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国家模式之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8-10
二次大战结束后,国际上出现了德、韩、越、中等 4 个著名的「分裂国 家」(Divided Nations or Divided Countries)。这4个分裂国家相较于众多因 种族、宗教、殖民而分裂的国家,其共同的特色为:第一,在国家分裂前,分裂双 方原系一个拥有共同语言、、文化与长期统一经验的国家社会单位,亦即在分 裂前,其国民意识与国家权力结构,都是一个完整的单位;第二,国家的分裂不管 是国际安排或内战所致,皆未经双方人民的同意而产生;第三,分裂双方(或至 少一方) 皆不断明白宣示,以结束国土分裂,追求国家再统一为其国策 (1968 年 之后的东德则明白宣示放弃统一政策) ;第四,分裂双方各自信奉不同意识型态, 采行互异的政、经、社体制,使得双方各项截然不同;第五,分裂双方皆由于 国际强权的介入,使得双方的互动与统一均涉及到列强的权力平衡;第六,分裂双 方所衍生的各项重大问题 (如主权、领土、继承… .) ,不仅在传统国际政治上 所未见,亦为传统国际法所无由加以完全规范 (注1) 。
由于分裂国家分裂双方 (或一方) 以结束国家分裂为其目标,不时宣示其为 该国之唯一合法政府,并于法理上涵盖其实际上未能有效控制之另一与政治实 体管辖下之领域 (注2) ;亦即分裂双方 (或一方)对其从未行使有效管辖权之 区域仍然坚称拥有主权。基于「两件东西不能在同一时间占有同一空间」 (Two objects cannot occupy the same place at the same time) 的普遍不变的实体 法则 (Rule of Physical Law) ,主权问题乃成为分裂国家分裂双方关系正常推展 与对外关系上最为重要因素。在传统国际法中,主权意味着国家的自主或独立。不 言而喻,只有国家才能要求享有主权 (不论是对内蚨酝? ,没有比国家更高的 机构 (注3) 。传统主权乃谓至高无上的权力,对内有超越一切的统治性,对外 则有不受侵犯的绝对独立性;其更具有永久性、普遍性、不可分割性、不可限制性 及不可移转性 (注4) 。虽然近代若干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的进步与国际和 平的维持,必须要国家交出其一部份的主权 (注5) ;在今日主权为国家保有在 国际法所规定范围下之「剩余权力」,因现在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接受基于国际社 会利益对其活动自由的限制 (注6) ,而使主权观念受到若干调整,惟一般咸认 为,主权既然为国家之基本属性,且为对内、对外之最高权力,则每一个国家最多 只能拥有一个完整主权。
事实上,在探讨分裂国家时,我们除了应注意双方在主权问题与法理问题争辩 不休外,更应注意的是相较于主权的抽象宣示,双方在国际外交上以为相互交流与 协商时,究竟采取何种的立场与作为,更殊值吾人探讨。分裂国家模式相关研究由 于两德、两韩与两岸皆为分裂国家,因此国内外有关于分裂国家的相关研究可谓汗 牛充栋,虽然在 1970 年代以前,即有不少有关于德国、韩国与的文章与著作, 然这些文章与著作大都侧写在历史观点的探讨与描述。分裂国家的概念与模式并未 明确的提出与讨论。
1969年布兰德 (Willy Brandt) 总理上台,大力推动「东进政策」,促成 1972 年两德签订「基础条约」,及 1972 年南、北韩亦开始进行红十字会的会谈 及高层接触,并于 1972 年 7月 4 日,共同发表一项「联合公报」,一般称之为 「南北韩七四共同声明」,根据此一「声明」。双方除了放弃武力实现统一外,为 增进双方各项交流、防止军事冲突意外,及解决南北韩间各项问题,更成立了由南 韩情报部长李厚格与北韩组织部长金英柱为共同主席的「南北韩调解委员会」 ( South-North Coordinating Committed; SNCC) 推动之 (注7)。两韩与两德的 问题方在 1970 年代之后在国际上备受学术界瞩目与关切。
在分裂国家模式相关研究中,首次明确的界定与完整的论述分裂国家的概念与 模式者厥为韩德逊 (Gregory Henderson)、李鲍 (Richard Ned Lebow)及史多辛格 (John G. Stoessinger)等三人,在 1974 年所共同编着的「分裂世界中的分裂国 家」 (Divided Nations in a Divided World)一书。
韩氏等人并提出分裂双方从初期分裂阶段的高度敌意互不承认,动辄武力相向 与意图颠覆对方;到中期阶段的默认或正式接受共存,降低意识型态对抗抑制军事 冲突,开始进行人员交流;进而到积极和平共存的和解阶段,双方经贸交流合作密 切,政府间加强连系及共同援外合作;最终达到松散政治整合 (如邦联) 象征性 统一的阶段 (注8)。事实上,在 1973 年,南韩的洪承勉教授即曾发表「分断国 问题的再发现」,收录于安保统一问题研究所编「东西德与南北韩」一书 (注9) 。为早期将两德与两韩问题一同进行比较论述的著作。相较于韩德逊等人分裂国家 模式相关研究的提出,学者丘宏达教授与魏镛教授也在 1973 年及 1976 年就 相从国际法角度进行深度评述,并提出「多体制国家」的概念与理论,尝试解决分 裂双方所面临的主权争议与管辖权的行使。例如,丘宏达在 1973 年即编着「中国 与台湾问题的文件与解析」 (China and the Question of Taiwan: Documents and Analysis) 一书 (注10) 。魏镛教授在 1976 年琼斯顿 (Ray E. Johnston) 所编着「政治的分裂、分割与统一」 (The politics of Division, Partition, and Unification) 一书中,即发表了「多体制国家的分裂与统一:基本观念、相 关因素与演变途径的比较分析」 (Unification and Division of Multi-System Nation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Basic Concepts, Issues, and Approaches) 一文 (注11) 。丘宏达教授与道温教授 (Robert Downen) 更在 1981 年共同编着「多体制国家与德、韩、中国际地位」 (Multi-System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Germany, Koreu, and China) 一书,以国际法的 角度分别探讨并比较两德、两韩为两岸的法律地位 (注12)。更使得两岸问题与 两德及两韩等分裂国家模式,备受国际学术界瞩目与关切。
