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例精神损伤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洪贵子 侯爱国 左芳 时间:2010-07-12

【关键词】  司法精神医学;精神损伤;鉴定标准

  【摘要】 目的  探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精神损伤的评定标准。 方法  对143例精神损伤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  精神损伤鉴定占鉴定总案例的7.5%。多发生于文化层次较低的青壮年及农民。心因性障碍、精神分裂症、癔症、神经症、脑震荡后综合征占精神损伤的81.8%。 结论  目前我国对精神损伤程度评定尚缺乏量化标准,制定全国统一的精神损伤评定标准刻不容缓。

  【关键词】 司法精神医学;精神损伤;鉴定标准

  Analyses of 143 cases of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for mental injuries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rating criteria for mental injuries in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Methods  Retrospective analyses were conducted on 143 cases of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for mental injuries. Results  Cases of mental injuries made up 7.5% and commonly  happened in farmers and young people with lower educational level. 81.8% of mental injuries were psychogenic disorder, schizophrenia, hysteria, neurosis and postconcusssional syndrome. Conclusion  At present national quantitative rating criteria for mental injuries are lack, so it is of great urgency to make a unified criteria.

  【Keywords】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mental injuries; rating criteria
   
  精神损伤或称精神伤害是指人体遭受外来各种物理(机械)、化学、生物和社会心理因素损伤后,大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出现认知、情感、意志等方面的异常。目前涉及精神损伤鉴定案例逐年增加[1],但国内迄今尚无统一的精神损伤评定标准,各地在鉴定工作中主要依靠鉴定人员的主观经验和常人的承受能力作参照标准进行判断,使精神损伤的鉴定结论缺乏一致性。为此,作者通过对143例精神损伤鉴定案例的分析,提出对精神损伤评定的几点看法,为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精神损伤鉴定标准》提供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样本选自1982年1月~2004年12月在我院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1897例案例中的精神损伤鉴定案例,共143例。

  1.2 方法  对入组案例的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1995年前的案例,以《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2版为诊断标准;1995年后以《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为诊断标准。

  2 结果

  2.1 一般资料  143例精神损伤鉴定案例中,男71例(49.65%),女72例(50.34%);年龄6~60a,平均30.67±10.63a,其中≤10a2例(1.4%),15~20a19例(13.3%),21~30a54例(37.8%),31~40a46例(32.1%),41~50a18例(12.53%),51~60a4例(2.8%);文化程度:文盲41例(28.7%),小学46例(32%),初中43例(30%),高中11例(7.7%),大学2例(1.4%);婚姻:已婚92例(64.3%),未婚42例(29.3%),离婚9例(6.2%);职业:农民90例(62.91%),学生13例(9%),工人15例(10.5%),无业13例(9%),教师4例(2.8%),个体户3例(2%),干部3例(2%),其它2例(1.4%)。

  2.2 伤害原因  打架斗殴91例(63.6%),严重精神刺激23例(16%),被奸污17例(11.9%),车祸7例(4.9%),被诬陷2例(1.4%),其它3例(2.1%)。

  2.3 损伤情况  颅脑损伤49例(34.89%),躯体损伤46例(34.89),精神刺激45例(31.4%),其它3例。其中有昏迷史者22例,昏迷时间最长5d。

  2.4 损伤后出现精神障碍的时间、鉴定时间及鉴定结论,见表1。

  表1显示,鉴定为心因性精神障碍46例(32.1%),癔症24例(16.8%),精神分裂症31例(21.7%),脑外伤精神障碍19例(13.2%),脑外伤后癫痫大发作5例(3.4%),脑震荡后综合症12例(8.4%),脑外伤后神经症4例(2.7%),情感障碍2例(1.4%)。
                      
  表1  损伤后鉴定时间及结果(略)


