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前江苏省农民银行述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 畅 时间:2010-06-27
   内容摘要 相比较而言,江苏省农民银行是抗战前经营最好、成绩最为显著、对贡献最大的农业银行。尽管江苏省农民银行在对农村放款过程中,也存在合作社放款变成高利贷,农业仓库主要为地主和商人所利用等弊端,但是通过江苏省农民银行的放款,从城市向农村倒流了一部分现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枯竭。同时,合作社和农业仓库对农村与农村社会改造也做出了些微贡献。建立农业金融体系,改变农村借贷格局,使农民摆脱高利贷的剥削是一个综合工程,农业银行不能单独肩负这个重担。

关键词 江苏省农民银行 农村金融 合作社 农业仓库 高利贷


建立现代农业金融体系,改变农村借贷格局,给农民提供方便低息的借款,使其摆脱高利贷剥削,是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复兴农村的重要措施之一,过去学术界的研究多集中于农村合作方面,对农民(业)银行自身缺乏具体的探讨,本文从农行机构的建立、主要业务的开展和对农村经济的影响等方面,对抗战前的江苏省农民银行作初步探讨。


一 江农行的缘起与机构的发展和完善

清末民初合作主义思潮开始传入,孙中山、廖仲恺、戴季陶、胡汉民、叶楚伧等国民党人对其早有注意,并作过一些探讨。孙中山称赞合作社是实现分配社会化和消灭商人剥削的好办法,廖仲恺曾就利用合作社解决分配问题做过详细论述,戴季陶还草拟了合作方案,交给胡汉民让其在广东实行(未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陈果夫深受薛仙舟影响,醉心于合作,对南京国民政府开展的合作运动作用犹大。1927年4月定都南京后,国民党的一些上层人士便积极倡导建立农民银行,推行农村合作,陈果夫授意薛仙舟起草《全国合作化方案》,其中就提出应设立全国合作银行。

江苏省政府1927年成立后,鉴于农民的痛苦以及亩捐征收的纠葛,在6月9日江苏省第十四次政务会议上,建设厅厅长叶楚伧、财政厅厅长张寿镛提议,将孙传芳征收未完的两角亩捐,作为江苏省农民银行(下文简称江农行)基金继续征收,并提出几项办法:一、取消孙传芳时代之特捐亩税办法,二、征收农民银行基金,其数额及征法与亩税相同,三、已征收之亩税,准农民以收据作农民银行基金,四、基金收足四分之一后,即行着手筹设农民银行[1] 。该办法呈报中央后,经中央会议核准,分令财政、建设两厅将江农行营业区域、组织方法会同筹拟。同年8月,省政府聘请薛仙舟为农行筹备主任,后因其病故,10月改聘马寅初、唐有壬、过探先等为筹备委员,并于同月成立筹备委员会。1928年2月监理委员会成立,负责审定章程、保管基金和推选总副经理,7月16日江农行正式开业。

江农行的组织分为行政和监察两大部分:行政部分以总行为最高机关,下设分行、分支行和营业处,总行总揽全行事务,并指挥、监督各分行。监察部为监理委员会,其职权为管理基金和监督业务,对农行除每月底审查营业报告外,每半年结账及全年结账时,还要负责审核盈亏状况,并上报省政府。江农行总行成立后,即行着手设立分支行。依照监理会决议,报解监理会保管的基金实数在应征六成以上各县,由总经理提议,监理会核准,即可设立分行或代理处。

江农行自1928年成立,到抗战前夕共设立77所分支行及办事处[2] 。由于亩捐缴纳情况不同,分支行及办事处之设立也极不均衡,江南地区有总行1所,分支行17所,淮扬地区4所,徐海地区2所;江南地区办事处29所,淮扬地区17所,徐海地区5所[3] 。不仅分支行和办事处分布不均衡,而且设立时间也有先后,1933年以前几乎全部集中于江南地区,此后江北地区才渐次设立,1935年后大幅度增加。

