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例凶杀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文华 时间:2010-07-14

【关键词】  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凶杀案

  【摘要】 目的  探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精神病患者凶杀案的特征,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依据。 方法  对294例凶杀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  各类精神疾病患者占89.80%,其中以精神分裂症、癫痫及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人格障碍、抑郁性障碍多见。中青年作案占74.15%,农民作案占74.49%。受害人中家庭成员与熟人占86.39%。 结论  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和精神卫生立法,建立预防精神病患者肇事的有效机制。

  【关键词】 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凶杀案

  Analysis of 294 cases of murder in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294 cases of murder in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Methods   The data involving in the cases of murder were analyzed retrospectively. Results  89.80% subjects suffered from various mental diseases, and schizophrenia, mental retardation, epilepsy and epilepsy associated mental disorders, personality disorders and depressive disorders were more. 74.15% subjects were middleaged and youth, 74.49% were farmers. 86.39% victims were the family members and acquaintances. Conclusion  The effective mechanism to prevent the patients from causing troubles is to enhance the propaganda and education of mental health and strengthen the legislation of mental health.

  【Keywords】 Psychiatric medicine;forensic authentication; case of murder

  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涉及凶杀案件的鉴定较为多见,其中对被告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居首位。被告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其是否患精神病以及案件侦破和司法判决有着密切关系[1]。作者对我院1978~2004年受理的1162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进行了回顾性分析,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取1978~2004年我院受理的1162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中的294例凶杀案为研究资料。其中男239例,女55例;年龄:16~20a24例,21~30a115例,31~40a103例,41~50a40例,≥51a12例;职业:农民221例,工人40例,无业15例,职员7例,个体5例,学生3例,教师2例,其它1例;文化程度:文盲56例,小学107例,初中92例,高中29例,大专及以上6例,不详2例;婚姻:已婚172例,未婚101例,离婚14例,不详5例。

  1.2 方法  对294例凶杀案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2 结果

  2.1 疾病分类  294例中精神分裂症154例(52.38%),癫痫及癫痫伴发精神障碍37例(12.59%),精神发育迟滞(轻6、中9、重2)17例(5.78%),抑郁障碍12例(4.08%),人格障碍11例(3.74%),旅途精神病6例,躁狂症5例,癔病5例,急性应激障碍3例,脑器质性精神障碍3例,单纯醉酒2例,复杂醉酒1例,分裂样精神病2例,宗教迷信所致精神障碍1例,其它5例;无精神疾病30例(10.20%)。

  2.2 作案方式  钝器81例(27.55%),锐器154例(52.38%),钝器合并锐器16例(5.44%),溺水11例(3.74%),投毒9例,扼颈、绳索勒颈、棉被捂口鼻致窒息死亡12例(4.08%),纵火4例,拳击4例,其它3例。单独作案284例(96.60%),团伙作案10例(3.40%)。白天作案218例(74.15%),夜间作案76例(25.85%)。

  2.3 伤害情况  受害者共360人,其中死亡153人(42.50%),重伤63人(17.50%),轻伤144人(40.00%)。受害人中熟人169人(46.94%),家庭成员142人(38.89%),陌生人49人(13.61%)。10岁以下儿童50人(13.89)。

  2.4 病史与  既往有精神病史212例(72.11%),其中65例有住院史,门诊就诊44例(14.97%),既往有暴力史92例(31.29%)。

  2.5 作案动机与责任能力  294例中有65例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现实作案动机,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5例作案动机不明或存在病理性作案动机,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64例受疾病影响作案时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 讨论

  3.1 凶杀案件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较为常见,本组资料占我院总鉴定案的23.30%,与李良杰[1]报道相一致。被鉴定者男性占81.29%,远远高于女性的18.70%,与正常人凶杀犯罪情况相一致;20~40a中青年占74.15%,这与精神疾病好发于中青年有关;农民占75.17%,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86.73%,72.11%既往有精神病史,22.11%接受过系统的住院治疗,说明发生凶杀行为者多为家庭状况较差,缺乏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致使其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疗,增加了危害行为发生的机率。

  3.2 本组资料显示,精神分裂症占52.38%,高于李良杰报道的44.7%,低于张钺报道的80%[2]。提示精神分裂症易发生危害行为,所以应对精神病患者加强治疗与监管。本组资料还显示,精神病患者凶杀行为多发生在白天(74.15%),作案时间及地点缺乏选择性,作案工具为随手所得,且手段凶残。一般认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凶杀后果较正常人更为残忍和严重[3]。本组360名受害者中,死亡153人(42.50%)。294例中单独作案184例(62.59%),均符合精神病人的作案特征。受害人中,家庭成员及熟人共311人,占受害者的86.39%,其中家庭成员142人。由于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功能受损,活动范围相对较小,平时接触的多是家人、邻居及同事,他们的妄想对象多是周围关系密切的人。提示应加强对患者的监护和及时就诊,同时注意自身的防范。

  3.3 本组资料中30例无精神疾病,占10.20%,低于李良杰报道的20.9%[1]。随着法规的健全及法制观念的提高,人们常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司法人员及犯罪嫌疑人家属对疑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进行精神医学鉴定,同时也存在个别犯罪分子伪装精神病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从294例凶杀案分析表明,精神病患者的凶杀行为多发生在中青年,以精神分裂症患者居多,对社会及家庭的危害极其严重。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和精神卫生立法是预防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有效途径。

  

  [1] 李良杰.48例凶杀案司法精神病鉴定分析[J].上海精神医学,1998,10:219

  [2] 张钺,李桂荣.197例凶杀案例司法精神鉴定[J].上海精神医学,1992,新4:36

  [3] 韩臣柏,王菊芬,翟书涛,等.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行为的犯罪学特征对照研究[J].中华精神科杂志,1997,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