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概论•(一)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承明 时间:2010-06-25
    一个比较的封建社会,在晚期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是许多民族的共同现象。资本主义的产生问题,在三十年代初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中国经涉及。1936年,吕振羽同志在所著《中国思想史》中首先提到“布尔乔亚工场手”的出现。[1]①1939的,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 明确指出:“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2]‚但长时间内,学术界对却少专门研究。新中国建立后,1955年,以讨论《红楼梦》一书的时代北景为契机,史学界和经济学界对我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展开了广泛的、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十年动乱时期,正常研究中断,但一些同志仍在艰难条件下努力发掘新的资料,探讨新的问题。1977年以后,又深入一步,不断有新的研究成果问世。

在本问题的讨论中,由于对资本主义萌芽及其产生条件的理解不同,对不国封建社会的认识不同,结论自异。作为一个研究集体,下面即提出我们的观点,以及我们探讨的大概情形,以求教于读者。

一 什么是资本主义萌芽

对于什么是资本主义萌芽,我们提出三点看法。

第一,我们是把资本主义萌芽如实地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过程,而不是指一种内含的因素,或一种趋势与可能性。萌芽,总要有可以捉摸的经济实体。但是,萌芽是一个渐进的演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新质逐渐增长,旧质逐渐衰亡;因而,代表萌芽的经济实体就不能不具有过渡的两重性。

这就是说,在考察萌芽的存在时,不能要求它完全的资本主义性质,它必然包含着或多或少的封建性的东西;也不能要求它具备资本主义生产的全部机能,而只是主要机能。我们在资本主义萌芽中常见的不完备性有:工人并未脱离土地,保留封建地租和封建垄断,缺乏扩大再生产的机能,商人支配,存在着行会和行帮等等。

萌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中以长期地在封建社会内部稀疏地存在着。它的出现,并不以封建经济结构的解体为条件,也不必借助于暴力,不必以所谓原始积累为前提。[3]①在萌芽范围内,其发展也不表现为革命性的突变萌芽 的历史是平淡的、默默无闻的,而这了正是我们考察的难处。

第二,资本主义萌芽,指的是一种生产关系,而不是一厂一店,因而不能用举例子的方法来论证。它指的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而不是个别人之间的关系,因而不能孤立地看待。这种生产关系,是在封建社会晚期,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条件时产生的。在这以前,象在和社会史中许多进化的事物一样,它会有一些偶发的、先现的现象,但不能在此认为资本主义产生的过程已经开始。

这就是说,对于萌芽的事物,不仅要从微观上研究,还要从宏观上来考察,才能定性。必须把考察的对象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之中,看这个地方、这个行业有没有资本主义关系的土壤和气候。同时,考察的对象必须有一定的量,不能相信孤证。必然性是存在于偶然性之中,所以,真正的资本主义萌芽,总是具有多发性,是可以重复观察到的。

有的同志以《太平广记》记有张守珪的茶园“每岁招采茶人力百余人”和《朝野佥载》记有何明远“家有绫机五百张”,认为唐代已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在我们看来,即使所记属实,也只是一种偶发的、先现的现象,因为那时的社会经济条件还不允许新的生产关系出现。

第三,资本主义萌芽,对于它所出现的社会和时代来说,是一种新的、先进的生产关系,它具有新生事物的生命力。它一旦产生,除非有不可抗的原因,是不会中途夭折的,而是导向新的生产方式 。因而,真正的资本主义萌芽,应具有延续性。

这就是说,我们考察资本主义萌芽,就要估计它的历史作用。如果它只是历史上的一段插曲,则留有记载即可,不必花那么大力气去研究了。任何经济现象都是一个过程,不会突然发生,也不会蓦地消灭,而是有它的继承性和发展阶段性。我们的考察,也不能就事论事,而在瞻前顾后。对于明后期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要研究它在清代的发展变化;对于清代前期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要研究它在鸦片战争后的发展变化,并探讨它对近代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实际上,这才是我们研究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目的。

如象北宋苏轼所述徐州利国监的三十六冶,元末徐一夔在《织工对》中记述的丝织工场,不少同志把它们作为资本主义萌芽的典型。但它们都是后无来者,在我们看来,还不能成为一种新的生产关系的起点,因而我们的考察是自明代开始。当然,并不排除对这类事例进行个别研究,本文下面还将提及。

