力要素能否根据其正确决策,在市场运行中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而且,高质量的人力资本,由于其市场需求远远大于供给,而获取超额价值,而缺乏技能的劳动力要素却处于近似无限供给的状态。这两方面加剧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人力资本初始和后天培育机会的不平等是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农村和西部落后地区对人力资本的投资远远小于城市和东部发达地区,如果这种教育投资的差距扩大的态势不能迅速改观,势必会形成“收入水平低→教育投资水平低→下一代就业竞争力低→收入水平低”的循环效应,成为低收入者形成的深层次原因。
    (3)市场价格的非客观性。要素分配的实现形式,是将生产要素作为资本商品提供于市场,并根据其市场价格来获取货币收入。市场价格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要素所有者收入分配的多少。而目前市场机制的多种不健全因素,致使要素的市场价格,特别是劳动力要素的市场价格不具有客观性。主要表现在:公有制独立经济利益主体地位不明确,作为职工劳动力要素报酬的工资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仍受行政权力的干涉,收入水平常常低于其他独立参与市场竞争企业的职工的收入水平。要素在市场运行中流动的不自由,特别是户籍制度在城乡、地区间劳动力流动中的制度障碍,使这部分劳动力要素长期封闭于供过于求的低收入水平。由于市场体系的不完善,各种市场尤其是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还未能形成决定要素合理价格的充分竞争。
    2.经济制度变迁中的差距自生效应
分配制度的变革是收入分配差距形成的基础,它使生产要素占有的差异导致收入分配的差距成为可能,而制度变迁一般的效应,在于其通过影响经济的发展,进而影响生产要素的贡献率,再通过按要素贡献分配的过程,使生产要素在不同所有者间重新分配,引发差距的不断扩大。经济制度的变迁过程本身就是新生利益(收入)按新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过程和收入分配差距积累的过程。
    具体来讲,制度变迁的一般效应,是使个人和组织获取的利益增加,但同时也必然带来一部分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受损,即使是同样的利益增加,增加的幅度也有多有少,从而自然导致新的利益分配格局的形成。这其中,无论是基本经济制度,还是经济体制、市场行为主体,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分配制度变革所决定的收入分配差距,在制度变迁所促进的经济发展中实现。在基本经济制度层面,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被打破,非公有制经济由于其内部以效率为主导的分配机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经济效益及利益生成优势明显,并率先实行要素分配,也就成为收入分配差距形成的先导诱因。在具体经济制度层面,市场机制是实现要素分配的基本途径,要素占有的差异,通过市场竞争,自然导致分配结果的差距。作为市场重要行为主体的企业,通过其改革和改制,成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推动因素:企业内部分配体制的改变引起职工之间收入差距的上升;企业制度的改革加速了企业破产、停产和职工下岗分流的过程,从而导致部分职工的收入下降,其结果自然引起城镇内部收入差距的扩大;企业股份化以后,即使是职工内部持股,由于股份分配的不均等,红利的分配加剧了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的差距。
    (二)制度变迁的非均衡——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
    如果说制度变迁自然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产生,那么中国特色的非均衡制度变迁则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中国经济发展所选择的不平衡增长模式,决定了中国制度变迁的非均衡进行。按照不平衡增长理论(A.O. Hirschman, 1958), 集中有限的资本和资源首先发展联系效应大的产业,以此为动力逐步扩大对其他产业的投资,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同时,地区发展也必须有一定的次序,不同的地区按不同的速度不平衡增长,某些主导部门和有创新能力的行业集中于一些地区和大城市,并以较快的速度优先得到发展,以形成一种资本与技术高度集中、具有规模经济效益、自身增长迅速并能对其他地区产生强大辐射作用的“发展极”。发展极地区的优先发展,最终通过技术的创新与扩散、资本的集中与输出等方式带动其他部门和地区的发展。[29]允许一部分人和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路径取向的非均衡性制度变迁,是国家主导的强制型变迁,城市相对于农业持续得到优先发展;经济基础较好,文化、教育、科技等较为发达的东部相对于中西部地区得到了更多政策倾斜而优先发展。与此相对应的是,农村和中西部高素质的劳动力,大量流入到城市和东部地区,造成了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相对落后,也导致了收入分配差距的“双二元体系交叉结构”的形成。东部相对于中西部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则先富、快富者与后富、慢富者在再生产中的要素占有情况和竞争机会更加不平等,这样,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及总体衡量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已逐渐形成“累积性因果循环”。
    1.东部地区的强制性变迁力度长期强于中西部。……
    2.城市工业的强制性变迁力度长期强于农业。……
    3.非均衡变迁的长期积累加剧差距的惯性效应。尽管目前国家已开始加大中西部地区及农村的改革力度和扶持力度,但是,一方面,先发地区各项制度趋于完善,在整体竞争中已占据很大优势,使西部和农村的改革在竞争更加激烈的外部环境中进行,受到的阻力与改革开放之初东部和城市的发展相比要大得多,其落后的制度安排和相对较慢的经济发展水平很难在短时期内发生根本性改革。另一方面,后发地区内部的传统的计划与保守的思想观念已渐趋沉淀,旧有的制度安排的惯性运作也使改革的阻力更大。因此,业已存在的非均衡改革的长期积累,仍将导致收入分配差距在一定时期的继续扩大。
    (三)制度变迁中的体制磨擦——差距扩大的催化因素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原有的制度均衡被打破而新制度尚未完全构建,必然出现新旧体制的磨擦和制度约束的真空,因此也就存在许多无序行为,产生大量非正常收入,造成不可小视的非正常差距。而且,相关的利益获得者利用获取的非正常收入,作为要素投入市场竞争,通过正常途径又获取更多的收入,从而使差距更大,且使正常差距与非正常差距的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增大了调控的难度。