江农行资金主要来源于基金和存款两部分。基金部分由孙传芳时期经征未完的亩捐拨充,共计应征10829807元,除去孙传芳已征及抵借部分,尚应征500余万元。自1927年5月到1930年6月止,共解库222万余元[4] ,不足应征半数,其原因是缴纳亩捐的县份以江南各县为主,江北地区徐海各属均未缴纳,淮扬地区也只缴纳一半[5] 。但随业务扩大,江农行现有基金不敷周转,1935年江苏省政府主席陈果夫下令财政厅划拨宿迁骆马湖官田27.6万亩,以最低田价估值86.5万元,作为该行资本。同年各县陆续缴解亩捐56万元,省政府又拨还旧欠31万元,基金合计实收393万余元,经监理委员会核定,将江农行资本总额确定为400万元,并获财政厅批准,同年财政厅下令停止征收亩捐[6] 。资金来源的第二部分为存款。由于该行成立期短,存息又低,吸收存款甚属不易,但经多方努力,存款逐年增长,存款余额(即存款总数扣除各种存款提取数,再加上定期存款)1928至1929年为5万,1930年29万,1931年129万,1932年上期94万[7] ,1933至1936年分别为147、541、964万、1508万[8] ,1937年上期达1770万[9] 。由此可见,江农行存款自1931起大幅上升,其数目1934年后远远超过基金,是为江农行对农村放款的主要资金来源。


二 主要业务、放款要求及实施状况

江农行的主要业务就是对农村放款,放款对象有合作社、生产互助会、乡镇代表、农民个人和政府机关,但以合作社为主要放款对象。根据《江苏省合作社暂行条例》,合作社由12人以上农民组织成立,分为信用、生产、运销、购买、利用和兼营等类型,合作社放款早期以信用放款为主,1931年下期占53.88%,1932年上期占53.56%,1933年上期占46.73%[10] 。生产互助会由7人以上农民组成,负连带保证责任,或由互助会直接申请借款,或由乡镇区长为之介绍,1932年上期是项借款占放款总额5.19%[11] ,1933年上期占5.46%[12] 。乡镇代表放款即由热心公益、品德正直的人士向江农行借款,然后转贷与农民,但该办法实际操作过程中弊病颇多,1932年下期开始限制。个体农民也可觅具殷实商铺或富户作保向江农行借款,1931年是项借款约占放款总数10%,但该办法也极容易产生各种弊端,所以1932年下期同样予以限制,1934年后一律停止是项借款。因办理农业需要款项,省县机关也可向江农行申请贷款,但是该项借款实际上往往用于填补省县财库亏空,并且每每不能如期归还,故从1932年上期起停止发放。

总体来看,1933年以前江农行放款方法存在混乱之处颇多,经过几年的摸索,到1934年放款方针开始稳定下来,主要有青苗放款、储押放款和运销放款。所谓青苗放款,就是江农行于春夏之交贷款给农民,供其购买肥料、种子、农具和牲畜等,借款须以指定收获物为还款保证,借款数额为估计收获物价值的二分之一。储押贷款于秋收之后办理,放款以农户自出农产为限,由各地农仓负责办理,每户储量最多不得超过三十石。储押物有米、谷、麦、杂粮、丝绸、棉花等,押款额不得超过该项农产品市价七成,期限不得超过八个月,其目的是使农户避免贱卖贵买之苦。储押贷款1933年开始大规模发展,此后占据江农行农村放款的主体部分,1929至1936年江农行举办的农仓数分别为:3、20、29、34、94[13] 、184、211[14] 和317[15] 。运销放款系合作社以社员收获之农产,用合作运销方法运到它地出售,在未出售之前,社员需款,可将运销中之农产向江农行抵押借款,农产出售后,扣除本息,余数归还农户,抵押借款额约为运销农产市值六成,这是江农行1933年开始的一个重要业务。

无论放款对象是谁,为保证放款的安全,江农行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以合作社而论,借款需要填具申请书等相关表格,送交分支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放款核准书及借据寄交申请借款合作社,该社填报借据后,由分支行审核无误,方可发放借款;合作社将款项转贷社员后,尚须填报借贷用途书给分支行,以便复核[16] 。总之,借款单位如需借款,或者需要抵押,或者需要担保,或者需要填表,农户还要接受经济状况调查,尽管凡此手续非常正确和必要,但是农户每每不仅感到不便,甚至往往还容易引起农户的反感。

农业金融的特点是需要长期和低利,但是江农行放款期限却较短,最长也只有两年,并且早期以六个月内借款为主。例如截止1929年6月,六个月内放款占63.8%,一年期内借款达96.4%[17] 。从江农行放款规则来看,借款联合会的农本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月,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储押放款不得超过8个月。定期信用放款、活期信用放款、定期抵押放款、活期抵押放款至多不得超过2年。从1933年开始农仓押款后,储押放款比例越来越重,所以,江农行放款绝大部分在8个月以内。

