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德促进R&D活动的比较研究
摘 要:研究了国外推动R&D的措施,选取美国、日本和德国作为典型对象,从R&D政策机制、法案法规、中介机构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为我国的R&D推动提供经验借鉴。
关键词:R&D活动;市场失灵;比较研究
我们对国外的R&D促进措施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发现各国对R&D的推动主要是从三个方面着手:R&D政策推动机制设立,法案法规制定,中介机构推动。在查阅大量的基础上,选取美国、日本和德国作为典型研究对象。美国和日本对R&D的推动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模式,德国粗略地可以说是介于两者之间。
1 R&D政策推动机制
1.1 美国政府的税收补贴和直接资助
美国政府多年来间接或直接地采取许多积极的措施,扶助及推动R&D活动,长期有策略性地从立法、政策、财务、扶助小型、宣传等方面下功夫。美国关于R&D政策的研究比较多,它有一系列针对R&D活动不同的市场失灵的措施,税收补贴和直接资助是主要的方式(见表1)。
美国R&D资助的一些主要机构及资助计划都有一定的针对性,对国内的R&D促进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国家基金会(NSF)成立于1950年,每年都要对全国各企业、研究机构、大学等R&D活动进行调查,内容包括R&D投资在资金来源、活动、产业部门和地域上的差异、R&D项目投资回报率、外包等。通过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研发产业信息系统(IRIS),政府、企业、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及大学等能够访问1953年至今各年的调查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政府可以预测R&D趋势,调整R&D的投资结构;可以发现R&D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积极的措施。
2)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所(NIST)。主要支持基础技术研究和标准,资助基础技术研究联合体,为美国公司开发范围广泛的基础技术,包括主要(基本物理和化学的)标准、制造过程模型、特定技术/产业的先进测定方法、技术数据库、产品性能测试、互用性协议、校准以及质量保证体系。
3)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美国科技产业化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对中小型企业R&D活动的扶助。对于小型企业,税收激励对R&D活动的作用不大。政府在1982年颁布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该法确定了一个对小企业资助的机制——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该法要求所有拥有研究与开发预算费用超过1亿美元的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向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提供资金,用于援助小企业开发科技创新.在1983年这个比例是0.2%,执行到第6年时,这笔拨款增长到1.25%,1997年更是增长到2.5%(每年达10亿美元)。
根据SBIR多年的执行经验,政府进行了一个新的尝试,即在参与SBIR计划的联邦机构中设立1个示范项目,拿出其7.5%的资金用于小企业。这些新的、较为充足的资金可以鼓励项目官员与最好的小型企业开展合作,促使已经取得显著成果的SBIR项目参与者为联邦机构从事更多的项目开发和研究工作。
4)先进技术计划。1988年建立的先进技术计划(ATP)是NIST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任务是资助高风险、长期的而且有着重要溢出的(共性技术)研究,通过企业—政府共同分担成本的方法,帮助产业克服通常出现在产业R&D早期阶段中的投资障碍问题。
1.2 日本通产省的技术研究资助
日本政府对基础研究特别是早期共性技术研究的资助主要来源于通产省(MITI)。MITI通过一系列计划资助技术研究.其中最著名的有大规模计划、科学与技术前沿计划,还包括下一代计划以及小一点的医疗和福利设备技术计划。
大规模计划始于20世纪60年代,资助的项目从大规模集成电路到高性能电动汽车电池,再到脱盐设备。下一代计划始于80年代,主要资助未来的关键产业中的“支撑”技术。1993年日本政府推出著名的工业科学与技术前沿计划,它每年资助2.6亿美元,并集中资助工业技术的早期开发,其目标类似于美国NIST的ATP计划。