    1.市场体系构建中的行业垄断
    作为个人收入主体构成的工资收入,在行业之间长期存在差异,这与各部门劳动生产率和在市场中的竞争状况有很大关系,但它们并不是造成部门之间工资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在于各部门的垄断程度的差异。电力、电信、邮政、、保险等垄断行业的市场化进程相对滞后,未能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个别行业甚至是完全垄断,并有国家严格的经济管制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在投资和市场经营方面都进行管制和限制。垄断部门的垄断地位使其能够凭借其垄断势力实现同其他部门的非公平交易,长期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也较高。尽管近几年这些部门和行业正逐步引入市场竞争,但其垄断地位短期内仍将存在。
    2.国企改革中利益分配的失控
    在经济体制根本性的全面改革过程中,制度的缺位使非法收入与财产转移、灰色收入与灰色财产转移大量出现。国有企业作为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行为主体,其改革过程中表现出的利益分配失控更加突出。国家对公有资产的集中控制逐步放松,但并未建立有效完善的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和各企业都有了对公有资产的控制权,往往通过内部人控制,将其所占有的国有资产的收益,转化为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乃至有关个人的利益。在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转制过程中,由于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制约机构的不健全,经理市场和商品市场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对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不规范,经营者收入要么通过正常渠道提升,要么通过国有资产流失的非法途径而变相增加,使经营者与职工者的收入差距急骤扩大。更为甚者,经营者与企业所属人员联手形成“内部人控制”,工资、奖金、津贴膨胀,工资侵蚀企业利润,福利挤占发展基金,使不同企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
    3.政府职能转变中的非法“寻租”
    一般认为,租金是由于体制、权力和组织设置而获得的“超额利润” (贺卫,1999)。渐进式改革过程中新旧体制的摩擦和冲突,特别是计划体制下,对资源配置具有决定作用的计划权力因素,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迅速的利益分化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公共权力的异化,加之局部领域制度安排的缺失,如某些行业政策的缺位,法律政策本身的规制力度不够,政策规定的空隙,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力或受到干扰等,为“寻租”活动设置了大量的租金,“寻租”行为自然不可避免的大量产生,也直接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越多,经济领域通过非法途径进行的“寻租”就越多,部分政府官员分享寻租者的“超额利润”也越多。这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体现的最为明显。有人估计,由于双轨制等原因,仅1988年经济租金就占当年国民收入的40%。[31]而且,“寻租”的结果只是收入的转移,不是经济增长中的分配,其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快速拉大,对民众心理也产生了巨大冲击。
    (四)制度变迁中的调节滞后——差距扩大的治理短缺
    收入分配差距的程度如何,直接源于初次分配的结果,但再分配过程中的调节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适当、适度的调节,可以降低差距的程度或延缓差距的继续扩大。然而,原有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下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显然不适应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的现实,新制度构建中的调节机制又尚未完成。这样,初次分配的差距不仅没有得到缓解,而且由于调节的滞后,使初次分配的差距结果,又转变为再生产中的生产条件占有的差距,进而导致了新的更大差距的产生。
    1.税收政策的调整缺位
    税收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效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累进所得税等直接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二是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及对低收入者各种形式的转移支付的能力,三是通过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削弱财富的过度集中以降低再生产中的要素占有的不公平。我国的税收调节功能,长期以来滞后于经济发展中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加剧,这也反向强化了收入不平等的趋势。第一,对高收入者收入的税收调节力度不够。2002年个人所得税近1000亿元,占税收收入的6.6%,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25%-40%,且其中40%来自于工薪阶层。[32]此外,高收入者还存在大量逃税漏税的行为。第二,低收入者在许多税收中处于不公平地位。从税收额占收入的比例来看,农村居民要高于城市居民。而且,农村税费具有很强的累退税性质,各种税费的征收基本上或者是按照人头分摊,或者按照土地面积征收,其结果往往是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都缴纳大致相同的税费额,但是税率却不同,累退税的再分配效应是扩大收入差距。第三,继承税、赠与税等征收体制的不完善。目前在我国20%的人拥有70%-80%财富的情况下,对遗产继承税和财产赠与税的征收不力,使再生产中的生产要素占有的初始竞争条件更加不平等。
    2.财政转移的城乡差异
