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民工权益的经济学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一、农民工流动的学
??著名经济学家刘易斯在其著名的“二元结构模型”中阐述了普遍存在的潜在失业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可能性以及原因。他在《中国家的失业》一文中指出,大量失业人口由农村涌向城市的原因是:(1)城市农村收入差距的扩大;(2)农村的发展使得年轻人进程势头更为猛烈;(3)社会发展和福利开支不成比例地集中于城市,使得城市更具有吸引力。费景汉和拉尼斯则指出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而提供的大量剩余产品是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的先决条件。
??以发达国家的经验为依据的“刘易斯—费—拉尼斯”模型难以解释很多发展中国家城市失业与就业不足和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的矛盾。因此经济学家托达罗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人口流动是一种经济现象,尽管城市存在严重的失业,准备进入城市的人们仍然可以做出合理的决策。根据托达罗人口流动模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促使人口流动的基本力量是比较利益与成本的理性经济考虑;(2)是预期而不是现实的城乡收入差距促使人们做出进入城市的决策;(3)农村劳动力获得工作机会的概率与城市失业率成反比;(4)人口流动率超过城市工作机会的增长率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
??回到现实中,农民选择外出打工恰恰证明他们的行为是理性的。以安徽省六安市农村为例,耕种一亩农田按全年水稻、油菜两季,毛收入为680元,而各种成本合计570元,收支相抵后农民耕种一亩田全年收入为110元,这些还不包括农民自己投入的劳动成本,一旦遇到旱涝灾害的话,这110元也难以保证。外出打工的话尽管有些风险,每年算下来大致也可以获得3000来元的纯收入,这显然要比种田划算的多。有些农村年轻人编了这样的打油诗:“打工确是苦又难,权益保护是哪般?民工虽洒血和汉,总比在家只等闲。”由此可见,农民外出务工总比呆在家好,但民工权益在现实中确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二、歧视民工的成本问题
??从表面上看,民工受歧视、不公正待遇的成本由民工这一群体直接承担。作为城市最底层的农民工,他们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经常受到侵害,这种侵害在现实中也让整个社会付出了代价。
??现实中民工受到歧视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就业歧视
??尽管一些地方取消了对进城农民工的就业控制与行业、工种限制,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相比仍然存在不公正待遇。如一些城市硬性规定用工先招城镇居民后招收农民工,限制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比例,对于民工就业变相收费。城市公共就业服务和政府举办的劳动力市场不向农民工开放。我国北方某300万农民工就业的大城市居然不允许存在农民工可以进入的劳动市畅?一些城市即便自发形成了农民工劳动市场,有关部门不是去帮助完善,而是予以取缔!
??2.就业中的农民工权益问题
??这表现在大量用工单位不与农民签定劳动合同,劳动条件极为恶劣,职业博?工伤事件屡?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十分突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不仅在民工集中的沿海发达地区存在,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也普遍存在,而建筑业、采矿业以及一些中小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表现的更为突出。有的建筑业包工头工程完工后拒发工资,有的拖欠工资发给回家路费,有的甚至连路费也不给。有的企业平时只发给民工基本生活费,把大部分工资挪做他用,并寻找各种借口克扣民工工资。如果民工对此不满意选择离开的话,几个月的工资也就拿不到了。“欠钱的是老子,讨钱的是孙子”,有时讨上数次甚至十几次也没有结果,有关部门也往往以民工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为由不予受理。这当然也与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关系,但更多的是农民工要签劳动合同而老板不愿意签。有的政府部门甚至包庇拖欠工资的老板,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农民工不得已只有采取集体罢工、群体上访等办法。很多人感叹上告无门,孤立无援。
3.对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
这具体表现在:一是公办中小学对民工子女乱收费,交借读费,小学每学期200—500元不等,除此之外还要交纳一次性的赞助费,小学一般1000多元,初中甚至达几千元,否则就以学生名额已满拒收。二是有关部门对于民工子弟学校采取不承认,排斥甚至扼杀政策。北京市15万民工子女中有八九万人就读于这种简易的民工子弟学校,然而一些政府部门却采取措施试图关闭民工子弟学校,尽管在学生家长的抗争以及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大力呼吁下暂时地得以保留下来。但在2003年春夏之交,某区有关部门以抗击“非典”为由将该区内几十所民工子弟学校一律关闭,很多学生被迫返乡甚至失学。
4.对于农民工的系统的制度歧视
在现行制度安排下,不仅在社会保障、住房、户籍等方面对于民工进行歧视,一些民工被当成了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因素,成为被强制审查收容遣送的对象,这对于农民工的人身权利构成了极大的侵犯。农民外出务工一般需要办理身份证、外出务工证、暂住证、健康证、所在工厂工作证,未婚妇女还需要办理未婚证,已婚妇女要办理婚育证。当地派出所不定期到工厂抽查,如果“五证”不全就会被送到收容遣送站。在收容遣送站内,民工经常遭到保安的随意打骂。民工如果能够拿出200—300元则可被释放,否则的话就会被遣送原籍。一些在北京打工的农民工一听说在北京开什么会,走在街上就提心吊胆的,惟恐被收容遣送原籍。
??对于外来农民工的系统歧视不仅让民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整个社会也不得不为歧视民工而支付较高的成本。在国内一些大中城市近年来为解决城市人口就业问题而将民工强行赶走,但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内大多从事的是卖菜、打扫卫生、建筑、修理服务等收入比较低而且比较苦、脏、累的职业,当农民工被赶出市场后,城市下岗人员却对这些职业不屑一顾,他们宁愿呆在家里也不愿为多挣这一二百元干这种活。2000年春节期间,北京市送奶民工回家过年竟然造成了北京市无人送奶,居民无奶的窘境。由此可见,对于民工的歧视也造成了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损失。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这种歧视导致进城农民工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遭到系统的剥夺,致使他们成为城市社会的最底层。也由于这种歧视,他们对于所在的城市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并进而对政府能否保障其权益产生怀疑。正如一些农民工所讲的那样“我一没偷,二没抢,靠力气挣钱,为什么就被抓起来审查收容?”而当这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被激怒的话,整个社会也不得不为这种歧视行为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三、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现实路径
