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
摘要
职务犯罪在犯罪总量中虽然数量不多,但是危害巨大,必须引起高度注意。本文从我国职务犯罪现状分析入手,分析了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了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预防 惩治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随着阶级、国家及的产生而产生的,自从有阶级、国家以来就是困扰国家的焦点问题:“吏治从严”,政治清明,已成为古今中外孜孜追求的目标。
在我国,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已为各国所重视。江泽民同志曾经深刻地指出:“上的腐败现象,为害最烈的就是吏治的腐败。”“治国重在治吏”,这是历史的。在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今天,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已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
职务犯罪,作为当前腐败的集中体现,严重地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危害着国家正常的政治管理秩序,毒害着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已成为阻碍我国改革开发和建设社会主义进程的巨大障碍。这种犯罪,大案要案不断出现,涉案金额及其结社会安定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呈几何数增长;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数字,一桩桩职务犯罪的案例,值得人们去深入思考和应对。
职务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已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强烈呼声,这使加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的社会基础和社会力量更加巩固和强大。由于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的多方面和多层次性,使得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工作成为一项涉及面颇广的社会系统工程,为了有效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我们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战略,在依法严惩职务犯罪的同时,根据犯罪的形式与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思想、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综合防治手段,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根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以期达到全社会齐抓共管,公务人员望罪却步的目的。依法严惩职务犯罪既是对职务犯罪行为的应有惩处,又是警示后人的教育方式,对职务犯罪必须依法及时惩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国际市场中实力的增强,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坚决贯彻中央关于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律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指示精神,我国一定会在与职务犯罪的斗争中取得最终胜利。
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
职务犯罪是犯罪的重要内容之一。关于职务犯罪的研究,是一世界性的课题。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对职务犯罪的概念,由于侧重点不一样,各国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职务犯罪也没有一个统一认识。我们有必要提出我们对职务犯罪概念的认识。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内容复杂的概念。关于职务的分类有多种标准。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职务本身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职务因此是个具有动态性、发展性的概念。其次是犯罪,犯罪作为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其基本特征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三方面。因此,犯罪必须是三特征同时具备、缺一有可。职务犯罪作为犯罪概念的属概念,当然也不例外。但是,作为独立的一类罪,还有其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本质属性,否则就不会成为独立的一类犯罪。因此,必须揭示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
职务犯罪的概念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其含义:第一,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任命与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其行为必须是与行为人职务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三,其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一是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二是职务与行为的关联性;三是职务犯罪行为方式的多重性,即利用职务、滥用职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⑴
(二)职务犯罪的分类
对职务犯罪进行分类,是为了从宏观上掌握职务犯罪的整体特征,从微观上了解各种职务犯罪的具体构成,在实践中更准确地把握对各种职务犯罪行为定罪与处罚。由于分类标准的依据不同,职务犯罪的种类可以有多种划分方法。根据刑法界有关理论与方法,依不同标准进行如下分类:
1、依据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罪过形式,可以分为职务上的故意犯罪与职务上的过失犯罪。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是出于故意,少数属于过失。故意职务犯罪的主观特征是行为人明知实施这些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放任其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贪污罪、受贿罪。过失职务犯罪的主观特征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但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因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依据职务犯罪主体是人或法人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的职务犯罪和法人的职务犯罪。
以上分类是理论上的划分。根据我国刑法典分则中的规定,依职务犯罪侵犯的集合客体的不同,分则中的几十种职务犯罪可以划分为三大类:贪污受贿罪、渎职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其特征
(一)职务犯罪的现状
1、发案率逐年增长,大案要案数量激增,被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人数越来越多。根据1999年至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这几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大案的情况如下:
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50万元以上的案件1773件。
1999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的案件7225件,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5244件,分别比上年增加40%和35%。
2000年,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的案件竟达到了18086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1335件。
2001年,检察机关全年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319件。
