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社会“必然不存在剥削”吗?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私营企业 剥削 理论研究 学术批评 学术规范
笔者发表于《经济问题》2004年第2期的“质疑正常剥削和合法剥削论——对私营经济剥削问题的理性思考”一文发表后,得到了关柏春先生的热切响应。一方面,他认为笔者“关于剥削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正确的,对卫兴华教授等学者观点的批评也是正确的”;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笔者“关于剥削问题的观点还不够清晰透彻,有的地方甚至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见《中国经济问题》2004年第5期关柏春“关于‘剥削问题的理性思考’的几点思考”一文),故对笔者的若干观点提出了学术批评。笔者认真地拜读了关先生的大作,并对照我的原文再次进行了仔细的思考和推敲,发现关先生对我的批评是没有道理的。具体回应如下,希望能和关先生进行进一步的交流。
一、关于“可能存在”、“不必然存在” 和“必然不存在”等提法的含义问题
关先生首先针对笔者所主张的“树立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中确有可能存在(黑体为引者所加,下同。)着剥削,但是私营经济却不必然存在剥削,政府也不是没有办法解决和治理剥削’的新思想、新观念”提出了质疑。他说:“其问题在于,如果可能存在剥削又怎么能说明必然不存在剥削呢?或者说,如果私营经济不必然存在剥削,它怎么又会可能存在剥削呢?如果政府有办法能够解决剥削问题现实中又怎么可能存在剥削问题呢?他‘可能会这样,但是又必然不这样’这种表达方式本身自相矛盾,造成逻辑混乱。”
笔者认为,关先生的上述表述中一方面没有区分“可能存在”、“不必然存在”和“必然不存在”等提法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另一方面,特别不妥当的是,他还将笔者所说的“不必然存在”的提法偷换成“必然不存在”的提法,从而严重歪曲了笔者的本意。进而将笔者原本表述得比较严谨和清晰的观点阐述得令人糊里糊涂,如在云里雾中一般,不知所云。
请关先生注意,我在文章中说的是“私营经济中不必然存在剥削”,我根本没有说过“私营经济中必然不存在剥削”。我们怎么能混淆“不必然存在”和“必然不存在”这两种意思完全不同的提法?!笔者所谓的“不必然存在剥削”一说的含义是指,现实生活中的私营企业“既有可能存在着剥削,但也有可能不存在剥削”。①或者说,不同的私营企业情况是不一样的,有的私营企业可能对雇用工人实施了剥削;但有的私营企业则没有对雇用工人实施剥削;进一步地说,我还认为,即使是同一个私营企业,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社会与经济环境下,情况也不完全是一样的,有的企业在昨天可能对工人实施了剥削或剥削程度较重(比如说,在企业的创业初期或者在政府对企业管理不严格时即可能如此);但是,今天则可能放弃了对工人的剥削或者剥削工人的程度减轻了(比如说,私营企业在实施了规范化的管理和依法管理后,或者政府对企业加强了监控后便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而且读者们不难发现,“私营经济不必然存在剥削”是笔者对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现状的一种基本认识和判断,这种认识和判断是我们得出“既要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同时又要加强对其引导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理论基础。但是,关先生所谓的“必然不存在剥削”一说的含义是什么呢?显而易见,如果我们认为“私营经济中必然不存在剥削”,那么只能得出一种判断或认识:私营经济中根本不可能存在剥削现象。(实际上,“私营企业必然不存在剥削”是关先生的基本立论前提,笔者认为这种判断过于极端或绝对。如果私营企业中必然不存在剥削,我们还有必要提出引导和管理私营企业吗?下文将对此进一步展开分析。)
必须指出,关先生将原本不属于笔者的说法强加给笔者的做法是欠严谨的治学方法。笔者非常赞成理论研究中对他人的观点展开严谨的、有根有据的学术争鸣或学术批判;而且笔者也始终认为,我国目前理论研究中非常缺乏学术上的怀疑和批判精神,高等中教师对学生也非常缺乏学术质疑精神及质疑能力的培养与训练。这正如“中外大学校长”上,牛津大学第一副校长麦克米伦教授所说:“中国学生与英国学生的最大不同点在于,英国学生具有质疑精神,勇于挑战他人观点。而中国留学生虽然聪明,并且学习很努力,但是在思考问题的方法上,由于中英两种教育文化的差异,中国学生普遍易于接受知识;而缺乏质疑精神。”笔者也一直认为,由于的原因,中国长期以来有着太多的政治批判和人身攻击,而少有学术上的交锋和学术批判;中国人崇上、崇书、崇权威,随大流,这种崇上文化显然不利于科学研究学风的形成。营造严谨的学术批判氛围是推动中国学术进步和理论繁荣的重要力量。但是,笔者同时还强烈地感觉到,大胆怀疑的学术精神,需要以科学的研究、严谨的学风为前提。我们在学术争鸣中,既不能对自己的观点不作严谨的论证;也不能对他人的观点不作严肃认真的思考;更不能在评论他人观点时(或引用他人观点时),任意歪曲或篡改他人的表述。本来,笔者的“可能会这样,但是却不必然是这样”的表述方式是相当清晰的,但是关先生却从中“悟出”(实为“误出”)了问题,实际上问题恰恰出在关先生的错误理解上。关先生的“可能会这样,但是却必然不是这样”的表述方式前后矛盾,令人啼笑皆非!
