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公 平
摘要:“公平”是研究权利和利益合理分配的概念。公平从过程的角度可以分为机会公平、起点公平、结果公平;从内容上可以分为公平、公平、社会公平。按贡献分配权利是实现公平的根本性原则和标准,公平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二是人人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本质上应该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关键词:公平 权利 利益 效率
General Rules of Fair
Abstract: Fair is the concept and study concerning the reasonable assignment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From its proceeds, we can practice fairness in three periods, which are opportunity, starting point, and consequence;from its contents, also we can classified into three kinds, which includes fairness of politics, of economy,and of society. The realization of fair lies in assigning rights in terms of their contribution, which also are the foundamental regulation and standard of fair. This means there are two pieces of implication, above all,every person can enjoy equal rights, meanwhile,they can own non-foundamental rights in reasonable proportion. As far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air and effiency is concerned, fair will promote and improve enficiency and vice versa.
Key words: fairness right interest efficiency
(一)
“公平”一词在汉语中是公正而不偏袒的意思。《管子?形势解》:“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大小莫不载”。《汉书?杨恽传》:“恽居殿中,廉洁无私,郎官称公平。”唐慕幽《剑客》诗:“杀人虽取次,为事爱公平”。[1]中的fair 或fairness的一般含义是“公正而正直,不偏私、无偏见。”[2]
“公平”是研究权利和利益合理分配的概念,是人类对于社会成员相互关系的合理设计和理想安排。它的核心意义是均衡和合理,是一个社会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包括个体、团体之间均衡协调相处的状态和方式,是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中,按照不偏不倚的原则,在政治、经济、、道德伦理等关系上社会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包括个体、团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统一。一个对象是否被评判为公平,其依据是它是否满足和实现了主体的某些价值目标、目的或理想,因此公平体现着合目的性。同时,公平也体现着合性,合规律性指的是符合社会存在与的规律。一种社会现象,只有当它有利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时,它才能合理地存在,因而才可能是公平的。可见,公平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公平分为分配性公平和关系性公平,分配性公平包括收入、财产、职业、受权利等方面,关系性公平是使人们正确理解人与人、区域与区域之间是以重要的社会方式相互作用的这一基本事实。从另一角度,我们又可以把公平分为经济上、社会上、政治上和属性上的平等。平等和公平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萨托利说:“平等表达了相同性概念……两个或更多的人或客体,只要在某些或所有方面处于同样的、相同的或相似的状态,那就可以说他们是平等的。”[3]平等是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相关的相同性。公平是“公正”,是人们对权利和利益关系合理性的评价,公平不是一个绝对抽象的概念,它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和价值判断,其具体涵义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正如恩格斯所说,没有什么永恒的公平,“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4]
在上,西方曾出现过四种类型的平等观,即本质平等、机会平等、条件平等、结果平等。四种平等观的依次出现,反映了西方对平等与公平的认识和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早期是基于宗教意义和道德观上的平等,即公正就是平等,平均分配是公平的,这就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绝对平等思想。早在公元前三十世纪的古埃及,人们就把管理稼穑的俄赛里斯神称为公平神,公平神以是否勤于稼穑判断人们生前的罪恶。公平就是以劳动为内在依据,上升为评判社会生活和人类德行的最高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和自由主义者开始关注收入和财富平等以及对个人福利的衡量问题。哈耶克在《自由制度》一书中指出,公平的分配应该是不平等的分配,个人的能力天生不平等,对有能力的人提供平等的机会,才是公平的。只要是源于个人能力差异造成的不平等而不是因为机会差异,这样的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这是机会平等的提出。然而,一些社会学家发现,个人的成功是由个人所具有文化水平来决定的。由于家庭的影响、遗产的继承,富人的后人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获得成功的机会更多。这样的天生不平等对机会平等的建立形成了障碍,所以西方学者又提出条件平等的观点,要求竞争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认为这才是公平的。但这样仍存在问题,由于不平等的遗传,富人的后代更易成功,在法律面前、在政治选举时,富人较穷人更占优势,现实情况是社会上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一些社会民主主义者又提出国家应该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结果平等的观点,即用政治手段、税收、福利制度等来增加劣势群体的竞争力。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不平等只有使穷人的社会状况好起来才是对的,不应有的不平等应予逐步补偿贫富差异才能让人接受。西方新福利经济学也主张通过国家宏观政策和调整税收等措施,按照补偿性原则,改善社会中贫困成员的地位,实现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以此来建立公平的标准。