    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构成中城乡差距占有较大的比重,而这种城乡差距是与建国以来歧视性的再分配制度,对农村和城镇的转移支付,及城乡建设投资的不平等有很大关系的。将户籍身份和所有制特征作为能否获得政府转移支付的制度,使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政府转移性支付的分享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农村居民往往享受不到城镇居民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待遇。且一部分能获得政府转移支付的居民,只是全民或集体单位的职工,而这部分转移收入也只是抚恤金、困难补助和救济金等。政府对城市的基础建设和非农产业的投资也远远高出对农业的投资。1998年,国有企业得到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54%,国有企业人均总资本投资为16923元,农村集体企业为2584元。同年,农业的基本建设花费的比例仅为1.9%。20世纪80年代以前,地方政府的农业投资约占地方财政的30%,80年代后占约10%,90年代上半期仅占7%。[33]
    3.社会保障的滞后发展
    在新制度的生成过程中,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现时获益,总有一部分人的利益获取停滞甚至受损,这部分人在新的制度体系的竞争中暂时处于弱势地位,极易引起收入分配的新的两极分化,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对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进行保障。而目前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保障体系建立的滞后、体制的不完善、保障面的狭窄、保障种类的不全,使低收入者以人力资本为主的发展需求得不到满足,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收入分配增长的马太效应。主要表现在:失业保险不健全,大量失业者迅速降为低收入阶层;养老保险不健全,许多离退休人员收入十分不稳定;医疗保险不健全,一些低收入者因此降入贫困阶层;农村保障不健全,脱贫人口极易因伤病等突发事故而返贫。
    在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各种诱因中,有些是合理的,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不完善之处。如要素按贡献分配所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是市场合理配置要素的利益激励机制,但要素所有权的初始占有和劳动力要素的后天增值机会的不公平,必须加以改善。有些是在一定时期内合理的,但目前已不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今后应逐步改善。如非均衡制度变迁中政策的长期倾斜,在改革之初有它的合理性,但目前其负面效应已大于正面效应,也应逐步改善。有些是不合理的,今后必须大力解决。如制度变构建中的无序因素、新生制度的成长局限等,都是收入分配差距调节的重点。三、收入分配差距调控的对策建议
    “从长远看,当然会创造出比传统社会更为平等的收入分配方式。但是在短期内,经济增长的直接影响往往是扩大收入的不平等。”[34]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实现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过程,经济的快速发展只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而不是最终目标。目前短期内的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大,不仅已经影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制约占社会成员很大比重的低收入者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阻碍了小康社会建设的全面进程。因此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收入分配差距是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产生和扩大的,因此,对过大差距的调节,包括对不合理差距的治理,也要在制度完善过程中进行解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要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服务于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一根本任务,将是否符合社会效率,作为收入分配差距适度与否的评判准则,确立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调控目标,以制度变迁进程中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完善为依托,进行综合的调控。
    (一)收入分配差距适度的确定——符合“社会效率”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初期收入分配差距仍将扩大
    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提出“倒U假设”理论,即收入分配差距“在前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经济增长的早期阶段迅速扩大,尔后是短暂的稳定,然后在增长的后期阶段逐渐缩小”。[35]对于倒U形变化的后半段的争论暂且不提,其前半段已被刘易斯(1955)的二元经济理论有力证明。我国小康社会建设初期,仍处于经济前期高速增长的阶段,不仅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过程,也是一个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经济结构转变过程,收入分配差距变动趋势不可避免地会表现出经济增长早期阶段的共有特征。而政府对收入的市场分配的调节制度和政策体系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建立起来,也会使市场经济自生的收入差距在缺乏政府调节的情况下迅速趋向扩大。具体来讲,虽然随着市场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行业垄断、非法寻租等导致的非正常差距会得到控制和缓解,但由于原有的平均主义分配的彻底打破,市场配置资源过程对要素质和量差异的一步确定,使人力资本即劳动力要素和非劳动力要素占有的差异,在初次分配中更完全的体现出来。初次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的积累,又导致再生产中生产要素占有的更大的差异,进而形成收入分配差距的惯性效应和扩张效应。产业结构不断升级对简单劳动需求的不断减少等原因,也使以劳动力要素报酬收入为主的低收入者收入更少。再通过近几年收入分配差距统计的纵向比较,在小康社会建设初期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收入分配差距仍将自发的继续扩大。
    2.差距的调控目标不应是单纯的减消差距
