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战金融监管
加入WTO,意味着中国金融运行规则必须实现与WTO框架的接轨。与其说WTO是一个维护贸易和资本自由流动的联合国,不如说是一个以经济自由化和透明度为精髓的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固化物。一旦成为WTO成员,金融业就要在统一的游戏规则约束下层开竞争。
不可回避的是,我国受政府保护程度最高的金融业还非常脆弱,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也较为有限,而经济社会的核心是金融体系,金融体系的稳定决定了整个经济的稳定。所以,尽管入世的长远利益是人所共知的,但短期内的金融安全问题却不容忽视。威胁金融安全的因素不仅来自于强大的竞争对手,更来自于接受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所导致的中国金融业自身原有隐性风险的显性化。
在金融体系中,最脆弱、最危险的环节当数银行体系。诸如尚未理顺的产权结构、亟待建立的治理结构、沉重的不良资产包袱等问题都需要整个银行体系在面对入世挑战的关键时刻保持冷静的态度,予以高度的重视,进行战略性的思考。
为了实现与《服务贸易总协议——CATS》中关于金融业开放总体框架的接轨,我们迫切需要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WTO统一原则,全面更新监管思路,调整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职能,实现金融政策的透明化和公平化,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为金融深化改革、强化竞争能力提供公平、规范、诚信的金融市场环境。同时,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强化内控机制,严格自律,确保金融监管效率。
按《新巴塞尔协议》要求,支持银行增强发展实力
其实,WTO并不可怕,它是中国银行业深化改革的一个契机,一种催化剂,对国内银行业来说,真正可怕的是《新巴塞尔协议》。因为事实上,中外银行业的同台竞技已经多年,竞争对手之间并不陌生,关键在于,游戏规则发生了变化,这就是《新巴塞尔协议》。
有人说,《新巴塞尔协议》才是真正的“魔咒”,而加入WTO不过是唤醒了这个“魔咒”而已。该协议在原有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之外,增加了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新协议规定,如果后两者充分有效,资本充足率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否则,8%也是不够的。这显然是个“富国俱乐部”,其内部约束即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外部约束即经营透明度,显然都是按照富国的标准制定的,对于我国银行来说,可谓“雪上加霜”。
面对快速成长和日益开放的市场,国内商业银行要么扩大规模,要么死亡;要么搞好风险控制,要么倒闭。
而商业银行要扩大规模和控制风险,都需要金融法规和政策的大力支持。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急需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
一是要尽快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增强商业银行资本金实力。
作为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基本要素的资本金,对于即将面临入世挑战的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它不仅关系到指标问题,还牵涉到国际信用评级、未来市场份额、融资成本等诸多问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还很不完善,商业银行还难以做到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及时补充资本金,这显然适应不了入世后更加激烈竞争的需要。必须尽快从和政策上明确商业银行适时、自主选择资本补充方式和数量的权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公开上市,发行金融债券,引入战略投资等多种形式及时补充资本金。
二是正视金融综合化发展的总体趋势,逐步调整原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总体思路,尽快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我国金融业的相应对策,从而从根本上增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竞争能力。
综合经营已被实践证明是提高银行综合竞争能力、实现规模迅速扩张的有效途径。跨行业扩张,既能通过各种金融资源的协调配套运作,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又能通过规模的扩大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进而提高业务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在中国,迄今为止,金融控股集团在政策和法律上还是一块禁区,而中国银行业的对手却是“全副武装”的金融“巨无霸”,它们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基金、租赁等几乎所有金融服务种类和金融衍生产品于一身,对中国银行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入世以后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已呈不可阻挡之势,即使现有条件不尽成熟,也没有退路和等待的时间,必须通过各方面通力合作,广泛借鉴各国综合经营的经验和教训,尽快改善和创造自身条件,让中国金融业在更高层次上迅速完成从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的过渡。因此,应正视金融综合化经营发展的总体趋势,尽快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我国金融业的相应对策。
三是要进一步改革现行呆账准备金制度和税收政策。
近年,国家已经在税收政策和准备金政策方面作了一些改革,但是,政策还没有到位,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国外银行比较,我国银行业的赋税率还是太高,而且很多银行因不良资产拨备严重不足,实际上是在大量亏损情况下,拿并未实现的账面利润在缴税;现在政策上虽然允许银行可以按资产的风险程度来提取呆账准备金,但超过部分(超过原来规定贷款余额百分之一的部分)要作纳税扣除,并且贷款呆账的核销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商业银行还是没有自主核销呆账的权力。
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呆账是历年没有及时核销处理而累积下来的。每年该核销的呆账没有核销,从而人为地少列支了应有的经营成本,虚增利润,并部分地转移成了国家税收。因此,在最近几年的特殊时期,国家应该弥补因政策原因造成的“欠账”,鼓励各商业银行通过自身努力,每年在用呆账准备金核销一部分呆账后,再在税前利润中核销一定数量的呆账。这样做,从近期看可能国家税收会减少一点,但从长远看,银行把该核销的不良资产核销了,能增强抗风险和持续稳健发展的能力,今后能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相反,银行被不良贷款拖跨了,税收也会成为无源之水。
要进一步改革现行呆账准备金制度。国家应站在经济金融长期稳健发展高度,在呆账核销范围、税务政策、制度等方面为商业银行及时核销贷款呆账创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国家有关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银行贷款呆账核销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贷款呆账核销的具体审查核批由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董事会和监事会自主负责。
四是加快金融法规建设,促进网上银行业务规范发展。
新经济时代,网络信息技术已经成为决定银行竞争力高下的决定性因素。网络金融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有助于实现传统金融服务向“三A式”、“E站式”、“金融超市”模式的转型,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跳跃式增长,是应对WTO挑战的强大武器。尽管当今网络经济的发展正在经历低潮,但是,我们相信,“吹尽黄沙始见金”,历经一番风雨洗刷,人们对网络本质和作用的认识将更加清醒、客观,只要进一步加以政策引导和法律上的规范,网络金融必将获得稳健的发展,并促进传统金融业的转型和飞跃。
