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打造“技术壁垒”的矛与盾——规范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势在必行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志军 时间:2010-06-25

形势与问题

(一)在出口方面,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成为我国出口的主要障碍

目前,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取代反倾销,成为我国出口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我国每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出口额仅占全年出口额的1% 左右,而受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出口额已超过25%,约为450-500亿美元。

我国出口贸易中遇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的产品品种多、行业广,不管是农产品、纺织品、玩具,还是机电产品和高技术产品,都不同程度的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而且技术性限制的涉及面也在不断扩大。

(二)在进口方面,我国的技术性贸易保护工作概念不清、措施不力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认识不够全面、准确。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着模糊、混乱甚至错误的认识,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概念及其在国际贸易和国民中的地位与作用认识不清,笼统地把贸易对象国基于正当理由而限制我国商品出口的措施都称之为技术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明确规定一国可以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人类安全与健康、动植物安全与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等方面的正当原因而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我们反对的是违反这些原则与规则的不正当行为。我国农产品因有害物质超标、商品包装用木材因含有害病虫卵等原因而被贸易对象国拒绝入境之类的事件,不能认为是对方故意设置技术壁垒。相反,应当看到并利用此类压力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积极意义,推动技术创新,加速企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

第二,管理体制不顺。目前,在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国内还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特别是在出口产品出现问题时,常常是各个部门各自为战,无法形成合力,延误时机。现行的有些做法既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又不能向国内企业提供国外的最新信息,也不能及时向国外企业提供我国的有关法规,常常被别国指责为缺乏“透明度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从而给自己造成被动。

第三,技术法规体系不完善,技术标准滞后。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全国各行业、各地区协调、统一的技术法规体系。标准化工作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标准时效性差,标准修订和复审周期长,有些行业或产品根本没有自己的标准,高新技术领域的标准研究几乎是空白;有关合格评定程序规定要授权、委托给民间具备第三方性质的技术机构执行,这些机构应是具有社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地位的技术机构,而我国是官方或非官方,即使是注册法入经营,也实际受政府机构控制,难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信息不灵。我国对国际标准、技术法规以及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缺乏应有的了解,不能对出口企业在宏观上加以指导,出口贸易中时常出现盲目性,进而陷入被动局面。在产品标准方面,我国的许多国内标准严重低于国际标准,或者是与国际标准协调性差,而且有关部门缺乏针对于特定市场的特定标准的发布,对企业的指导性不强,在追踪国外先进标准、调整产品质量指标方面也缺乏反应能力。

规范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势在必行

一般说来,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质量认证(合格评定)、检验程序和检验手续、计量单位制、包装、标志标签、条码等,具有合理性、灵活性、隐蔽性、复杂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关税逐渐降低,进出口数量配额、许可证制度、外汇管制等非关税措施日益受到约束和限制。相反,以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突出出来,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当今,技术性贸易措施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技术壁垒成为最普遍、最难以对付的贸易壁垒,已经从商品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加工领域,不仅包括货物商品,还延伸到、信息等服务产业,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组成部分,成为各国保护产业和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手段。

显然,在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不断强化的形势下,我国的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规范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已经成为一个紧迫问题。近期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从长远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是一个战略性问题。要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改革开放和贯彻“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认识和理解技术性贸易保护工作,充分认识技术性贸易措施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与意义。要立足于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的基本国情,结合我国、文化、技术基础等方面的特点,规范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

(一)建立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的统一协调和预警机制

要统盘考虑建立完整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以及检验检疫制度、包装和标签制度。按照我国产业和WTO协议的规定,建立起一种能保证各执法机构之间良好协作、高效运转的机制。利用WTO/TBT协议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协议》(WTO/SPS协议)的有利条款,为我国出口创造条件。对于国外的歧视性技术性贸易措施,加大对外谈判磋商力度,维护我进出口公平的贸易环境。同时,应协调各种贸易措施的运作,配合报复和反报复行动,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以便及时应付突发事件。对明显的歧视性措施,要坚决予以反击,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加强通报咨询网站建设,建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及时向企业提供WTO/TBT、WTO/SPS通报、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法规、国际上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动态等信息。在获取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方面,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在WTO/TBT协议和WTO/SPS协议下提供有关技术标准、法规的国家通报咨询点,从中及时获取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也可以利用驻外经商、科技参赞处等机构,收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