      正如上文所述,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大对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负面影响,直接制约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但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也不是简单的减小和消除差距。首先,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最优选择。“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展生产力,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仍然是当前最根本和最主要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收入分配差距的适当存在,仍是市场合理有效配置资源的利益激励,是对优势资本增加投资从而扩大就业的鼓励,是保证梯度需求对经济持续拉动的重要前提。其次,并不是所有与收入分配差距相关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减少和消除收入分配差距这一路径来解决。如从社会稳定方面来看,收入分配差距的大小不是决定社会稳定与否的唯一因素,20世纪80、90年代,苏东国家的社会不稳定反而是在其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时期,而同期美国的收入分配差距的程度不仅超过前者,而且呈扩大趋势。[36]再次,在短期内不具备彻底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时机和能力。彻底改革传统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收入分配调节制度,重新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制度和政策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新制度和政策体系的建立与运作需要有一个逐步认识、熟悉和适应的过程。在短期内筹集出足够的资金以应付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不是一味的减小差距和消除差距,而是如何使收入分配差距程度趋于适度、结构趋于合理。
    3.差距适度性的评判依据不是静态的数量界限
    收入分配差距程度的大小及变化可以用基尼系数等数量标准来表示,但收入分配差距在某一阶段是否适度则不能简单的以某一静态的数量界限作为评判的根本依据。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的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及不同的国际经济影响,相同程度的收入分配差距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度是不同的。如根据世界银行2000年9月发表的《世界发展报告2000-2001》,1998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03,1997年美国为0.408,[37]两国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已相当接近,但美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是存在于低收入者的相对高收入水平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基础之上的,几乎同样程度的收入分配差距,对中国社会经济所产生的消极影响远远大于美国,对美国来说是合理程度的收入分配差距,对中国来说却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在我国特有的双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地区二元经济结构)中,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不同区位有不同情况,要确定普遍适用的收入分配差距不可超越的某一数量界限也是不可能的,将国际通行的0.4的基尼系数也作为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是很不严谨和不适合的。
4.将是否符合“社会效率”作为差距评判的动态准则
    既然评判社会经济的一个发展时期的收入分配差距程度适度与否不可能以静态不变的数量界限为依据,本文试图探求一个基于是否符合“社会效率”,适应经济不同发展阶段,反映收入分配差距适度与否的动态评判准则。符合“社会效率”,即在收入分配的层面保证整个社会的发展、稳定和公平这三个目标的实现。实现发展的目标,即保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相协调,主要是保证需求层次的合理分布和对生产供给的有效拉动,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实现稳定的目标,即在一定的社会价值评价体系下,收入分配差距程度及其形成过程能为社会绝大多数的成员所接受和认可,保证社会经济发展的外在环境的稳定。实现公平的目标,即保证社会所有成员,当然主要是低收入层的社会成员,在参与市场活动中有相对平等的竞争机会,或者为其能够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创造必要的条件。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某一时段,只要收入分配差距的程度满足这样一些条件,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平稳、快速的发展,无论收入分配差距的数量衡量的绝对水平有多大,都应该是合理的。
    在目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初始进程中,收入分配差距现状背后的社会经济条件是:广大社会成员的人均收入水平不是很高,特别是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更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人们的思想观念,特别是原有的“平均主义”的价值观念还未完全转变,社会承受能力较低,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大,特别是对非正常原因形成的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反感较强,大部分的社会成员不直接占有能投入市场竞争的非劳动力要素或占有量很少,仍有很大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人力资本的正常培育得不到保障。在这些社会经济前提条件下,贯彻“社会效率”动态准则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方面: (1)改变由收入分配差距所导致的消费不足与断层,及投资的匮乏,(2)不会继续激化社会的不稳定因素,(3)保证低收入者正常的生存和发展需求。