根据1999年至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98年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嫌犯罪的3名省部级干部、103名厅局级干部和1714名县处级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案件;1999年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200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36人,省部级干部3人;2000年,因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县处级干部2680人,厅局级干部184人,省部级以上干部7人;2001年,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670人。⑵
2、职务犯罪群体化
在湛江一案中,海关受刑事处罚的有28人,党纪政纪处分20人,开除公职3人,出逃11人,共62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往往查一案就揪出一窝、一串,如港口办事处的集装箱监管科和调顺办,全体关员都参与了受贿放私。⑶。
3、与黑帮相勾结,猫鼠沆瀣一气
有的犯罪团伙之所以能够长期进行犯罪活动,轻松地逃过一次又一次的打击,是因为他们的背后有诸多贪官撑腰,充当他们的保护伞。一些黑社会势力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在贪官的照顾下从事非法活动,官贼结成利益共同体,成为“一条船”上的难兄难弟,风险同当,利益共享,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甚至制造杀人、抢劫等恶劣的刑事案件,祸害一方。
4、职务犯罪的领域已由点到面,呈纵横发展趋势
职务犯罪不仅在证券、国企、海关、税务、建筑等热点行业和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等曾被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不断出现。最近,教育领域的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据南京市检察机关消息,1999年初至2002年3月,南京共查办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39件,其中高校21件,涉案金额100万元。1999年高校职务犯罪仅1件,2000年猛升至4件,2001年增为8件,2002年头3个月查办8件。⑷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特征,从而更好把握职务犯罪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手段的智能化、明显的行业性、认定的艰难性、查处的艰巨性等几个主要特征。
1、隐蔽性
一是身份隐蔽。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其头上往往罩着公共事物管理者的光环。慕绥新不顾沈阳的现实条件和承受能力,大肆负债搞“政绩工程”,摆出一副锐意改革、勤政为民的模样:马向东让人替他写文章,侈谈中青年领导干部的荣辱观,大讲城市战略新思考,把自己包装成开拓进取、年轻有为的形象。
2、复杂性
犯罪领域复杂。职务犯罪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从企业单位到学校、等事业单位,从一般国家机关到司法机关,甚至军事机关都能涉及到。
人员结构复杂。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的公务人员往往怀着不同的目的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往往查办一人,就能拉出一串。
3、手段的智能化
科技的发展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为一些公务人员提供了高超的犯罪手段。近年来,利用机及实施的贪污、挪手公款等职务犯罪中经济案件逐渐增多,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
4、明显的行业性
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一些对市场经济行使调控权的部门,比如金融证券、国企、海关、税务、建筑、工商、医药等都是职务犯罪的热点部门。
5、认定罪行的艰难性
在经济体制大变化期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变革的矛盾,产生如何准确全面理解法律精神、实施法律的问题。比如:对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在实践中一直有多种说法,而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是这并不能完全回答这些问题,如: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哪些?如何理解从事公务的内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仍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朱容基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讲到:“解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从根本上说要靠法制。还要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相衔接的规定,加重对违犯罪的惩治。”
6、查处罪行的艰巨性
对此大致有三个原因。一是法律的原因,即对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比较复杂模糊。二是职务犯罪本身的原因,即职务犯罪的手段比较狡猾隐蔽,呈现出智能化的特征。第三个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即社会原因。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公务人员,大多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身份的特殊性使他们容易编织关系网、人情网、特权网,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现实中,查处任何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司法机关都面临很大的压力。这里有亲朋好友的请客送礼,有上级领导的命令、干涉,甚至有恶势力的恐吓,有的反腐英雄和有正义感举报者为此遭到打击报复,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在我们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权、财权都由地方掌握,这使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得不受制于其它机关。众多的社会原因使利职务犯罪的查处极为困难。反腐斗士周伟因举报慕绥新、马向东等贪官,换来两年劳教。吕净一因坚持反映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的腐败问题,遭到了残酷的报复。
三、职务犯罪的成因
职务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原因大致如下:
(一)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在职务犯罪的成因里表现得非常明显,具体如下:
1、经济落后是贪利性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水平总体上有所提高,但就人们的期望和实际需要相比,还存在差距,并且,随经济生活各方面的变化,这种矛盾现象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一些掌有权力的人为获得非法利益,则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等,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多种分配方式的差距,造成公务人员的心理失衡,也是职务犯罪的一个方面的原因。
社会分配不公是当前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公务人员的收入大大低于其他社会阶层的收入的增长,而面对物欲横流的社会现象,多种费用的支出,使掌握一定的职权的公务人员,特别是掌握钱、财、物大权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因生活水平的相对低下而无奈。在这种反差的刺激下,心理产生了严重失衡,当不能用工资收入来达到平衡时,便用职权非法掠夺社会财富和他人财产,使自己得到应有的“补偿”。这样,贪污、受贿等多种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应运而生,给党风、社会风气带来了严重影响。
(二)体制上的弊端
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了改革开放的政策,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总目标,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消除旧体制的弊端,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就以经济体制改革而言,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转化不但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在新旧体制并存期间难免出现交错与矛盾。在此情况下,一些目无法纪的公务人员就趁机钻空子,以各种手段变相出卖手中的权力,实施职务犯罪。