综上所述,西方各种学派对公平的评价和衡量理论各有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西方社会学家一般认为,一些形式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原因是:其一,由于心智、才能的差异,不同的群体的平等一般是无法协调的;其二,用政治手段来维持平等是不可行的;其三,一些结果平等不能与人们乐于接受的价值观念相适应。所以,西方许多社会学家认为应该用不平等来发展社会,不平等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动因,但问题在于不平等对于维持社会发展的贡献大小尚难以确定和衡量。现基本停留在诸如约翰?罗尔斯的公平观上,即一个公平的社会应包括最大的平等自由,这里的自由不与其他人发生冲突,用一些社会经济不平等去建立公正和公平,使最不利者获得最大利益,社会提供给所有人在平等条件下的机会平等。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认为,不应该只注意在平等分配商品和收入意义上的个人平等,而是主张消除一切阶级差别实现真正的平等。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会出现由平等的劳动权利带来的劳动结果的差异,应该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是生活的第一需要,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私人占有意义上的平等分配将不再有意义了。马克思说:“各阶级的平等,照字面上理解,就是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拼命鼓吹的‘资本和劳动的协调’。不是各阶级的平等——这是谬论,实际上是做不到的——相反地是消灭阶级,这才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真正秘密,也是国际工人协会的伟大目标。”[5]恩格斯也指出:“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6]
就现阶段社会而言,公平是一个多层次的复合体系。从其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来说,它有三个基本层次:第一层次是作为前提或基础的公平。基本内容是根据人的最低需要满足原则,以保证全体人员的基本生存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不仅应当建立在人的基本条件得以保证的基础上,而且也只能以此为限度。第二层次是作为经济意义上或商品经济要求的公平。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起点的同时性,即“机会平等”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这种机会平等不是指参与者的自然条件平等,而是指参与市场活动的社会条件必须平等;二是结果的对称性,即投入与收益的对称,不过这种对称不是直接对称,而是在商品等价交换意义上的有差别的对称,并非结果平等。第三层次是作为社会意义上的公平。其基本内容是国家根据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原则,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个人在市场活动中获得的收益进行调节和再分配,把不同经济主体的收入差别控制在社会大多数成员都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内。社会公平的核心是强调社会对个人收益的调节,标准是社会成员对调节后收入差别可承受度,它以经济公平为基础,同时又对经济公平进行必要的修正。所以从本质上说,这样的公平是更高层次的公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原则的要义是“机会均等”,而不是结果的均等。这种机会均等是使全体公民都享有主人翁地位并赋予他们发展才能的均等机会,但它承认个人在自主活动能力和努力程度方面的差别,并据此得到有差异的收益。另一方面,我国的公平原则强调在竞争和高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平等,即“效益优先,兼顾公平”。[7]
(二)
公平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这些标准对于揭示各种公平关系矛盾的特殊性和确定公平的评价标准具有一定的意义。
①机会公平、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
这是从过程的角度来划分的。弄清三者的关系,是在实践中保障机会公平的必要条件,机会提供某种可能,竞争者的努力使可能变为现实即结果。机会公平是主体参与某种活动和拥有相应条件方面的平等。机会有限是机会公平的前提条件,在机会与相应条件多到能给予任何人的情况下,就不存在机会公平的问题。在机会有限的情况下,只能把机会给予有能力的主体,否则就会造成机会的浪费,从这一角度上讲,机会和条件的获得应当与能力相匹配,只有把机会给予那些有能力的主体才会有效率。不过,对于那些有能力优先获得机会的主体 ,他们(她们、它们)获得有限的机会以及对机会的使用不得损害无机会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并最终有利于他们,否则弱势群体就不应该从机会的竞争中退出。起点公平是主体在某一过程或者某一阶段的起始点上的平等。有些起点如自然造成的起点往往是人们无法选择的,主体的起点也往往是先天和后天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社会对造成起点的公平或不公平也往往起了很大的作用。如何解决起点公平与不公平的问题,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解决起点公平与不公平问题的根据只能是有利于多数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最终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当我们在向弱势群体倾斜的时候,要注意是否与弱势群体的能力相匹配,如果能力不匹配,就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最终不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结果公平是最终结果的平等。由于主体的起点不同,能力各异,主体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差别,结果也会不一样。机会公平有利于主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有利于调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发挥主体的创造力,但是机会平等并不是最合理的,机会平等可能会产生两极分化。结果公平不是结果均等,不是平均主义,平均主义扼杀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不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
②经济公平、政治公平和社会公平
经济公平,也即社会经济关系的公平,是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领域所直接体现出来的主体的付出与得到的回报之间的物质对应关系的公平。它具体体现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形式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公平、也是社会公平的直接的和最初的发源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公平直接决定着其他经济关系的公平,并通过他们间接决定着其他社会关系的公平。
政治公平是政治关系的公平,是体现于政治关系中的社会成员的付出与得到的政治地位的回报之间的对应关系中的公平,政治公平的本质内容不过是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反映,因此,经济公平直接决定着政治公平,有什么样性质的经济公平,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政治公平。
社会公平,是指教育、文化、家庭等生活领域的公平关系以及个人的人格尊严的平等和参与机会的均等。社会公平的标准及其实现程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准和尺度。它同经济公平和政治公平一样,就其现实性而言,都是具体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但就其理想性而言,它往往是超越具体历史条件的,当然,社会公平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不断充实提高和扩展。
(三)
