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工资决定理论与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文星 时间:2010-06-24

 一、关于我国的次级劳动力市场

  次级劳动力市场的说法最早见于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Thurow,Doeringer,Piore等人在原有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该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存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与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收入高,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有良好的晋升机制;而次级劳动力市场则与之相反,劳动者收入低、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差、培训机会少,缺乏晋升机制。对于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言,培训能提高其收入,而对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言,教育培训对他们收入的提高没有作用;并且,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问的流动较少。Thurow等人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提出后,许多国家的研究者纷纷对本国的劳动力市场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现象在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在我国同样存在,并且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主要是由城镇下岗职工和从迁徙出来的进城务工人员构成,其中以被人们称为“农民工”的进城务工人员为主。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为城市第二、第三产业的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低成本劳动力,满足了化进程对劳动力的需求。尤其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大量进入,更是填补了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岗位的空缺,使城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整体的竞争力,同时也为我国发展出口贸易,承接国际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创造了条件。可以说,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为我国工业化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同国外次级劳动力市场一样,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制度的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人集体议价能力低下等。这些问题若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必将影响到我国长期、稳定的发展。

  事实上,长期以来这些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力的工资水平一直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2004年东南沿海各省出现招工困难后,我国当前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的合理性更遭到了学者们的质疑。据一份专门针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数据表明,在收入方面,被调查农民工的月工资均比较低,主要集中在500~800元之间。其中,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500元的占29.26%,500~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而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报告显示,珠江三角洲地区外来农民工月平均工资近12年来仅增长了68元。劳动力市场工资的低下与增长速度的缓慢同我国每年高速增长的GDP相比,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反差,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的不合理显而易见。那么,合理的工资水平究竟应该如何确立,我们又该如何完善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决定机制。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经历200多年发展起来的工资决定理论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二、西方传统的工资决定理论对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指导

  (一)西方经济学中关于工资决定的理论

  1.古典经济学派的工资决定理论。古典经济学派在工资决定方面一直认为,工资是劳动力价格的体现,它必须等于维持这种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最早对劳动力价值进行论述的是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他指出,工资是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此后,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人在这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阐述。他们认为,对于需要靠劳动力过活的工人,他们的工资水平至少必须能够维持他们的生活,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工资还得稍稍超过足够维持生活的程度,否则劳动者就不能赡养其家室而传宗接代了”。此后,马克思在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理论劳动价值说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劳动力也是一种商品,这种商品的价格是由生产这种劳动力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同时,作为劳动力商品价格的工资,它的形成与决定同样受到供求和竞争规律的制约,供求与竞争因素的作用使工人的工资水平在劳动力价值的基础上上下波动。

  2.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工资决定理论。19世纪后期,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在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中从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角度阐释了决定工资的另一个因素,即边际生产力。边际生产力理论认为,由于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可变要素的边际收益产品随着可变要素的不断增加,最初上升,而超过某一点后,开始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使用可变要素的原则是边际成本与相应的边际收益相等,这个原则也是企业确定劳动力价格的原则。后来,剑桥学派的领袖人物阿弗理德·马歇尔糅合了古典经济学派有关分配理论的思想和边际学派的边际理论,以供给均衡价格论为基础,建立起供给均衡工资理论,从生产要素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说明工资的市场决定机制。他认为,工资同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是由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两个方面共同决定的,其中决定需求价格的是劳动的边际生产力,而决定供给价格的包括了劳动力的生产成本和劳动的闲暇效用。马歇尔的这种以市场机制为工资决定基础的分配理论为此后的西方工资理论打下了基础,许多工资决定理论就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包括其中影响力比较大的“集体谈判工资理论”。

  3.制度学派关于工资决定因素的探讨。与新古典学派的认为相反,制度学派否定了市场性因素对工资起决定作用的说法,而从制度因素角度来解释工资的决定。他们认为,现实中的劳动力市场通常呈现出二元分割的格局,同时处于一种不完全竞争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工资水平的高低并不是简单地由供给和需求双方作用决定,还包括各种影响市场供需变化的制度性因素,这些制度性因素弱化了供给力量在工资决定中的作用。因此,通过对现实劳动力市场的研究分析,制度学派认为,劳动者工资率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劳动者所处的产业或部门,另一个是劳动者所拥有的人力资本。

  笔者认为,新古典学派与制度学派关于工资决定认识的分歧其实可以看成是理论与现实的不完全一致。新古典学派从理论上回答了“合理的工资水平究竟由什么决定”这个问题,而制度学派则是从现实的角度研究影响工资水平的因素。分析这两者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对完善工资机制的理解。