按江农行1928年组织大纲规定,放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月利1分,1932又规定“合作社放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分,其他利率,不得低于当地合作社之利率”[18] 。合作社转贷给社员的放款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对合作社放款,在一分五厘左右。由此可见,尽管江农行放款利率还是较高,但明显低于传统借贷利息。

合作社等借款单位还款一般分年摊还,此外尚有定期偿还、随时偿还等方法。中国农民是非常讲究信誉的,农户只要有还款能力,一般都会及时还款。江农行第一年营业,放款收回者约占放款总数一半,其中到期催收者1.4%,转期者4%[19] 。1929年放款如期收回者比例为60%,1930年上期为43%[20] 。1935年合作社借款按期偿还者64.4%,延期偿还者18.2%,转入催收者7.9%,未到期者9.5%[21] 。按期还款比例较高地区为江南,江北尤其是徐海区还款比例较低;按合作社类型分,兼营类还款比例最高,利用类最低。尽管农民非常讲究信誉,但囿于经济贫困,不能如期还款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如无锡分行说“所借之款,得分期和零星偿还。原冀农民以生产所入,撙节开支,拨还借款,以脱苦境。无如农民所生之产,尚不敷糊口之资……以是无论合作社,无论个人,苟非投资于生产者,殆以寝馈于债务之中”[22] 。丹阳分行也有类似看法:“合作社借款能如期偿清者固甚众多,然到期不偿,或延期再延者也属不少”,1936年该分行所放合作社贷款未能如期偿还者达75%[23] 。

江农行放款原则上限于生产用途,但开办初期,鉴于农户极端贫困和吸引农民组织合作社,对农户日常生活和还债借款也予发放,并占相当比例。据1929年营业报告,江宁县合作社社员借款用于还债人数占45.1%,金额占61.2%[24] 。同年全行各项借款分配比例如下:肥料18.05%、种子4.3%、农具9.19%、田地3.45%、牲畜6.14%、粮食7.29%、佣工1.18%、房屋0.31%、蚕桑9.12%、水利0.83%、垦殖0.02%、副业9.27%、还债27.03%、租税1.66%、婚姻0.19%、其他1.97%[25] 。同年信用合作社借款用途如下:还债25.8%、粮食9.3%、肥料11.4%、牲畜4.9%、农具8.5%、雇工2.3%、副业3.13%、赎地2.7%、其他3.8%[26] 。但是,此后农户借款用于日常生活和还债的现象逐渐减少。例如,1932年江农行放款用于生产者已经明显增多,是年借款用于生产人数占总人数69.94%,金额占69.15%[27] 。1934年后由于借款方针变化,现金放款减少,借款用于生产者逐渐增多,并在江南地区得到较好的推行。

三 江农行农贷业务绩效评价

抗战前合作运动和农民(业)银行放款是在受尽批评和讥讽中进行的,其焦点集中在:一、农行放款数量微小,杯水车薪,对农村作用微不足道;二、农行资金被移作他用;三、放款变成高利贷;四、农业仓库成为地主和商人牟利的工具;五、农行基金来源于田赋和其他捐税,小农未能受益之前就已经遭受剥削;六、农村合作没有消灭高利贷;七、小农借款用途以消费为主,鲜有用于生产者;八、放款期限过短,手续繁琐,需要抵押品,真正小农难沾实惠;九、合作社地区分布不均,往往越是贫困的地方合作社越少;十、农行机构自身不够完善,分支行开办过于奢侈,行员多为各方政要亲故,对农村合作漠不关心,薪水过高等等。应该说同时代的学者和当代学者对抗战前农村合作运动和各级农民(业)银行的批评,也基本上适合于江农行及其所举办的合作事业,但由于学术界过去基本上是笼统地谈论农村合作和农业银行的缺点,有失公允,所以这里不准备对此再作讨论,而是论述从前学者们注意不够的,农民银行的某些积极作用。