二 生产力发展水平

产生资本主义萌芽的历史前提,不能用一句话来回答。但归根到底,还是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尤其是农业生产力。马克思说:“重农学派正确地认为,一切剩余价值的生产,从而一世资本的发展,按自然基础来说,实际上都是建立在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的。”“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并且首先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4]①

话虽如此,农业劳动生产率的考察,却是十分困难的。限于史料,对于明清两代的农来生产力,我们只能从(1)农业总产量——代表封建国家的经济实力和(2)单位面积产量——代表土地利用效果这两方面进行量的比较,再推论(3)“一夫产量”——代表劳动生产率,并从生产结构上探讨其经济效益。这些分析,多是依靠间接估计方法,当然是粗糙的。

我国的农业生产力,大约在宋代达到一个高峰。这主要是由江南(这个近代中国最富庶地区)水田的经营引起的。江南虽早开发,但涝和沼泽地的处理始终是个困难,这在当时,只能依靠双手。两宋人口大量南迁,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加以可锻铸铁(俗称熟铁)应用于农具,耕犁的多用途化和手耕铁农具的出现,具有早熟和抗旱性的占城稻(后来的籼稻)的引进和推广,矮株桑和植桑园林化,以及农艺学的进步;这就出现了一次“绿色革命”,使我国的传统农业达于成熟。宋以来几个世纪内,我国食物供给状况优于欧洲;我国人口长期趋势的增长开始于十一世纪(北宋),而欧洲要到十八世纪才真正开始。

明清两代,农具和排灌工具都绝少革新,农田水利亦不及唐宋之规模,水力能源的利用反不如前代。但不是说农业生产力就没有增进。我们估计,粮食的生产,明盛世比宋盛世约增长百分之五十,而清盛世比明盛世增长二倍以上。如果说,明代农产品的增长约有百分之八十是由于耕地面积的扩大而来,即单纯量的增加,那么,清代的发展就只有百分之二十强是由于开垦新地(尽管清代拓垦区很大)因素,而更多的是由于单位面积的产量提高了。清代苏、浙、皖、赣的水稻亩产量一般还高于近代水平。这种提高,主要是由于农艺学的进步而来的,包括深耕、早播、选种、施肥、人工灌溉、推广复种等。在生产结构上也有一定的变化。清代北方的开发,使稻麦比例略趋合理;高粱、玉米、番薯高产作物的推广,有利于充裕民食。又经济作物的发展比较突出,这不仅调整生产结构,并通过市场,有利于提高整个农业的经济效益。正是农业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为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提供了物质前提。

但是,明清农业生产力的提高终究是有限的,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可归结为耕作的集约化。在技术设备没有什么革新的情况下,农业集约化只是意味着每亩地投入更多的劳动力。清代农学家提出的“多种不如少种好”、“垦田不如粪田”以及成为一个学派的“区田法”理论,都反映这种情况。事实上,随着清中叶人口的急剧增长,每户的可耕地日渐小了,耕作单位更加分散,则产量不能与投入的劳动力比例增加的。水田一亩,增加一个工只能增产约三十分之一;种两季稻不过比种单季多收百分之二三十,而劳动力和费用支出增加近一倍。据一些资料测算,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清代,尽管亩产量有了提高,但劳动生产率即“一夫产量”却下降了。这又是我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迟缓、也是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始终微不足道的根本原因。

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要以整个社会生产力为基础,但逐一考察每个手工行业的生产力甚为重要。这是因为,手工业生产结构大多是并联型的,不是串联型的,各行业有较大相对独立性。另一方面,影响国民经济发展最大的,也往往不是总的社会生产水平,而是当时起主导作用的工业部门。

我国手工业生产技术,有些在汉、唐已颇发达,但总的说也是宋代达于高峰。用铁是工业的技术基础,有人估计,宋元丰时(十一世纪后期)铁的年产量约达十二万五千吨,平均每人三点一磅,年增长率百分之二点七;整个欧洲的铁产量,在十七世纪末才达到这个水平,而增长率还不到百人之零点五。[5]①技术的许多部门,宋代都居于世界先进水平。科学史家李约瑟说:宋王朝“屡为弱蛮诸邦所困,但帝国的文化和科学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在技术上,宋代把唐代所设想的许多东西都变为现实。”[6]②

