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相取证”违德耶?违法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蒲星光 时间:2010-07-06

 内容摘要:民间调查公司“色相取证”,社会各界众说纷纭;“色相取证”现象上违德违法,本质上维利维权;“色相取证”仅是对道德观念的冲击,却是对法规的补充;法律为“民调公司”提供了生存与空间;我国应当有公开、合法、规范的“私人侦探所”,“色相取证”作为其侦察手段只要不与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当不予干涉。

    关键词:民调公司   私人侦探所   色相取证   道德与法

    "The appearance evidence collection" disobeys German Ye? Illegal Ye?

    Abstract: The folk investigation company "the appearance evidence collection", the society from all walks of life has wide divided opinions; "The appearance evidence collection" in the phenomenon disobeys Germany illegally, essentially Uygur Levie power; "The appearance evidence collection" is only to the morality impact, is to actually the legal laws and regulations supplement; The law was "the opinion poll company" has provided the survival and the development space; Our country must have publicly, is legitimate, the standard "the detective institute", "the appearance evidence collection" takes its reconnaissance means so long as not conflicts with ethics morals and the legal laws and regulations must not give the interference.

    Key word: Opinion poll company Detective institute  Appearance evidence collection  Morals and law

    引 言

    近年来,我国“民间调查公司”(以下简称“民调公司”)在全国各城市悄然兴起。它们的调查业务囊括公私资产追踪、公私逃债追踪、商业咨询调查、不正当竞争调查、婚姻财产调查、婚外恋情侦察等。调查手段包括跟踪、录音、拍照、摄像、色相取证等。其中最火的调查项目是“婚姻调查”业务。最普遍的调查手段是“色相取证”。所谓“色相取证”,即是调查公司利用女色接近被调查目标,为客户获取所需情报或证据。民调公司“色相取证”违德耶?违法耶?社会各界反映不一:知晓此事的老百姓有人说是“缺德”,有人说是“用这样的调查手段对付不道德的行为,无所谓缺德不缺德”;社会学界有人认为“调查公司运用不道德的手段维护当事人权益,其实是对法律法规配套工作滞后的警示”;[1]司法界有人认为“私人调查公司如果采用国家司法机关的侦察手段来调查,就有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秩序”;[1]律师界有人认为:“调查员利用各种手段去掌握证据,披露婚外恋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其方式不应游走于法律边缘,其结果常常是虽有道却无德。”[1]面对这一社会现实问题,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表态上,应当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深入探索,以澄清认识。

    一、“色相取证”现象上违德违法,本质上维利维权。

    “色相取证”从现象上看,似乎有违德违法之嫌。说它违德,根据有二:一是民调公司在培训受聘者过程中,让“专业老师”现身说法,绘声绘色地教授受训女性“如何勾引男人”的各种技巧:向男性问路、微笑、眨眼、故意暴露出身体的一部分,试探其忠贞度;酒席间、酒吧内等公共场合假装不小心与异性碰撞,顺势躺入其怀中,看其是否忠厚;餐桌上用妩媚眼神、桌下手脚小动作,试验其动心与否;由客户提供异性行走路线,以鞋坏了、头晕等情况向其求助、与其搭话,然后两人由相识到相知进一步发展,其中拥抱、接吻是正常程序,最终目的是让其透露出全部存款,让他的妻子知道真实情况;为客户找出离婚证据,以歌舞厅女郎的身份引诱对方,与其相拥瞬间留下证据;应聘者根据不同情况不断变换成高雅白领、歌舞厅女郎、街头卖菜小妹等形象以打开对方的心灵。……总之,“只要能拿到证据就行,最终使用什么手段无约束”。[1]对此,有的受训女子觉得这是教人学坏,在心理上很不适应,便中途退出。二是民调公司向受训女性宣布,在实施“美人计”过程中,发生 “意外”情况“与公司无关”。有人理解为,这是调查公司纵容女调查员为了公司和客户的利益而取证,可以牺牲灵魂和肉体、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等也与公司无关。如果真是这样,从道义上说这是对女调查员不负责任的表现。说它违法,根据也有二:一是有人认为在我国只有司法部门才有权动用侦察手段,而民调公司动用侦察手段不合法。二是认为这样的调查冒犯了被调查者的人格,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