(二)建立和完善技术法规体系

要加强有关技术立法工作,构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充分反映我国实际状况和发展需要的技术法规体系。要对我国现行有关技术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整理修订,去除其中违背国际惯例、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原则要求的有部分;根据我国实际需要,借鉴国际经验,针对现存技术法律法规体系的缺陷,进行填补、充实,完备立法。

加快建立和完善绿色食品技术标准、认证和检测体系。对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施全程管理及检测,确保绿色食品的标准和质量,积极促成农产品向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打通农产品的“绿色通道”。

(三)改革标准管理体制,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要改革标准制定和管理体制,建立政事分开、高效、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加强企业标准化和质量管理等技术基础工作;努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完善相关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重视高新技术标准化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依循国际惯例和WTO/TBT协议,逐步改革我国标准化工作,并在清理强制性国标的基础上,从内容、覆盖范围和事先通报等方面改革强制性标准;加快标准制修速度,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要认真研究发达国家标准化工作的动态,积极参与和承担ISO秘书处的工作,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把我国的一些意见和要求,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鼓励企业参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加强与发达国家和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双边或多边标准化项目合作。通过参与、参加与合作,不仅要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吸收过来,更重要的是力争把我国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反映进去。

(四)建立内外一致、统一规范的认证认可体系

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要通过整合和有效协调职能,建立运转灵活、高效快捷、统一的认证认可体系,与国际规模接轨。按照加入WTO的要求,抓紧推进统一认证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我国的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等工作。逐步建立高水平的与国际接轨的质量、计量技术机构。制定“境外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国外中介机构行为,保护我国技术服务市场。

积极推行ISO14000和ISO9000系列的认证工作,与国外权威机构认证的相互认可机制。

(五)重视发挥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等作为非盈利的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起着服务、协调的作用,有时甚至比政府部门更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比如,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可以组织制定和执行行业标准、认证以及检验检疫,参与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从而维护行业利益,保护国内市场和有关产业发展。要引导行业协会和商会要承担起保护企业的职责,一旦企业受到冲击,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通过申诉、立案、调查、论证、采取措施等步骤,形成一个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行业和产品保护的快速反应机制。

(六)做好通报咨询工作,重视发挥WTO/TBT和WTO/SPS通报咨询中心的作用。

WTO/TBT协议实施通报咨询制度的目的是实现WTO成员之间在技术法规、标准和符合性评定程序等技术要求方面的协调统一,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障碍。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该履行的义务必须履行,可以享受的权利也应该享受,这是在执行WTO/TBT协议方面一个WTO成员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一种平衡。利用通报咨询制度的渠道,可以及时掌握很多技术信息,为我国的出口企业服务。从某种程度上讲,WTO/TBT通报咨询是我国贯彻WTO/TBT协议的第一步。

WTO/TBT咨询点是在WTO/TBT协议框架内按照规定程序执行有关条款,履行通报和追踪查询义务,为政府充分享受成员国的权利提供帮助,为保护出口商的利益提供帮助,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提供技术服务。

(七)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普及工作,加快专门人才的培养步伐

我国企业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知之甚少,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状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和知识,因此宣传、培训和普及工作急待开展。要进一步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宣传我国的技术法规及标准,努力使它们能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甚至逐渐成为国际公认标准和惯例。要采取多种形式,尽快培养大批熟悉WTO/TBT协议规则、精通外语、能够参与争端解决的专门人才。

(八)注意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

应对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不仅要发挥中央政府的作用,地方政府也可以有所作为。比如,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的特点,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技术法规和标准;建设地方性信息服务机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