第一,江农行放款数量虽然有限,但毕竟从城市向农村倒流了一部分现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枯竭。据统计,江农行历年贷款数额如下:1928年125000元,1929年680000元,1930年2784000元,1931年5291000元,1932年5898000元[28] ,1933年3408471元,1934年8799948元,1935年13900333元,1936年21677454元[29] 。以此,江农行从1928年成立到1936年,至少对农村放款62564206元,因为1933至1936年放款仅包括合作社和农业仓库放款数字。6000余万放款的绝对数字虽然不大,但相对数字还是极为可观的,它使得江苏农村借贷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据1934年调查,江苏农户借贷5.6%来自合作社,8.8%来自银行[30] ,在江农行放款集中的地区,农户从合作社和银行借款比例还要高于此数。从全国范围看,江苏农户从农业金融渠道获得借款比例占据全国首位,之所以有如此变化,主要是因为江农行放款。同时由于三十年代前期农村现金有如滚滚长江东逝水,大量流入城市,农村金融严重枯竭,农户告贷无门;所以,江农行对农村放款,虽然可能对小农借贷鲜有直接之利,但却增加了农村资金存量,从而对活动农村金融亦有间接之功,增加了小农借贷的机会。

第二,江农行举办的合作社、农业仓库为部分农民带来了一定的利益。

首先,合作社方面。一、1934年以后,江农行通过给社员代为集体采购,发放实物借款等方式,贷放种子、肥料、原料、机油等,一则使放款主要用于生产,二则避免了商人从中剥削。二、在江农行放款集中地区,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当地借贷市场,农村借贷利率有所下降。三、因为组织合作社,江农行投入资金和技术指导,社员因此获利。如吴县光福区农民业蚕者甚众,但因品种不良,资金不足,技术落后,复以丝茧跌价,蚕农举步维艰。因合作社联合社共同催青、共同育蚕、共同烘茧、共同运销,仅价格每担就较当地茧行高14.9元[31] 。1931年春季光福区17个养蚕合作社,774户蚕农因江农行资金和技术支持,多获利33128元,蚕农养蚕积极性因而大大提高[32] 。四、运销合作社为农户带来一定利益。丹阳蔡塔里运销合作社1933年举办小麦运销,共贩运小麦41509斤,因省去了流通过程中商人的中间榨取,故除去一切开支费用,每担较当地多获利0.5元。同时,当地行商因合作社运销小麦,只得加价购麦,从而提高了当地麦价,非合作社社员农民亦因此获益。1934年合作社继续运销小麦,每担价格较当地多0.15至0.45元不等。据估计,由于合作社运销小麦,1935年行庄收购价格不得不从6.6元提高到7.2元。此外合作社还举办了糯稻、生猪、芝麻运销,亦拉动当地同类农产品价格上升[33] 。江阴合作社联合社将棉花分类打包,运往无锡申新三厂,因品质优良,厂家独家收购,并获得加价优待。如皋产棉甚多,向由行商收买,垄断价格,合作社共同贩运至南通、上海厂家,亦颇获利[34] 。运销合作社主要是运销土特产,其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棉花、金针菜、生猪、黄豆、芝麻、土布、干茧等十余种,1933至1935年价值三百余万元[35] 。五、合作社在改良品种,改进耕作技术,防止病虫害,为农户提供农产时价信息,推广农业知识等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凡有棉花运销合作社的地区,合作社推广的改良品种逐渐普及,棉花质量得以改善,价格也因之提高。特产运销合作社流行地区,农家相应副业得到。无锡农户在合作社指导下养秋蚕;南乡万思桥蚕业合作社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利用荒地开垦出模范桑园。六、合作社除了对农村经济发展有直接助益外,在间接发展农村经济和改良社会风气方面也起了一定作用。例如江农行除对蚕业合作社放款外,还对蚕种厂、茧业公会放款,虽非直接对农民放款,但由于蚕种改良,亦间接有助于农户养蚕。此外,合作社在改变农村落后习俗,培养合作精神等方面也起了一定作用。

其次,农业仓库方面。一、农户获得小额押款。农仓主要为有产阶级利用,但小农也并不是丝毫不能利用,例如扬中县龙王庙仓库1935年底储押余额为3947元,储户达1689,户均押款2.3元。武进潘墅仓库年底余额11718元,储户2257户,户均约5元。泰兴季家市仓库余额3993元,储户1562家,户均2.5元[36] 。1936年江农行农仓押户达158万,户均押款4至5元,押款总数占农仓放款总数约40%[37] ,押款虽少,但押户应为小农,虽押款无于大补,但也能暂补农家一时艰难,所以不能说农仓完全成为地主和商人的行栈。二、小农利用农仓获得价格差。例如江阴和南通农仓举办布匹、丹阳农仓举办丝绸、吴江农仓举办生丝抵押放款。震泽分行1934年在生丝市价每百两低至14元时大量押进,到11月丝价上涨时,再让农户赎出,农户受益颇多[38] 。

