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主程序的制度建设为核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任玉秋 时间:2010-08-10

【内容提要】文明是社会主义对文明的新贡献。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文明的组成部分,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是民主政治的形式。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以制度建设为重点,而民主程序的制度建设则是其中的核心。

 

【关 键 词】政治文明/制度建设/民主程序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点应当放在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方面,核心是民主政治程序的制度建设。提出这个观点的理论依据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而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关键是要使民主制度化,尤其是要详尽的以法规的形式确定民主的程序。以民主政治的程序为核心加强制度建设,就能顺利地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实现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一、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概念

  谈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能不从文明说起。

  “文明”(civilization)一词是从拉丁语的“ciris”(市民)和“cirilitas”(都市)派生出来的。国外对文明概念的使用方法大体上可以归于四大类:第一类是把文明等同于文化。例如,《苏联大百科全书》(1978年版)《文明》条的第一种解释即说是“文化的同义词”,我国《辞海》(1989年版)对文明的第一解释也说“犹言文化”;第二类则把文明作为文化的对应物,认为文明是人类生活的物质产物,文化则是精神产物。日本《万有大百科事典》(1978年版)认为德国的、社会学就是“对人类的精神的、价值的产物称之为文化,而对物质技术的产物称之为文明”。第三类认为文明是文化在一定阶段上的表现。例如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迈尔大百科全书》(1978年修订版)《文明》条说:“人类学认为,文化说明一定种族的同一性,而文明则表示文化演进的一定阶段。”前苏联学者姆切德洛夫也认为:“文明是文化发展的一个阶段,这个阶段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形成,随着都市化和文字的产生而开始的”[1];第四类则认为文明是表示社会进步程度的概念,特别是常常将文明与野蛮一词相对应使用,例如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即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许多著作中,尤其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也是这样论及文明问题的。

  在我国,对文明建设问题的重视和相关理论的研究,从总体上看,是从1982年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开始的。当时,不仅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且对什么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了说明:“改造界的物质成果就是物质文明,它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人们的主观世界也得到改造,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发展,这方面的成果就是精神文明,它表现为、、文化知识的发达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2]很显然,这里是把文明理解为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进步”、“改善”、“提高”的,这种对文明概念的使用方法,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文明的用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这里又有着比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更进一步的认识,即指出了文明是改造世界的“成果”。如果把人类改造主客观世界的实践及其成果了解为一个延续的发展过程,那么,可以提出如下看法:

  所谓“文明”,是指人们改造世界所获得的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有价值的成果积累的总和,它标志着社会进步的程度。

  这个看法中有三个关键词:“价值”、“总和”、“进步”,而这三个关键词相互间又有着内在的联系。

  首先是“价值”。人类改造世界的活动是一种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是探索性的,因而其结果也是复杂的、多样的,在取得预期成果之前,往往要经过多次失败。所谓“失败乃成功之母”,正是由此得出的结论。改造世界的结果,有些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起积极作用的,有些则不然,对于人类的延续和发展而言没有什么价值,因此也就不会积累下来,或在当时就被否定,或在后来被人们所遗忘、抛弃。凡是能够成为文明的组成部分的人类改造世界的结果,不仅对当时的人们有价值,而且对后人有一定的价值。

  其次是“总和”。文明是一个连续性和阶段性相统一的过程,是世世代代的人们不断改造世界的成果逐步积累起来而形成的。一定时代有一定时代的成果的“总和”,整个人类有整个人类成果的“总和”,后者是前者不断积累的无限(就人类灭亡之前而言)过程。有些在某一时代有价值的成果,到了后来的时代,就不一定有价值,或者不完全有价值,或必须经过新的改造才有价值。尤其是改造社会的成果,就更具有这样的特点。奴隶制、封建制的统治思想,如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思想中的“民为贵”,尽管对于当时的统治阶级来说是有价值的,但并非真正的民主思想,对于社会没有价值。而资产阶级的民主思想,则只有经过改造才能于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有益。从政治关系来看,君主独裁在需要中央集权的封建时代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发展成熟以后,就没有任何价值。对社会主义更是如此。那种真正对全人类有价值的成果,一定是经过历代人们不断的改造才可能积累下来,从而成为“总和”的文明的一部分的。那些在阶级社会中改造社会而形成的具有阶级性的社会关系,随着阶级的变迁将最终被消灭,不可能成为未来无阶级社会文明的内容。

