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税收现状调查及其城乡一体化的税制转化设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麦 方 时间:2010-06-25

  摘要:从我国的总体税收来源上看,一直体现着二元结构的特点,而且,从税制制定本身也是以农业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纯农业税种,以工商业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纯工商税种,并存在于同一套全国的整体社会税制中,呈现出一种二元经济下的二元财政体制、二元税制的特点。

  关键词:二元税制;城乡税制一体化;物业税延伸到

  一、农业农村税种税制的现状
  
  由于二元经济(税源)的长期存在的事实,即使在号称是为我国市场经济奠定财税体制基础而施行的1994年新税制,也一样刻下深深的二元税制的特点。当年,在新的农业农村税制中,原有的畜牧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一并取消,屠宰税的开征权下放地方,即便如此,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号称农业四税,存在于1994年的新税制中,并由基层财政所征收。2005年农业税废止、农林特产税停征(对烟叶部分征税除外,并独立为烟叶税)正式表明国家和政府对农业税这一古老税种的最后态度。至今,农业农村的税种有: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契税(至于屠宰税,在现行的农业农村税制上是存在的,在各省是停征的,属于“睡眠”的税种),并处于由基层财政所向地方税务所局移交的过程中。
  
  二、现行农业农村税制下我省征收水平和特点的个案分析
  
  ——现行农业农村税的财政贡献缺欠与增长的非经济正相关
  梅州也是农业大市。农业农村税收收入占当地税收收入的比重和地位相近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业农村经济和税源管理、培育,不但是梅州的一项任务,同时是一项重要的经济任务。梅州是我省少有的开征烟叶税的地区之一,产地分散在大埔县、五华县、梅县、平远县、蕉岭县,在这些县烟叶种植有传统,一乡一镇大面积种植,烟叶税占农业农村税收的比例约两成,但笔者在走访调查里,从梅州农业局得知今年梅州烟叶(2007年)20.4万担,大致与去年持平。烟叶生产计划性很强。总价格617元/担。种烤烟对地方经济、税收有一定好处,按国家标准收购价格的20%征收烟叶税。烟叶化生产是农业发展的一种方式。但当地村民种烟的不多,主要是租给福建等地的农民种植。烟叶每年只能种一造,按国家计划生产。可见,烟农的烟叶生产从秧苗、种植面积、肥料乃至收购价格等等由中央政府委托当地烟草公司进行控制,并通过卫星进行监控,体现对烟业这一从健康角度是落后与限制发展的行业、从现实税收贡献与就业贡献角度则是不可小视,对中央财政有重要意义(增值税分成、消费税、所属所得税及分成)对某些地方政府乃至有支柱的意义的行业,承认现状、从源头上原料予以限制的特殊政策。烟农扩展生产、扩大税源的灵活性和可能性基本不具备,“烟财政”确实存在,但仅仅是定额的烟财政,不能成为当地政府和农民们努力的方向和行业。
  可见,在农村农业目前开征的所谓农业农村三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烟叶税,都不是随着农业农村的增长发展而税收会增长的税种,即现行的农村农业三税不会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形成“经济决定税收,税收调节经济”的正相关关系,相反,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负相关和不规则的关系,政府预算收入的提高和编定,不能倚重于此。但决不能说提高地方的财政预算收入几乎可以不再考虑农村农业,而是要跨越某届政府政绩的视野角度,跳出现行的农村农业税制,为将来的城乡一体化,进行农村农业税源的培育,毕几届政府之力成就丰沛税源之功。
  总之,农业可说是中国最大的免税产业,农村可说是最大的低税区。
  
