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研究中心的道德风险及其控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璇华 时间:2010-07-06

 摘 要:虚拟研究中心具有在广泛的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及高度的灵活性和反应快速性等诸多优势,但同时也蕴涵着道德风险,这些风险在其优势的掩盖下,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分析了虚拟研究中心道德风险的表现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了控制道德风险的对策,试图为虚拟研究中心的道德风险防范提供。

  关键词:虚拟研究中心;道德风险;R&D新模式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同时各学科间相互交叉、渗透和融合不断加强,技术的综合性和集群性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科研机构、大学和感到单靠自身的力量难以应付市场的瞬息万变和技术交叉融合发展的需要。虚拟研究中心作为一种有效整合外部资源的R&D新模式正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并成为R&D活动的组织形式之一。
  虚拟研究中心是基于人才、技术、设备等资源的组织结构,利用机网络和通讯工具,围绕某一特定的目标,将诸种资源联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跨越时空的动态研发联盟。它改变了传统研究机构的界限和形式,突破了地域、时间的限制,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与传统的研究机构相比,其主要的优点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组合效益大于分散效益之和,且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反应快速性,实现对市场需求的敏捷响应。然而,虚拟研究中心在显示其诸多优势的同时,也蕴涵着一些新的道德风险.由于对道德风险的认识和准备不足,导致一些虚拟研究中心在运行的过程中不但发挥不了应有的优势,反而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损失。如何认识道德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加以有效地控制是虚拟研究中心能否成功运行的重要因素。
  
  1 虚拟研究中心的道德风险及成因分析
  
  道德风险最早是在保险业中被发现的一种现象:“即投保的人在知道他们将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不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来避免损害。”后来经济学家把涉及到契约或合同的其他经济领域中本质相同的问题称为“道德风险”,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银行稳健经营与宏观经济政策》一书中的定义,道德风险是指当人们将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后果时变得不太谨慎的行为倾向。由此可以认为,虚拟研究中心的道德风险是指加盟中心的成员在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必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作出损害其他联盟成员利益的行为。
  虚研究中心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不信守合同(或协议)条款或利用合同的不完备性投机取巧,窃取核心技术、向联盟以外成员泄露机密、虚报或隐瞒信息、“偷懒”、不按时按质完成任务、欺骗等行为。产生道德风险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行为与后果不对等。在虚拟研究中心中,各成员在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共担,使中心各成员“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后果”,于是不可避免地使他们的行为“变得不太谨慎”,从而加剧了道德风险的产生。
  (2)信息不对称。人们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人对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的局限性和差异性,客观上使行为参与者对特定信息的拥有不相等,虚拟研究中心联盟成员地域上的广泛性和相对独立性,加剧了成员间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提高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合作关系不稳定。虚拟研究中心动态性和灵活性的另一面,就是联盟成员间合作关系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的合作关系,属于有限次博弈。根据博弈论的原理,在有限次博弈的过程中,理性的博弈各方都存在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而且随着博弈次数的减少其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越严重,从而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更高。
  (4)缺乏相互信任关系。虚拟研究中心具有地域上的广泛性,中心各成员分布在不同的地方和组织,且成员间的沟通主要借助计算机网络等通讯工具,面对面接触的机会不多,这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合作成员彼此间行为的观测难度,因而难免会产生相互猜测、相互防卫的心理和行为,影响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合作,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5)利益分配不合理.因为合作的目的是多赢,加入虚拟研究中心的联盟各方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比不加入更多的利益,而中心各成员的合作研发比一般经济活动更为复杂,因为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和技术其价值大小很难界定,且在整个技术创新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很难准确地确定在相互配合、交互作用的创新活动中各自贡献的大小。因而增加了合理分配收益的难度,从而增加了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2 虚拟研究中心道德风险的控制对策
  
  (1)合理选择合作伙伴。合作伙伴选择是否恰当关系到未来虚拟研究中心能否成功运行。为有效地预防道德风险,选择合作伙伴时,除了考虑优势互补性和实力相当外,更重要的是考虑合作各方的信誉度和兼容性。信誉度主要考察合作伙伴以往参与合作的情况,曾表现的信任度及声誉,选择信用等级高、信誉良好的伙伴是合作成功的基础;兼容性主要考察合作伙伴是否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文化价值观和共赢的理念,以及具有相同的未来预期和目标。缺乏兼容性,则在协作成本加大的同时,也增加了合作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2)建立相互信任机制.相互信任是合作各方在面向不确定的未来时表现出的彼此间的信赖,正是未来太多的不确定性而使中心成员间的相互信任显得弥足珍贵。相互信任的重要性可以通过“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型来说明(参见图1)。
  
