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增加生产设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守权 时间:2010-06-25
  【摘要】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增加生产设备按消费型增值税全额扣进项税额并进行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生产设备;会计;税务处理
  
  2009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国家允许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购买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下面我们共同探讨消费型增值税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 直接购进生产设备
  
  国内采购的固定资产,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进口固定资产,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7%的扣除率增值税额。借记“固定资产”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 或 “银行存款”等账户。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如果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得抵扣;缴纳消费税的小轿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范围。
  案例一、某公司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30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支付运输费2.5万元(增值税扣除率为7%)。该业务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1+2.5×7%=51.175(万元)
  借:固定资产 3 023 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1 750
   贷:银行存款3 535 000
  
  2 购进需要安装和自行建造生产设备
  
  购进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和自行建造生产设备先计入“在建工程” 账户,待该工程完工达到预计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账户。采购工程物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应计入工程物资价值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账户。
  企业为自行建造、维修、改造或组装生产用的机器设备而购进工程物资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扣除,如果是为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而购进的工程物资不可以扣除。
  案例二、某公司建造一台新产品自动化生产设备,以银行存款购入为该工程备用的钢材、水泥等专用物资160万元,支付增值税27.2万元。实际领用该工程的专用物资156万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用仓库原材料一批2万元。分配本期工程人员工资2.6万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为工程准备的专用物资
  借:工程物资1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 000
   贷:银行存款1 872 000
  (2)该工程实际领用专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 1 560 000
   贷:工程物资1 560 000
  (3)剩余专用物资转为原材料
  借:原材料40 000
   贷:工程物资 40 000
  (4)该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5)分配本期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26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26 000
  (6)工程竣工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1 606 000
   贷:在建工程 1 606 000
  
  3 分期付款购进生产设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会计准则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区分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均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在信用期间也不存在利息摊销问题。
  案例三、福源公司2009年1月1日从湘洪公司购入一套新产品生产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该设备已收到。购货合同约定,该设备的总价款为1170万元,其中销售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170万元于当日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价款分3年支付,2009年12月31日支付5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支付3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支付200万元。设A公司每年利润均为100万元,所得税率25%,3年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无其他调整项目。福源公司分期会计处理如下:
  (1)2009年1月1日
  第一步,总价款的现值:
   500÷(1+6%)+300÷(1+6%)2+200÷(1+6%)3
  =471.70+267.00+167.92=906.62(万元)
  第二步,确定总价款与现值的差额:
   1000-906.62 =93.38(万元)
  第三步,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9 066 2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933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 000
   贷:长期应付款-洪山公司 10 000 000
  银行存款1 700 000
  (2)2009年12月31日支付价款500万元:
   借:长期应付款-洪山公司 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000
  2009年年末应分摊确认融资费用
  =9 066 200×6%=543 972(元)
   借:财务费用 543 97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43 972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确认了财务费用543972元,在税务处理中,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543972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54.3972=154.3972(万元)
  应交所得税=154.3972×25%=38.5993(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385 99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85 993
  (3)2010年12月31日支付价款300万元:
  借:长期应付款-洪山公司3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000
  2010年应分摊确认融资费用
  =(90 667 200-5 000 000+543 972)×6%=276 610(元)
  借:财务费用 276 61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76 610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企业确认了财务费用276 610元,在税务处理中, 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276 61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27.6610=127.6610(万元)
  应交所得税=127.6610×25%=31.915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319 15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19 152.50
  (4)2011年12月31日支付价款200万元:
  借:长期应付款-洪山公司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2011年应分摊确认的融资费用
  =933800-543972-276610=113218(元)
   借:财务费用113218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13218
  
  4 接受投资方投入固定资产
  
  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 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账户。
  案例四、某公司接受投资方投入生产用机器一台,双方确认的价值为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00
   贷:实收资本234 000
  
  5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 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等账户。如果接受方支付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额,则营业外收入中扣除该进项增值税额。
  案例五、某公司接受A企业捐赠的新机器一台,交车间使用。该机器发票价格为18万元,增值税3.06万元,由A企业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 600
  贷:营业外收入 210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