MITI另一个主要资助部分是实验室研究,它通过工业科学与技术局(AIST)管理15个实验室。这些实验室资助或指导共性技术和基础技术的研究。研究的很大一部分是与私营企业合作进行,大学研究人员也参与其中。
1985年日本设立了一个部门间的R&D计划,叫做关键技术中心(KTC)(现名关键技术研究提升中心)。主要针对存在高技术风险、需要不同产业间的技术相互融合以及缺乏配套的基础技术(标准)等市场失灵问题对企业进行支持。
1.3 德国政府的激励和资助
1960年前德国政府较少积极地采取产业和科技政策,政府的功能只是扮演提供有力的创新和投资环境、消除财政政策障碍、修改法令、鼓励厂商从事风险性投资活动的角色。60年代后,德国增长缓慢,政府逐渐认识到在若干科技领域要落后于美国,因此陆续制定了许多直接或间接促进、激励R&D发展的政策。德国的R&D促进模式在欧洲国家中是最为成功的,它的大量做法后来被推广到整个欧盟国家中。从机构组织来看,德国科研分工明确,相互补充,有序性强,上游(基础研究)、中游(应用研究)和下游(技术开发与成果产业化)之间的承接转换清楚。
基础研究主要以大学和四大科研组织中的马普学会(MPG)为主;四大科研组织中的弗朗霍夫学会(FhG)以应用研究为主,主要从事科学和工程科学方面的研究,为企业提供有偿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赫尔曼·冯·赫尔姆霍尔兹研究中心联合会(HGF)职能定位介于马普学会(基础研究)和弗朗霍夫学会(应用研究)之间,主要从事具有应用前景的高技术基础研究;莱布尼兹学会(WGL)从事人文科学、经济学、社会学、工程科学、环境科学五大领域的研究。
政府资助重点在基础研究方面。马普学会从事基础研究,经费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承担50%;而弗朗霍夫学会从事应用研究,依靠来自工业界的合同以及公共财政资助项目,协会自行解决每年预算的三分之二,联邦政府和所在地政府提供剩余的三分之一经费;赫尔曼·冯·赫尔姆霍尔兹研究中心联合会从事具有应用前景的高技术基础研究,联邦政府和所在地州政府分别提供90%和10%的经费;莱布尼兹学会的经费,原则上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50%。
从三个国家的经验看,政府资助是R&D政策的主要内容,希望增加R&D投入量和提高投入效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R&D总的投资不足,特别是基础性研究和技术投入不足,因此政府资助重点在于早期的基础性技术的研究,一方面增加了R&D的投入量,另一方面为后期的R&D减少风险,促进成果商业化,同时促进企业在R&D后期阶段的投入,提高整体的投入效率。
2 相关法案法规
2.1 美国政府颁发的促进中小企业R&D活动和推动R&D成果转化的法案
1)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加强小企业研究和发展法》,该法对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企业技术转移(STYR)计划”作了具体规定,还要求为研究发展经费较少的政府部门设立一个目标计划,以帮助中小企业参与联邦研究与开发活动。
2)1980年政府在《贝赫-多尔法》中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与政府研究机构或大学进行合作研究,并对中小企业在合作研究中的科技发明权制定了特殊的保护条款——允许中小企业保留联邦政府资助的科技发明权。
3)为了促进技术从国家实验室向产业转化,激励政府投资的R&D的商业化,美国在1980年通过Stevenson-Wydler法案,在1986年通过技术转移法案(Technology Transfer Act),旨在通过减少R&D的合作障碍,来提高产业效率。通过技术转移法案,政府创建了一种在政府和产业间进行联合研究的机制。这种机制被称为合作研究和开发协议(CRADA),它允许联邦政府和私有部门的合作者共同拥有研究所产生的知识产权。
2.2 日本政府的专利分享机制和税收法
日本政府在早期并没有意识到在合作研究中工业参与者对知识产权的要求,造成了研究联盟中参与者激励不足的问题。后来政府采用部分的专利分享机制,MITI研究计划的参与者可以集体拥有研究成果专利的50%。每个参与者的份额取决于其对导致专利产生的研究所作的技术贡献。这样,日本政府资助研究计划更接近于美国的模式。
在促进中小企业R&D活动方面,日本政府在有关中小企业的一般上进行了大量投入,如1985年的《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1996年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创造性活动的临时措施法》。这些法律制定特别条款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条款一般都明确规定政府对中小企业创新应设立管理机构和进行支持,各级政府及所属的各种实验机构要协助中小企业研究新技术,政府给予经费补助和低息贷款,免费提供信息与咨询等。