此外,关先生说:“如果政府有办法能够解决剥削问题,现实中又怎么可能存在剥削问题呢?”初一看,关先生的说法似乎有道理,然而细细一想,笔者发现,关先生对现实问题的认识是简单的。依照关先生的意思,只要我们有办法解决某一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就绝对不可能再出现或存在。只有那些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才有可能存在于这个社会。这种认识问题的方式是局部的和静止的方式。要知道,现实社会中并不是只有一家私营企业;而且时间也绝对不是静止的或永恒不变的。如果说社会上只有一家企业,那么我们也许可以说“将企业中的剥削问题解决了,则这个企业就不会再剥削工人了。”然而,现实社会存在众多的企业,我们虽然将这个企业中的剥削问题解决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企业就不可能存在剥削现象。而且,如果我们动态地看问题,则还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今天我们虽然解决了某个企业的剥削现象,但是明天这个企业还有可能重新剥削工人。或者说,一些企业今天会以这种方式剥削工人,而明天则会以另一种新的方式剥削工人等等。这正如我们平常所说,中国政府完全有能力解决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但是我们却不能据此得出结论,以为中国就不存在下岗或失业现象了。二、关于现实社会究竟“存在不存在私营主剥削工人”的问题
关先生在其大作中一方面反复强调,“现实社会不具备产生剥削的条件,实际上也不存在剥削的问题。……现实社会的基本关系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但另一方面,他又说:“在现实的私营经济中,业主确实积累了一些生产资料,也雇了一些工人,但是,这并不能产生资本主义剥削。”在这里,关先生不仅前后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对现实社会是否存在剥削问题的判断相当轻率和不负责任。
1、前后表述混乱、不一致。一方面他说现实中不存在“剥削”;另一方面又说,现实社会不存在“资本主义剥削”。在社会主义的,我们当然不能说私营企业中存在着“资本主义剥削”,但是,我们能绝对肯定地说“私营企业主剥削雇用工人的现象也一定不会存在”吗?在这里,关先生实际上犯了“将剥削和资本主义剥削相混淆”的错误,进而将“剥削制度”和“剥削现象”相混淆。要知道,剥削有各种类型的剥削,奴隶社会有奴隶社会的剥削;封建社会有封建社会的剥削;资本主义社会则有资本主义的剥削。社会主义社会虽然从总体上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因此我们不能说现实社会主义存在“剥削制度”),但是,剥削制度和剥削现象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在私营经济广泛存在的前提下,我们不能武断地认为现实社会肯定不存在“剥削现象”。(当然,这涉及到对“社会主义”和“剥削”等范畴内含的界定问题,具体下文给予分析。)
2、草率地得出 “现实社会不存在剥削现象”的结论。笔者认为,关先生得出的现实社会不可能存在剥削的结论是违背客观事实的。更严格地说,在没有明确界定“剥削”范畴定义的前提下,就认为现实社会中不存在“剥削”现象,是治学不严谨的表现。关先生认为,“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剥削关系时特别强调了‘压低工资的’的作用”,并指出:“在这里,使劳动者从整体上与生产资料相分离,通过法律手段把工资限制在符合资本增殖需要的限度以内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笔者同意这一分析,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存在的“压低工资的法律”是我们得出“存在资本主义剥削”的前提条件,或者说是得出“存在剥削制度”的前提条件,而不是“剥削现象存在”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存在“压低工资的法律”,因此我们说社会主义不存在“剥削制度”,但是社会主义并不是不存在“压低工资”这一现象。笔者想问关先生一句:如果社会上存在着“私营企业主压低雇用工人工资”的现象,那我们还能否认现实社会存在剥削问题吗?如果人为的压低工资的现象不能被称为“剥削”,那该用一个什么词来概括“压低工资现象”呢?