  再次是“进步”。“总和”不是静止的状态,有价值成果积累的总和,是一个向更高社会发展阶段前进的过程。积累的越多、越丰富,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越高。从这个意义上说,判断一定时代人们改造世界的结果是否能够成为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关键是看它是否体现了人类的进步过程。

  文明的这种本质是涵盖其各个组成部分的。毫无疑问,所谓“政治文明”是全部文明的组成部分,文明的本质决定了政治文明的本质,因此,政治文明理所当然地也就是人类改造自身社会政治关系成果的积累。它既要对当时的人们有价值,也要在一定意义上对后人有价值——在一般情况下通过后人的改造——因而积累起来。没有对前人所改造的政治关系的有价值成果的积累,就无法创造后人的政治文明,这是从文明的一般本质意义上必须肯定的。由此,可以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下一个定义: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改造社会政治关系的有价值成果和积累前人尤其是资本主义时代所创造的对人类进步起积极作用的有价值成果的总和,它标志着人类改造社会政治关系的进步程度。

  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政治形式

  在社会主义社会之前,是不可能真正形成建设政治文明的条件,也不可能提出建设政治文明的任务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和文明观,人类的文明时代起源于阶级的形成之时。从产生剥削阶级因而社会中有一部分人可以专门从事脑力劳动开始,人类改造主客观世界的有价值成果便可以积累起来,传于后世。换句话说,自从进入文明时代,人类才开始有了改造世界的系统的主观能动性。于是,改造自然界的有价值的成果——它对于当时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有价值,其中的一部分对后人也有价值——因而积累起来,成为物质文明。改造主观世界的成果中的科技文化部分——它对当时的全体社会成员都有价值,其中有的成分对后人也有价值——因而也积累起来;而思想道德部分通过统治阶级的作用,对当时社会的整体进步是有价值的,其中有的成分经过后人的改造对后人也有一定的价值,有的在形式上对后人有价值,因而也积累起来,形成精神文明。但是,在漫长的阶级社会中,在社会主义制度诞生以前,人们改造社会关系的直接成果是不可能积累成制度方面的文明成果的。在政治方面,可以积累下来的改造政治关系的成果也微乎其微。其根本的原因是,改造社会关系的成果直接与不同阶级的利益相关联,对统治阶级有价值的经济、政治制度往往就是剥削、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力量。因此,一旦统治阶级被推翻,它们就立即被否定,几乎不可能被新的统治阶级所继承因而积累下来。从历史事实来看,经济制度根本就不可能保留(否则就没有社会形态的更替也就是没有历史的进步),政治上则最多只保留某些形式。比如历史上的封建制政治关系,在奴隶社会有,在封建社会也有,但其内涵的本质关系并不一样,而且到了资本主义时代以后,就完全被抛弃了。

  这种情况只是到了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以资本主义社会化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国家形态——民主,开始在形式上表现为一切社会成员的政治关系。这就为形成对一切社会成员都有价值并且对今后社会有价值的政治方面的成果开创了条件。正因为此,马克思曾经在计划论述“现代国家”的草稿中列入了“政治文明”一词。[3]到了社会主义诞生并发展到相对成熟之时,这种情况进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到最高阶段即垄断阶段以后产生于世的。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所容纳的社会化大生产已经达到了较高的程度。而这时的资本主义也早已经把社会化的大生产推行于整个世界,它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而形成的一些社会制度也已经高度成熟。这样,社会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就有必要也有可能从它将要代替的资本主义那里汲取一些社会化大生产所共同需要的发展比较成熟的制度、体制,资本主义的这些制度、体制也就有可能经过改造而对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价值。这就使人们改造社会关系的成果成为文明的组成部分有了可能。而首先被社会主义所改造和继承的资本主义的制度、体制,正是由资本主义发展的十分充分的形式上存在于一切社会成员相互间的民主政治关系。