  在甲乙双方理性选择的行为假设下,博弈的纳什均衡结局是(-5,-5),这是一种甲乙两方缺乏信任的结果,也即“囚徒的困境”。如果甲选择对乙信任的行为,而乙选择对甲不信任行为或者反之,则其对应的博弈结局是(-8,0)或(0,-8),也即一方采用对另一方不信任的行为而得益,另一方则因采用信任行为而蒙受损失。结果是使其中本来有信用一方的信任心遭到破坏,而陷入彼此不信任的困境。如果双方选择相互信任的行为,则其博弈结局是(-1,-1)。显然,在甲乙双方相互信任时采取的行为其得益达到帕累托最优。可见,相互信任是实现联盟个体和总体利益最大化,达到“双赢”或“多赢”的重要条件.要建立起虚拟中心成员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就必须建立能够促进相互信任产生的机制。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相互信任机制。

  1)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沟通是培养相互信任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沟通,使合作各方相互了解,减少对各方意图的误解。根据管理论,沟通包括信息的传递和理解两个方面,并且对信息的理解是决定沟通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因此,一方面,要通过信息等正式和非正式渠道,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如利用WWW提供的“白板”功能,召开各种虚拟会议(如研讨会,汇报会等),也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少量现场研讨会,“面对面”交流各方的研究开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市场变化信息等,以便根据变化及时调整各自的研究开发计划,减少误解,少走弯路,增加合作的默契度;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彼此间对信息理解的一致性,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尊重对方的观点,从对方的角度去分析他们的行为,避免从自己的角度去判断,才能不断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
  2)培养共同的文化基础。虚拟研究中心的成员可来自高校、研究所、等不同学科和不同行业及部门,也可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可避免地存在文化差异,容易引起文化冲突,影响相互信任。因此,应加强各方文化的协调管理,坚持求同存异,相互包融、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对方文化的基本原则。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网上文化交流和跨文化管理培训,增进各成员对各方文化的理解和包融,最终通过相互学习和借鉴,形成成员组织都能接受的,既融合各种文化特色又有鲜明的联盟特征的处事原则和方法,从而确保联盟成员有一个统一的、并为各方所信任的文化基础。
  3)积极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于多数缺乏交往、合作存在不确定性的新组建虚拟研究中心而言,其信任是随着联盟的形成和运行而逐步建立的。随着合作时间的推移,合作伙伴相互之间的了解、沟通以及文化融合度会不断加深,相互之间的信任度会随着成功合作经历的增加而增进。同时,长期合作意味着博弈次数的增加,博弈各方期望在未来的合作中取得长远利益,就会减少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道德风险。
  (3)设计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虚拟研究中心得以运作的重要保证,也是激发合作成员积极性的关键所在.利益分配起到三个作用:一是对中心成员所投入资源的补偿;二是对其贡献的分配;三是对其承担风险的补偿。因此,合理的分配机制应能恰当地体现出中心各成员对中心资源的投入和贡献,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其所承担责任的风险给予一定的租金值,进而体现出高风险高收益.这是合理设计利益分配机制的基本原则。由于虚拟研究中心各成员的合作研究比一般活动更为复杂,使得其利益的合理分配更为困难。一般来说,较有效的方法是根据以上基本原则把利益分配预先用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把各方所必须履行的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拥有的权利、分担的风险、享受的利益及利益分配方式,通过协商作出明确的规定。
  (4)强化相关合同条款。虚拟研究中心是一种主要以合同(或协议)为互联纽带的、契约式的组织形式。因此,合同条款设计是否合理、规范、周全将直接影响中心的运行是否成功。为了有效地防范机会主义行为,最大限度地规避道德风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合同条款。
  1)明确总体目标和中心成员各方任务。目标是合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解决冲突的准则,它应包括协议制定的依据、合作的目的、宗旨以及合作各方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同时,根据中心成员的意愿、优势和能力将中心总目标进行分解,形成完整的中心目标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责、权、利、险相对等的中心目标管理机制。
  2)制定应对“变化”的条款。在充满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全的现实世界中,合同总是不完备的。但对未来的多种情况给予尽可能多的预期,可以避免未来的纠纷。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合同变更或解除的解决办法。如产品开发的最终收益与预期收益不一致;成员在实际开发过程中其付出比预期工作量大,导致原分配方案不合理;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拒事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变更等。
  3)规定违约责任及相关惩罚条款。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包括投入不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逾期支付投资额、违约造成的中心亏损、专利或核心技术泄密、中途退出等责任,并明确相关的惩罚条款,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剥夺其从合作中可能获得的准超额利润等。为防止掌握关键技术或投资比例较大的核心伙伴退出给虚拟中心带来的灾难性打击,可通过提高退出壁垒等措施来提高机会主义成本,如通过中心联盟成员间的不可撤回性投资来“锁”定对方,使中心各成员必须像关心自己的利益一样来关心整个中心的兴衰,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需要指出,对违约惩罚的力度必须使得合作成员的违约成本大大高于从违约行为中所得的利益,才能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4)签订分阶段合同。为了克服一次性合同不易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变更而存在过于刚性的弱点,可签订分阶段合同。在虚拟研究中心运行的不同阶段,对各成员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前一阶段合同的执行情况决定下一阶段合同是否执行以及如何执行,以便于尽早发现问题,尽早采取补救对策,从而减少道德风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