虽然早在 1979 年即有政治大学外文研究所研究生撰写「分裂国家的法律地位」 硕士,然台湾学术界对于分裂国家模式研究之论述,大都在 1980 年代以后至 1990 年代初,特别是 1978 年政府开放台湾地区前往大陆探亲,开启两岸之间各 项交流,如何规范与开创两岸关系,此时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门课题。而援引同为 分裂国家的两德与两韩互动模式,亦蔚为风潮,特别是 1990 年 10 月 3日来,西 德的和平统一及南、北韩共同加入联合国,以及台湾中止终员戡乱时期,亟需定位 两岸关系之际,分裂国家的模式备受学术界热烈探讨。
纵观学术界对于分裂国家模式的相关探讨,在早期大都集中在以国际法的角度 解析分裂国家分裂双方的法律地位。在台湾推动务实外交政策放弃「赫尔斯坦式」 的零和竞赛,与大陆展开接触交流之后,则学术界对于分裂国家模式的探讨,大都 以分裂双方的内在互动模式及分裂双方在外交上作为的法律定位为研究标的。如赵 国材教授「从国际法观点论分裂国家之承认」一文 (注13) ;韩籍申相振先生「 分裂国家──交叉承认模式」一书 (注14)。韩籍研究生朴光得撰,「从德国模 式看韩国统一问题之研究」 (注15) ,梁锦文先生撰「自德国模式研究中国统一 问题」 (注16)。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所主办的第九届中韩学术会议更是 以「分裂国家的互动关系」为研讨主题,邀请张玉法、吴安家、张荣丰与韩方陈德 奎、李泰旭、具本泰等学界撰文探讨 (注17) , 1990年代以后,如张麟征教授 的「务实外交──政策与理论之解析」、「从国际法中主权原则与实践情况看两岸 关系之进展」 (注18) ;张五岳,「分裂国家互动模式与统一政策之比较研究」 一书;张亚中教授,「两岸主权论」 (注19) ,许祯元教授的「分裂国家主权意 识形成途径之研究」 (注20);石之瑜教授的「从分裂主权理论到实践空间主义 ──对中国含义的批判性反思」 (注21) 一文。均对分裂国家的理论省思与互动 模式多有论述。虽然两岸与两德及两韩均被称为分裂国家,惟在进行模式探讨时, 一般评述者经常以两岸的分裂系内战所致;而两德与两韩系为外力所致,而遽以认 为两岸与两德及两韩并不相同。
此外,一般评述者更经常以两岸在土地、人口的实力悬殊对比与两德、两韩势 均力敌不同。是以,相较于德、韩等分裂国家分裂双方在对外关系与对内相互承认 的适用性上,自然有不同。事实上在探讨或比较分裂国家的缘起 (Origin)与背景 (Background)时,一般研究者经常以「国际型分裂国家」 (Divided Nations through Internal War)两大类型作为分类标准,并以德国与中国为其典型代表。 这种分类方法虽然简易方便,但往往无法诠释分裂国家缘起与形成 (Formation)的 若干变量 (如历史渊源传统、地缘政治与战略、意识型态的对立…… . 等) 。
对一个研究者而言,其所关切的不是探讨这些国家步上分裂的直接原因与显性 因素,其同时必需兼顾促成分裂国家走向分裂道路的间接原因与潜在因素,以及加 深分裂双方定型化的若干变量。这些因素与变量基本上可归类为外在因素 ( External Factors)与内在因素 (Internal Factors)两大类。所谓外在因素,乃意 指促使分裂国家走向分裂的外在因素,其中包括国际政治体系结构与变迁、地缘政 治与战略利益考量、国际强权对分裂双方或一方的干预…等因素;所谓内在因素, 乃意指分裂国家内部或因历史渊源,或因地缘差异,或因意识型态的歧异与对立, 或因权力的争夺,而导致国家走向分裂 (注22) 。
笔者认为外在因素与内在因素并非二项互无关连的独立因素 (independent factor),相反的,这二项因素经常存有高度互动关系,彼此互相影响。事实证明, 不论是两德、两韩抑或两岸国家的分裂都同时面临到内、外在诸多因素的规范与制 约,以内战与外力分裂为分类论述,显然是失之过简 (注23) 。而以实力对比及 中共能否接受作为质疑模式适用性,更是容易沦于政治现实的片面考量,毫无视于 模式的理论探讨,例如,虽然分裂国家分裂双方彼此对立之两政治实体在外交上与 政治上互动、运作之最大困难在于:双方各自声称 (或不声称) 其系为该国之唯 一合法政府,并于法理上涵盖其实际上未能有效控制之另一法律与政治实体管辖下 之领域;亦即分裂双方 (或一方) 对其从未行使有效管辖权之区域仍然坚称拥有 主权。
由于在探讨分裂国家模式大都离不开主权问题,是以,兹就德、韩对于主权之 处理进行探讨,并归纳出分裂国家模式之若干特征以为准,最后再提出模式适用两 岸之若干观点以为结语。
东西德与南北韩主权之处理
一、东西德主权处理
在二次大战进行中,同盟国便开始思考战后如何抑制德意志侵略再度崛起,盟 国在数度协商后,决定以分裂德意志侵略再度崛起,盟国在数度协商后,决定以分 裂德意志 (Dismembership)、解除其武装 (Disarmament)、清除军国主义 ( Demilitarization)为策略,致使 1949 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简称西德)与德意 志民主共和国 (简称东德) 的成立。自 1949 年东、西德正式成立至 1990 年德 国再统一,两德在主权问题处理上迭有差异,兹分述如下: (一)西德之主权宣 示与作为在论述西德之主权宣示与作为时,可从其基本法、国际条约及两德基础条 约,加以检视。
1. 基本法