这种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在元以后就逐渐停滞了。但是,在我们考察明清以来有资本主义萌芽的约二十个行业中,它们的生产技术,却大都在宋代水平上有所改进。并且改进愈多的,萌芽也愈完整。如四川井盐业,在宋代著名的卓筒井的基础上,革新凿井、造井和汲卤技术,并创造管道运输系统和利用天然气做燃料,达到手工业生产所可能有的技术高度;这个行业中,也出现了我国资本主义萌芽中最完备的工场手工业。

手工业生产力的发,不秒也只是在量的方面,如冶炉加大容积,榨车加大滚轴,矿道加深进尺等。但和农业不同,这种量的增大不一定依靠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往往还能减轻总人力,或代以畜力。这手工业的改进,又很少是在生产工具方面,而主要是在工艺学方面。但对于手工业来说,工艺学方面的改进是很重要的。例如丝织业,直到清代,所用织机大约仍不外宋末薛景石的《梓人遗制》。但是,织机专用化了,织造工艺大有进步,品种多样化,有的趋向坚实耐用,有的增强效果,有的适用于特殊用途,这就能增大产品的市场价值,推动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又如有的改进是扩大原料的使用范围,有的是能降低损耗,有的是缩短工艺流程,也都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果。生产力毕竟是最活泼的因素。

然而,总的说来,明清两代我国手工业生产技术的发展是十分缓慢的,并且已逐渐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了。乾隆中叶,西欧已开始使用蒸汽动力;我国矿产的利用,这时仍严重受到人工排水的限制,而水力动力的使用,似乎反不如往昔。尤其是当时最重要的、也是其产品在市场上占最大比重的工业部门,即棉纺织业,在关键环节即纺织的环节上受到技术落后的限制,妨碍了纺和织的专业化。当西欧出现十六锭纺车时,我国还是单锭。仅有的改进三锭脚车,也受到家庭劳动力结构的限制,不能推广。这样,直到鸦片战争前,我国棉纺织业还基本上停留在农民家庭手工业阶段,没有资本主义萌芽,并且成为“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的基石。在当时以至近代,棉纺织业是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工业部门。我国棉纺织业生产方式的落后,成为整个社会新生产关系发展的绊脚石,也使得全部资本主义萌芽黯然失色。

三 商品的

马克思说:“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产生的前提。”又说:“商人资本的存在和发展到一定的水平,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前提。”[7]①

然而,不能从商品流通直接引申出资本主义萌芽。这不仅因为流通不能决定生产方式,还有前资本主义商人资本本身的问题。马克思曾指出,古罗马的商人资本已发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并未引起生产的任何进步。[8]①在欧洲进入封建社会后,商业大大衰落了,封建领地变成彼此孤立的庄园经济;十六世纪以后,民族市场和世界市场形成,才成为向资本主义过渡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由于较早地废除领主制割据和实现国家的统一,商业一向比较发达。但是,我国资本主义萌芽 的产生并不是较早,面是较迟。这当然有他方面的原因,但也应当从流通本身寻找原因。

前资本主义的流通并不是由生产所驱动的,而是商业使产品变成商品,包括大量的没有商品生产的流通。因此,在封建社会,不是所有的流通都能成为生产关系变化的条件,而是要看它:(1)能否为扩大生产准备大市场;(2)能否为生产积累货币资本;(3)在这样的非海上贸易国家,还要看他是否有助于改变经济结构。在这些条件下,小商品生产才能向资本主义生产过渡。

我国封建社会大体有四种市场:(1)地方小市场;(2)城市市场;(3)区域市场;(4)突破区域的大市场或全国性市场。据我们考察,各类市场上的流通,性质有所不同。其中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尤其是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才足以反映社会分工;全国性的大市场,在这种市场上的长距离贩运贸易,才最能满足上述三种作用,成为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9]②