当然,经营较好的合作社和农业仓库毕竟是少数,总体上看,真正小农获利有限,但我们不能否认其存在,也不能无限夸大。

第三,一部分合作社社员从江农行获得了少量贷款,一定程度上有益于生产和生活。因为农民组织合作社,要求社员有一定的资产,良好的信誉;个人借款又须有人作保,所以真正的贫困小农的确难获实惠。骆耕漠对江农行合作社放款抨击道,表面上看,似乎小额借款人数占合作社社员大部分,实际上借款额却占少数,因为借款在50元以下的社员占借款人总数的74%(为中农和贫农),但却只借得33%的贷款[39] ,以此说明小农难从合作社获得好处。但是,这只能说明农行放款主要为地主、富农和商人所用,但毕竟还有相当数量的小额借款为真正小农所借。农民借款用途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生产,补贴生活,还债、交租和纳税。借款用于生产属于正途,有益于农村经济和农业经营,自不待言。农户借款用于补贴生活,实际上具有一定的生产性。小农经济的特征之一是生产和消费集于一体,生活借贷可使小农暂免性命之忧,否则毙命就在眼前,也就谈不上生产了。维持小农经济再生产过程连续不断地进行,必须满足现有劳动力的生存和再生产以及生产资料得到及时补充,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所以从这个角度说,属于消费性质的生活借贷具有一定的生产性。小农借款交租纳税实际上也属于满足再生产过程的必要条件,本质上也具有某种生产性。至于借款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还债,也要辨证地看,不能说丝毫无补于农事。因为农户即使不从江农行借款,债也还是必须要还的,而通过合作社获得低息借款后,农户可把本来用于还债的款子移作农事之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农户借款用于消费,历来是学者们批评的主要内容之一,但从前文所述,可以看出,江农行合作社放款的主体部分是用在生产方面。由于江农行1934年以后注重实物放款,迫使农户不得不把借款用于生产。例如1936年江农行组织的合作社各项借款用途如下:种子5.8%、肥料37.9%、农具8.6%、牲畜14.8%、整地1.9%、灌溉1.8%、工资1.6%、储藏9.4%、养蚕4%、养猪3.6%、织布3.6%、其他7%[40] ,借款用于生产者高达93%。当然,上述借款用途数字来源于江农行自己的统计,其真实性还有待于进一步考证。

第四,江农行为各级农民(业)行树立了榜样,同时也促进了江苏省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农业(民)银行蔚然成风,到1936年为止,全国共有农工银行三十余家,诸多农业银行中,真正对农村有所补益的只有中国农民银行、江农行和江浙的某些农行。江农行资本充足,组织严密,计划完善,系统贯一,基金筹集有确切落实,并得到省政府的有力支持,凡此均非其他农行所可比拟。江农行贷款早期也有贷给政府机关者,如1931年下期和1932年上期省县机关放款分别占同时期放款总数的23.85%和23.56%[41] ,但早期放款有限,并且是项放款很快得以废除,应该说江农行的放款对象,总体上是无可非议的。再者从与其他农行放款比较看,江农行也是同业中的佼佼者,即使是中国农民银行,到1936年为止各类放款总额也只不过36195685元[42] ,1934年该行农村放款只占放款总额的17.7%,大大低于江农行放款数量和农村放款比例,远远没有尽到国家农业银行应尽的职责。正因为如此,同时代的学者对江农行也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如对农村合作持严厉批评态度的吴承禧也不得不承认江农行“实为今日国内办理较为最完善的省农民银行”[43] 。当然江农行放款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弊端,有的是不得已而为之,有的属于社会问题,不能强求江农行独自去解决。此外,江农行的成立还为江苏农村合作提供了资金支持,从而促进了江苏省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由于江农行放款以合作社为主要对象,所以合作社增加迅速。1928年江苏成立第一家合作社,是年底合作社数达309个,分布于20县。1929年底达1163个,分布于29县。1931年后合作社迅速发展,遍及全省大部分地区,1931至1935年江苏合作社数分别为:1265、1798、1284、2934、4077[44] ,1936年达到3305[45] ,在全国占第四位。