西德在其基本法序言中宣示,「… . 各邦之德意志人民… . 决心维护其民族 与国家统一,兹本其制宪权力,制定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俾过渡时间之政 治生活有一新秩序」、「我上述各邦之德意志人民于此,并为其它未能参加之德意 志人民制定此基本法」、「务望我全体德意志人民依其自由自决,完成德国之统一 与自由」 (注24) 。除序言外,其在第 23 条亦规定,「本基本法暂时适用于巴 登.巴化利亚… . 德国其它部分加入联邦时,亦应适用之」;第 116 条亦强调, 「除另有规定外,本基本法所称之人民,系指具有德意志国籍,或以具有德意 志人民血统之难民或被迫驱逐,或其配偶、后裔之资格,准许进入以 1937 年 12 月 31日为疆界之德意志帝国领土之人」。第 146 条更规定,「本基本法于德意人 民依其自由决定制定之宪法生效时失效」 (注25) 。从西德基本法之规范可知, 虽然西德在行使有效管辖权仅及于基本法效力所及之领土部分,但其份宣示其主权 仍为 1937 年德意志之延续继承,并未放弃对其未能行使有效管权辖之东德领土宣 称拥有主权,以追求德国的再统一。从基本法的序言及第 146 条所强调的过渡性 质,或第 23 条所强调的「德国其它部分加入联邦时应适用之」,及第 116 条明 示,只有一个统一德意志国籍的立场,均可检视出西德并未放弃对东德地区主权之 诉求。
2. 国际条约协议
1970 年代西德在国际的现实考量下,与苏联、波兰、捷克… . 等国, 签订有关领土疆界之条约,如 1970 年 8 月 12日在莫斯科签署「德苏条约」 ( 通称莫斯科条约) ; 12月 7 日与波兰签署「德波条约」 (通称华沙条约) ; 1973年 12 月 21 日与捷克签署「德捷条约」。在与苏联谈判时,苏联要求西德承 认欧洲各国疆界的不可变更,以及给予东德法律上的承认,但西德则坚持以「尊重」 代替「承认」,以「不可侵犯的」 (Inviolable)取代苏联所主张的「不可变更的」 (Unchangeable)立场,坚持不给予东德国际法上承认 (注26) 。并在条约签署 前半小时,以附带文件方式,用西德外长谢尔 (Walter Scheel) 名义,发出「德 国统一信函」予苏联外长葛罗米柯,并为苏联正式接受,在「统一信函」中,西德 重申,西德政府与人民对国家再统一的责任与愿望,而德苏条约与西德塑造一个使 德国民族能自由自决下恢复统一的目标之间,并不砥触 (注27) 。
同样的,西德在与波兰进行谈判时,对于波兰所一贯坚持西德必须无条件以「 奥得河—奈塞河」界线作为波兰西疆国界的主张,西德仍只愿给予「尊重」及重申 彼此疆界的不可侵犯性。此外,在四强「柏林协议」的内容及附件中,列强们本着 「同意歧见」 (Agree to Disagree)的弹性妥协原则,技巧性采用「相关领域」 ( Relevant Area)、「过境」 (Transit Traffic)、「宣告」 (Declare)、「联 系」 (Ties) …等辞句,作为意义指涉,尽量避免使用主权、分裂、承认等强烈明 确字句陈述。是以,从西德与苏联、波兰、捷克等所签署的有关领土疆界的条约协 议中,西德虽然在国际政治现实的考量下与其签订,但其都小心审慎地不用「承认」 、「确定」、「不得变更」等确切概念字句,在法理上与主权宣示上,亦极力避免 给予德国人民自身或外界认为其有放弃主权的诉求与再统一的政策。3. 两德基础 条约影响两德关系至钜的基础条约,除序言和十条主要条文外,亦包括多项与主要 条文同样重要的「议定书」、「声明」及「德国统一信函」。在序言中指出,从历 史的事实出发,东西德虽然在基本问题上,包括国家问题,有不同的见解,但是基 于两德人民的利益与开创两德间之合作愿望,乃订立此约,在条文中亦明白规定: 两德在平等的基础上,正常友好关系 (第 1 条);两德遵循联合国宪章原则, 尤其是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尊重独立等原则 (第 2 条);两德完全以和平 方法解决争端,并重申现有疆界在现在及将来均不可侵犯 (第 3 条);两德任何 一方均不得在国际上代表他方,或以自己名义采取行动 (第 4 条);双方尊重任 何一国在其内政及外交事务方面的独立与自主 (第 8 条);本条约不触及双方已 签订或与其它有关之双边或多边之国际条约与协议 (第 9 条)(注28) 。此外, 西德亦依照「德苏条约」签订模式,另外附带一封「德国统一信函」,在信函中, 西德表示,在欧洲和平的架构下,以德意志民族自决方式,恢复德国统一的目标, 和这部条约并不砥触,而东德政府亦正式接受了这封统一信函。虽然依据两德基本 条约规定,两德同意彼此在国家民族问题的主权宣示上有不同的见解,且两德亦尊 重任何一国在其内政和外交上的独立自主,且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国际上代表对方, 更遵循联全国宪章所载之国家主权平等、尊重独立自主、领土完整原则,实让外界 认为两德各为主权独立自主国家。但西德却依据基础条约第 9 条规定,「本条约 不触及双方已签订或与其有关之双边或多边之国际条约与协议」 (按:最主要系 指英法美苏所签订之波茨坦议定书) ,认定德意志帝国并不因此条约而消亡,德 意志帝国仍然具有权利能力,基础条约并不是一分裂条约。西德联邦宪法法院在 1973 年之判决中亦称,基础条约具有「双重性质」,就形式而言,该条约属国际 法条约,但就其特殊内容而言,是属一规范内部关系之条约。张亚中博士亦认为, 没有第 9 条之规定,基础条约将是个不折不扣之国际条约与分裂条约,唯有依赖 第 9 条之规定,基础条约将是个不折不扣之国际条约与分裂条约之德国内部条约 (注29) 。此外,西德亦坚持附带「德国统一信函」,坚持 1913 年之「国籍法」 ,将两德关系予以「特殊化」,以有别于一般对外关系 (如以常驻代表处而不称 大使馆,东德代表及外长交涉的对象为内德事务部部长,而非西德外长) 。虽然 东德在国际法上是否为主权完整之国家,非赖西德之承认,但西德在形式上却从未 作过此种承认,相反的,却是重复明确的加以拒绝。同时,从两德边界并未加以精 确定,以及条约批准程序上之特别方式… . 等,亦可窥出西德在处理主权问题上 的匠心独具。
(二) 东德之主权宣示与作为
自从 1949 年东德成立至 1990 年德国统一,东德在主权宣示与作为上,曾经 二次截然不同宣示作为,兹分别就其 1949 年宪法与 1974 年宪法加以检视。1.