  三、城乡税制一体化前瞻
  
  1.城里的所得税制应在农村缓行,有税基不一定要征税
  后农业税时代,农村纳税人的税收意识、纳税意识与公民意识、国民意识,需要重新培育、确立现代意识,此时,农民纳税的自豪感和对税款使用监督的公民责任心一样强烈,税收的丰沛要与村民家园的不断优美、便利、宜居相匹配。不可机械地直接沿用城市中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额标准。至于个人所得税的正式开征,也宜先启动“城乡工商个体户”税目,予以延伸到农业大户,试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让农业大户以户为纳税单位,上承上“以户度税”、“以户缴税”的习惯性做法,下启规范账务、准确收益的标准做法,即使尚处于免税期,也应该履行财务报表申报义务,处于税务部门对税源的检测和掌握中。
  2.对农产品的增值税问题
  现行增值税的下步改革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移,在开征范围上会逐渐向原营业税的开征范围延伸,当农、林、牧、渔的大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高技术后,增值税的大农业税源已经具备。
  首先,将增值税管理方式推进到农户,专业农户销售农产品可暂免增值税,可农户必须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将农产品销售行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列,开具发票,成为收购单位必备的增值税抵扣依据,也就是说,将现行的增值税发票链条前移到产品的上游源头产地,增值税发票链条贯穿于整个产品的生产过程,从原材料形成到终端的完工产品都由增值税发票相连接。

  其次,在理清农产品的增值税发票使用和责任关系时,正式开征增值税。
  总之,增值税具有中性的特点,有利于促进农业的规模化,并对农产品的出口可以真正实行零税率,促进外向型、出口型农业的发展。
  
  3.物业税开征与延伸到的问题
  在上述提到的由于增值税制在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征税范围的扩张造成对现有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挤压,拉低营业税在地方总体税收收入的上主体地位,由主体税种降为辅助税种,由拓新税基的物业税补位成为地方税收财政上的主体税种。
  4.城镇社保费改税不足为训
  城镇社保费经过长期的实践,在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基金管理部门、基金账户管理等等方面,都不断改进和发展,目前各界正在热议是否可将城镇社保费改为社保税的问题。我国城镇社会保障,涵盖医疗、失业、退休等项目环节。现在,政府和社会各界都正在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限制,还农民的国民待遇,保障农民的各项基本公民权益,进行着新一轮的全社会的化事业,推动农民、农村农业的现代化要素增长,而超越微观主体视野、超越一般行业视野的、具有市场“减震器”和“安全网”公共产品属性的社会保障,则是必备的制度之一。这几年农村正在有条不紊地推广自愿的合作医疗制度,我省的效果较好,笔者此次调研所到之处,听到干部和农民一致的叫好声,经过三年的施行,农民的自觉参保率已经达到90%以上,这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配备资金、审批发放方式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目前农村最大范围的低线保障依然是农民拥有的一块耕地,是一代农民工进城的退路,有了它农民心理就塌实许多,受很多气也可忍了,“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唯一保障,这个保障很便宜,只要和劳动力结合,就可满足一个农户最起码的生活所需,土地是一个蓄水池,可以蓄留富裕的劳动力”[1]。
  5.“农村土地使用税”、“农产品销售税”的开征问题
  有些学者认为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应该取消,但同时应该开征“农村土地使用税”、“农产品销售税”[2],这一设想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一想法与取消农业税的精神和城乡一体化的税制前景不相符,这两个具有农村农业税制特点的税种,其实质是退回到1994年以前的二元经济分治税制的思想,与1994年取消的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一样,局限于小产业、小税种,不利于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6.关于城乡税制一体化推进的时期与步骤
  日本农业税制的淡出模式可资。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建立以土地为核心的农业税制体系,20世纪30年代转向以土地的收益征税,50年代将地租并入固定资产税,强调居民每户的所得和土地评估值,地不分城乡,城乡一体化的税制开始呈现。当然,日本是以土地私有制作基础进行的城乡一体化税制的推进,我国不可照搬。发达国家和新兴发达国家,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农业税逐渐淡出,并将农业税并入工商税制。
  
  参考:
  [1] 张青,薛钢,李波,蔡红英.物业税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82.
  [2] 贾康,郑秉文,刘剑文.社保费改税之辩——三位知名专家的思考[N].第一财经日报,2007-09-05 (A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