第五,建立现代农业金融体系,解除农户借贷困难,使农民摆脱高利贷的剥削,复兴中国农村经济,是农民银行的根本目的,但不能把这些任务让银行独自承担。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学者们对农行、农村合作批评的理由之一,就是银行放款不但未能消灭高利贷,甚至还助长了农村高利贷的流行。高利贷存在的前提是小农经济,只要这个前提存在,它就还有存在的条件,就是当今中国农村,高利贷仍然有相当的势力[46] ,我们不能让农业银行去独自承担消灭高利贷的任务,这是它办不到的。江农行放款的确有相当一部分,甚至是主要部分变成了高利贷是事实,但是这不能完全责之于银行,而更主要的是由于农村社会组织的不健全。同时农业银行不是一个万能机构,不能把复兴中国农村经济的重任让它完全承担。尽管江农行较为尽职尽责,但对农村经济的影响仍然微小,但这并不等于说它就彻底失败了。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让资本只有400万元的江农行来承担全省农民借款,复兴农村经济,是不现实的,同时也是不合情理的。


四 结语

围绕如何改变农村现状,摆脱农村经济危机,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学者们提出了四种方案:一是以薛暮桥、陈瀚笙等为首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农村派,主张只有推翻封建土地制度,赶走帝国主义在华势力,摆脱其经济剥削,中国农村问题才有可能得到彻底解决;二是以薛仙舟、伍玉璋、寿勉成等人为首的、带有官方意志的农村合作派,认为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现代农业金融体系,实行土地整理;三是以金陵大学卜凯教授、燕京大学戴乐仁教授为首的农业生产技术改革派,认为中国农业之所以落后,是因为农业技术落后,而不在于土地分配不合理;四是以梁漱溟、晏阳初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认为只有重建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提高农民水平,农村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凭心而论,上述四种方案各有道理,但应有缓急之分,解决农村问题,应该说中国农村派抓住了问题的本质,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认其他方案的价值。江农行的建立及其在农村开展的放款业务,可以看作是农村合作派改造农村的具体实践,尽管它还有种种缺陷,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其存在的价值。作为抵抗中国共产党开展的土地革命,维持现政权的因应措施,建立农业银行,在农村实行合作运动是反动的;但作为一种改革方案,建立现代农业金融体系则不仅是正确的,而且也代表了发展的方向,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注释