日本还充分利用税收法的作用。由于一般研究经费税额抵扣制度对中小企业作用不大,因此1985年日本政府颁布了《租税特别措施法》,实行了中小企业技术基础强化税制,侧重在试验研究费用上给予税收优惠,进一步调动中小企业开展试验研究的积极性。
2.3 德国的经费划拨模式
为促进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德国政府改革了经费划拨模式,国家对大研究中心的资助以项目为导向,促使大研究中心制订长远的项目工作计划,将经费的分配使用与科研成果的应用结合起来。大研究中心对科研成果的应用负有义务,建立专利和应用机构,为大学和大学以外的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专业性服务,确保尽早鉴定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科研成果。在2001年推出的“知识创建市场”行动计划中,规定大学有权获得其科研人员的发明并有权申请专利,大学教师可从其发明的成果转化收益中获取30%。
政府还通过大力促进大研究中心与界的合作来实现成果转化,合作形式有: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开发项目和研究计划开展合作;接受工业界的委托开展合作研究;以许可证的形式向工业界转让自己的研究成果;工业界可以使用大研究中心的实验室和设备,进行人员交流、培训、继续等。国家从拨给大研究中心事业费里留出5%作为战略基金,为各大研究中心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将这部分费用分配给项目。政府还以大研究中心的科研为基础扩展高技术园区的建设,促进产学研密切结合。
从国外的经验看,法案主要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成果的合理化分配和促进合作研发的方式,刺激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R&D活动和R&D成果的转化。与政府资助的形式相比,法案侧重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条件,促进R&D投资。
3 中介机构
3.1 美国的三类中介机构
1)孵化、转化型科技中介机构主要以企业孵化器的形式出现。①政府或非盈利性组织主办的企业孵化器,其主要功能是应用高新技术推动,实现增加就业、经济多样化和扩大税源,占全国企业孵化器总数的47%。②私营的企业孵化器,一般由风险资金和种子基金投资集团、石油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伙经营,主要目的是向承租企业、新技术应用项目和技术转让项目投资,并在工业和房地产开发中获利,这类孵化器占全国总数的25%。③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有关的企业孵化器,挂靠在专业方向相近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便于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为毕业生、教职员、科研人员提供创办自己企业的机会;吸引高素质的人才;这类孵化器占全国总数的14%。④公私合营的企业孵化器,由政府或非盈利性组织与私营开发商共同举办,这种合伙关系使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既能获得政府或非盈利组织的资金支持,又能具备私有企业的活力,得到社会各方包括个人的科技资源和融资,这类孵化器占全国总数的14%。
2)咨询服务型,如美国的国家技术信息中心,由联邦政府资助建立,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内设技术转移中心。
3)技术转移、推广型。①美国的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建于1970年,是联邦政府有关部门资助建立的把全国技术转移机构联系起来的组织,是推动联邦政府支持的研究成果向地方政府和企业转移的主要措施之一。采用网络服务方式,将政府实验室研究成果与各级政府和企业相联,发布联邦实验室的技术转移与合作项目,同时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需求反馈到相关的实验室。联合体的运转经费来源于政府拨款。②美国的大学—产业合作研究中心。由国有基金会资助建立,主要是促进大学与产业之间在研究开发活动中的合作。③政府在各大科研机构设有科技转移办公室。专门研究成果专利权的管理,为大学、科研机构工作者和企业提供专利、产业化潜力评估等专业服务,作为产学合作的联系窗口。此外,政府也成立独立的科技转移中心,设立全国科研成果资料库,提供全面的技术转移服务。
3.2 日本政府和通产省资助的中介机构
