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访案例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沈均 徐建 张培新 龚彦涛
【关键词】 精神病;上访案例;司法鉴定
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建设与正处于快速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较为集中和突出,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日趋激烈,社会人群对所发生的问题及要求解决不满意时,即会引发各种形式的上访。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待处理上访对象时,常需要精神心方面的专业工作者帮助区分上访者的精神状态。由于信访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稳定、社会和谐等问题,为此,笔者对上访案例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相关问题值得高度关注,供同道们。
1 严格规范鉴定手续及程序
在日常工作中,有时相关机构及部门工作人员,因反复接待处理上访者有难度,即会要求精神心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评定是否有精神异常,甚至要求出具医学文书证明,并认为这些上访者非刑事案件,也非民事诉讼,故可以简化或者省去精神病鉴定相关手续及程序,显然这是不可取的一种极易引发侵权性质的问题,是一种对上访案例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性质的认识误区表现。诊疗疾病属于个人隐私,特别是在当前人们对精神疾病还存在明显歧视及偏见的情况下。如果不通过正常合法规范途径就草率给一个上访者进行相关精神病诊疗行为,必然会引发诸多不良甚至严重后果[1],因此,政府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对上访者进行是否存在精神异常评定时,应明确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及人员来承担此项工作,鉴定机构在受理上访案例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时,必须严格对照国家所颁布的信访管理条例,依法规范手续和程序,委托机关及鉴定机构在政策及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对被鉴定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及重要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前有效沟通及认真告知,尽最大限度消除认识误解,以期合作。避免其本人及亲属形成新的上访理由。
2 严格审阅相关资料及社会调查
上访案例如需要进行精神鉴定,多数都是反复上访甚至是数十年的缠访者,这些案例的原始资料往往非常多,其中常涉及许多重要的被鉴定者本人多方面的陈述资料、社会调查资料、相关部门接待意见、处理文件、主要领导批示、甚至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决定等,因此鉴定机构在受理委托时,必须妥善保管好原始资料,鉴定人在鉴定检查前,必须仔细审阅送鉴资料,初步弄清被鉴定人反复上访的原因、过程及性质,有些案例由于上访时间跨度大,接待处理部门多,加之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相关政策也在不断调整等,因此这些案例送鉴资料就有可能存在前后矛盾与不一致、不清楚等问题,加上鉴定检查过程中也存在某些明显的疑问时,都需进行认真的社会调查[2],必要时还需认真查询相关政策执行部门,收集重要权威依据,确保对上访者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在资料真实可信的基础上进行。
3 严格区分上访被鉴定者的普通心理问题及病态的关系
信访工作实践表明:多数上访者都切实存在不同程度不同性质的上访理由,绝大多数涉及个人及相关人员的权益保障等,这些案例之所以形成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缠访等,通常与上访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合理解决,或对照政策法规,认为存在问题解决不充分,不彻底,有些是政策衔接有问题,或各级相关部门接待处理意见不一致,也有些是上访者所提要求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相符,期望值过高,还有些是存在偏听偏信等。如果上访者上访时间较长,所抱期望久久难以实现,甚至花费较多等,通常都会出现愤恨、不满、焦躁、争辩、纠缠、易怒,甚至过激言行等心理刺激反应表现,这些反应都属于上访者较为普遍出现的一般性心理变化,而非严重心理障碍及精神疾病的特征性症状,上访原因迟迟得不到解决,持久严重心理刺激导致精神崩溃,或是上访原因有关部门已对照政策予以解决,但其自我愿望过高,脱离现实,心理认知极端化,导致精神紊乱,因此已演变为精神疾病的上访者,其言行必然他人不理解,充分接待无效,社会不支持,所提要求蛮横无理,政策无依据,其人格、情绪、思维、行为及对上访动机、自我精神状况认识能力等均明显超过常态上访者的可理解心理变化,故认为司法精神病鉴定诊断上访者罹患精神疾病时,必须严格对照相关诊断标准,慎之又慎[3],避免错鉴给被鉴定者造成新的权益及心理损害。
4 严格评定行为能力
国家新颁布的信访管理条例,对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缠访、群访、恶性上方等情况都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如何准确判定被鉴定人的行为能力,也将是相关机构对被鉴定人上访行为进一步处置的重要依据,因此认为对于上访者的普遍性心理变化,由于非精神疾病性质,不涉及实质性辨认能力损害,故应评定为有行为能力,而对于存在精神疾病症状的上访者在不涉及上访问题时,尚能适应社会,对于一般事物存在一定辨识控制能力,可评定为部分行为能力,只有精神障碍明显,疾病诊断明确,严重影响其正常社会适应功能,且丧失正确辨识控制能力,方评为无行为能力[4],而对于上访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上级政府部门对照国家政策法规已做出明确答复,妥善处理,但仍无理要求,恶意缠访,故意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目的动机明确现实,应评定为完全行为能力,予以相应惩罚,切实维护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有效打击借上访之名而严重扰乱社会稳定的恶劣行为。
5 严格做好鉴定后续工作
对上访者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无论结果如何,通常比其它案例更具争议性,特别是一些涉及群体切身、社会敏感问题等上访者的鉴定,为了工作有效开展,认为鉴定结束后,鉴定机构应主动向委托机关及时沟通鉴定情况及结论,认真听取意见,以充分的依据,形成规范性鉴定报告书,同时所有鉴定资料应按鉴定文书管理要求,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以备复核。
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普通人群自我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一段时间内上访现象依然会比较明显,这也对精神病鉴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注意加强该方面的研究探讨,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体系,更好服务于信访工作。
【】
[1] 易军,陈益民.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问题[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7,17(3):211
[2] 刘小林,刘杰.司法精神病鉴定中不同结论的原因及对策探讨[J].中华精神科杂志,2005,38(1):45
[3] 姚芳传.精神分裂症的病程标准[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6,16(5):320
[4] 郑瞻培.司法精神医学基础[M].上海:上海科技大学出版社,1997:8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