  (二)西方工资决定理论对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指导意义

  首先,西方工资理论是随着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而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它是西方发达国家以往的学者在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思考的基础上,从中并提出的一些理论。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它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碰到许多西方国家曾经历过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的一些经济理论对我国当下的社会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我国是一个发展家,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都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次级劳动力市场也存在一些与西方国家明显不同的特性。因此,在劳动力市场工资确立的问题上,我们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理论,而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借鉴西方理论的同时遵循市场经济本身的运行规律,完善劳动力市场,健全我国的工资机制。其次,在工资决定问题上面,我们还应该弄清楚决定工资水平的合理因素和不合理因素。现实中存在的影响因素并不都是合理的,我们只有将合理的影响因素与不合理的影响因素区分开来,才能找出影响工资机制正常运行的原因。再次,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商品市场价格必须由市场的供求机制来决定,作为劳动者价格的工资同样必须遵循这个规律。也就是说,在我国,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确定既要以劳动者在产品中的贡献——边际生产力为依据,同时必须满足劳动者为维持自身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需求。这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工资确立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不管是在主要劳动力市场还是在次级劳动力市场。然而,尽管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高低最终是由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共同作用决定的,但现实中影响工资的因素很多,即有经济因素又有非经济因素,正如制度学派所认为的,影响工资水平的因素包括了所有影响供需变化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因素,这些非经济因素对工资水平的影响弱化了市场机制对劳动力工资水平的制定,扭曲了劳动力市场的价格,使得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原则受到破坏。因此,要健全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机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消除扭曲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因素,充分发挥市场对工资的调节作用。

  三、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一)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缺陷

  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其外在表现为供给双方在工资决定方面的力量对比悬殊。作为劳动供给方的劳动者在工资决定方面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工资水平的高低几乎完全由方单方面决定,工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使得企业方为追求超额利润而刻意压低工人的工资成为可能。这一点在进城务工的劳动力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

  造成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因素很多,这里面既有劳动者自身素质的原因又与我国现行的一些制度分不开。我国在解放后很长一段时间一直实行的是计划,虽然改革后我国逐渐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但计划经济时期留下的许多不适宜的制度依然存在,如户籍制度。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能徘徊在城市的门口,虽然他们为城市的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可他们都无法成为城

市居民,享受到“城里人”应该享有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农村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间存在的用工歧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很明显,民工们在城市生活期间感受最深的就是歧视、不公与无奈。例如,上海市劳动局1995年颁布的《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中就明确地将行业工种分为三类:A类为可以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B类为调剂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C类为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工种。另外,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不长,因此保障市场正常运行的制度体系还不完善,包括了对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中的农民工的经济权益保障与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其外在主要表现为企业故意拖、扣工人工资等,农民工子女在城市的接受问题,农民工的医疗、社保问题等。

  我国劳动力市场与西方发达国家劳动力市场的一个显著差异就在于我国不存在像国外那样强大的工会,因此工人的集体议价能力低。尤其是那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他们被“制度化”地剥夺了城市居民所应享受的待遇之后,由于缺少强制性的政策保护,农民工成了“三不管”群体,由老板和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同时,由于缺少一个适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长期被排斥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就更弱化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

  (二)完善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途径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决定机制,就必须强化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中供给力量对工资的决定作用,减小非市场因素对工资水平的影响。

  1.制定和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我国现阶段有关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规并不多,常见的有《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水平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作用也极为有限。以最低工资水平规定为例,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定是以劳动者及其家属在城市生存所需费用为依据的,它指的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获得的最低收入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和特殊工作条件下享受的津贴。虽然由于“民工荒”的影响,各地政府纷纷提高了对最低工资水平的规定,但事实只有少数企业真正符合这个要求,政府虽然制定了相关政策却未能具体落实到位。因此,制定相关政策并严格执行和落实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2.制定合理适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虽然按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并不排斥正规就业的农民工,但农民工的参保率还是普遍偏低。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研组的报告显示,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民工的总体参保率不超过20%。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在于现行的社保制度对农民工不适用。因此,建立一个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们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

  3.逐步取消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曾经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虽然出于各种政策因素的考虑,户籍制度不会在短期内得到彻底的取消,但是作为一种计划时代的产物,它必然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因此,逐步取消户籍制度不仅是完善我国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要求,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