政治体制上存在的弊端也是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一方面,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上,存在漏洞,任人唯亲现象不足为奇,不能确保干部队伍的质量,这就为一些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
1、一些行政、经济法规不够完备
我国的一些行政、经济法规存在不少漏洞与不足,甚至一些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地冲突、不相协调的现象,为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承之机。
纪检、监察制度在一些情况下与刑法惩治职务犯罪的规定没有很好地衔接。对是党员的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公开度不够,该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交不及时,或不移交。
信访制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一些信访信件或信访批件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和途径回到了被信访人手中,信访事项得不到及进处理,或得不到处理;信访人的正当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反遭被信访人的打击报复。
2、有些制度不够完善
有关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得不够严谨、具体和完善,比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该说它对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是具有重要意义,但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却存在许多不足,使人民检察院不能充分、有效、公正地行使法律监督职责。(1)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不够有力,难以真正纠正存在的有案不立,有错不纠的现象。(2)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事后监督,不能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的作用。
(四)职务本身的可利用性
职务本身代表着一定的职权,职务的可利用性是指职务本身的特征使职务行为可能利用其职权实施职务犯罪,表现为:
1、职务本身存在的便利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担任某种职务的人员都担负着某项职能,具有一定的职权,这就为他们利用职务或者滥用职权进行各种犯罪提供了方便条件,所以,在我国职务犯罪常常与行业不正之风联系在一起,具有行业上的特征。例如,姜某作为省卫生厅的药政处长,他具有一定的药品准入该省医药市场的审批权,在审查批准外省、市医药公司或生产厂家的药品进入该省的过程中,姜某完全可以凭其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意志决定这些药品的命运,个人意志的膨胀极易导致其职务犯罪。再如,监狱监管人员,依法具有监管罪犯的职权,如果其对监管的罪犯进行体罚、虐待、私放等是非常方便的,而一般人要实施这样的罪则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所以我们说虽然担任一定的职务并不必然产生职务犯罪,但它确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
2、一些职务所依附的强大后盾使某些职务犯罪分子有持无恐
公务人员担任国家职务,这是国家职能的具体化。因此在职务的背后体现的是以国家为后盾的巨大力量。这种职务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一般而言,谁对职务主体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妨碍,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公务人员职务的这一特点为职务主体借国家的强制力量实施犯罪提供了方便。
3、职务本身使一些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从而使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心理
职务犯罪一般具有隐蔽性,例如公司、出纳挪用自己掌握的现金,很难被其他人察觉;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也只有内部人员知道,外界往往难知真相。由于职务的隐蔽性,使一些职务犯罪的主体产生侥幸心理,而不惜以身试法。
(五)社会上各种消极腐朽思想的影响
拜金主义和生活上腐化堕落,追求糜烂的生活方式。商品容易滋生拜金主义,一些公务人员视金钱为一切,祟尚“有钱能使鬼推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腐朽论调,沦为拜金奴。而有些公务人员不读书,不看报,迷恋于吃吃喝喝、灯红洒绿、金钱美女,追求糜烂、堕落的生活方式。一些不法分子抓住这些人的心理,用财色进行攻击,使这些意志不坚定者掉进陷进。财色这把双刃剑不知曾剌中多少公务人员!
(六)公务人员的个人素质不高,品质不良
《法制日报》一则消息的题目同样令人吃惊“拳脚相加,拷打人大代表,这些法官不得了”这则消息从侧面反映我们的公务人员队伍里不乏品质不良者和法盲。这些人大都是高官及其亲属,这些人一与国家职务相结合,便索贿、受贿、欺压百姓,私设公堂、刑讯逼供,无所不为。
(七)外部因素对公务人员的诱惑、拉拢
1、社会上不法之徒的拉拢腐蚀
社会上一些企图攫取暴利的不法之徒千方百计用糖衣炮弹向拥有权务的公务人员实施侵袭。他们瞄准公务人员的薄弱环节,投其所好,用金钱美色加以诱惑,使他们成为攫取暴利的工具。
2、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的消极诱惑
我国刑事法律对职务犯罪的处罚,是有一定的威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又存在着打击不力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处罚太轻。因为处罚太轻,犯罪分子所失远远低于所得,就使不少人甘愿铤而走险。(2)以纪代法,大事化小。这种处理方法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较小。(3)相关法律还不完善,这使许多职务犯罪分子有空可钻,有机可乘。所以我们呼吁严惩职务犯罪行为,遏制职务犯罪之风。
四、有效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方法与途径
(一)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总体战略
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总体战略包含四项内容。
1、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依德法国”并举的治国方略,把法治与德治有机地结合起来。
2、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做到常抓不懈与阶段性集中打击相结合。
3、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与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紧密地结合起来。
4、要树立的思想观念,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防范制度。
实践证明,制度比法律规范对于遏制新的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发生有着特定的效果。因此在今后的防治工作中,更要注意加强防治职务犯罪的制度建设,如财产申报制度、离任审记制度、各级各部门领导责任制度,以及立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各种监督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职务犯罪可能产生的苗头并依靠既定的制度对其予以遏制,从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措施和方法
1、完善法律制度,做到依法治“吏”
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都非常重视关于防治职务犯罪的法规制度建设,并且有着诸多精辟的阐述。邓小平同志曾说,我们进行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又说,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江泽民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也指出,反腐败要“一靠,二靠法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又强调指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这些论述,对于我们探索防治职务犯罪的法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法律
