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案例一
一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设有一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07年度B公司分配现金红利1亿元,A公司分得现金股利7 500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因此项分红补交企业所得税1 588.23万元[7 500÷(1-15%)×(33%-15%)],扣除所得税后的股利净收益为5 911.77万元。
若进行税收筹划
2008年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从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作出补税的规定。
如果B公司推迟分红至2008年1月1日以后,A公司将不需要缴纳任何所得税,股利净收益为7 500万元。
案例二
A公司属于工效挂钩企业,2007年年末应付工资余额8 000万元。
A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7年度利润总额5亿元,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实际支付的工资,才能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支付的工资余额8 0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8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2008年度的利润总额为3亿元,当年已支付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可调减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2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007、2008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6亿元(58 000×33%+22000×25%)。
若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2007年末将8 000万元应付工资全部支付完毕,2007、2008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亿元(50 000×33%+30 000×25%),与保留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的方法相比少交企业所得税640万元。 案例三
A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G公司,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提供运输服务,G公司与A公司的另一全资子公司H公司共同投资设立I公司,I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修理,其中对G公司的修理服务占全部70~80%。
A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的股权关系如下:
I公司2007年全年修理修配的业务收入5 000万元,其中对4 000万元取自G公司,修理修配业务的材料成本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一般为40%。G公司由于从事运输业务,故其为营业税的纳税人,I公司从事修理修配业务,其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目前的公司架构下,I公司2007年缴纳增值税(假设期初增值税留抵数为零以及本期采购的原材料本期耗用完,因为实际缴纳增值税与期初的增值税留抵数及本期采购材料的进项税有关)510万元(5 000×17%-5000×40%×17%)。
若进行税收筹划
G公司吸收合并I公司,使原I公司向G公司的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变成了内部的一个修理部门为自身提供修理,只有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1 000万元业务收入需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应缴增值税408万元(4 000×17%-4000×40×17%)。
结论
从上面几个案例可知。要想合理节税和避税。公司的税收筹划人员,一定要熟知新旧税法及相关性,全面掌握税法的各项规定。同时还掌握税收筹划的各种基本技术和熟悉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企业或公司实现纳税最少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