3、现实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全都是“等量劳动交换关系”吗?关先生得出“现实社会不存在剥削”的一个理由是,现实社会奉行的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诚然,如果每一个私营企业主和雇用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果真都是“等价交换”的话,那么,我们确实不能说私营企业中存在着剥削。然而我们能认为社会上的每一个私营企业中都是“等量劳动相交换”吗?显然不能。只要我们打开报纸,一般是能够看到诸如关先生文中所提到的“打工妹摔伤后自身权益得不到维护”以及拙作中所提到的“雇用工人被任意克扣工资、被强迫加班、延长工时、增加劳动强度”等等现象的。请问:这些现象的存在还能说明工人和私营企业之间是“等量劳动相交换”吗?不能!而且,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词来概括上述现象?关先生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笔者认为,即使这些现象如同关先生所言,是个别的或非主流的、非普遍性的,但是只要它们确实存在,且对雇用劳动者的实际利益构成了损害,那么我们就完全有理由用广大群众耳熟能详的“剥削”一词来概括,而没有必要回避剥削(实际上也不能回避)。
4、关先生在其文章的最后说:“劳动人民有反压迫、反剥削的传统,如果理论家说现实存在剥削,劳动人民会付诸行动的!现实中枪杀富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劫财害命的事也经常出现,因此你说存在剥削岂不是给他们提供了口实。”笔者不同意关先生的分析。(1)现实中出现的“枪杀富人”和“劫财害命”都是因为“剥削”引起的吗?关先生没有作具体的论证说明。(2)笔者赞成“人民有反抗剥削的传统”之说法,但是对于“哪里有剥削,哪里就有反抗”的命题我们要作的理解。人民反抗剥削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劫财害命”显然是一种最极端的、也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方式。而且这种方式对“打劫者”本人来说也不一定是最佳的或最值得选择的方式。因为其机会成本和风险是相当大的,对于这一点打劫者本人不可能不清楚。退一步说,如果社会上果真出现了因为剥削而引起的打劫现象,我认为这既和剥削者的剥削行为有关;但是更和政府对劳动人民的保护力度不足或者说与政府打击剥削行为的力度不足有关!(3)如果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私营企业主剥削工人的现象,那么被剥削者(劳动人民)会因为我们理论家“不说剥削存在”就停止他的反抗吗?老百姓反抗不反抗剥削并不取决于理论家承认不承认剥削,而是取决于剥削现象的残酷程度以及政府对剥削现象的态度与行动。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理论家何时承认过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剥削了?无产阶级不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仍然起来罢工和闹革命吗?关先生以为,只要理论家不说现实中存在剥削,那么就会将劳动人民的反抗情绪平息下去,这一想法是非常天真的。(4)我们不主张“合法剥削论和允许剥削理论”,但是如果现实生活中明明存在着剥削,我们却不说出来,其结果将会是什么?关先生思考过了吗?实际上,现实生活中存在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面对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却不敢或不愿正视,而采取回避问题和隐瞒问题的态度。
三、对关先生文章中另外几个问题的分析
1、表述上的“自相矛盾”。关先生在其文章的第四段一开始说道:“现实的私营企业中,有些雇工也确实是两手空空、被雇而来”;但是,在这一自然段的后半部分,关先生却竭力论证“现在进入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并不是一无所有”,如农民“本来都有一块承包地”,“下岗工人在进入私营企业以前都有劳动保障或最低生活费”。这显然是前后自相矛盾的说法。实际上,关先生自相矛盾的说法还不只这一处。又比如说,关先生在其文章的第五自然段说:“许先生还提到因为政府不作为而导致剥削现象发生的问题。这种现象是存在的……”。不知道关先生在此“承认剥削现象存在”的同时,是否忘记了其所要表达的重要学术观点应该是“现实社会不具备产生剥削的条件,实际也不存在剥削问题”的说法?