宋代商业有飞跃的发展。地方小市场(墟集、草市)的税收,几达全部商税之半。城市市场突破了坊市制,如《东京梦华录》《梦梁录》所述,已达于高度繁荣。不过,宋代的地方小市场,主要还是农民余缺调剂的场所,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内的交换。这时的城市市场,也主要是发展着零售商业、铺坊加工业、饮食业和服务业。在近代消费社会兴起以前,零售商业并不是执行流通职能的商人资本(饮食、服务业当然更不是了),而是一种“不执行职能或半执行职能”的“杂种”[10]①。这种商业,主要不是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而是由封建阶级(连同他们的仆从、士兵等)以其收入购买消费品所形成的交易,有如马克思在研究亚洲城市时所说的“收入同自由人手相交换”“收入(剩余产品)同劳动相交换”[11]②。这种收入,不外是地一租(剩余产品)的转化形态。它包括:(1)政府征收的田赋和杂课;(2)城居地主引入城市的地租;(3)商业高利贷资本取自农村的利润和利息。无论这三者采取货币或实物形态,农村都要把同值的产品运往城市,而城市并无回头货与之交换,显然,并非真正的商品流通。因此,这时城市市场的繁荣,主要是反映了封建经济的成熟(地租量扩大),而不必代表商品经济的发展。

我国也很早就发展了长距离贩运贸易。但在宋代以前,除盐铁等自然经济必不可少的补充外,主要是那种珍奇宝货的奢侈品贸易,以及由“任土作贡”遗留下来的特产品贸易。这两种贸易所经营的都是已生产出来的东西,其销售对象又限于贵族、士绅,并不是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所以尽管琳琅满目,对生产的和发展和生产关系的改变,却很少作用。

大约自明中叶起,我国的贩运贸易才开始以民生用品为主了,生产者之间的交逐渐成为市场流通的主要内容,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约同时期,为顾客加工的手艺人逐渐向小商品生产者转化,工农业产品的交换相应发展,区域市场,渐具重要意义。明清两代,商运路线都有延长和增辟,到鸦片战争前,内河航运 路线约达五万公里,沿海运输一万公里,已略具近代的规模。随着长距离贩运贸易的发展,新兴起一批商业城镇,以至出现汉口、佛山这个巨大商埠,它们不同于过去封建城市市场了。长距离贸易,并使某些地方小市场向大宗商品集散地转化,以至兴起一批著名的手工业镇市。明清以来我国的资本主义萌芽,正是在这种市场条件下出现的。据我们考察,凡是有资本主义萌芽的行业,其产品都有长途远销。象丝织、茶、铁等固不必论,如糖、烟、纸等,商品量并不大,但行销甚远,以至出口海外,它们在生产上都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

商人资本的大规模货币积累,也要靠长距离贩运贸易。小地区的封建剥削可以积累财富,但不能积累资本,所谓里有人君之尊,邑有公侯之富,但出不了资本家。因为资本作为货币财产,原与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它需要大市场。我们所见明中叶以来兴起的大商人,如徽商、山西商、陕西商,都是在盐、茶、布、丝等长距离贩运贸易中发家的。这种大商人的资本量,在明代一般是五十万两级、最高百万的规模;到清前期,连同粤商、行(洋)商等,就进入百万两级、以至以千万两计了。

但应看到,直到清前期,我国的国内市场仍然是一种以小生产生之间的交换为基本的封建性市场,有很大的局限性,农村则基本上还处于自然经济状态。

据我们估算,鸦片战争前,我国国内市场的商品流通总量约合三亿九千万银两,其中第一位是粮食,约占百分之四十二;第二位棉布,约占百分之二十四;第三位盐,约占百分之十五。粮食的流通的特殊意义。在封建社会,差不多所有其他商品都是直接或间接(通过租赋)与粮食相交换。在一定意义上,农村有多少余粮进入流通,成为市场总量的一个限界,而粮食的商品率,成为自然经济解体的指标。我们估计,这时侯粮食的流通量约为二百四十五亿斤,占产量的百分之十点五,不算很小。但它主要是在地方和区域内进行调剂,进入长距离运销的,包括不是真正商品的漕粮在内,还过五十四亿斤。

粮食虽然重要,但流通发展的真正动力还是工业品。正因工业(这时是手工业)从农业中逐一分离出来,市场才能不断扩大。工业的部门组成决定市场结构,工业的布局决定商品流转方向。这时侯,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工业品是棉布,它的商品量约为三亿一千万匹(按标准土布5.45平方码计),为数不少。但它主要是在地方小市场上换取粮食、进入长距离流通的还占不到百分之十五。