1949 年宪法东德于 1949 年成立,其在 10 月 7日通过的宪法,亦经过大约 二年的准备,并邀请来自西德占领区的代表参与,刻意强调其「制宪人代会 ( Deutscher Volksrat)为德国民族唯一合法代表」,宪法内容有相当部份延续威玛 宪法精神及文字 (注30) 。其在序言中宣示「… . 德意志人民制定本宪法」, 第 1 条第 1款揭示「德国是一个不能被分割的民主共和国」;第 2 款亦宣示「共 和国决定所有德意志人民生存与发展之事务」;第 5 款称「仅有一个德意志国籍」 ,第 25 条规定,「所有矿产… . 及所有具价值之资源… . 有关整个德 意志人民之利益者,均受共和国之监督」;第 114 条规定「整个德意志法律优于 各邦之法律」;第 118 条更规定「德国为一统一之关税及贸易地区」 (注31)。 凡此皆显示出,东德认为其为整体德意志之唯一合法继承,其主权之宣示包括其实 际未能行使统治权之西德领土。除了宪法规定外,东德总理格罗特尔 (Otto Grotewohl)在其首度的施政报告中,更称其所属政府是德意志政府,而不称东德政 府,除了将德国的分裂归罪于西方三强外,更坚称「德意志民族终将走向统一、民 主与和平之路」 (注32) 。
此外,东德更提出「全德政府方案」 (All-German Option)作为解决德国分裂 问题的方案。于此可知,在东德成立之初,其非但没有认为德国业已消亡,其更认 为东德与德国关系具一致性。加上其宪法更未如同西德基本法第 23 条对本身 领土限制的条文,更使部分学者认为此时东德所持者乃「完全相同理论」的立场 ( 注33) 。 1951年 6 月 18 日史威恩 (Schwerin) 高等法院及同年 10 月 31日东 德最高法院的判决均称,德意志帝国已经由所谓的征服,在 1945 年 5 月 8日灭 亡。在判决中确认东德为一完全新生的国家,与德意志帝国没有关系,也不是他的 继承者或部份继承者 (注34) 。东德为由工人群众所组成的全新国家,非但不同 于资产阶级组成的西德,亦与法西斯主义的德意志帝国不相同。此时,东德虽然与 德意志帝国划清界线,但亦未明白宣示放弃其主权求统一主张,诚如雪纳 (Vlrich Scheuner)教授所言,在东德立国初期,其自视为合法的德意志国家,其政策主要 着眼于德意志的未来前途,其立场系认为在德国,社会主义制度沿着共产主义社会 的方式进行革命下完成统一 (注35) 。尔后,随着东德政局的不稳 (内有难民 潮及工潮) ,为了巩固自政权,乃调整其与西德关系;强调其与西德为国际法上 两个主权国家关系,并不时要求西德予以国际法上承认,但其并未彻底放弃统一的 长程目标, 1965 年 2 月,乌布列希特以东德国家元首身份访问埃及,并与纳塞 (Nasser) 总统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德国统一问题是德意志民族自己的事。 1965 年 12月,东德设立「全德问题秘书处」 (Staatssekretariat fur gesamtdeutsche Fragen) , 1965年设立「全德问题委员会」 (Rates fur gesamtdeutsche Fragen)。由于东德建立起其政权并不稳固,加上西德长期以来漠 视东德所提有关德国问题与统一问题等方案,再加上西德在外交上的强势作为 ( 坚持赫尔斯坦原则) 及主权上的明确诉求,亦使东德统治者了解到,其内部人民 与党员干部,不论在两个德国关系或东德前途的认同上,经常产生混淆和错觉, 可能危及政权的稳定,自 1967 年起,德国政府即更弦易辙,改行「两个德国」的 分离主义政策。将凡是有关全德事务名称与范围的机构一律更改名称,并于 2 月 21 日通过「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籍法」,正式废止自 1913 年以来一直适用的德 国国籍法,代之以「东德国民」 (Begriff Staatsburger der DDR),使得居留在 西德及西柏林的居民,不能享有东德国民的权利义务。连在东德内象征着东、西德 仍为一体的最后一个机构「德意志基督教会」教会会议,自 1967 年 4 月起,必 须分别在东、西柏林分别召开。 1968 年 4月,东德放弃 1949 年以「全德人民」 为基础制定的宪法,将其修订为以东德人民为基础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社会主义 宪法」。
2. 1974 年宪法自 1971 年 5月何内克上台后,更进一步放弃了以往以德意志 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称号,明白放弃了以往所坚持的「德意志民族」情结,采取了 实质与形式合一的「划界政策」 (Policy of Delimitation : Abgrenzungspolitik)以强化两德的分离,以彻底割裂东德与德意志民族的关连性, 乃于 1974 年再次修宪,并于 10 月 7日通过新宪法。 1974 年宪法与 1968 年宪 法最大的差别于: 1968 年宪法中任何有关 (或提及)「全体德意志民族」或「 再统一」的辞句或用字全遭删除;例如, 1968 年序言中,「全体德意志民族」为 新宪法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替代;宪法第 1 条,原有「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是一德意志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亦修改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是一工人与农人 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 2 条,原来使用的「民主德国」,亦改成「德意志民 主共和国」的正式国号,而与德国划清界线。除了制定新宪法外,东德亦对德意志 民族与进行重新的定位与诠释,为其「划界政策」做合理化的理论基础与依据。 是以东德认为其为主权独立的国家,视西德为外国,主权非但不及于西德,亦与德 意志素无瓜葛,东德政府这种明确的主权宣示是否意味着得到其人民的认同与支持, 且兼具实质与形式效力 (亦即主权是否可由政府宣示完全继承或重新界定) ,吾 人不得可知,但随着 1989 年何内克的垮台,东德的划界政策与主权主张终究无法 贯彻。
二、南、北韩主权之处理