日本的科技中介机构主要有中小企业事业团(JASMEC)、科学技术振兴会(JST)。前者由政府资助,主要的工作是资金援助、人才培养、信息提供,侧重于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后者由通产省建立,旨在促进宫、产、学、研之间的技术交流,负责通产省研究院的技术转移,侧重于基础技术。
JST还有两种重要的科技中介服务形式:“委托开发”和“开发斡旋”。委托开发主要是一些重大战略性基础项目和商业化较困难的新技术,国家提供开发必需的费用,“委托”给企业或企业群。研发成果归国家所有,参与的企业在获准时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开发斡旋主要用于风险比较小、离实际应用比较近的一些技术。中介机构通过契约调整技术所有者和实施企业之间的关系,采用合伙、技术入股和买断等几种形式。 日本的技术交易市场,由通产省政府设立,主要利用电脑网络提供技术买卖资料,进行中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收集、管理、提供技术资料;对技术资料应用的研究和开发、商讨和指导;关于技术资料应用的公共关系和促进活动;技术资料的演讲和展示;完成基金会目标所需的其他经营活动。
3.3 德国的技术转移中心
德国在协助中小型企业R&D活动的中介机构方面下了很多功夫。德国技术转移中心是德国的一个全国性组织,它分布在德国各地,原则上每个州有这样一个机构。例如石荷州技术转移中心是在石荷州经济技术和部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运行经费一半来自政府即石荷州科技基金会,其余来自工商协会。中心主要进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成果转让的服务工作,如举行技术洽谈会,组织展览会,还有一些技术交易市场等。
自1971年起德国按地区性的需求通过史坦贝斯基金支援应用性研究和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通过该基金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着眼于小型企业,弥补了创新体制的运作空间。史坦贝斯基金具有民间和提供技术商品化衔接功能的性质,后快速发展成为全国甚至全欧的计转核心。
在直接援助中小企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另一组织是工业研究机构工作联合会(AiF)。AiF的目标是资助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应用研究和开发,它支援中小企业的核心功能包括:提供满足中小企业需求的技术转移体系运转机制;提供一般中小企业无法获得的创新与高科技市场通路。
在70年代开始,让附属于大学的应用研究中心,即AN机构填补科技市场化过程中的商品原型研发空间。AN机构以委托研究的形式从事市场衔接工作。政府还鼓励大型公司以外包形式与小型公司和风险性资金合作,将风险外部化,这在生物产业上尤其显著。
政府还通过适当形式分担创新风险,鼓励中小企业的创新投入。例如企业的原始创新项目最多可申请40%的政府补贴,有些科研项目强制性地要求研究单位与企业共同申请(企业要投入60%);实现的形式也较为灵活,有专项的基金会,也有政府的政策性投资银行;方式上有补贴、借贷和参与等多种,目的就是分担企业的创新风险,促进企业发展,增进就业和税收。政府的补贴性投入没有产权和收益方面的任何要求。
科技中介机构是影响科技成果市场化的重要环节,对R&D的推动作用以及其进一步的产业化非常重要。因此,科技中介机构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协助,政府的支持一般着眼于两个角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以及科技成果商业化,通过这两个方面的支持推动R&D投资进入良性循环。
4 结 论
政府在推动R&D发展中承担的角色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政府本身承担的R&D活动,一是政府参与R&D成果转化和R&D产业化。
从承担的R&D活动方面看,政府主要承担基础性的研究活动。基础性研究,特别是技术基础设施中的共性技术的研究,有很高的风险,要求投入资金大,研究时间长,失败的可能又大,市场失灵严重,企业支出比例不大。但是基础性研究对国家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基础研究的成功,使技术的可行性问题初步得到解决,大大降低R&D活动的风险,为企业后续的应用R&D提供基础,大大地刺激企业R&D行为,促进R&D产业的发展。如果政府措施不当,会使R&D活动偏离下一代技术的研究,产生长久的不良影响。因此基本上所有国家的R&D支出中,基础研究的支出按资金来源分,政府支出占的比例最大。
而在R&D成果转化和R&D产业化方面,政府主要采用间接的方式,制定各种法案,发展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