问题还不在此。按上述估计,粮食、棉布、盐三者占有市场交易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就是说,市场上最大量的交换是粮食和布(以及盐)的交换,这构成了鸦片战争前国内市场结构的基本模式。在这个模式中,不仅粮食,占主导地位的布 也是农民家庭生产的,并没有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绝大部分商品布是农民自给生产有余的布,只在少数集中产区才有为市场而生产的织户,即使这种织户,他们卖布也主要是为了补充口粮。在整个粮和布的交换中,两者都是作为自然经济基石的“男耕女织”的产品,这种交换,无异于小农业与农庭手工业另一形式(在市场上)的结合。

这就可以看出我国国内市场的狭隘性。这种狭隘性又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阻力。
在西欧,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海外市场促成的。我国从来不是一个海上国家,明清以来又受到禁海政策的限制,这也是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迟缓的原因。
四 雇佣劳动的变化

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但是,雇佣劳动是从奴隶社会以来就存在的社会现象,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标志,(1)必须是受雇者具有基本人身自由;(2)他们又必须是受雇于资本;(3)并且在同一资本下雇有一定的数量。

原来在我国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中,佃户、雇工、奴婢都属贱民,在封建家长制一上,他们与主家都是主仆关系,人身是不自由的。这种情况,宋代有所变化。明洪武定刑律,废除主佃条例,田主与佃户之间变成长幼关系,但雇工人身的解放却迟缓得多。明后期刑律中规定的“雇工人”身份,其与奴婢的区别,主要只在仪有年限而已。清代刑律迭经修订,最后是按雇主的身份划定,“农民全户”(庶民地主、自耕农、佃农)的雇工,基本上是近凡人论科了,但仍存在着“官民之家”的身份制雇工,以及典当家人、白契义男等。这是指长工。在城市,明代商业上还主要是使用奴仆,清代逐渐改为雇工;手则一直延续着师徒关系。

不过,有自由身份的雇工,在上也是早就存在的。据我们考察,我国农村的短工、忙工,本来就没有什么人身从属关系;这可追溯到唐代,不是要到万历年间的立法才得到解放,只是没有形成象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一个“短工阶级”而已。[12]①城市中,原属手艺人的临时性雇工,也是这种情况。我国历代都有大量流民,他们已摆脱土地束缚,并且是“无族姓之联缀,无礼教之防维”,除乞讨寇盗外,就会流入城、垦区、矿场,形成自由身份的雇工。

对于封建社会的这种自由雇工,马克思曾计过三种情况:(1)他们不是被用于生产劳动,而是用于增加雇主享受的服务。(2)他们已被用于生产劳动,而且规模很大,但是为了生产使用价值,而不是生产价值。(3)雇主也出卖商品,“因为自由劳动者为他创造了价值”,但出卖的只是多余的产品,以换取奢侈的消费,因而只是“对这种劳动进行的伪装的购买”。在这种三情况下,支付给雇工的都不是垫支资本,而是雇主的货币收入。而“货币作为收入,作为单纯流通手段同活劳动相交换,决不可能使货币变为资本,因而也决不可能使劳动变为学意义上的〔指资本主义意义上的——引者〕雇佣劳动。”[13]①

到清代,尤其乾隆以来,农民佃户的雇工,以及“店铺小郎”之类,绝大部分已是“无主仆名分”“同座共食”的自由劳动者了。但是,我们仍需要考虑马克思所说的上述三种情况。郭老(沫若)说,他研究奴隶制和封建制,先看劳动者,分不很清,因为奴隶和农奴都很苦;后来看奴隶主和地主,倒比较容易辨别。我们研究资本主义关系也是这样。不能单看劳动者是否有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看雇主,考察雇主的经营性质。就是说,要看他们是受雇于资本呢,还是受雇于别的东西。

“资本以雇佣劳动为前提,而雇佣劳动又以资本为前提。两者互相制约;两者互相产生。”[14]②

资本的古老形式是商人资本,它代表货币权力,与土地权力相对立。所以,如果雇主是商人,问题比较简单。如果是地主,或其他具有封建权利者,就麻烦了。原则上讲,地主作为地主,不能变资本家。因为土地不是资本,也不能转化为资本,只能在外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转化为虚拟资本。然而,我们所遇到的,往往不是单凭土地权力,而是凭他们积累的财富来雇工的。因而,双要对他们的积累的性质,也就是对他们工资基金的运用进行考察。

先从农业方面看。据我们考察,我国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不外三各形式:(1)地主雇工经营商品性生产;(2)自耕农或佃农雇工经营商品性生产;(3)商人租地经营农业。