与德国、情况不同的是,二次大战时,韩国既不是一个武力侵略国,更不 具备有完整主权国家的地位。事实上,自 1910 年遭日本并吞后,韩国在国际上已 是一个「被遗忘的国家」 (Forgotten Nation)(注36) 。迨二次大战中期,盟国 在商讨战后国际局势,有关战后韩国是否独立或托管问题方被讨论,列强在战时的 协商与战后的占领受降,可说是促成 1948 年南北韩分裂的重要原因。兹就南、北 韩在主权问题处理上简述如下:
(一) 南韩之主权宣示与作为 在「联合国韩国临时委员会」 (U. N. Temporary Commission on Korea: UNTCOK)决议并监督下, 1948 年 5 月 10日韩国实施全面普选 (因苏联反对,故 普选仅限于北纬 38 度以南), 8 月 15 日「大韩民国」 (R.O.K.) 在汉城正式 宣告成立。至 1948 年建立至今,南韩先后经历了李承晚 (第一共和)、张勉 ( 第二共和) 、朴正熙 (第三、第四共和) 、全斗焕 (第五共和)、卢泰愚 (第 六共和) 、金泳三、金大中等人执政。在南韩宣告成立之际,李承晚政府明确宣 示,大韩民国政府依据宪法规定系朝鲜半岛唯一合法政府,南韩政府首要迫切任务 在于完成国家统一。 1950 年的韩战打破了南韩武力统一的美梦,但南韩始终并未 放弃其主权及于朝鲜半岛与致力于国家统一的诉求。 1971 年南北韩开始进行红十 字会会谈; 1972 年双方更展开官方秘密接触谈判,并于 1972 年 7 月 4日发表 一项「联合公报」,一般称之为「南、北韩七四共同声明」,「声明」中指出,双 方同意统一应该不依赖外部势力及不受干涉,作自主的解决;且应不行使武力,以 和平方法实现;并应超越思想、理念及制度之差异,追求单一民族大团结;此外, 为增进双方各项交流,防止意外军事冲突发生,解决各项问题,亦成立「南北韩调 解委员会」 (注37) ,为两韩日后官方接触谈判奠定基础。 1973 年 6月 23 日, 朴正熙发表「大统领对和平统一外交政策之特别声明」,明白宣示,和平统一为民 族最高课题;南北韩双方互不干涉内政、侵犯对方;不反对与北韩同时参与国际组 织与进入联合国 (注38) ,政府放弃以往所坚持的「赫尔斯坦原则」。惟其仍未 放弃其领土主权及于朝鲜半岛之主张。 1973 年 6 月 26日,南韩总理金钟泌在答 复国会议员质询,与德国模式区别时表示:「德国是一个民族、两个国家、两个政 府」;而我们可以「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两个政府」来表示 (注39) 。南韩政 府成立至今,虽先后经历了「 6 个共和」、「 9 次修宪」、「 2 次军事政变」 和「 12 次戒严法」 (注40) ,但其始终并未放弃其领土主权 (包括北韩领土) 及国家统一的主张 (虽然有不少人认为其做法与统一是背道而驰) ,虽经九次修 宪,但其在宪法中,对此二项主张则未曾改变。以 1987 年修订通过的宪法为例, 其除了在「序言」中揭示,其为「继承以三一运动而建立之大韩民国临时政府之法 统」,并「以祖国之民主改革与和平统一之使命为根基」;在其宪法条文第 3 条 中规定「大韩民国之领土及于朝鲜半岛及其附属岛屿」;第 4 条规定「国家应迈 向统一,并为树立、实施和平性的,以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为基础之统一政策而努 力」;第 66 条第 3 项更规定「大统领对祖国之和平统一负有诚实之义务」 (注 41)。南韩在明确的领土主权宣示强调国家统一的主张中,于 1990 年与北韩进展 到总理级会谈, 1991 年共同加入联合国,并于 1991 年 12月与北韩签订「南北 韩和解互不侵犯合作交流协议」。在此协议前言中,首先揭示,「南北韩双方为了 达成祖国的和平统一及七四南北共同声明的精神,… . 解除军事对立状态,… . 促进繁荣民族之共同利益」;并强调「双方认定目前之关系并非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而是为了迈向统一所暂定的特殊关系」;此外,协议文中亦主张,「南北双方将不 干涉对方之内部问题」 (第 2 条);「遵守目前停战状态,并在双方的努力下, 共同实现朝鲜半岛之永久和平」 (第 5 条);「双方停止一切在国际舞台的对决 局面,应为民族利益及自尊而共同努力」 (第 6 条);「南北双方放弃使用武力 侵略对方」 (第 9 条);「南北互不侵犯之警界线范围,以 1953 年 7 月 27日 签署的军事停战线之分界为准」 (第 11 条);「本协议书对双方与他国或多国 间所签署的条约或协议,并不具有任何的约束与影响」 (第 25 条)。
由上可知,虽然南韩在领土主权宣示上及于朝鲜半岛及其附属岛屿 (当然包 括北韩) ,并未对两韩领土分界加以明确划分,但却以 1953 年 7月 27 日停战 线之分界为准,两韩之间关系并非国与国关系,双方却得以共同加入联合国,并进 行外交休兵,显见南、北韩双方在主权问题宣示上,虽然完全重叠难分,但丝毫并 不影响双方正常交往与共同参与国际组织。
(二) 北韩之主权宣示与作为
北韩政府自 1948 年成立至今,在金日成统治长达四十余年期间,曾经修订两 部宪法,兹就其宪法条文及统一政策之更迭,检视其主权之宣示与作为。 1948 年 9 月 9日,北韩政府在平壤宣布成立, 9 月 10 日,金日成在北韩「最高人民会 议」第一次会议中宣示,北韩政府是朝鲜半岛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其除了在宪法 中明订领土主权及于朝鲜半岛外,更在 1948 年的宪法中,将北韩的首都定为汉城。 1950 年北韩发动韩战,意图以武力实现统一,在韩战结束后,除了不放弃武力南 侵外,亦积极展开各项和平攻势,同时不放弃主权之宣示,如 1954 年提出南北韩 国会代表合组「全韩委员会」,草拟选举办法,在全韩实施普选以建立统一政府。 1955 年提出「五点计划」; 1960 年提出「联邦制」 (Confederation Plan) , 作为韩国统一方案,自此,「高丽民主联邦共和国」 (Democratic Confederal Republic of Koryo)方案,乃成为北韩统一政策之主张。值得注意的是,北韩所谓 「联邦」,实质上应该是「邦联」 (因为其为两个对等政府所组成,组织制度照 旧且各自拥有完全管辖权… . 等) 。其对外用语以的「邦联」 (Confederal) ,而非「联邦」 (Fereral) ,主欲在国际上,争取「和平共存」的形象;对内以 韩文的「联邦」字语,主张欲用全韩人民所向往统一之「联邦」字语,以争取全韩 人民的支持。