[1] 江苏省农民银行编印:《一年来之江苏省农民银行》,无出版时间地点,第一页。
[2] 季可宗:“江苏省农民银行史略”,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农民银行档案1039—Z—2。
[3] “江苏省农民银行战前及胜利后复业总分支行处一览表”,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农民银行档案1039—Z—2。
[4] 季可宗:“江苏省农民银行史略”,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农民银行档案1039—Z—2。
[5] 孟文庄:《江苏省农民银行十年回顾》,《农行月刊》第三卷第十二期,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6] 江苏省农民银行编印:《江苏省农民银行二十四年业务报告》,无出版时间地点,第四页。
[7] 孟文庄:《江苏省农民银行十年回顾》,《农行月刊》第三卷第十二期,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8] 江苏省农民银行:《民国二十五年江苏省农民银行业务报告》,《银行周报》第二十一卷第二十一号,民国二十六年六月二日。
[9] 季可宗:“江苏省农民银行史略”,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农民银行档案1039—Z—2。
[10] 昂觉民:《我国放款制度鸟瞰(上)》,《社会月报》第一卷第六期,民国二十三年六月。
[11] 江苏省农民银行编印:《第四年之江苏省农民银行》,无出版时间地点,第七页。
[12] 江苏省农民银行编印:《江苏省农民银行五年来之回顾》,无出版时间地点,第十七页。
[13] 第二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经)(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63页。
[14] 江苏省农民银行编印:《江苏省农民银行二十四年业务报告》,无出版时间地点,第二、五页。
[15] 江苏省农民银行:《民国二十五年江苏省农民银行业务报告》,《银行周报》第二十一卷第二十一号,民国二十六年六月二日。
[16] 参见赵宗煦:《江苏省农业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美)斯坦福大学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6257——46260页。
[17] 江苏省农民银行编印:《一年来之江苏省农民银行》,无出版时间地点,第十一页。
[18] 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中国农业金融概要》,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五年版,第二二六页。
[19] 江苏省农民银行编印:《一年来之江苏省农民银行》,无出版时间地点,第十六页。
[20] 江苏省农民银行编印:《第二年之江苏省农民银行》,无出版时间地点,第八——九页。
[21] 江苏省农民银行编印:《江苏省农民银行二十四年业务报告》,无出版时间地点,第十七页。
[22] 傅兆文:《中国农村贷款事业之检讨》,《新农村》第十五期,民国二十三年一月第一期。
[23] 丹阳分行:《丹阳合作事业与农民银行》,《农行月刊》第三卷第十一期,民国二十五年十一月。
[24] 昂觉民:《我国农村放款制度鸟瞰(上)》,《社会经济月报》第一卷第六期,民国二十三年六月。
[25] 侯哲荞:《现在中国之信用合作事业》,《银行周报》第十六卷第二十二号,民国二十一年六月。
[26] 江苏省农民银行编印:《一年来之江苏省农民银行》,无出版时间地点,第二十四页。
[27] 侯哲荞:《现在中国之信用合作事业》,《银行周报》第十六卷第二十二号,民国二十一年六月。
[28] 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中国农业金融概要》,商务印书馆二十五年版,第二二一页。
[29] 江苏省农民银行:《民国二十五年江苏省农民银行业务报告》,《银行周报》第二十一卷第二十一号,民国二十六年六月二日。
[30] 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出版社1955年版,第345页。
[31] 江苏省农民银行编印:《江苏省合作事业之纵切与横剖》,无出版地,民国二十五年,第七页。
[32] 胡昌龄:《合作组织与技术指导下之光复蚕业》,《合作月刊》第三卷第六期,民国二十年六月十五日。
[33] 丹阳分行:《丹阳合作事业与农民银行》,《农行月刊》第三卷第十一期,民国二十五年十一月。
[34] 江苏省农民银行编印:《江苏省农民银行二十三年业务报告》,无出版时间地点,第二十四——二十六页。
[35] 江苏省农民银行编印:《江苏省合作事业之纵切与横剖》,无出版地,民国二十五年,第十——十一页。
[36] 江苏省农民银行编印:《江苏省农民银行二十四年业务报告》,无出版时间地点,第一二八页。
[37] 姚公振:《中国农业金融史》,中国文化服务社民国三十六年版,第一九三页。
[38] 江苏省农民银行编印:《江苏省农民银行二十三年业务报告》,无出版时间地点,第七十九页。
[39] 骆耕漠:《信用合作事业与中国农村金融》,《中国农村》第一卷第二期,民国二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40] 《江苏省农民银行业务概况》,(沪)《大公报》1937年5月10日,版五。
[41] 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黎明书局民国二十四年版,第八○○页。
[42]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中国农民银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版,第141页。
[43] 吴承禧:《中国银行业的农业金融》,《社会科学杂志》第六卷第三期,民国二十四年九月,抽印本,第四九○页。
[44] 秦孝仪主编:《革命》第八十五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0年版,第二二一——二二三页。
[45] 赖建诚:《近代中国的合作经济运动:社会经济史的分析》,(台北)正中书局1990年版,第98页。
[46] 例如1996年全国民间借贷高达1000多亿元,其中又以高息借贷为主,据调查,月息3%以上的民间借贷占70%以上。



ON THE AGRICULTURAL BANK OF JIANGSU PROVINCE BEFORE THE ANTI-JAPANESE WAR

Abstract
Compared with other agricultural banks, the agricultural bank of Jiangsu province managed the most successfully, achieved the most notably, and did the greatest contribution to Jiangsu countryside before the War of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ese Aggression. Although there were a lot of drawbacks during the bank,s loan, such as the cooperatives loan became usury, the agricultural storehouses were mainly utilized by landlords and merchants, the bank,s agricultural loan lead some fund flow from city to countryside, and that relaxed the rural finance exhaustion ;the cooperatives and the agricultural storehouses did a little contribution to the countryside economy and to the countryside society transformation. It was a complex project to establish modern agricultural finance systems to change the debit and credit patterns in the countryside, and that needed a long time then the farmers could break away from the usury , and also the agricultural bank could not shoulder the gigantic task singly.

keywords: the agricultural bank of Jiangsu province, the rural finance, cooperatives, the agricultural storehouse, usu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