同时应该明确,既然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与否由需求和投资、社会不稳定因素、低收入者正常生存和发展这三方面因素共同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这三个方面因素的内在变化,如低收入者绝对收入水平的提高促进总需求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民众社会心理的成熟等,收入分配差距适度与否的评判准则也必将是动态变化的,而不是仅仅取决于差距的大小。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差距适度性评判与差距大小的测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将“社会效率”作为差距程度适度与否的评判准则,是对差距性质的规范性分析。而基尼系数、等分法等对差距大小的测量,则是单纯的数量上的分析。当然,二者也不是毫不相关的。某一时点的差距程度的适度与否,总对应着具体的差距大小的数量表示,这其中有差距总体大小的数量表示,也有具体表现的差距大小的数量表示。在确定了差距程度适度与否后,便可以确定差距的调节方向,之后,对其调节效果的判断,又很大程度上借助于差距大小的数量上的变化。
    (二)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中等收入者是指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一定地域范围内,经济收入处于中等,生活比较殷实的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就是在社会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快速提高,各区域范围内中等收入者收入水平动态提升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至合理水平,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符合发展、稳定和公平的“社会效率”目标,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因为,中等收入者作为市场消费和投资主体,保证了需求的连续性、需求结构的合理性和投资的稳定性,从而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生产力的稳步提高;中等收入者也是最稳定的社会阶层,其比重的扩大,将逐步使社会结构由不合理的“金字塔型”转变为合理的“橄榄型”(Michael C. Wolfson, 1994),使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减少,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和谐的增长;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不仅伴随着国家税收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也意味着低收入者和贫困者比重的降低,从而可以减少社会保障的压力,更好的满足低收入者的发展需求,使所有劳动力要素在进入竞争配置前获取相对平等的和培训机会,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的初始公平。
    同时,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能更好的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水平、更全面和比较均衡的发展要求。无论是在全国范围这一宏观层次,还是在不同地区的中观层次及单个城市或乡村的微观层次,中等收入者在其所处的群体中具有较大的消费能力和较强的投资动机,其比重越大,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就越大。在小康社会进程中,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会带动整个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提高,这主要体现在,中等收入者的消费层次由生存性消费向生活性消费的提升,政治心理的成熟,文化需求的健康发展等多方面,这也是小康社会全面发展的关键。“共同富裕”、均衡发展是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正是由存在较大收入分配差距的非均衡发展,过渡到共同富裕的均衡发展的切实可行的最佳途径。
    当然,在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这一调控目标的实施中,应始终坚持符合发展、稳定和公平的“社会效率”原则,具体来讲:第一,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不能阻碍高收入者收入的正常增长。对收入分配差距调控,不是静态的“调高补低”。美国当代社会学家伦斯基认为:“只有当具有足够生产力、相互依赖的群体成员都能获得生活必需品时,才会有剩余产品可供争斗和在权力的基础上进行分配”。[38]高收入者中的多数是生产力发展的先锋,能够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他们的劳动和创新的合法收入,是积极投身改革、参与制度变迁的应有回报,应该予以继续鼓励和保护。第二,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要立足于经济的快速发展。2002年,按五等分法,我国中等收入户年人均收入只有8000到10000元。而美国的中产阶级的收入水平通常是个人年收入2000到30000美元。[39]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要以更快的速度提高包括目前的中等收入者在内的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从而在动态中扩充中等收入者群体。第三,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至相对合理程度也应立足于现状,分阶段有步骤的进行调控,不能一蹴而就。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在全体社会成员收入水平普遍增长的基础上,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增长速度快于高收入者,分配格局由“金字塔型”结构先过渡到“钻石型”结构,再过渡到比较合理的“橄榄型”结构。           




金字塔型     钻石型        橄榄型
    (三)收入分配差距适度调控的对策建议——制度创新与制度完善