第(1)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经营地主。明代大的经营地主还都是使用僮仆劳动,到清代则大量雇工了。但从经营上看,除了个别从事经济作物者外,还没找到一个资本主义经营的实例。例如有一个农庄,雇有五十到六十个工人割麦,按日发工牌、领工资。但这个是公主的庄园,公主家族怕有百十口人吃饭(方苞说他家连奴婢有四十口人,需一百家佃户来供应消费);那么,这些雇主就仍然是生产使用价值,所付工资也就只是公主的收入,不曾转化为资本。看来,封建积累之转化为资本是不容易的。[15]①

第(2)种即通常所说富农。史料所见又主要是山区和新垦区的佃富农。他们雇工不多,但商品性强。佃富农雇工是利用他们的劳动积累,这比较容易资本化。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资本的形成不是来自土地财产(在这种场合,至多是来自作为农产品商人的生地农民)”[16]②。不过,这种佃农多数是自己和家属参加劳动,要他们雇工剥削收入占到主要比重,才算得上是资本主义生产。

第(3)种商人租地经营农业,性质比较明确。尽管他们所付地租还带有封建地租性质,至少还没有在量上达到平均利润的水平,但他们的积累已是资本了。不过我们能找到确切史料的,也只有商人经营茶、药材、果木等少数事例。

因此,到清中叶,尽管农村雇佣劳动已形成巨大的队伍,但主要是佃农、自耕农、富农雇佣的长短期辅助劳动,或地主雇用于自营地、场院的劳动(几乎每个出租地主都留有少量自营地)。真正的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劳动是极少的,在学者们检阅过的乾嘉间约四百件记载中(主要是刑部档案材料),我们能肯定其资本主义雇佣关系的,不过十余例。

再看手工业。手工业的商品生产性质比较容易确定,资本的转化也比较明显。但它们是生长在封建社会,封建关系无孔不入,在考察他们的雇佣劳动时,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考虑。

第一,在矿业、盐业、木材等业中,都常有地主或封建官僚参与投资或分配,在云南铜矿中还有所谓官本。在一些农产品加工行业中,更多地主富农开设的作坊。一般说,这些关系是比较容易弄清的。如的“头家廓”(糖房),行收佣制,即使是地主所设,也已是资本主义关系。而广东“上农”开设的“一人一寮”(独资糖房),因其经营方式未详,只好不作结论。

第二,分配方式,密切关系劳动者的性质。我们所见如伙计制、亲身兄弟制、实物提成制、家庭包工等,多半不能成为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学徒,这时大都是东家带徒,一般不作雇工处理。有些分配方式,如踹布 业的提成,虽不改变雇佣劳动性质,但改变主雇关系。有的地方还保留有奴隶劳动,如煤矿业的关门锅伙,但要考察它所占比重,不能因此否定全矿的资本主义雇佣关系。

第三,手工业行会和雇工组织的行帮,是个有争论的问题。我们的作法是,一方面,对它们分别作为专业研究,明确其性质。另方面,在研究资本主义萌芽时,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据我们考察,无论是明代以前的行、行团、行铺,或是清代的会馆、公所,在我们所讨论的二十个有资本主义萌芽的行业中,都没发现什么它们阻碍萌芽出现的具体事例。在清乾隆以后,确有些行业的行规限制很严(还未发现这以前的行规),但主要是手艺人和饮食、服务业,不是我们所考察的行业。清代兴起的雇工的行帮组织,也是一种封建组织,与我们所考察的某些手工业关系较大。这种行帮也未阻止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但对萌芽的有消极作用。

资本主义雇佣劳动,须在同一资本下有一定的量。不过,据我们考察,这在农业方面并不具有决定性,在手工业方面则十分重要。手工业中由小生产者分化出来的雇主较多,他们大都掌握技术。过去我们常把雇工不多的小业主,即所谓上层小资产阶级,作资本家看待,这本来是不的。在考察历史上的资本主义萌芽时,更不合适,因那时手工劳动中剩余价值率较低。究竟雇工多少人才算资本主义,很难说定,因行业利润情况、技术的构成、雇工和学徒比例各不相同。有些行业,社会分工代替了场内分工,就不能要求一个资本雇用很多工人。很少分工、接近农业劳动的行业,也是这样,有时雇四、五人亦可剥削致富。但在史料中,往往不分业主、家属、雇工、学徒,笼统提若干人。在无其他情况可考时,所提不足十人者,我们一般就不予考虑了。

