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如何面对新巴塞尔协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启玲 时间:2010-06-27

内容摘要: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风险也愈来愈大,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即将推出新资本协议,以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虽然暂不执行新协议,但是必须全面加强风险管理。

  关键词:风险管理 新巴塞尔协议
  
  随着国际、市场的不断发展,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影响越来越大,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局限性日益表现出来。巴塞尔委员会即将推出新巴塞尔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虽然中国决定暂不执行新协议,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需要做好基础工作,提高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水平,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执行新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标准。
  
  银行经营风险与新巴塞尔协议
  
  随着各国金融管制的放宽和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破产倒闭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现象。由于商业银行在经济中的核心地位,银行业危机会促发经济的全面危机,所以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日益重视银行业风险控制问题。
  巴塞尔委员会致力于促进金融体系支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并在经济衰退时保持稳健性。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发布的协议是一个里程碑,最低资本要求为100多个国家所接受,这一协议加强了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康与发展稳定。1988年以来,由于资本管制方法过于简单,其缺陷日益突出。科技与通讯的发展,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市场的日益全球化,使得银行风险计量与管理的方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
  
  全球经济环境剧烈变化使银行经营风险随之加大,新资本协议框架将使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能更为准确地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为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资本充足的可供选择的方法。新巴塞尔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由三大支柱来保障安全: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的规定保持不变,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修改内容反映在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上,新协议大幅度修改了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内部评级法是新协议的最主要创新之一。银行对重大风险因素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资本的主要参数,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从国际化大银行的经验来看,这一方法是合理的。操作风险是银行面对的一项重要风险,委员会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确保银行有足够的积极性继续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各类手段,确保银行为抵御操作风险持有足够的资本。新协议的第二支柱是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监管当局应该负责评估银行决定资本重组水平的内部程序以保证管理人员判断的适当性。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列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三支柱,强调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通过提高银行风险披露,加强其他市场参与者了解银行风险状况的能力,从而使银行管理者积极加强风险管理。通过依靠互相促进的三大支柱,新协议试图把握好资本充足性与风险管理质量的关系,促进银行的风险管理。
  
  中国商业银行改革的关键
  
  尽管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发生过大的银行业危机,但是中国银行业潜藏着不容忽视的风险。随着中国的入世承诺逐步兑现,中国银行业融入全球竞争的步伐加快,提高对金融风险的管理与控制的水平,成为中国银行业当务之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在人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并且不再根据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同时,人行决定,从2003年12月21日起将金融机构在人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89%下调至1.62%。这两项政策的实施将会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造成或大或小的影响。在利率市场化已接近最后关键步骤——取消贷款利率上浮限制、扩大或取消贷款利率下限区间,以及逐渐放开存款利率管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存贷业务将逐渐面对变数加剧的市场和日益扩展的潜在客户群,加强对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的计量和控制对商业银行业至关重要。我国传统监管方法过于注重对银行的合规性监管而忽视银行的风险监管。风险监管是一种积极的监管方法,侧重引导商业银行树立防范风险的观念,帮助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因此中国监管当局应逐步由传统的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
  

  暂不执行新协议的政策考虑
  
  与1988年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更为复杂、全面,这是市场的客观反映。但是由于各国的具体金融环境和体制不同,不能要求所有银行同时执行新协议的所有标准。新协议有关银行资本的方法不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那些规模不大、也不是国际活跃银行的机构,各国监管当局将有机会评估何种方式更为合适。虽然新协议代表了先进的监管理念,代表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经验,但其主要考虑的是十国集团成员的国际活跃银行的需要。发展中国家与十国集团国家之间存在实质性差距,新协议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还可能使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银行业风险管理在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等方面与国际银行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在外部环境上还不成熟,金融市场还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还未建立以及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从银行内部看,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体制、机制、观念、技术和方法等方面也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较大差距。中国的商业银行还未建立起真正的商业银行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还很不规范。中国的银行普遍存在着风险管理机制缺失问题,并且在观念上往往把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对立起来,国外很多风险管理理念和工具至今尚未在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大量业务信息缺失,无法准确掌握风险缺口。经过慎重考虑,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致信巴塞尔委员会表示中国银行业在2006年仍将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
  
  银行业应对新巴塞尔协议
  
  尽管刘明康主席向巴塞尔委员会表示中国银行业在2006年仍将执行1988年协议,但这只是基于中国银行业现状的整体回答。同时,刘明康明确指出“考虑到其国内和海外经营的性质和规模,大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与新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体系;而小银行应该尽可能多地引进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佳理念。”银监会并明确提出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四家银行要在2007年实施内部评级法,同时银监会也正在为按照新协议要求完善监管体系作积极的准备。
  银行内部管理是防范和控制银行风险时最重要的一道防线。中国商业银行为能迎接国际金融监管的挑战,急需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和内控建设,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国际银行业已建立起了一套防范银行风险的完善的内控制度,尽管这样并不能完全规避风险,但它能为商业银行作大限度的减少和控制风险。然而,中国银行业长期以来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内部控制的水平远远落后于业务发展的步伐,内部控制的薄弱已经成为制约中国银行业发展的软肋。银行长期的成功主要归功于管理与控制的质量,所以中国的银行应积极地开发更好的方法来确认、计量和管理风险。中国的监管机构也必须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
  资料:
  1.杰姆·卡如那,《制定巴塞尔新协议的必要性以及目前的进展状况》,中国金融,2004.1
  2.杨凯生,《银行风险防范和危机化解—国际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