北韩在对主权的宣示作为与统一政策的主张上,犹较南韩强烈坚持, 例如其在 1972 年公布的宪法中强调,「北韩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之自主性社 会主义国家」 (第 1 条);「北韩,藉北半部达成社会主义的完全势力,同时排 除全国范围内的外国势力,在民主主义的基础上,为达成祖国的和平统一与民族的 完全独立而斗争」 (第 5 条)宋体;;「北韩武装力量的使命… . 保卫社会主义 制度和革命的战利品,取得祖国的自由、独立和和平」 (第 14 条);「北韩拥 护海外朝鲜同胞之民主主义民族权利与国际法公认之合法权」 (第 15 条);「 北韩对外关系上行使完全之平等权与自主权」 (第 16 条);第 149 条将首都由 汉城改为平壤。北韩虽然亦与南韩一样,一贯坚持「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两个政 府」的立场,但其在 1980 年代以前,却坚持反对南韩以分裂国家的单独名义或南、 北韩以两个席位加入联合国,以防朝鲜半岛的永久分裂。分裂国家模式的特征从东、 西德与南、北韩的长期互动过程,吾人可以归纳出所谓分裂国家模式乃具备下列特 征:第一,正视国家分裂状态。虽然西德与南韩在 1950 年代与 1960 年代都不愿 务实的面对国家分裂状态,皆高举汉贼不两立的「赫尔斯坦原则」,亦即任何与东 德或北韩建交的国家,都被西德与南韩视为不友好,为其所无法容忍而予以断交。 但自从 1970 年代开始,西德与南韩考量国际环境与国内环境的变化,分别先后实 施「东进政策」与「北方政策」后,均能正视国家分裂之事实,透过制度化的沟通 管道,并采取积极的因应措施,使得分裂双方得以开始进行协商与交流。第二,双 方遵守联合国宪章所揭橥的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东、西德在 1972 年所签署的「 基础条约」,南、北韩在 1972 年 7 月 4日所发表的「共同声明」,及 1991 年 所签署的「和平互不侵犯合作交流协议」,都明白宣称放弃武力之使用,并遵守联 合国宪章所揭橥的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南、北韩更同意「 统一应不行使武力,并应以和平方法实现」,做为祖国统一原则。第三,双方承认 与尊重对方的对等地位。即分裂双方关系之互动与,依循国际法之「有效原则」 ,在分裂的过渡期间,对于主权宣示与有效管辖权无法竞合,则如果不是采取主权 共有就是采取搁置主权争议,相互承认各自拥有之有效管辖权。在双方互动时,在 实质与上必须立足于「平等」的基础之上,双方无「中央对地方」或行使「监 管关系」之可能或给予国际社会不对等的认知,方有利于双方正常化关系的推动, 亦即双方在上不论采「二国两府」 (如东、西德) ,或「一国两府」 (如 南、北韩),分裂双方在政治上、主要都基于对等的立场,并以官方正式名义进行 协商。第四,双方在外交上接受双重承认与双重代表。西德在统一前与 161 个国 家有邦交,东德则与 132 个国家有外交关系。其中, 122 国系双重承认,即同时 承认东、西德并与其维持正常邦交;同样的,目前与南韩有邦交的国家有 160 余 国,与北韩建立外交关系亦有 120 余国,其中, 116 国同时承认南、北韩,除了 在外交上接受双方承认外,在国际组织参与上,双方亦相互容许「一国两席」式的 双重代表权,共同加入国际组织。第五,分裂双方彼此之间的关系,系属于一种「 特殊性质的内部关系」 (或准国际关系,亦即部份可准用国际法规范,惟东德则 认为两德关系为国际关系) ,使分裂双方在政、经、社、文化等各项互动交流的 推动上,不被视为与一般外国之间的关系。第六,在上述基础上,双方透过制度化 的沟通协商管道,开启并致力于「正常化」健全关系,即双方在正常化的基础上, 建立起「制度化」、「法制化」关系,以规范双方互动与交流,并致力于双方的互 利与共荣。
两岸关系结构性之特质
相较于德、韩等分裂国家抑或国际关系史上敌对双方之互动,我们可以发现, 目前两岸关系最大的症结与结构乃在于:
第一,政治关系尖锐对抗敌对,民间交流却是密切频繁。就政治关系敌对而言, 虽然在 1990 年代即终止动员戡乱,但仍视中共为主要威胁,中共至今仍不放 弃对台动武、不给台湾应有的国际生存空间,不愿正视两岸分治现实平等对待台湾。 两岸虽然政治关系敌对,但民间交流却是密切频繁,每年超过百万人次台湾民众前 往大陆,台商前往大陆投资占台湾对外投资的 42 %,双边贸易金额亦超过 200 亿美元,双方每日通信约 5 万封,通电则超过 40 万通以上。这种政治关系尖锐 对立,而民间交流却是热络异常的两岸关系,可谓古今中外、古往今来所罕见。了 解两岸关系这种结构性的特质,可以明白何以单纯的民间交流所衍生的问题, 处理稍有不慎,都可能被双方赋与高度政治性的考量而变得复杂。近年来,无论是 大陆方面不讳言的以民逼官、以商围政、以通促统,强调政治性谈判的必要性;抑 或台湾方面所主张的「戒急用忍」,乃至政治侦防,都是这种两岸关系结构下的自 然产物。
第二,既欠缺官方直接对话管道,亦无法透过中介机构建立起制度化协商途径。 由于中共始终不愿承认台湾为与其对等之政治实体,更遑论政府与国家。是以两岸 不仅无法如两德与两韩般在官方对等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也与一般国际惯例不 论是国与国之敌对双方抑或一个国家内部交战双方,大都经由官方对等协商的方式 大异其趣。目前两岸虽设有海基会与海协会作为中介机构,但至今仍无法建立起制 度化的沟通管道与协商途径,更遑论能解决危机冲突或是因交流而衍生的诸多问题。 两岸目前欠缺制度化的沟通对话管道与健全协商机制,相较于国际惯例,不论是在 敌对双方意图以谈判代替对抗 (除了透过制度化沟通管道进行对话协商外,亦经 常透过热线的设置以避免误判与冲突) ,或是因互动频繁必须透过协商解决交流 所衍生的问题,尤其是非一己之力所能解决的问题,更是必须透过健全的管道与良 好机制运作为之。两岸目前在政治敌对,民间交流热络的情况下,却欠缺制度化的 对话协商管道,也为古今中外所罕见。
