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管理的不对称信息分析
【关键字】出口退税;委托代理;激励约束机制
【摘要】在出口退税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两类委托代理关系:税务机关与外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中央政府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不对称信息现象的存在使得出口退税管理难以达到优化状态。运用信息学的方法,通过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主体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可以找到均衡条件下影响代理人最优努力水平的各项因素,从激励约束机制设计角度探讨如何改进现行出口退税管理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Abstract: There are two kinds of relationship of agency by agreement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 management of export rebate: the agency by agreement between tax authorities and foreign - trade enterprises, the agency by agreement between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ax authorities. Due to the asymmetric information phenomenon, the management of export rebate cannot be optimized. The author tries using the methods of information economy, finds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the optimal effort level of the agent through analyzing the relationship of agency by agreement between the entities who participates in the management of export rebat. And then discusses how to improve the existing management of export rebate through the design of the stimulation and restriction system and exerts its better effect.
Key words: export rebate; agency by agreement; stimulation and restriction system
一、出口退税管理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参与者称为代理人,信息劣势的参与者称为委托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矛盾通过委托-代理合同来解决。对于委托人来说,只有使代理人获得效用最大化才可能获得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然而要使代理人采取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必须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激励。这样,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就转化为非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制度安排,即设计一个最优激励与约束机制,促使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为。
在出口退税过程中,中央政府、税务机关(指管理出口退税的国家税务机关)和外贸企业各有自己的优势,由于彼此在出口退税过程中的分工不同从而使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会带来代理收益。而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加之彼此的效用函数不同,所以又会由于道德风险而产生代理成本和激励问题,形成了出口退税过程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在税务机关与外贸企业之间的矛盾中,税务机关是委托人,外贸企业为代理人。税务机关处于信息劣势,它不了解外贸企业具体的退税行为(骗税或不骗税),它希望外贸企业遵守与退税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并且尽可能少地支出退税款;而外贸企业则处于信息优势,它希望少支出成本,并且尽可能多地获取退税款。因此,激励问题就成为:税务机关怎样才能使出口企业在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退税管理的目标。
在中央政府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中,中央政府为委托人,税务机关为代理人。中央政府委托税务机关实施退税管理,包括进行退税登记、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审核等,并为其提供一种特殊的权力(退税审核权)和收入来源(支付工资)等报酬。税务机关享受这种特殊权力并领取国家提供的俸禄,并承担退税管理的责任。显而易见,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的各项退税制度,而国家不可能了解税务机关内部每个退税管理人员的收入、家庭状况、工作能力等情况,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类行为:一是税务机关的偷懒行为,即税务机关退税管理人员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获得的报酬;二是机会主义行为,即税务机关退税管理人员为了增加其自身的利益而做出负方向努力的行为,如伙同出口企业共同骗取国家的退税款。因此,激励问题就成为:中央政府如何才能使税务机关强化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尽量减少骗税行为发生的概率,充分发挥出口退税应有的作用,实现国家既定的政策目标。
