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7-06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这些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不断增多,在活跃市场和促进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发生了不少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犯罪---单位犯罪,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建设正常运行。虽然我国的针对单位犯罪的越来越完善,对打击单位犯罪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各地根据刑法及有关法规。各地对发生的单位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处置了一些单位犯罪的大案、要案,基本实现了违法必究。但单位犯罪仍然很猖獗。为此,认真分析单位犯罪,怎样打击有效遏制单位犯罪成为了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使单位犯罪概念之法定化;如何明确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如何进行明确的划分;如何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种类与处罚方式方面;进行思想和普法教育,增强全体员工尤其是领导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制观念;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等方面,对单位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只有从法律的上对单位犯罪进行科学、完善的立法和规范的定义和对单位犯罪行为进行科学的公正的认定和评判,同时做到执法必严、采取打击、防范并举的方式才能有效遏制单位犯罪。
关键词: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 罪刑法定原则 立法完善 体制探索
前言
十一届三种全会以后,党的工作中心转入到经济建设上,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相关人员做出错误的决策,进行“单位犯罪”,危害社会和经济事业的。我国最早的单位犯罪是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单位走私犯罪,为防范和打击单位走私,我国在1987年2月22日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此法揭开了单位犯罪立法和依法打击单位犯罪的序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再次明确了单位可以构成走私犯罪主体。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单行法律规定单位犯罪的罪名已达49个之多;而修订后的《刑法》总则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有关原则,在分则的350条中,有91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犯罪,对打击单位犯罪基本上作到了有法可依。全国各地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发生单位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处置了一些单位犯罪的大案、要案,基本实现了违法必究。但我国单位犯罪依然猖獗,依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如何使单位犯罪概念法定化;如何明确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如何进行科学明确的划分;如何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种类与处罚方式方面;如何增强全体员工尤其是领导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制观念,怎样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本文引用国内法学家不同的观念和相关的法规政策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得出,只有从法律的上对单位犯罪进行科学、完善的立法和对单位犯罪行为进行科学的公正的认定和评判,同时做到执法必严,采取打击、防范并举的方式才能有效遏制单位犯罪的结论。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企、事业单位成了直接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些经济组织不断增多,对活跃我国市场和促进经济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没有真正的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没有真正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就没有的完善的监督机制。
在此种情况下,一些单位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实施错误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使“单位犯罪”经常性发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很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为此,我国从多方面对单位犯罪进行遏止和打击。
从产生于1980年代的打击单位走私犯罪的相关,到修订后的《刑法》总则专门规定单位犯罪有关原则,分则350条中,有91条的规定,我国打击单位犯罪基本上作到了有法可依。近几年,各地对发生单位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处置了一些单位犯罪的大案、要案,基本实现了违法必究。
然而,近几年,单位犯罪有增无减,在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分析、探讨,遏止
其猖獗的势头。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单位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下面分别予以论
述:
1.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打击单位犯罪:
1.1.如何在刑法中全面的规定单位犯罪的概念,使单位犯罪概念之法定化。
“单位犯罪”的准确概念,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争论不休。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均对单位犯罪表述教多,其中总则第30条规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否是单位犯罪的法定概念呢?一般认为,这是关于单位犯罪定罪的一般规定<1>而不是对单位犯罪概念的规定。因为它没有定义项和被定义项,仅仅规定了单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没有揭示出它的本质特征。
为此,有的学者认为单犯罪的定义应该是“单位犯罪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
有的学者认为“单位犯罪是指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利益,在职务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等定义。<3>
有的学者认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4>
依《刑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也就是说,认定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为此,根据修订后的刑法总则和分则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结合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准确的。认为单位犯罪概念法定化的要旨只不过是将单位利益说引入法典并明确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是单位犯罪。应当说,这个概念科学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并使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严格区分,有助于我们正确认定犯罪<5>。
这个单位犯罪的定义首先明确了单位犯罪的本质同其它犯罪具有共同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其次是违法性,即法律已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再次是应受到惩罚性,即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个定义其主要特征概括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团体,人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非法)利益。如果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谋取私利,则不构成单位犯罪,只能按自然人犯罪处理。(3)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一般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它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
总之,单位犯罪的定义要注意两个原则。即不仅要反映出单位犯罪同样地具有犯罪的一般特征,以此与非罪区分开来;还要体现出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以此与自然人犯罪区分开来。
1.2.如何明确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对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审查。
由于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不很全面、明确、标准,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上和处理上,往往由于对规定理解不同而产生意见分歧。因此,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我国刑法的目的和预防单位犯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区分。为此,认定单位犯罪,应对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该行为是否是单位犯罪行为要走一下几步:
第一步,审查犯罪行为是否是危害社会,如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够成单位犯罪;同时,还要审查该行为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二步,审查犯罪在主观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维护单位局部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即使以单位名义,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三步,审查该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具备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施行为。如果只有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决策行为或事后的追认,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例如在一起行贿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是为了给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我们还应审查其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决策,如果单位没有实施决策行为或者事后也没有予以追认,那么,只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而不能认定其为单位行贿罪。
最后,认真审查犯罪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是具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在认定单位犯罪时,我们要正确理解其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例如对于私营和外商独资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争论很大,需全面认真考虑。所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要对主体进行认真的审查。
1.3.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如何进行明确的划分。
在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确定上,必须考虑到我国国情、立法原意和遵循一定的原则。随着改革的推进和深入,有的组织职能、性质、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其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也可能发生变化。为此,需要我们进行分析研究。
刑法30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并不是说所有非法人组
织机构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因此,必须明确界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及其内部组织结构的概念及分类,必须明确这些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或所属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在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上应坚持合法原则和依法打击犯罪原则,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客观实际,以立法形式科学地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既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进行分析,又要从不失法律公正进行辨别。
单位犯罪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准法人的地位,即依法成立、具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一定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上的非法定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然而国家机关、私有企业、改制前后单位等单位犯罪主体如何界定,众说纷纭,需要认真进行探讨。
1.3.1有关国家机关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问题;
国家机关能否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理论上一直有争议。尽管从我国1987年颁布实施的《海关法》确定国家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以来,但发生的许多有很大影响的标准国家机关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而未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同时,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实行管理职能的机关,它在活动中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这种意志与犯罪意志不能共存,且把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还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即导致国家机关的威信降低,不利于国家机关开展职能活动。
在过去计划下前,政企不分,国家机关可以参与经济活动,把国家机关确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有必要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实行政企分开,加之近年来国家对国家机关不准从事经商活动的种种规定,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小.