    在确定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这一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目标后,在具体调控措施的选择上,要紧紧围绕收入分配差距产生和扩大的各种诱因,特别是与制度变迁相关的诸因素,推进制度创新和制度完善,进行综合调控。概括起来就是“扩中、提低、调高”,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两方面的作用。发挥市场的作用,不仅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而且要通过新的制度安排,影响再生中生产条件的分配及个别区域和特殊群体所占有的生产要素的产出效率等,把通过调节初次分配的分配条件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作为收入分配差距调节的根本途径。如对要素的占有和增值采取相关调控措施,在分配制度上增加未来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实施再次非均衡的制度变迁,从影响收入分配差距变化的正常途径来进行调控,使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较快提高。剔除制度变迁的无序因素,对非正常因素来进行治理,使不正常的高收入者比重减少。发挥政府的作用,也不是简单的“再分配注重公平”,而是要通过加强政策调配,从现期对市场中的再次非均衡制度变迁提供具体实施的保障,及对收入分配差距进行短效调节。
    1.完善公平竞争的要素分配制度
    要素分配是收入分配差距产生的一般基础,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也是通过要素分配这一形式来实现的,因此,对要素分配制度进行完善,保证初次分配的合理和公平,是对收入分配差距进行调控的首要任务。其中最主要的是分配条件的公平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分配条件的公平主要是要素所有者对要素占有过程的合理和要素在不同个体间分配的公平。分配过程的公平主要取决于市场环境的完善,即能保证要素所有者的独立性,要素流动的自由性和要素市场定价的客观性。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不仅仅是治标,更主要是治本,在保证分配过程公平的前提下,更主要的是保证分配条件的公平。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40]对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调控,不仅是对非劳动力要素的初始占有进行控制和调节,更主要的是着重保障低收入者的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需求,使其人力资本的发展有平等的机会。
    (1)确保要素分配条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一方面规范非劳动力要素的初始占有。既要防止已有的公有资产向部分个体的非法转移,又要杜绝部分个体通过非法渠道而进行的新生资产的积累。在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同时,对其获取的非法财产也要坚决查处。在保证非劳动力要素占有的性质的合理性的同时,也要在数量上进行必要的调节,保证不同个体的非劳动力要素占有数量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增加人力资本初始培育的国家投资。劳动力要素的人力资本的差异是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长期因素和主导因素。据美国经济学家D.Gale.Johson分析,中国农民在校时间每增加一年,其收入就可以增长3.6-5.5%。也就是说,如果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受教育时间增加4年,达到城市的水平,则城乡工人的收入差距将会减少15%至20%。[41]缩小城乡居民之间和不同行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抑制城市居民之间、居民之间、地区内部居民之间、不同地区居民之间和居民整体收入差距的扩大都需要缩小劳动力要素人力资本的差别。而教育又是人力资本提高的前提,而目前农村、西部落后地区的低人力资本劳动力要素恰恰缺乏这种教育投资的能力。因此,国家必须增加对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教育投资。目前,最适合中国实际的是对人力资本初始培育实施国家投资,降低新生人力资本的差异,这是对劳动力人力资本差距所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最基本的调控方式。
    (2)创造要素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一,明确特别是公有制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使其根据市场竞争的实际,决策其内部要素所有者特别是劳动力要素所有者的要素分配额。第二,确保要素特别是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通过规范市场秩序,特别是取消户籍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有流动动机的劳动力要素特别是广大低收入者,能够合理、自由、有序的流动,扫清劳动力要素收入报酬增加的制度障碍。第三,尽快完善各种市场体系,特别是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完善,使各要素在市场充分竞争中矫正市场价格的偏差,确定其合理的价格,要素报酬更多由市场竞争来决定,保证要素贡献收入的合理性。
2.实施制度变迁的再次非均衡战略
  正如收入分配差距的产生和扩大的惯性效应源于最初的动态非均衡的改革,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也不能是静态的“削高补低”或简单的“以富济贫”,而必须在动态的经济发展中进行调控。在深化制度改革过程中,实施改革力度的再次非均衡战略,特别是对落后地区实施制度创新的跨越式发展,使其经济和收入都以较快速度增长,这是对收入分配差距进行有效调控的制度前提,也是经济发展最终实现均衡的保证。在加大落后地区的改革力度的基础上,实施落后地区内部的再次非均衡改革,使一部分低收入者收入较快增长,向上扩充到中等收入者群体中去。继续实施发达地区内部的再次非均衡改革,提高中等收入的标准,并使高收入者产生新的分层,向下扩充到中等收入者群体中去。 