    
  3 讨论
  
  精神损伤程度的评定是近年来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2]。由于精神损伤的特殊性,对精神损伤与损伤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精神损伤的诊断,以及轻重程度的定量鉴定均较复杂和困难。特别是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发现有的精神障碍在创伤前已经存在,创伤后加重;有的在创伤前无明显精神障碍,但存在明显的易感素质,受创伤后精神症状明朗化;有的受创伤后引起与之有直接关系的精神障碍。因此,在鉴定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诊断,再分析受害人精神障碍与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送鉴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此才能正确判断伤害的因果与程度[3]。
  
  本调查显示,精神损伤鉴定占总鉴定案例的7.5%(143例),其中受害人年龄为21~40a占69.9%,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60.9%,农民占62.9%,说明多数发生在文化层次低的农民和青壮年人群中;颅脑损伤占34.3%,其中有昏迷史者占15.4%,说明大多数受害者并非器质性损害,而是功能性损害;鉴定结论为心因性障碍、精神分裂症、癔症、脑震荡后综合症、脑外伤后神经症占81.8%,提示精神损伤鉴定的精神损伤定量、程度等的评定较为困难,也是近年来同道争论的焦点。
  
  笔者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和多年的临床体会,对精神损伤鉴定提出以下几点看法:(1)被鉴定者受伤害前社会功能良好,受伤害后首次发病的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可评定为轻微伤,因为此两种疾病的发生、和转归与遗传和易感素质有关,外部的社会心理应激因素可对疾病的发生、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2)对原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在缓解期受创后复发,精神损伤只不过是诱发因素,可不作伤害程度的评定。(3)对心因性精神障碍的鉴定,首先要作伤病关系评定,直接因果关系者可评定为轻伤害,间接因果关系者可评定为轻微伤害。但这要结合发病者本身的人格特征、心理素质恰当判断。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损伤如及时多数可以达到痊愈标准,故不易作重伤评定。(4)我国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0年颁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其中《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8条"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49条"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为重伤害。在临床实践中,对有明确的颅脑外伤史,有神经系统的阳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的阳性发现,临床表现为精神病状态,包括智力障碍中度以上者可评定为重伤害;外伤性癫痫发作的种类较多,不同的类型对人身健康的损害不同,在评定伤害程度时,不能千篇一律,应根据治疗的效果,部分也可评定为轻伤;外伤性人格障碍多在较严重的颅脑损伤后出现,其伤害行为与精神损伤有直接关系,治疗较为困难,病程持久迁延,预后不良,一般可评定为重伤害;脑外伤后人格改变,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9条之规定(脑震荡后综合征),确认脑外伤后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因为诊断缺乏客观的指标,鉴定均是在创伤后较长时间,要取得可靠的病史资料往往较为困难,再加上患者的素质、心理状态、环境及症状受暗示作用较大,在确定诊断时一定要慎重,可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评定为轻伤害。(5)癔症是在癔症性格的基础上受到强烈的精神刺激而发病,癔症性格基础和精神刺激在发病中起着同等的作用,由于个体素质的差异较大,评定创伤前后精神状态、精神刺激与精神障碍的关系十分重要。但一般应评定为轻微伤或不评定伤害程度。
  
  综上所述,由于损伤时间一般距精神症状出现时间较短,而距鉴定时间却长短不一,伤者病情演变较为复杂,给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目前对精神伤害的轻重程度尚缺乏量化标准,鉴定中主要依靠鉴定人员的主观经验和常人的承受能力作参照标准进行判断,给鉴定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困惑,虽然在第五届、第六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上南北两方均各自制定了《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标准》(试行讨论稿),但分歧和争议较大,精神损伤的重复鉴定率高,对该类案件处理产生了不良后果,所以制定国内统一的精神损伤鉴定标准迫在眉捷。

  

  [1] 郑瞻培.司法精神鉴定的疑难问题及案例[M]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6:29~33

  [2] 孙东东,刘克鑫论精神损伤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J]临床精神医学,1997,7:84

  [3] 吴军损伤的精神疾病程度评定及其医疗赔偿[J]临床精神医学,1997,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