    但是,我们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这样的调查从本质上看,在客观上维护了广大客户的利益和权力。例如,间债务纠纷,有些法人代表为了赖帐,竟暗中转移资金,隐瞒财产,甚至搞假“破产”,拒不还债。有些个体欠账者,干脆人走家搬,让债主讨债无门。对这种大量存在的经济案件,司法部门因财力、人力有限,也深感棘手。民调公司在受雇调查中,灵活采用种种调查手段取证,甚至动用“色相取证”手段打进欠债企业内部取证或寻踪探查,接近欠债人套取证据,这当然是维护了受害者的正当权益。又如“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破坏了家庭的安宁和社会的稳定,为了替受害客户查明真相,民调公司不惜“色相取证”,当然有利于受害方挽救婚姻、家庭或取得胜诉权,在客观上既维护了家庭的安宁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凡此种种的调查,从现象上看似乎违德违法,但从事情的本质上看却为民众维利维权。老百姓有事也愿意找民调公司进行有偿取证,而且效率高,证据准。正因如此,民调公司才生意兴隆,大有市场。从这个层面上看,民调公司搞“色相取证”对社会有益无害。

    二、“色相取证”是对道德观念的冲击,对法律法规的补充

    我国儒家文化道德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不仅形成了体系,而且相当完备。翻遍儒家诸子的任何典籍也查不出“色相取证”的事例。因为儒家伦理道德是反对“近女色”的。儒家宗师孔子只因“子见南子”曾被弟子责难,被后世非议,[2]这是儒家伦理道德所使然。儒家伦理道德既然反对“近女色”,当然不会提倡“色相勾引”、“色相取证”这是不言而喻的。儒家伦理道德统治2000余年早已深入人心,今天民调公司却教人“色相勾引”,搞“色相取证”,这意味着对我国伦理道德的冲击。这种冲击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传统儒家伦理道德形成挑战;二是对国人的伦理道德观念及心理承受力形成挑战;三是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成挑战。我认为,对这种“挑战”不必大惊小怪。因为这种“挑战”仅仅是对我们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冲击,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表象上的一种冲击,并没有对我们传统伦理道德内容形成冲击,也没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本质上构成威胁。“色相取证”仅仅是作为一种调查手段而实施,目的在于取证,而不是去反传统道德、反现实公德、反精神文明。可以说,它是在用以“毒”攻“毒”的方式去维护传统伦理道德、维护社会公德、公理、公平和公正,维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我们还应当看到,“色相取证”对我国还不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一种补充。众所周知,我国法律的产生和建立较之欧美国家晚了许多年。例如,新中国于1954年通过的第一部宪法与美国1787年产生的第一部宪法相比晚了167年,与英国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晚了265年。这表明我国现代法律的产生和建立起步很晚。而且,我国长期以来在封建传统意识的影响下人治大于法治的问题比较严重。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才开始进入快车道,但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相比差距仍然很大,还存在着许多法律的“盲区”和“死角”。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素质还有待提高。执法过程还有诸多不畅,而且效率不高。例如,近年来我国网吧发展迅速,由网吧引发的社会问题、色情犯罪、刑事犯罪等也越来越突出。于是公安、工商、税务、文化、消防、技术监督等10多个部门出面“综合治理”,可是10多个部门至今却管不好一个网吧。[3]根本的原因是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协调,使得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相互矛盾、一些执法者借机搞权钱交易甚至幕后操纵经营黑网吧。由于我国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官僚作风、“踢皮球”作风等问题的影响,还有政法部门受财力、物力、人力不足的影响,老百姓遇到一些麻烦问题、甚至法律问题,不是诉求无门,就是投诉无果,或者久拖不能结案。还有大量的“三不管”问题,像“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等,道德无力管、法律不能管、舆论管了也白管。“三角债”是“剪不断,理还乱”,害垮了企业,害死了个体。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只有自己解决问题。于是报刊上会时不时出现××弱女子为父报仇,“历经数载”、“万里寻凶”;××穷夫妻“风餐露宿”,“10年寻子不停步”等等的报道。自己解决问题费时、误工、撇家舍业、花钱不少,效果却很差。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民调公司应运而生。他们的业务范围不受局限,他们的侦察手段也不受条条框框的限制,再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他们的侦察效率比较高,获取的情报和证据也比较准确。当事人只要花了钱就能办成事,省事省心。市场证明: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正是老百姓的切身需求,才造就了民调公司的生存市场。这种特殊市场及其调查手段是对我国法律法规的很好补充,在取证方面,凡是法律“罩”不到的地方,一般来说民调公司的触角可以达到。而且我国现存的任何法律法规没有一条规定民调公司及其“色相取证”等调查手段是违法的。如果我们用法律条文来禁止民调公司的存在,恐怕也是禁止不了的,因为有社会之“求”,就会有社会之“供”。