    (1)加强西部和农村落后地区的改革力度。在经济快速增长中缩小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使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收入的快速提高,进入中等收入者的行列。加强落后地区的改革力度,主要是对其加强政策倾斜,以提升其要素利用率和回报率。通过税收、市场准入、经营许可等方面的政策倾斜,鼓励落后地区的资源开发,扩大就业,提高非劳动力要素和劳动力要素的利用率和回报率,从而提高地区收入水平。对于西部地区,主要是尽快使其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区位优势差距缩小。一方面,加快地区和城乡之间的等基础设施建设,减少生产投资的附加成本,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基本环境。另一方面,率先进行户籍管理和土地产权改革,放松劳动力流动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降低要素配置成本,提高配置效率。这样,其特有的劳动力和资源优势,在区位优势差距缩小的基础上,就会转化为投资优势和发展优势。对于农村,主要是加快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一是推动乡镇企业的二次创业,吸纳一部分劳动力就业,提高农村非农产业收入。二是有计划、有组织的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相关行业转移,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过剩,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劳动效率,提高农民人均收入。三是加快发展非农产业,提高农产品加工深度,发展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通过调节农产品市场供求关系而提高农产品价格,提高农业整体收入。
    (2)实施落后地区内部的再次非均衡改革。落后地区收入水平的提高是以地区整体的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人力资本素质的提高为前提的,然而要想在短期内使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均衡的快速发展、劳动力人力资本素质都得到提高也是不现实的,必然受现有的要素占有情况特别是资本要素投入的制约。使具有相对有利条件的地区和个体牵引本区位内部的改革,“先富”起来后扩充到中等收入者群体中,是目前最好的选择。具体来讲,在西部地区加快中心城市的经济改革和发展,通过制度创新优化制度环境,通过国家财政转移增强投资力度,通过政策优惠诱发个体创新,吸引外部的资本和劳动力等优质要素向其流动,使这些城市通过超常规发展,形成西部地区的发展极,进而带动邻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在落后的农村地区,集中有限的要素资源首先发展小城镇的非农产业,扩大非农产业人口,先提高这部分人员的收入。因为农民的收入差距主要源于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机会,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机会较多,收入也较高,这已被东部地区的发展实践所证明。
    (3)实施发达地区内部的再次非均衡改革。保持发达地区较高的经济增长率,是继续提高这部分地区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客观要求,同时也可以为解决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问题提供总的经济基础,并在经济长期增长中不断增加就业岗位,为农村和落后地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必要条件。然而,发达地区内部各部分发展的客观条件也是不同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继续完善的进程中,再次进行非均衡改革也是必然选择。通过非均衡改革,在整体收入水平增加的前提下,一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和个体的收入继续较快增加,使高收入者群体产生新的分层,高收入者的标准升高,一部分收入增长较慢的便加入中等收入者行列。当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发达地区的制度改革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力将不如落后地区大,这也是落后地区通过制度改革加快促进经济增长,更快的提高收入水平,从而扩大中等收入者相对比重的最具决定性的制度保证。
    3.剔除制度变迁的无序因素
    制度变迁的无序因素所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在差距构成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往往是具有隐蔽性,不易评测。且相当比例的高收入者,在制度变迁的无序因素中获取非正常收入,极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因此,对此必须尽快治理,使获取非正常收入的“暴富”者的收入回归正常,扩充到中等收入者行列。既然制度变迁的无序因素是在构建新的制度均衡过程中产生的,因此根本的途径是加快制度变迁的进程,尽快取消不适应新经济发展的旧制度,逐步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制度。
    (1)尽快在垄断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垄断行业的高度垄断依靠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严格的经济管制制度提供的保护。要解决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过高的问题,就必须改革经济管制制度。政府应该放弃对部分行业的管制,特别是要放弃对垄断行业投资的管制制度,放松对部分行业的管制,同时改革管制方式,建立起公平竞争的机制,从而消除或减轻行业之间的非公平交易,缩小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
    (2)加快完善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改革中利益分配的失控及国有资产的流失,直接源于现代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不完善,而根源在于国有资产产权执行主体的不明确。十六大明确提出成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这是国有企业改革在产权层面的新举措,是杜绝“内部人控制”等转移和变相侵吞国有资产等获取非正常收入的有效途径,目前要做的就是尽快将这一理论在实践中付诸实施。
    (3)转变引发“寻租”的政府经济职能。“寻租”的根源,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部分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中的积留,并使政府权力演变成一种特殊的稀缺“要素”,通过市场方式获取“收入”。所以,规避“寻租”,就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的经济调控职能,规范甚至减少和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职能,尽可能的减少政府对经济直接的不合理干预,从制度源头杜绝各种形式的“寻租”。
     4. 加强再分配过程中的政策调节