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所谓法治经济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要求必须有调整各种市场行为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求树立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威地位,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律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必须是严格依法治理的经济。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开放的、公平的、竞争有序的市场体制。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堵塞法律制度及其体制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防止权钱交易现象的滋生,从而防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经济犯罪。
(2)健全和完善公务人员管理方面的法律
对公务人员进行科学有效地管理,是预防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当前需加快制定公务员法、行政公开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
在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还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教育管理,坚决杜绝干部使用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干部的选拔、管理与监督,这是防治职务犯罪工作的前提条件。
2、加强权力监督,做好“源头”预防
加强和完善权力监督体制和制约机制,是从源头上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本质和源泉就是滥用权力,即权力失去监督、制约,使权力进入市场、权力交易化、商品化、资本化。因此,只有加强和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和机制,方能达到“清如许”的理想境界。需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完善党内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层领导的工作机制,即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在这一体制下,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的升降和工作调动均由地方和部门解决。这种体制,使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利益便与地方、部门的利益具有直接的一致性,从而直接导致监督不力,出现人们戏称的“屁股管脑袋”的现象。我们建议省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应实行垂直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的升降和工作的调动,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来决定。这样纪检监察干部将不再受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的约束,不再有后顾之忧,大胆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彻底地改变监督不力现象。此外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也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第二,加强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前者往往是通过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情况,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来实现的;后者则主要是通过查办案件来直接实施的。在我国,目前最主要的是需要设立高规格的、掌握重权的、反应灵敏、办事高效的、设备精良的、直接隶属于国家元首或国务院行政首长的类似于香港的廉政公署,或者新加坡的贪污贿赂调查局的专门负责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改变目前我国实施的设在各级检察院中的实行双重领导的反贪污贿赂局体制的格局。
第三,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一是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的舆论监督权,进而有力地揭露、防范和打击职务犯罪。
二是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情况下,实行公务、政务依法公开制,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制,建筑市场工程公开投标制。置政府工作人员行为于社会监督之下,防止各种“幕后交易”的发生。
三是制订一系列制度,确保各种监督的实施,使各种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加大惩治力度,增强防治威慑力
目前,公务人员职务犯罪之所以出现规模升级、发案率增高,并且“遏制-反弹”的现象,其中原因之一便是对其惩治力度不够。因此,要想取得这方面的成就,就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增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使公务人员“不想犯罪,不敢犯罪”。具体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提高案件的侦破率,减少职务犯罪“黑数”,提高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和确定性。
第二,提高刑罚的及时性。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取证难、涉及而广,犯罪分子社会关系网复杂等,加上我国侦破手段的落后等原因,最终导致对一些职务犯罪从立案、侦查、到侦查终结,再到审查、提起诉讼直到最后依法审判,即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这一过程时间过长,久拖不决,从而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制裁,降低了刑罚的惩罚功能和威慑效应。因此,司法机关应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查证、取证,对犯罪分子依法及时审判、及时定罪量刑,提高刑罚的及时性,提高刑罚的预防功能。
第三,加大刑罚的惩罚力度。一是有法必依,切实使刑罚能够适用到犯罪分子身上,防止以言代刑,以罚代刑,以权压法,以情代刑,以功抵刑,以官当刑等现象发生。二是执法必严,对职务犯罪在适用法律上必须坚持“从严治吏”原则。三是注意附加刑的适用。从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特点看,它还具有经济犯罪的一般特点,因此,对其刑罚惩治在依法适用主刑的情况下,应注重附加刑的选择适用,并且也加大附加刑的惩处力度。考虑到职务犯罪主要是利用职务及其手中的权力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对这些犯罪分子在适用附加刑时,首先则应剥夺其权力终身,使其在政治上彻底被否定,另外,职务犯罪具有谋取不法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这一根本特征。因此对其经济上的制裁更要彻底,没收其全部财产,在罚金的数额上要加倍,即犯罪数额的倍数,甚至更多。使其经济上占不到便宜,捞不到好处。这样做的结果,也会引起公务人员的家属的警惕性,使预防工作从家人做起。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如何有效预防和有力惩治职务犯罪仍然是个新课题,有待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不断提高。
:
(1)《职务犯罪预防》第2页,作者:周洲、腾之强,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
(2)《预防职务犯罪-反腐败的理性选择》第6页,作者:柳唏春,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3)《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探索与实践》第335页,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预防职务犯罪-反腐败的理性选择》第227页,作者,柳唏春,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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