规范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提高金融的透明度
透明度要解决的是游戏规则和信息披露的公开化问题。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具有规模大、风险高且对社会经济影响重大等特殊性,其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合理以及能否有效实施,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的质量及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健康发展。特别在银行业务呈现多元化,表外业务成为银行的重要业务,且银行本身的法律结构和管理结构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仅靠监管者单方的力量是难以对商业银行施以全面监管的。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将商业银行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下,市场参与者(包括投资者、企业客户和储户)只要具备一般财务知识,就能够在充分了解银行状况的基础上作出理性的判断,从而避免交易前的逆向选择和交易后的道德风险。因此,提高透明度有助于银行在市场压力下不断提高其经营水平和经营绩效,充分的信息披露将有助于形成由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督相结合的的监管体系。加强银行业的信息公开披露,也是目前国际银行监管出现的一个重要趋势。
信息披露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要求:需要担负经济调控和管理职能的政府,特别是金融监管当局,及时公布重大政策变动,并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在政策动作上应该协调一致;各类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规则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并向监管当局和投资者披露真实的数据。
从中国目前情况看,无论在落实政府政策的知情权还是各金融机构的信息报告、统计制度上,不仅没有做到,甚至这方面的意识都尚未形成,还存在“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现象,个别金融机构制假账、向监管部门报告假情况、假数字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这种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甚至是“黑箱”运作当中,金融机构种种违规违法操作行为往往都是从造假开始的。
中国金融服务业运行的特点,更使得增强透明度工作非常必要。中国的金融运行机制与西方具有很大的不同。长期以来,中国金融机构的工作大都根据上级命令来进行,这些命令可以是上级金融部门的,也可以是上级政府的,而且方针、政策变化较快,外界对此不易及时了解。中国金融机构的运作还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习惯于把涉及到金融工作的各种规定、要求以及业务做法等都纳入保密范围。而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CATS》关于透明度的要求,中国有关金融服务的数据、法规、条例、决定以及实施细则应该予以公开。信息不透明,除了容易滋生腐败外,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还阻碍了世界各国了解中国金融服务业的情况,也使我们自己失去一些合作机会。
我国应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信息披露原则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体系,具体原则是:
按照国际标准,分步骤推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原则和要求,为全球银行业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准则和发展方向,无疑也是我国银行业改革的基本方向。但鉴于我国经济目前仍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而且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又是受市场发展程度制约的一个动态发展过程,因此,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还不可能完全达到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要求,应分阶段逐步使我国银行达到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标准。
信息披露制度应以确保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巴塞尔协议》在要求银行披露流动性风险中规定了“分析资本充足率的现状”。事实上整个《协议》所涉及的各主要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均与保障资本充足率息息相关。在2001年1月颁布的《新资本协议》中,更将有效的市场约束作为新的资本框架的三大支柱之一,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将信息披露作为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
改进银行业政策和财务信息披露内容。应进一步拟定信息披露细则,使商业银行会计核算更加谨慎,并修改其财务报表的结构和内容,改变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分类繁杂、层次不分明、重点不突出、可读性和可比性差等缺陷,使银行公布的会计财务信息能比较真实地反映其经营情况。
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
规范金融市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金融市场秩序的好坏,既是一国金融法规、政策和监管能力的综合反映,也是其金融整体素质的具体体现。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能够促进金融业稳定快速,而不规范、混乱的市场将给整个金融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当前,伴随着同业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监管政策、法规和监管力量跟不上金融发展的要求,同业恶性竞争的问题又突显出来,市场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竞争行为。如一些银行不计成本吸收机构存款,一些银行采取不正当手段争客户,个别机构使用贬低竞争对手的办法抢业务,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不同类型银行实行一些不平等政策,等等。
这样做,从银行自身来说,是在用银行长远的大利益换取短期的小利益,我们的银行实际上都是国有银行,所以,也可以说是在牺牲国家利益来换取一些小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从整个金融业来看,这样做搞乱了金融市场,使我们整个金融业处于恶性竞争之中,将会严重削弱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市场应该是一个规范的经济,需要监管部门协调政策和行动,从、政府和措施各个层面,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为入世净化金融市场环境。
提倡信用文化,培育诚信市场
西方有一句谚语:“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也有古训:“无信不立”。中国自古乃礼义之邦,中国自古提倡诚信并将其作为为人处世的基准,但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的诚信理念却趋于淡薄,信用已近危险边缘。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将逐步连成一体,在面对全球化经济的裂岸惊涛和构筑竞争堤坝的进程中,必须重整经济的信用体系基石。