雇工很多的,也常须另行考虑。突出的是采矿业,史料记载,动辄千百,以至数万。若说一个矿场上,几千几万人都有人给他们发工资,那是不可想象的。他们很可能是小生产者或从事副业的农民,受矿商支配(收购、预购乃至贷款)而已。还有一种自有首领以至拥有武装的“矿徒”,也未必是雇拥关系。前面提到的宋代的三十六冶,我们因它无延续性而未作萌芽考虑。这里“土豪百货科家,金帛山积,三十六冶,器械所藏”,可能就是拥有武装的地方势力,所以苏轼“常令三十六冶每户点集冶夫数十人持挈枪刀”卫护衙门。[17]①明代有不少类此记载,如福建拥有五百矿夫的马大王,浙江有矿手二百人的叶宗舀,辽阳能聚五百人,千人的大小矿首,我们都未予考虑。

冶铁业记载常称“每炉聚集二、三百人”,“一炉多至五、七百人”,这是把采矿、烧炭、运输的人夫都算进去了。矿砂和炭很可能是向小生产者收购,运输可能是按件向个体劳动者付运价。明代大型冶炉的雇工不过四十到六十人,小炉仅六人。我们只能按这个标准来考察冶铁业的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六人者还不能算),而对其采矿部门是不能肯定的。惟煤矿需开竖井,云南铜矿有硐尘系统,均不在此例。

手工业中,由小生产者分化出来的雇主,其雇工性质有个发展过程。有个人们熟悉的材料,即苏州丝织业中,“大户张机为生,小户趁织为活。每晨起,小户数百人,嗷嗷相聚玄庙口,听大户呼织,日取分金为饔飧计。”[18]①这些小户,虽出卖劳动力,仍然是机户,不过是失业户。大户也是机户。大小之间的关系是临时性的,今天你呼我织,明天另走他家。“在那里也存在着对资本的依附和雇佣劳动,但还未形成任何牢固形式”,“业主同工人之间的差别较小”[19]②。这种雇佣劳动,还正在向资本主义雇佣劳动过渡,恐怕还不能算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这是明代的事。依此来看我们前面提过的元末的《织工对》,那里所记的织工竟是如此来去自由,也就不足为怪了。这里所表现的自由,正因为他们还未牢固地依附于资本。
注释

• 本文是作者为《资本主义的萌芽》一书(中国社会院研究编)所作的导论,单独发表时经删节。
[1]‚黎明书局1937年版,第491、492页。
[2]‚《 毛泽东选集》 第2卷,第589页。
[3]① 们们以为,中国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基本上是鸦片战争以后开始的,我们对资本主义萌芽的考察以鸦片战争前为限,一般不涉及它。
[4]① 《资本论》第3卷,第885页。
[5]① Robert Hartwell: Markets, Technology and the structure of Enterpris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leven-Century Chinese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 26. 1, 1966.
[6]② 《中国科学技术革新史》第1卷第1分册,中译本1975年版,第284页。
[7]① 《资本论》第1卷,第167页;第3卷,第365页。
[8]① 《资本论》第3卷,第371页。还有些民族,商业精神是他们固有的特征,更不意味着生产方式的进步。
[9]② 关于各类市场的分析和流通的性质,见本书《论明代国内市场和商业资本》一文,这里从略。
[10]① 《资本论》第3卷,第320、347页。
[11]② 《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66、474页。
[12]① 照马克思的说法,短工阶级的形成是和货币地租、租佃关系转化为“纯粹的货币关系”分不开的。见《资本论》第3卷,第900页。
[13]① 《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63、404、468页。
[14]② 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6页。
[15]① 鸦片战争后我国资本主义初步时期,确有不少地主投资于近代,我们考察到有一百十三例。但是,其中没有一个是土地主,而大都是与当时的洋务、税务、通商有某种关系,就是说,他们的投资并非单纯来自地租,而是具有原始积累性质。
[16]② 《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08页。
[17]① 苏轼:《与章子厚书》,《宋文鉴》第一一八。
[18]① 蒋从化:《西台漫记》卷四。
[19]②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3卷,第3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