按贡献分配权利是实现公平的根本性原则和标准。所谓贡献原则,就是按贡献分配权利。“使每个社会成员按其贡献的大小,各自得到最大的富裕和福利。”[8] 贡献原则是被各种公平理论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为什么按贡献分配权利是公平的?因为权利与义务分属索取与贡献概念而同属利益范畴。贡献在先,索取再后,贡献是索取的源泉。每个人只有先为社会贡献利益(贡献),然后社会才有利益分配给每个人,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利益,无非是每个人贡献的利益的交换而已。因此,社会分配给每个人多少利益,也就只应该根据每个人贡献了多少利益,贡献是索取的依据。哈耶克说:“一人享有之利益应当与其他人从其活动中获致的利益相符合。”[9]贡献是一切索取的源泉和依据,因而也就是权利的源泉和依据。应该按贡献分配索取,按贡献分配权利。索取应该与贡献成正比:贡献越少,索取便应该更少;贡献越多,索取便应该越多。但索取至多等于而也不应该多于贡献,索取等于贡献为公平,索取多于贡献为不公平。同样,权利也应该与贡献成正比:贡献越少,权利便应该越少,贡献越多,权利便应该越多。但权利再多,也不应等于更不应多于贡献,而只应少于贡献。总之,贡献是权利的源泉和依据,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与他的义务相等。这是公平的贡献原则,也是公平的根本性原则和标准。
公平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二是人人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
基本权利就是人权,是人们生存和的必要的、最低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思想等方面的最低的、基本需要的权利。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与贡献原则并不矛盾。马克思说:“任何人类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0] “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droits clu citoyen [公民权]不同的。和citoyen[公民]不同的这个homme[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为什么市民社会的成员称做‘人’,只是称做‘人’,为什么他的权利称做人权呢?”因为“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11]马克思的上述观点具有普遍的意义。人权、基本权利的依据是每个人都是缔结社会的一个成员。社会是由人来组成的,只要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便为其他所有的人作出了贡献。由于人们在缔结社会这一点上对社会的贡献都是相同的,因此所有人在享有基本权利上都应该是平等的。人们对基本权利的享有也都是以负有一定的义务为前提的。这种义务,一方面是积极的,即每个人必须与他人一起共同为缔结社会作出贡献,这是人人平等享有基本权利的源泉、根据。另一方面是消极的,即任何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基本权利,这是人人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的条件和保障。
非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比较高级需要的权利。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是说谁的贡献大,谁便应该享有较多的非基本权利;谁的贡献较小,谁便应该享有较小的非基本权利。每个人因其贡献不平等而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人们享有的非基本权利虽然是不平等的,但每个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多少的比例与每个人所作出贡献大小的比例却是完全平等的。亚里士多德说:“既然公正是平等,基于比例的平等就应是公正的。……例如,拥有量多的付税多,拥有量少的付税少,这就是比例;再有,劳作多的付税多,劳作少的付税少,这也是比例。”[12]在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分配后,获利较多者应该给获利较少者相应的补偿,因为获利较多者比获利较少者较多地利用了共同的社会资源——社会和社会合作,这其中便包含了获利较少者作出的贡献。
所谓效率,就是资源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是通过生产力结构中人和生产资料要素的合理使用来达到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效率也是衡量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尺度。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本质上应该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公平必然产生效率,是效率的唯一合法来源。效率的取得固然取决于一系列要素的有机组合,但最根本、最重要的还是取决于人。人的积极性及由这种积极性所解放出来的创造性,才是一切效率的源泉。而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不仅来自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就其合法性和持久性来说,只能来自于社会的公平机制。任何经由不公平途径而产生的效率是不能长久的,也是同人类的文明进步相悖的。在这个意义上,公平决定效率,任何不公平的社会机制只能导致对效率的破坏。另一方面,效率也要求并推动公平的建立、维持和变革。历史上每种社会公平的建立和演变都是来自于效率的要求,因而效率也是衡量公平真实性的尺度。一种制度是否公平,关键并不是看它是否符合某种原则、主义等,而是看它是否能带来持久的社会效率。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公平产生的直接基础,公平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这种社会关系对生产力状况的适应性是公平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能否对生产力的发展起保护和促进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即是否有效率是公平内容的内在规定和环节,构成了公平本质的基本要素。
注释:
[1]罗竹风.汉语大词典(2).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59.
[2]Webster’s New Dictionary of American English, 3th college edition, New York,487.
[3]萨托利.民主新论. [M]. 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340.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539.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283.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146.
[7]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三峡工程社会评价研究.1995.92-95.
[8]圣西门选集(第二卷)[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93.
[9]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M].北京:三联书店1997.114.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24.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437、442.
[12]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