金融业的健康运转尤其需要以全社会健康的信用文化为基础。所谓信用文化,其内涵包括债务人的偿债意愿、偿债意识、偿债行为、偿债记录等,也包括对违约债务人的惩罚等。信用文化的实质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的一种默契,或者说一种思维方式,即彼此对对方负有责任和义务。信用文化的缺失、信用链条的断裂,必将导致金融体系的崩溃,从而引致整个经济的瘫痪。
目前,我国金融诚信市场体系远未形成。既存在严重的借款人借银行的钱不还的问题,也存在个别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袒护当地企业和关系人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这样的市场诚信状况,与WTO规则的要求相差甚远。
必须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在原有的“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基础上,加上并大力提倡“公信”这一重要原则,培育全社会健康的信用文化。因为信用这种责任和义务的一致性是以一整套连贯一致的法律、监管和司法实践为基础的。良好的信用文化的形成,需要依赖于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金融法律框架,并依赖各级政府、执法部门和金融监管当局的严格执行。眼前急需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公布制度,以及建立全国性社会信用体系等。
完善监管体系,强化银行内控和行业自律机制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的有机统一。入世后,在不断完善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严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也需要银行同业建立起有序竞争、共同发展的自律体系。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各商业银行都逐渐认识到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银行业的稳健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央银行的重视和引导下,近年各商业银行初步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框架,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还很不完善,与国际标准特别是《新巴塞尔协议》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与我们应对入世后在更加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稳健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还有明显距离。
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重点在于三个方面:要解决商业银行强化内控机制的动力问题。要使银行所有者真正具有强化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在动力,就必须积极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使银行所有者成为真正的所有者;而银行管理者和员工重视内部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将由于内控不力给银行造成的风险损失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建立一种直接关联。各商业银行要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建立起科学的内部风险测度、评价和控制体系,切实解决好内部风险控制的方法和技术问题,使银行有能力在更加复杂的环境下及时地发现风险,并根据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风险。要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职能定位。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明确哪些是商业银行自己要管好的事情。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风险情况怎样,自己应该最清楚,应当承担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职责。当然,也需要国家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商业银行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经营风险的大力支持;还需要监管当局在监管方式和手段上的配合,逐步减少行政性手段的监管做法。
在强化国家宏观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同时,加强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作用也十分重要。这是构建新兴监管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银行日常经营中的一些问题,可以由银行公会按照市场规则加以解决。同时,外部审计师具有独到的专业知识和执业标准,其公正和独特的地位有助于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作出独立、客观的评价,无疑也是监管体系的必要补充。
合理使用保护条款,稳步开放金融市场
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各国经济失去了独立意义,恰恰相反,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都力图加强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便在与他国的经济往来和市场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并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获得更大的利益。早在100多年以前,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1895)在谈到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时就曾深刻地指出:“全球经济共同体的扩展只不过是各民族之间相互斗争的另一种形式”。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对于各个国家来讲,只有本国和本民族的利益才是最根本的利益。在仍然存在民族利益的情况下,丧失了用以维护民族利益的经济手段——包括民族金融业在内的本民族的经济实体,其后果是难以设想的。在强大的跨国公司等外国经济实体的竞争下,不对民族金融业适当加以保护,民族金融业就难以生存。
由于金融服务业的特殊地位,如今各国在开放过程中给予金融业一定的保护已成为国际惯例。即便是发达国家,对金融业的开放也是慎之又慎。中国金融业长期处于高度的政策壁垒护佑之下,在资本实力、服务水平、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与外资银行存在巨大差距,对于加入WTO后高度的市场竞争形势需要有个适应过程。
目前,应着手研究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和纪律,合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赋予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市场的保障条款、例外条款以及逐步自由化等条款,制定有关银行服务贸易的市场适度保护措施。借此确保内资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份额,防止外资银行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经营或控制。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简单的行政化保护措施不再适用于中国。
总之,我们应掌握金融开放的主动权,要正确引导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为我所用,以最大限度享受开放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
我们相信,在中央银行提供的日益完善的监管、法规和政策框架下,中国的银行业市场将呈现稳定发展、适度竞争、公平高效的良好局面;我们也有信心,通过在发展中改革,在改革中发展,并且壮大竞争实力,化挑战为动力,将WTO带来的巨大机遇转化为现实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