综上所述,在出口退税管理过程中,中央政府、税务机关和外贸企业之间就形成了两个委托代理关系。在每一个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总想尽量降低代理成本,增加代理收益。这需要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机制通常是指委托人用来调动代理人积极性的各种方法和手段,它的核心内容是设法把代理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转变为追求总体利润最大化。约束机制也叫监督机制,一般是指委托人通过一定合同、协议使代理人承担经济和等方面的责任,控制、约束和规范其行为,确保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开展经营活动。委托人对代理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它们激发代理人的责任心和创造性,抑制代理人的不良动机和行为,减少道德风险,提高代理绩效,在抵偿代理成本之后为委托人带来更大的收益。
下面将分别讨论在税务机关与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中央政府与税务机关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税务机关与外贸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税务机关与外贸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假设出口退税给两者带来的利润分成函数为:
外贸企业:π■=βπ
税务机关:■=π-rπ=(1-r)π=(1-β-c)π
式中:π■和■分别代表外贸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利润分成;π为外贸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β为外贸企业实际获取的退税收益占已缴纳增值税额的比例(β=r-c);r为企业获取退税款占已缴纳增值税额的比例;,为企业支付的退税获取成本占已缴纳增值税额的比例。
在把税务机关作为委托人进行分析时,可以把增值税收入π看作归税务机关所有,外贸企业的利润分成可以看作是税务机关对其支付的报酬。并假设外贸企业的行动将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的利益,外贸企业的行为m有两种可能的取值一L和H,其中L代表骗税,H代表依法获取退税。如果外贸企业依法退税(m=H),π的分布函数和分布密度分别为■(π)和■(π);如果外贸企业骗税(m=L),π的分布函数和分布密度分别为■(π)和■(π)。外贸企业付出努力的行为m是有成本的,设成本函数为c(m),且C′(m)>0,c″(m)>0说明付出努力越多,行动成本越大,且努力边际成本递增。由于信息是不对称的,所以税务机关无法直接观察到外贸企业的努力程度m(即税务机关并不直接知道外贸企业是否骗税),只能观察到利润π,并知道外贸企业努力程度的概率函数和密度函数。
税务机关和外贸企业的V-N-M期望效用函数分别为v[π-■(π)]和u[■(π)]-c(m)。其中有■π/■m>0,■2π/■2m<0,说明外贸企业的努力程度与效益正相关,且努力的边际效益递减;■c/■m>0,■■c/■■m>0说明外贸企业的行动成本与努力程度正相关,且努力的边际负效益递增。
由■π/■m>0,■c/■m>0,可知税务机关和外贸企业的利益是有冲突的(■π/■m>0意味着税务机关为获得更高的收益而希望外贸企业多努力,而■c/■m>0意味着外贸企业为节约成本而愿意少付出努力)。因此,除非税务机关为外贸企业提供足够的激励,否则外贸企业将不会做出税务机关所期望的行为。
我们可以得出作为委托人的税务机关其效用函数为:∫v[π(m)-■(π)]f(π,m)dπ作为代理人的外贸企业其效用函数为:∫u[■(π)]f(π,m)dπ-c(m)
利用信息不对称模型,可知税务机关的问题是选择激励合同求解下列最优化问题:
■■公式■■
我们同时设定两个约束条件,第一个约束条件是参与约束,即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所获得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中报出口退税时能够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因此参与约束可以表示为:
IR:∫u[■(π)]■(π,m)dπ-c(m)≥■
第二个约束条件为激励相容约束。由于难以完全了解外贸企业的经营情况和退税行为,只有鼓励外贸企业依法退税才有可能实现总体收益的最大化。因此激励相容约束应理解为:外贸企业选择税务机关希望的行动(依法退税)H所得的效用要大于选择其他行动(骗税)所得的效用,应该使骗税者付出代价,效用最小,其数学形式可表示为:IC:∫u[■(π)]■(π,m)dπ-c■(m)≥∫u[■(π)]■(π,m)dπ-c■(m)
λ和μ分别为参与约束IR和激励相容约束IC的拉格朗日乘数。那么,上述最优化问题的一阶条件为:■■公式■■
整理可得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条件:■■公式■■
式中:π=π(m),π■=βπ。所以可以求出均衡条件下外贸企业的努力水平■■公式■■
其中■代表似然率,是用来度量外贸企业选择m=L(外贸企业骗税)时税务机关增值税收入π发生的概率■与外贸企业选择m=H(外贸企业依法获取退税)时税务机关增值税收入π发生的概率■比率,可以反映观测到π在多大程度上来自m=L而不是m=H。较高的似然率意味着π有较大的可能性来自m=L;较低的似然率表明π有较大的可能性来自m=H;如果似然率等于1,则说明π来自m=L和m=H的可能性相同,观测者不能得到任何新的信息量。