??当一个占全社会人口70%的社会群体的权益需要得到保护的时候,这种社会本身也是存在严重问题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城镇居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护也是有问题的,但这并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无论哪一种制度安排,只要它对大多数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不管以什么借口为由,我们都很难认为这种制度安排是公正的。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我们就不能无视包括进城农民工的权益问题。
??要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和维护,我们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运用宪法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面前一律平等”,但是事实上他们并不平等,宪法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经常遭到这样那样的侵犯与剥夺。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更是被系统地排斥在设定规则的过程之外,这样制定出来的游戏规则也就很难体现农民的利益与要求,二元社会体系的形成,就是系统地排斥宪法带来的恶果。因此在实际中落实宪法赋予农民的公民权利,保护他们的人权就十分必要了。
??要用宪法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就必须从尊重宪法,推进宪政改革开始。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政府在保护公民人权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侵犯公民人权的事情还是比较多的。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甚至包括一些政法部门屡屡侵犯公民权利。农民工处于社会的底层,他们的权利不仅容易受到侵犯,而且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相对较高。因此政府不仅有责任,也有义务维护他们的权利。建设法治社会,首先需要政府从自己做起。
??2.制度要更好地反映公民的意愿
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例,自1977年到1999年期间,无论在全国人大还是在省级以及县级人大,农民代表所占人大代表的比例都在不断下降。1977年到1999年间,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所占比例从20.59%下降到8.06%,农民代表所占比例甚至已经低于军人代表的比例了;同期干部代表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则从13.38上升到33.17%。根据法律,人口选出人大代表的比例是城市人口选出人大代表比例的四分之一,也就是说在人大代表选举上,农村人口的公民权利是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这显然是一种法定的不平等。而根据政治理论,这显然不是真正有效的政治选择,也无法产生农民真正的代表。根据著名学者于建嵘的研究由于农民无法真正通过制度性参与解决其权益受损,而不得不走向暴力性的非制度性参与,其结果无论对于政府还是对于农民都必将是一种双输的恶性循环。
??为缓和与农民的矛盾,政府对于保障农民权益的主要思路是推行行政改革与财政改革,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单方面地采取行政或者法律手段,在政权内部对于干部进行规范。但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本身固有的缺陷,这种仅仅强调从国家或者自上而下的高度来讨论保护农民权益的做法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而根据有关研究,没有对公民的真正“赋权”,公民的自身权利就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公平、和稳定也就永远遥不可及。
??3.让农民组织起来
??现实中的农民几乎是完全孤立和分散的,缺乏相应的组织,这样使得他们在面临公共权力的侵害时难以形成共同的抵制力量。造成农民组织化程度低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的、文化的原因。从现实中乡村政治运作来看,共产党全面领导社会的各方各面,村委会受党支部领导,而党支部受上级党委领导。按照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但乡镇政府却将它视作它们在村里代理人,因此村民委员会也行使了部分政府性质的职能。由于现实中的政治风险,除非是为生存所迫,中国农民主动建立自己的组织。
??基层政府财政拮据的局面以及它们与农民之间关系的对立,导致干群矛盾日益尖锐,社会黑恶势力借机侵入。农民减负反贪的要求,势必导致社会不满情绪进一步扩散,一些激进的政治主张有可能为农民所接受。有关政府部门采取的高压手段也使得农民自发组织有向社会秘密组织方向发展的危险。
??从现代社会发展进程来看,发达国家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还存在着为数众多的非政府组织,正是众多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及影响,才使得社会得到稳定有序的发展。中国农民是人类社会最大的一个社会群体,但由于人数众多且分布过于分散,使得他们在与政府等公共部门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他们也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替他们说话,反映他们的利益与要求,这也是确保我国社会顺利转型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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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风险——湖南省H县调查》,《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3期
曹锦清:《黄河边的——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杜润生:《中国制度变迁》,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秦晖:《农民中国(反思与现实选择) 》,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张培刚主编《经济学教程》,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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