 

    三、为“民调”提供了生存与空间

    对于民调公司及其调查取证手段,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专门的法条规定,但法律却为“民调”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空间。例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列出了一条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这条原则在司法部门和律师界被称作“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意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提出自己的主张,你就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还意味着谁掌握了更多的有效证据,谁就有了官司胜诉的可能性,证据不足就会有败诉的风险。证据从何而来?当然是靠调查收集。通过什么渠道和手段(方法)去调查收集?法律未作任何规定。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做出具体规定,因为法律需要的是“证据”而不是获取证据的“手段”(方法)。因此,受当事人的委托,民调公司动用自己的调查手段(包括“色相取证”)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我国的《仲裁法》对“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的更为明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5]这条法律干脆把“查证”的权力交给了当事人。不仅如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有进一步的规定:司法部门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6]这条规定实质上是允许和鼓励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并提供证据。又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6]表明公民不仅可以“提供证据”,还可以帮助司法部门“协助调查”。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在关于“证据”的规定中也指出:“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7]这条规定把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从“当事人”扩大到“有关行政机关”、甚至“其它组织、公民”。可以说,不仅“当事人”、“有关行政机关”,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证据,而且社会上的任何“组织、公民”都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证据。遵循这一法律条文的精神,民间调查公司动用其调查手段为客户取证、向法庭举证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同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4]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6]

      综上所述,以上法律条文表明,社会上的一切机关、组织、公民以及所有个人(包括当事人)不仅可以私下“取证”,还可以向司法部门“举证”,也有“义务”为司法部门“作证”。这些法律规定显然为民调公司及其调查手段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空间。那种说民调公司及其调查手段“有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说法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

    四、结语

    “色相取证”无论是对道德还是对法律都提出了新课题。界、社会界、法学界都应当引起重视和研究。本文认为,既然我国的法律及法治还不健全完善、又有社会供求关系的客观存在,而且民调公司的调查业务又能对法律法规起到补充作用,与其让民调公司“地下化”,不如让它过渡到私人“侦探所”,并用法律的形式让它“公开化”,“合法化”和“规范化”。即使我国的法律法规将来健全了,法治化程度很高了,“私人侦探所”也有存在的必要。关于这一点,欧美各国的“私人侦探所”就是有力地佐证。欧美各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化程度与我国相比都非常之高,可是他们还允许“私人侦探所”合法存在,“私人侦探所”提供的可靠证据法庭可以采信,我国为什么不能有民调公司甚至“私人侦探所”的合法存在?我认为也应当有公开的、合法的、规范的“私人侦探所”,让它为老百姓排忧解难,为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助力。同时,“色相取证”作为调查手段,只要不与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当不予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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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张立文《调查公司“取证”要靠色相诱惑》生活报,2005-06-05、法制文萃报,2005-06-09.

    [2]《论语·雍也》第六记载:“子见南子。子路不说。夫子矢之曰: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是说孔子去见卫灵公夫人南子后,孔子弟子子路很不高兴(因为南子好淫乱而名声不好),孔子发誓说:我有什么非份的事,天不容我!天不容我!“五·四”时期有人将“子见南子”编成活报剧辱孔,“文革”中又有人“旧事”重提,以此批孔。实际上,根据清·刘保楠《论语正义》解释,孔子是应邀去见南子的,去见的目的是想通过南子影响卫灵公“使行治道”。见面时孔子“北面稽首”行礼,南子“夫人自帷中再拜”,隔着一层帷幕施礼谈话,只听到“环佩玉声”的首饰响声,连人都看不清,能有什么不轨之事!不过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儒家“男女有别”,“不近女色”的伦理道德根深蒂固,源远流长.

    [3]周润健等《10多个部门为何管不好一个网吧?》北京时报,2005-05-3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起施行):第一编·第六章: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 年9月1 日起施行):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 年7 月1 日通过,1996 年3 月17 日修正):第一编: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