  民主这种社会政治关系,是商品交换中商品所有者平等的经济关系在政治上的反映。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即通常所说的市场经济)在政治上都必须实行民主制度,否则就无法保障商品所有者的平等权利。从形式上看,民主是一种人的自由发展达到享有这种权利和权力的每个人都能够参与社会管理的高度的社会政治形态,只不过在阶级社会中,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只是一部分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权力。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但要借助于市场经济体制来发展生产力,进而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就必须在政治上发展高度的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4]这种民主的本质与资本主义民主是对立的,但它既然是建立于社会化大生产之上的政治关系,当然可以汲取、借鉴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某些形式。不仅如此,社会主义自身也正是通过民主形式的发展来创造后人所能够继承、积累的有价值的政治关系的。这是因为,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及其之后,人们的政治关系中非阶级性的方面才逐步扩大,人们改造自身政治关系的成果才会被绝大多数以致全体社会成员所接受,才具有人们共同认可的价值,才会越来越具有普遍性以致在历史上积累下来。政治文明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的。

  概括地说,在民主形式方面不仅有“继往”的需要,而且有“开来”的任务,构成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产生的最根本的历史原因。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任务的提出,是人类民主政治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政治解放史上的新的起点。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任务,也就必然是发展民主政治形式。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如何对待民主政治的形式问题上,应当持辩证的历史唯物主义态度。一方面,社会主义有必要而且有可能继承、积累下来的只能是资本主义民主的某些形式而不是其本质。我们今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绝不能离开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不能搞西方式的或其它任何脱离我国国情的抽象的民主。另一方面,就政治文明的延续而言,对于后人有价值的成果只能是今天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形式方面。这两方面的统一恰恰在于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是由其本质所决定的。全社会享有社会主义民主权利与权力的成员越多,民主的形式也就越完善,也就越对后人有价值。

  总之,上述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的分析表明,所谓政治文明建设,就是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创造对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直至全体社会成员都有价值的民主政治形式,另一方面学习、借鉴、改造、继承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有益形式。从继承与创造的统一中,为更高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准备人人都能参与社会管理的民主形式。这就是提出民主政治的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的历史根据和逻辑根据。

  三、民主程序的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既然是民主政治的形式,那么,建设政治文明要着重抓政治制度建设就是顺理成章的结论。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制度建设中,民主程序的制度建设则是重中之重。

  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历史来看,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具体政治制度都比建立政权的难度更大,要花费更长的时间,克服更多的困难,因而也就更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努力。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资本主义没有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在政治制度方面,由于历史上民主的传统较少,人民群众对什么是民主、如何行使民主权力熟悉程度较低,要建立一整套民主政治制度就有较大的难度。相应地,要汲取资本主义民主的有益于社会主义的政治形式也有较大的难度。从历史经验教训看,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具体政治制度建设方面的失误,尤其是没有建立起一整套能够真正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权力的制度,从而由于个人专断、高度集中等弊端丧失了群众基础,从民主这个方面失去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本质。

  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早已于建国时就确立,实践证明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但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许多具体的制度都需要建立、健全、完善和重新修订。没有一整套完整的制度,不把制度建设作为实现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就可能走样、蜕变。正如邓小平在我国和社会主义运动史上的经验教训时所指出的,由于民主集中制没有成为严格的制度,即使像毛泽东这样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尽管他自己曾经坚决反对党内某些人不民主的个人专断,但后来也还是犯了这样的错误。“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5]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形势同样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包括以加入世贸组织为标志,我国进一步融入全球化的趋势中。发展变化的形势更加直接地把建设制度化的不可动摇的社会主义民主的任务提到我们面前。正因为此,十六大强调:“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6]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真正实现由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所决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中,关键是要加强民主程序的制度建设。这一方面是因为建设政治文明主要涉及民主政治的形式,而程序就是过程的形式;另一方面是因为相对于规定社会主义民主实质的制度和——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以及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我国民主政治程序方面的制度和法律还远远不够健全,这方面的工作还很薄弱,由此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的实现。因此,加强民主程序的制度建设不仅势在必行,而且迫在眉睫。