另外,从处罚的角度来看,把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更是不妥。因为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实行罚金,对责任者执行刑罚。而国家机关实际上并没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而犯罪的非法所得按规定应予没收,不可能用来缴付罚金,所以国家机关只有用财政拨款来缴付罚金,这等于说国家自己在罚自己,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现象会越来越少,取消国家机关的犯罪主体地位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解决国家机关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问题的可行的办法就是只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据现有条件完全可以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直接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以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1.3.2关于单位实施单位犯罪后改制,是否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问题;
原来的国有、集体改制以后,如果它们在此前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此后案发,在 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呢?
为此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理由是公司、企业被兼并更名或改制承包后,即使其内部人员或注册登记等没有改变,但实质上作为原有的企业法人已不存在,相当于自然人犯罪,如果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追究变更后单位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并由改制后的单位承担,理由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尽管民事责任不同于刑事责任,但两者的法理是相通的,因而兼并前的单位违法犯罪,其刑事责任理应由变更后单位承担。
两种意见都不能依法合理地处理此类案件,为此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立法原意,如触犯了何种罪名,是实行单罚制还是两罚制,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公司、企业的变更方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现状等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3.2 .1单位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采取种种手段变更或终止的,应视为变更、终止无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后进行处罚,对与犯罪有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1.3.2 .2单位犯罪后由于正常合法原因终止的不再追究。因为犯罪单位正常合法终止,已不复存在,失去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也没有实际意义.
1.3.2 .3单位犯罪后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变更、终止的不再追究。由于变更、终止后原单位已不存在,其财产亦不存在,不论对其判处何种刑罚,都没有实际意义。原犯罪单位中与犯罪有关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不再追究。
1.3.2. 4单位犯罪后由于正常合法原因变更的应予追究。因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原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同理,变更后的单位仍应承担原单位的刑事责任.
1.3.3关于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
私有企业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争议较
大,司法实践中也不尽统一。
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理论界对于私有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否定说认为:在我国,个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其所有制形式是一样的,都是私人所有。无论何种形式的私营企业,都不可能被视为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一旦这些企业有犯罪行为,应追究企业所有者的刑事责任。<6>
持肯定说认为只要私营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就构成单位犯罪。其理由是:用所有制形式作为认定单位犯罪主体的标准,不符合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私营企业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是平等主体,且随着私营企业的,产生了由多人合股,有相当规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的比较化的私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私营企业已经超出了个人犯罪的范畴而成为名符其实的实体组织犯罪,对这种犯罪,只能按单位犯罪处理才更为、合理,也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在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7>
“肯定说”显而以易见具有充分法律依据也符合我国当前大力鼓励发展民营私营的方针政策,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我们说符合法律规定的私营企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事实上新刑法采纳了肯定说,私营企业等原则上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我国新刑法认为,私营企业等原则上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以立法的形式,将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与人犯罪的相同之刑。
1.4.如何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种类与处罚方式。
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采用罚金刑作为主刑,实行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原则。双罚制双罚制,又称两罚制,是指对犯罪单位必须而且只能适用罚金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适用刑法分则的条文明文规定的自由刑乃至生命刑。单罚制,即只处罚相关的责任人员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见,刑法中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少数采取单罚制。“双罚为主,单罚为辅”的立法规定,是由于单位的权利能力是通过单位中的人和财产有有机结合体现出来,因此要通过对其构成要素即人和财产的权利予以剥夺和限制得以实现,以体现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目的。
由于国情的原因,在我国,一直存在两个犯罪主体论、双层机制论、单位犯罪双重性论和连带刑事责任论之争<8>
对于多数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是由于多数单位犯罪是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贪利性犯罪,如走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因此要使单位犯罪的主体和促成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及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人都对单位犯罪承担责任;对于少数单位犯罪采取单罚制,是由于犯罪单位并非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实施犯罪,主要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犯罪的发生,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因此不宜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而只能实行单罚制,对直接责任人员科处刑罚。
实行两罚制是对单位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能够反映出对单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既否定单位,又否定作出决策行为和实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法律规定只实行单罚制,将不利于遏制单位犯罪。