从对m*的求解过程中可以看出,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外贸企业主要根据退税收益比例β和似然率决定具体的退税行为。具体情况是,外贸企业从正常的退税活动中所得的退税收益比例越高(β值越高),其最优努力水平将越高(选择依法获取退税的可能性越大);税务机关越能够准确判断外贸企业到底是付山了较低的努力(骗税)还是较高的努力(依法获取退税),则外贸企业将越会付出较高的努力(选择依法获取退税的可能性越大)。
三、中央政府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出口退税管理过程中,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与作为代理人的税务机关之间有不同的期望。中央政府期望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建立、严密的退税机制,加强税收管理的配套改革,使财政支付的退税额尽可能小,并使其产生的整体效益和长期效益最高,达到提高出口商品竞争力、促进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及国内产业结构的目的;税务机关则期望国家投入尽可能充足的退税款,并尽可能少地付出退税征管成本,顺利完成国家下达的税收任务,谋取自身短期利益的最大化。
假设出口退税所能产生的总体效益是R,在退税率设置、退税财政负担、退税办法等方面合理的情况下,R由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能力(其努力程度用m表示,包括退税政策与制度建设的能力及执行能力、退税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稽查能力、退税服务能力、税收处罚能力、征退税机关的协调能力以及对与退税相关的税务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力等等)和政府对出口退税的投入决定。对出口退税的投入包括政府拨付的退税款和其他配套资金(包括对退税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的投入、退税稽查所付出的激励费用等),为了讨论方便起见,我们在这里假设其他配套资金投入与政府拨付的退税款呈正相关。用I表示中央政府投入的退税款,假设其他配套资金的投入为K=ρ×I。所以出口退税管理的收益函数可以表示为:R=R[m,(1+ρ)I]
其中:■R/■m>0,■R/■■<0;■R/■I>0,■R/■I■<0,说明税务机关的努力程度和政府退税款的投入与退税效益正相关,且边际效益递减。
假设在总效益R中,外溢效益(出口退税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的比例为k,即社会效益为kR,这正是政府追求的目标;那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税管理可以获得的效益为(l-k)R,这正是政府追求的目标。假设税务机关努力的成本为c=c(m),并有c′>0,c″>0,表示税务机关越努力付出成本越高,且努力的边际成本递增。中央政府和税务机关的效用函数分别为:
中央政府:v[kR(m,(1+ρ)I)]-I
税务机关:u[(1-k)R(m,(1+ρ)I)]-c(m)
假设税务机关将在中央政府的激励下选择努力程度m,其类型分布空间为θ∈[θ,■](这里的类型可以是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能力和水平)。当税务机关选择了其努力程度后,外生变量■实现。由税务机关的类型θ和其努力程度m决定了出口退税管理的收益R。由于中央政府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以中央政府无法准确观测到税务机关的努力程度m和其类型θ,只知道θ的概率分布,由此可以得出总收益R的分布函数,设其概率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F(R,m)和f(R,m)。
由此可知,中央政府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可模型化为:
■■公式■■
■■公式■■
■■公式■■
令λ和μ分别为参与约束IR和激励相容约束IC的拉格朗日乘数。求一阶最优条件整理可得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条件:■■公式■■
由上式可知,中央政府和税务机关从退税管理活动中取得的边际效用之比与k值有关。如果k越大,说明中央政府的边际效用将越小而税务机关的边际效用将越大,反之亦然;当k很大时,说明退税管理活动给社会带来的效益很大而给税务机关带来的效益很小,此时给中央政府带来的边际效用就较小而给税务机关带来的边际效用就较大。
由以上最优条件可以求出均衡条件下税务机关的努力水平
可见,税务机关在退税管理活动中的最优努力水平将主要取决于退税管理活动中利益的可获得性和中央政府的投入水平。可以预期,如果k值越大说明退税管理活动的效益主要体现在社会效益上,税务机关从中可以获得的效益较差,那么税务机关退税管理活动努力的动力将较弱(1)。如果I越大,那么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将会刺激税务机关努力工作;从似然率角度看,国家越能有效地监控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活动,税务机关越能努力地进行退税管理。
四、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建立
前面我们分析了出口退税管理活动中两对委托代理关系,并求得了均衡条件下代理方最优努力水平的决定因素。以下我们将分析如何有针对性地建立一套激励约束机制,以降低代理方的代理成本。
1.对外贸的激励约束机制。在税务机关与外贸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税务机关应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外贸企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行为,选择“依法获取退税”的退税行为,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代理成本。