  加强民主程序的制度建设涉及的面很广,但是,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也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来看,民主程序的制度建设应当着重围绕党对政权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这两个实质性问题来展开。

  党对政权的领导,就是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党政关系,不少人将之理解为党和政府的关系,这种理解至少在政治学意义上是不恰当的。笔者认为,对此应当理解为党和政权的关系。共产党这个执政党,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多党制(包括两党制)的执政党,不是只掌握政府的党,而是掌握政权的党。把党政关系中的“政”只理解为政府,会导致在理论上把共产党看作是西方式的政党,为在政治上搞多党制形成理论和舆论条件。另一方面,把党政关系中的“政”理解为政府,在实践中还会导致忽略人民代表大会,从而忽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这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继而使党从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执政地位滑向直接指挥政府、包办政府事务乃至超越国家权力机关,最终脱离人民的危险境地。因此,明确党执政的含义是研究党如何领导政权的前提。而党在政治、思想和组织方面对政权的领导关系,当然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里进行,需要制度化、法制化,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所证实了的。从实践要求看,对于党依法领导政权的程序,并且,通过领导政权进而领导政府的程序的制度建设,主要任务是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尤其是在地方党政关系方面。比如向人大推荐拟任的干部人选,如果第一次没有得以通过,还要第二次推荐,能不能还是像第一次那样简单地重复,如果被再次否定,党内已经规定不能再次提名,而法律上还需要加以规定。又比如现在地方党委书记一般都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这样有利于党委加强对人大的领导并通过人大加强对政府的领导。能不能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这种做法,进而确定党委的重大决策都经过人大再以国家权力机关的名义要求政府完成的制度呢?没有这些制度,还是有可能重新出现“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和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现象。

  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程序,集中体现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的运作程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原则上规定了占人口最大多数的人民享有决定国家事务的权力,也从根本的程序上规定了人民群众通过选举人民代表来代表他们行使民主权力。但是,除了选举每届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和负责人、通过人大和一府两院以及计划、财政部门的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修改宪法、省一级人大还有权修改地方法规)外,还有哪些事务应当由人民代表通过人大会议来决定,特别是各级地方人大应当决定哪些重大事项,其规定与实践需要相比,还是不够具体。在以何种程序来提起对这些事项的动议方面,差距就更大一些。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力所可能遇到障碍就比较难以克服。从这个意义上看,围绕着四项民主权力的程序加强制度建设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在党的领导下真正掌握国家权力的基础性工程。在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涉及的面极为广泛,但有两项原则是必需遵循的:

  第一,程序制度本身的公开性原则。民主政治即公众政治,民主政治的程序是由公众制定的,也要由公众实施和公众来监督,因此,必须在公众中广而告之,使公众广而知之,照而办之。只有少数人知道,这程序就不是民主政治的程序。这条原则,涉及民主政治的本质,绝对不能动摇,在政治生活中要坚决执行。现在有的地方、部门习惯于“捂盖子”,原因之一是一些干部对这条原则的无知和蔑视。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应当包括对此类违法之事、之人的依法严惩。

  第二,执行程序“不容灵活”的原则。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任何个人或团体,尤其是国家机关,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违反了制度,都是不允许的。比如民主选举中,对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要在进一步保证人民代表提名进入大会讨论和表决方面作具体规定。凡是符合规定人数的代表提名,每一级、每一届、每次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都应当将之列入大会的法定程序,决不允许泥牛入海般地“溶解”掉,要把这种“不作为”视为违法,制定具体的纠正和处罚制度。

  总之,只有围绕人民当家作主这个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加强制度建设,才能既保障人民群众这个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在政治实践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又形成一系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有价值成果,逐步构成完整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体系。

【】

  [1][前苏]姆切德洛夫.社会主义——新型文明的形成[M].北京:求实出版社,1986.32.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247.

  [3]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38.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168.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333.

  [6]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