但我国在单位处罚方式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进行深入研究:
1.4.1.不协调,刑罚不统一。尽管我国单位犯罪刑事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但仍对少数犯罪实行单罚制,如刑法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等单位犯罪便是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1.4.2.调整刑罚结构,完善处罚种类。从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来看,对单位的处罚只有罚金一种,且罚金在刑罚种类中只是附加刑,而非主刑。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应该对单位的刑罚种类加以完善,其一是应该提高罚金刑的地位。大多单位犯 罪造成的危害都较大,只用附加刑对其惩处显然没有力度,应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其二是设置新刑种,如有些学者提议增加资格刑,可以在处罚方面除对单位采用罚金刑外,还应考虑视其犯罪的具体情节规定附加刑。如:限定生产经营范围、降低等级资质或取消荣誉称号,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以致宣告解散等。对单位犯罪采取罚金刑,而上述几种附加刑则属于资格刑。从理论上说,采取财产刑和资格刑并重的方式,对于遏制和打击单位犯罪应该是具为有效。
但刑法中的双罚制与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在实质内涵上相距甚远,如将连带责任解释为牵连责任,这仍然遇到法人犯罪主体究竟是一个还是两个的问题。
1.4.3.单位犯罪的处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冲突。单位犯罪在对责任人员的处罚上规定其刑罚要不同于个人犯该罪时的独立的法定刑(通常低于个人犯该罪的法定刑)。理由是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虽大,但主要是单位犯罪造成的,其中参与犯罪的是单位主体的组成部分,他们只对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结果负部分责任。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当等同于一般人同一性质犯罪的刑事责任。理由是: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自然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主导的作用或具体实施单位犯罪,其罪责并不小于自然人犯罪,刑罚的轻重应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尺度,同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应当接受同等的刑罚;其次该种做法因处罚不公,不仅会放纵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而且也不利于预防犯罪。
2、单位犯罪的预防
单位犯罪多发生于活动中,一些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本单位的局部利益,不惜挺而走险作出错误的决策,实施错误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那么,我们应如何预防单位犯罪呢?笔者认为:
2.1.进行思想和普法教育,增强全体员工尤其是领导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制观念。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很健全和完善,民众的法制观念还比较单薄,存在着“为公是过不是罪”、“法不责众”等错误观念,使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缺乏对单位犯罪的警惕和应有约束。
对此,需要对民众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普法教育,增强全体员工尤其是领导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制观念。
政治思想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可以消除一些错误的思想,以此将单位犯罪行为的发生消灭在萌芽状态。另外,要加强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关于单位犯罪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单位犯罪的发生,通过广泛的普法活动,可以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法律素质提高了,单位犯罪的行为才能减少,在这其中作为决策层的领导这的法制观念更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他们的法律意识直接决定决策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必须知法、学法,用法、守法,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用法律来规范自身的行为。所以,必须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而进行普法教育是实现这一目的唯一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只有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减少犯罪的发生。而单位犯罪在通常情况下,均是由单位领导研究决策后实施的,所以提高领导者的法制观念更显得尤为重要。
2.2、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
市场的要求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现代企业制度与之相适应。只有建立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也就使得单位的决策更加合法合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尤其是企业事业单位没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使得企业成为行政的附庸。经济体制改革后,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简政放权,政企分开。企事业单位有了自主权,并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直接的面对市场。但因为各种原因,使得这种改革还很不彻底。只有真正的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才能减少甚至杜绝单位犯罪的发生。因为,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样就使得企业建立了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了权利和义务,完善了监督机制,防止了过去那种“一言堂”独裁专横现象的出现。也就使得单位的决策更加民主科学、合法合理,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避免单位犯罪的发生。
结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单位参与某些经济犯罪活动的问题也逐渐突出起来,单位犯罪已经危机到我国的国计民生,破坏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如何有效遏止和打击单位犯罪以及对单位犯罪有关问题的研究分析和探索变的重要起来。通过上文对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细致、系统的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要从的上对单位犯罪进行科学、完善的立法和规范的定义,和对单位犯罪行为进行科学的公正的认定和评判,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依法解决,同时做到执法必严,采取打击、防范并举的方式,才能有效遏制、防范单位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
<1>、陈兴良:《刑法疏议》,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页。
<2>吴金水:《论单位犯罪的概念》,《法学》,1998年第1期,第26页。
<3>刘白笔主编:《法人犯罪论》,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页。
<4>参见杨敦先、张成法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7页。
<5>、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72页。
<6>娄云生:《法人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67页;
<7>陈兴良:《单位犯罪:以规范为角度的分析》,见《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郑州),2003年第1期,第20页;
<8>、参见[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 年联合出版,第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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