2、认识问题的“非此即彼性或极端化”。在文章的倒数第二自然段,关先生说:“私营经济是否存在剥削,这是现实而严峻的问题,在这里必须做出清晰而又明确的回答,而不能模糊不清、模棱两可,因为这将会决定和影响人们采取何种对策和行动。如果肯定存在剥削,社会就会采取剥夺的办法解决问题,如果不存在剥削就会通过解决现存问题而大力促进其。”(1)关先生说现实如果存在剥削,社会就会采取“剥夺”的办法来解决问题是不正确的,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办法。社会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私营企业主的监督和对雇用工人的保护,从而“防范剥削”现象产生才是积极的解决问题的办法;(2)如果不存在剥削就通过解决现存问题来促进其发展,对此我们有些不理解:既然私营企业不存在剥削,那还有哪些现存问题需要解决?关先生对此应该略加说明才是;(3)对于剥削现象我们不可能只做出非常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的回答,现实世界是复杂的,我们不能将复杂而多样化的世界想象成直线式的“非此即彼”状态。从私营企业主的利已动机或他们追求最大利润目标来说,他们显然倾向于对雇用工人进行剥削;但是,如果考虑到国家法律的完善和政府保护弱势群体职能的发挥,则私营企业主的剥削动机必然会受到很大的制约,现实剥削行为自然也会少一些。因此,究竟私营企业中存在不存在剥削,绝不可能做出简单的非“无”即“有”的回答!
3、对马克思理论的简单化理解和教条式理解。关先生在文章的第四自然段中,以我国私营企业中的雇用劳动者们(即农民、下岗职工、主动辞去公职的人员等)“并非一无所有”和“并非无以为生”为依据而得出结论:由于我国现实中不存在马克思所说的被剥削者“应该是一无所有的无产者”的前提条件,因而不可能存在剥削现象。关先生的这种理解是教条的和简单的。诚然,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被雇用的前提是“一无所有”,但是必须指出的是,马克思所说的一无所有,第一,是指生产资料上的一无所有,而非生活资料上的一无所有;第二,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一无所有的含义应该包括如下思想:如果某人所掌握的或拥有的生产资料不足以使他维持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起码的生存,则这个人必然要靠出卖劳动力的方式受雇于他人。而在受雇的过程中,则可能会受到来自雇主的剥削。
关先生对马克思理论的简单化理解还表现在文章的第六自然段中。他说:“按照马克思的逻辑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可能存在剥削的。马克思说过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私人占有财产并雇工经营会产生剥削,但是马克思并没有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人雇工经营也存在剥削。”关先生依据马克思没有说过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剥削,就作出现实社会也不存在剥削的论断是没有道理可言的,只能说明他对马克思理论的理解还比较肤浅。因为众所周知,马克思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和现实生活中的社会主义是存在差别的。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应该是完全消灭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纯粹的公有制社会、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制度下,由于私营经济的彻底消失,雇用劳动制被劳动者的联合劳动所取代,剥削的基础自然不会存在。然而,现实社会并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那种纯粹的公有制社会,由于私营企业的存在导致雇用劳动制存在,而私营企业主对利润的追求便可能促使其利用雇用劳动制而对工人实施剥削。这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原理之一,关先生将这个基本原理忘记了实在不应该。诚然,马克思没有说过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剥削,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关先生否定现实社会存在剥削的理由和依据。要知道,马克思并没有预料到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私营经济,因此怎么可能指望他预料到现实社会还存在着剥削现象呢?笔者认为,理论工作者研究现实社会存在不存在剥削,应该基于对私营经济现实状况的理性分析后得出,而不应该简单化地或教条式地从经典作家那里寻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