    社会的再分配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最后手段,也是见效最快的手段。尽管对初次分配的分配条件的调节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根本途径,但这一过程是相对较长的,以“注重效率”为首要目标的初次分配,短期内必然继续导致相当程度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仍须由再分配过程来调节。同时,再分配过程也是对初次分配的分配条件调节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发挥再分配过程的政策调节功能。一方面是通过税收等对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进行收入转移性质的调节,另一方面是通过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等对低收入群体和地区进行收入补助,进行收入分配的分配条件差距的调节。
    (1)完善税收体系,缓解收入差距的“马太效应”。完善税收体系,最基本的是切实建立公平的税负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为核心的多税种、立体式的税收调节体系。首先,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体系。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征收的,体现了公平税赋的原则,无疑优于人头税、流转税。要加快实施分配的货币化,使个人所得税建立以实际收入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把纳税人的数量限制在能够控制的范围内;积极推行存款实名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行资产实名制,限制非法收入;强化代扣代缴制度,从源头上对个人所得税加以控制。其次,尽快建立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征收体制。遗产税和赠与税具有很强的累进功能,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最多、最普遍、最有效的调节财富积累的税种,也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减少由于遗产和赠与所导致的生产条件占有不平等,及由此导致的收入分配结果差距过大的最有效的途径。再次,完善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体制。社会保障税属于累退税,具有双向调节功能,一是对社会整体来说,可以实现收入由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横向转移,二是对成员个体来说,能实现其收入由青年或就业时间向老年或失业时间的纵向转移。最后,降低或减免低收入地区和群体的生产经营相关赋税,尤其要降低农村的各种赋税,使城乡居民在税收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税负水平基本相当。农民的纳税比率要与收入水平高低挂钩,并使税收额度确定在农民能承受的范围之内。进而,缓解收入差距的“马太效应”。
    (2)调整财政转移,改善后发区位的要素占有劣势。先发地区发展过程中在政府的财政转移和融资贷款等方面都有特殊的优惠,从另一方面讲,后发地区也做出了很大的牺牲。目前国家财政转移的能力及融资方向的调控能力都大大增强,应该也必须对后发地区进行补偿性转移投资。这种补偿性转移投资是实现落后地区优先的再次非均衡制度变迁的具体措施,通过加大对西部城市工业的投资、对农村非农产业的投资、对落后地区的教育投资等,逐步改善后发地区的要素占有方面的劣势,使其具有相对平等的竞争机会和相对优势的发展条件,进而促进收入水平的较快增长。
    (3)建立偏重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任何一个社会保障的实际需求者,特别是弱势群体,都有其利益相关者(如子女),如果其保障需求得不到满足,其自身和利益相关者在新一轮的社会竞争中便处于不利地位。尽快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的需要,更是促进社会经济正常发展的需要。但是,要想在短期内建立起全社会范围内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不现实的,因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成员共同出资,需要保障的大量社会成员的出资能力显然是有限的,政府也不能承担起全部负担,若大量依靠企业,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再投资能力,还会增加其用工成本,必然导致岗位的减少,更加剧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目前的最佳选择是,合理调配和集中政府财力,建立偏重于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保障资金“累进”缴纳。对于社会保障建设中的基本投资,除政府和企业应负责之外的个人投资部分,应根据社会成员个人收入的高低进行“累进”缴纳。可以将失业、医疗和养老费合在一起,以社会保险税的形式征收,对高收入者征收高额社会保险税,对低收入者则少收,并规定一个动态的起征临界,对只能维持正常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的低收入水平以下的人群免征保险税。
    完善社会“救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基本目标是逐步完善养老制度、基本医疗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使城乡保障一体化。但在这一完善过程中,应把重点放在加强对失业贫困者、无医疗支付能力的伤病者和缺乏生活保障来源的年老和残障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对这部分目前来说为数不少的弱势人群,政府要承担主要保障责任,设置专项财政支出,满足其基本的生存性需要,缓解其心理压力,降低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防止收入分配差距中贫困一极的产生。
    着重构建“发展”保障。“发展”保障,即对影响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因素之一的劳动力要素的人力资本的培育的保障。如果“救急”保障是防止当前的低收入群体贫困的“极化”,“发展”保障则是对低收入者未来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保障。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发展保障,是创设平等参与机会的基本途径和重要条件,涉及到整个国家的长期发展和长治久安,是全国性公共产品,政府应当在这一保障中起主导作用,应当由中央政府提供和融资,设置专项发展基金。一方面,保障低收入者参与市场竞争前的人力资本初次培育,尤其是新生劳动力要素的初始培育。另一方面,在技术迅猛发展和产业快速升级对劳动力的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保障失业者人力资本的增殖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