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机制,简化退税环节,提高退税效率,尽量杜绝出口欠退税现象的发生,降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获取成本,提高外贸企业从正常退税活动中获得的净收益,鼓励外贸企业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获取出口退税款。(2)建立外贸企业退税行为资信库。由税务机关建立所辖外贸企业退税行为档案,详细记录外贸企业每一年具体的退税行为,并根据退税行为资信库给不同的外贸企业设定不同的退税级别,享受不同的退税待遇。如此便使税务机关和外贸企业之间的博弈由一次性的博弈变为多阶段的动态博弈,迫使外贸企业必须充分考虑自己的退税“声誉”,充分发挥声誉效应的作用税务机关也可采用“回顾策略”,在原来一次性博弈的最优激励的基础之上,引进考虑过去一段时间内外贸企业的退税表现来调整对外贸企业的退税支付。(3)精神激励。提高税法的透明度,使外贸企业可以更多、更方便、更及时地了解到出口退税的最新政策和动态,并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上形成“依法退税光荣、非法骗税可耻”的良好氛围,用精神力量、道德力量激励外贸企业依法申报退税,减少道德风险。
约束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日常监控,尽量减少退税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充分发挥似然率在退税管理中的作用。目前可以逐步建立健全退税评估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专门的退税评估机构,统一开发专门的退税评估软件,制定相关的评估操作规程,并明确具体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产品的离岸价格、报关数量、创汇成本、报关口岸、进货渠道和区域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支付能力,以及生产规模等因素进行综合信息分析评估并做出正确的评价。要充分利用并汇总金税工程、CTAIS系统和各个税种征收环节纳税评估的信息成果,以及海关、外汇、银行、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商品检查等方面的全部信息成果,实现退税评估的信息化,从中发现疑点,鉴别真伪,将外贸企业的退税行为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有效约束外贸企业的退税行为,防止骗税行为的发生。(2)加大对骗税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违约成本。首先,通过明确界定骗税行为,并硬化细化惩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尽可能减少惩罚的可选择幅度,防止出现处罚方式的随意性及腐败寻租现象,使税法对骗税行为的严厉惩罚成为一种“可置信威胁”,有力地震慑骗税企业;其次,应逐步提高退税稽查人员的素质,开发电子稽查系统,不断提高退税稽查的技术和效率,降低稽查的成本,提高企业骗税后被发现的可能性。严厉处罚加之有效的稽查将使外贸企业的违约成本大大上升,迫使外贸企业选择税务机关期望的依法退税行为。
2.对税务机关的激励约束机制。在中央政府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希望税务机关积极努力地加强退税管理,实现退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税务机关则更多地关注自身经济利益。因此有必要对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活动进行激励和约束。
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物质激励。主要指物质利益或物质报酬。根据前述退税管理中的激励相容约束,税务机关积极努力加强退税管理所获收益应不小于偷懒放松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因此国家对税务机关和退税管理人员要明确代理权的范围和职责,对认真履行代理权职责的税务机关和退税管理人员给予较高报酬或者相应的激励(包括货币、名誉、职位等),并在退税管理岗位上引入竞争机制,可以设置相应的退税管理考核指标,如:平均退税进度、骗税发生次数、外贸企业退税满意程度等,对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酌情给予奖励或处罚。(2)精神激励。提高退税管理人员的素质,并加强道德和舆论监督,用道德的力量激发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约束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强化内部监督约束。根据目前各地出口退税管理方式不统一的情况,应尽快制定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规程,按“定岗位、定职责、定操作流程”的方式健全各地出口退税的管理工作。明确税务机关内部退税管理的机构和岗位设置,界定退税管理岗位的职责和操作权限,统一退税管理的操作流程,并强化内部考核,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使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化。(2)强化外部监督约束。建立退税公开制度,具体包括公开退税政策、公开管理流程、公开违章处罚规定、公开监督举报方式等项内容。使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接受广大外贸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此外,还应加强退税执法检查,加大退税管理腐败寻租的查出概率和惩罚力度,提高退税管理人员的违约成本,确保税务机关退税行为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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