第三,主权的宣示与管辖权的行使长期无法竞合。在国际间一般国家其由国家 与人民所行使的主权与政府所行使的统治权或有效管辖权,应该是合而为一的,虽 然两者或许存有落差 (通常是因战争或内乱状态所致) ,但以目前两岸双方对于 其长达近半世纪从未与无法行使统治权与有效管辖权的地区,仍然坚持拥有主权, 并在国际上一再宣称代表其无法行使有效管辖权之政府与人民,实为举世罕见。此 外,除了主权问题争论不休外,对于法律管辖权,双方亦欠缺共识,更遑论相互承 认与协助。面对两岸交流中所衍生的诸多问题,不论这些问题是属于自身法律管辖 权所不及之事项,抑或非赖一己之力所能片面解决之问题。两岸大都透过单边立法 或片面宣示为之,鲜有透过协商或互惠协助方式为之,法律管辖权或司法管辖权并 非主权,但却是经常被视为国家主权的延伸,而两岸主权与管辖权纠结不清且长达 半世纪,实乃国际间所罕见。
结论综合
上述,东、西德及南、北韩在处理主权问题的个案上,可以看出东、西德在主 权问题的宣示作为与处理上,可谓截然不同;南、北韩在主权问题的宣示作为与处 理上,则未存重大歧见。唯两者不同个案皆使分裂双方皆能放弃武力使用,展开高 层性谈判,乃至共同参与国际组织,仅就个人若干心得分述如下:
第一,从西德在主权的理论建构与匠心独具的宣示作为上,可以印证出,诚如 苏永钦教授所言,现实需要是理论创造之母,西德宪法学者在无前例可援的情况下, 创造了一整套的分裂国家宪法理论 (如屋顶理论、同一理论,既非国际法,亦非 国内法的区际关系或实存体关系理论… . 等) ,甚至大量借用了民法概念来辅助 说明 (比如帝国未死亡,仅仅因机关不存在而失去行为能力) ,乃至以宪法「要 约」的理论来合理化东德地区的德国人仍可进入基本有效范围,而当然成为西德国 民,是以德国经验的启示是:宪法理论建议,政治现实决定 (注42) 。而主权理 论的建议又岂非完全为政治现实需要决定呢?
第二,西德在处理主权问题上能获致成效,主要原因在于,其一方面既不公然 违反一般主权理论观念,使其能同时处理对外关系与对东德关系;更重要的是,另 一方面,其又能同时兼顾到国际与东德的实质利益,故能为双方所接受 (至少不 强烈反对) 。事实上,西德在处理主权问题的做法上,其首要考量应在于维持自 身政策主张的合理化、合法化,而非欲以东德及国际社会之反应为其主要考量。而 东德于 1950 年代后,在主权上重新宣示与作为,亦在追求其自身政策的合理化与 合法化,以求进一步稳定其政权,而这种经由政府主观认知与需要对主权作重新重 大宣示与作为,在得不到其人民支持下,亦使 1990 年 10 月 3日德国再趋于统一。
第三,相较于两德主权宣示与作为上的匠心独具与明确分离个案,南、北韩可 谓大异其趣,南、北韩在主权处理上,虽然部份援引西德及东德 (如西德所主张 双方非为国与国关系,及互不干涉内政、放弃武力使用、共同参与国际组织、不可 侵犯界线) ,但两韩在主权的宣示及领土主张,可谓完全一致 (除了领土主权完 全重叠外,两韩亦未如两德般在主权宣示作为上回异) ,这种主权一致却各自拥 有不同管辖权的个案,亦同样开展上百次的谈判,且与近百个国家维持双重承认, 并共同加入联合国,丝毫并不因其皆主张「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两个政府」,且 双方领土主权重叠而遭国际社会摒弃。
第四,从两德与两韩的不同个案,却皆能开展分裂双方互动,且共同参与重要 国际组织,是否亦意涵,在分裂国家中,主权问题之厘清虽属必要,然分裂双方在 主权问题处理上,除非能先行获取共识或谅解,至少一方不凭借其实力积极反对, 否则主权的宣示与作为上,除了作为自身政策合理化与合法化的主要依据外,与其 能否正常开拓国际空间,并非属必要前提要件。两岸分隔近五十年,在经过长期的 隔阂对立中,双方彼此内缺互信而惯以显微镜看问题,使得问题愈看愈大,虽然亦 可以理解。惟双方若不能本着「求同存异」或「同意歧见」 (Agree to Disagree) 的精神,达成「双赢」的谈判,则双方关系势将永远陷于僵局乃至恶化。所谓「求 同存异」或「同意歧见」乃指,将两岸双方一时无法妥协的歧见在协议中加以保留, 对于对方无法接受的条件,则舍协议之坚持,以单方声明表达其立场,亦即对双方 无法达成协议且各自坚持的立场,大都采行「同意歧见」的方式,加以搁置或保留, 使其不致「因噎废食」全面影响到双方在其它方面可能获致的成果与协议。换言之, 两岸在面对重大歧见,无法获致共识时,可将双方各自坚持不同立场在协议文字中 明订,或以创造性模糊方式替代或回避,并辅以各自片面声明以不失其各自立场, 这种既能维持共识,又能各自对内有所交待方式,应为解决之道,在一个及其 相关议题上,亦可采此方式为之。例如,两德在基础条约的「序」中就开宗明义表 明:「从的事实出发,东、西德虽然在基本问题上,包括国家问题,有不同的 见解,但是基于两德人民的利益与开创两德间之合作愿望,乃订立此约」。此最足 以提供现阶段两岸当局者思考。
注释
注1 :张五岳,分裂国家互动模式与统一政策之比较研究,台北:业强出版 社, 1992 年,页 2 ~ 3。注2 :赵国材,「从国际法观点论分裂国家之承认」 , 国际法与国际事务年报,第 3 卷,台北:商务印书馆, 1988 年,页 28~ 29 。注3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文版,第 17 册, 1987年新编,页 533 。注4 :邹文海,学,第 19 版,台北:三民书局, 1988 年,页 151~ 154 。注 5 :参见 H. Lauterpacht-Oppenheim, International Law, Vol.1, 8 th ed., ( LondonLongmans, Green and Co., 1955), pp.120 ~ 123。注6 : JGStark,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10 th ed.( Singapore: Butterworths, 1989),p.100 。注7 : Kim Hak-Joon, The Unification policy of South and North Korea,( Seoul : Seoul 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1977), pp.266 ~ 271 。注8 : Gregory Henderson, Richard Ned Lebow & John G. Stoessinger eds.,Divided Nations in a Divided World ( New York : David Mckay Company,Inc, 1974),pp.438 ~ 442 注9:洪承勉,「分断国问题的再发现」, 安保统一问题研究所编,东西德与南北韩,汉城:东亚日报社, 1973 年。注10 : Hungdah Chiu, ed., China and the Question of Taiwan:Documents and Analysis, ( N. Y. : Praeger Publishers Inc,1973)注11 : Yung Wei," Unification and Division of Multi-System Nation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Basic Concepts,Issues,and Approaches,"in Ray E. Johnston ed, The Politics of Division, Partition, and Unification ( New YorkPareger Publishers,1976) 注12: Hungdah Chiu and Robert Downen eds., Multi- System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Germany, Korea, and China ( Baltimore: Occasional Pagers / Reprints Series in Contemporary Asian Studies, Univ. of Maryland School of Law,1981)注13 :赵国材,「从国际法 规观点论分裂国家之承认」,载于中国国际法与国际事务年报,第 3 卷,台北: 商务印书馆, 1989 年 7月,页 27 ~ 54 。注14:申相振,分裂国家──交叉 承认模式,台北:商务印书馆, 1987 年 8 月。注15:朴光得,从德国模式 看韩国统一问题之研究,台北:国立台湾大学政治研究所硕士, 1985 年 6 月。注16:梁锦文,自德国模式研究中国统一问题,台北:国立台湾大学政治学 研究所硕士论文, 1988 年 5 月。注17:朱松柏主编,分裂国家的互动关系── 以中韩两国为例,台北: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 1989 年 6 月。注18:张 麟征,「务实外交──政策与理论之解析」,问题与研究,第 29 卷,第 12 期, 1990年 9 月,页 62 ~ 77;「从国际法中主权原则与实践情况看两岸关系之」 ,《主权问题与两岸关系论文集》,中国大陆研究学会编印, 1995 年,页 1 ~ 18。注19 :张亚中,两岸主权论,台北:生智文化出版, 1998 年 3 月。注20: 许祯元,分裂国家主权意识形成途径之研究,台北:时英出版社, 1998 年 2 月。 注21:石之瑜,「从分裂主权理论到实践空间主义──对中国含意的批判性反思」 ,共党问题研究,第 18 卷,第 10 期, 1992年 10 月,页 36 ~ 42。注22 : 张五岳,前杨青,页 9 ~ 91。注23 : F. W. Oppenheimer , "Governments and Authorities in Exil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42) , p.568 ;张麟征:「务实外交──政策与理论之解析」,前揭文,页 62 ~ 77;丘宏达主编,陈治世、陈长文、俞宽赐、王人杰等合着,国际法,台 北:三民书局, 1973 年 11 月初版,页 171 ~ 250。注24 :张亚中,德国问 题──之争议,台北:国立政治大学政治研究所博士论文, 1991 年,页 34 。 注25:同前注,页 34 ~ 35 。注26:施启扬,「在西德看德俄缔约」,问题与 研究,第 10 卷,第 1 期,台北:政大国际关系研究中心, 1970 年 10月,页 17 ~ 18 。注27:同上注。注28 :施启扬、李钟桂合着,欧洲问题研究,台北: 自由青年社, 1973 年 12 月,页 260~ 263 。注29 :张亚中,「中国问题之 法律定位」,旅德中华社会研究会、全德学联合办,分裂国家之统一研讨会, 1991 年 12 月 8日,页 16 。注30 :苏永钦,「两德统一的宪法问题」,两德 统一法制调整座谈会,政大法学评论,第 43 期,台北:政治大学, 1991 年 10 月,页 74 。注31 :张亚中,「德国问题──法律之争议」,前揭文,页 41 ~ 42。注32 :同上注;另见吴东野,「东德对德意志民族问题之态度」,问题与研 究,第 26 卷,第 11 期,台北:政大国际关系研究中心, 1987 年 8月,页 45 。 注33 :张亚中,页 43 。注34:同上注。注35 : Ulrich Scheuner, "The Problem of the Nation and the GDR's Relationship with the FRG ",in Eberhard Schulz,et al., GDR Foreign Policy, Trans. By Michel Vale, ( Armonk, New York : M. E. Sharpe,1982),p.40 ; pp.43~ 46. 注36 : Robert T. Oliver, Korea : Forgotten Nation ( Washington,D. C. : Public Affairs Press,1944) 一书; Kim Se-Jin ed., Korean Unification : Source Materials with on Introduction, ( Souel : Research for Peace and Unification of Korea,196),p.23 注37 : Kim Hak-Joon, The Unification Policy of South and North Korea,( Seoul : Seoul 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1977),pp.266 ~ 271. 注38 : A White Paper on South- North Dialouge in Korea, ( Seoul : National Unification Board R.O.K., 1982),pp.315 ~ 320. 注39 :金云泰等着,制顺达译,韩国政治论,台北:国 民大会宪政研讨会, 1988 年 9月,页 289 。注40 :张五岳,前揭书,页 387 。 注41 :同上注,页 386 。注42 :苏永钦,前揭书,页 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