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权利:现状、维护与保障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韩月萍 时间:2010-07-05

  关键词:读者权利  性  信息公平  图书馆

  论文摘要:维护和保障读者权利是图书馆的使命。论述了读者权利的法律化、内涵以及保障读者权利的原则。

  1读者权利

  读者权利就是读者为了获取知识、了解信息、愉悦身心、促进个性所应享有的自由、方便地阅读和利用信息资料的权利。

  1.1读者权利保护的起源

  世界上最早确立“读者权利”观念的是美国。早在1948年6月,美国图书馆协会就发表了《图书馆权利宣言》,代表美国图书馆界对图书馆拥有“自由权利”作了确认。它是第一份自19世纪初西方图书馆运动肇始的争取图书馆“自由权利”的宣言。它的主要内容为:(1)图书馆提供所有人关心、需要的图书及其资料;(2)图书馆提供反映各种思想观点的资料和情报,图书馆不以思想观点的不同而剔除这些资料;(3)图书馆拒绝干涉和检查;(4)图书馆和一切抵抗压制表现自由、思想自由的个人、团体合作;(5)图书馆不能因为利用者的出身、年龄、经历、思想观念的不同而拒绝和限制其利用图书馆的权利;(6)图书馆在公平的基础上向利用者提供设施、设备。该宣言奠定了西方现代“图书馆自由”精神的基本内涵,标志着世界上最早的图书馆文明思想的诞生。

  在亚洲,最早关注读者权利的国家是日本。1954年5月,日本图书馆协会在美国的影响下发表了第一份《图书馆自由宣言》。该宣言在1979年作了重大修改,基本内容为:(1)图书馆具有收集资料的自由;(2)图书馆具有提供资料的自由;(3)图书馆为利用者保守秘密;(4)图书馆反对一切检查。这就形成了当今日本图书馆界确认并实践的“图书馆自由权利”的核心内容。无论修改前后,从根本上说,“图书馆自由”或“图书馆权利”追求的都是保障利用者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追求图书馆的特权。比较美国的“图书馆权利”和日本的“图书馆自由”,不难看出:就图书馆来说,强调的是收集和提供资料的自由;对利用者来说,强调的是从图书馆获得资料的自由。所以,“图书馆自由”或“图书馆权利”的终极目标在于保障国民的“认知自由”,“图书馆自由”说到底是利用者而不是图书馆的“自由权利”。在,正式的图书馆法规还没有诞生,读者应有的权利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予以确立,理应遵循国际图书馆宣言来发展图书馆事业。

  1.2读者权利的法律化

  读者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读者为了获取信息所不可欠缺的。对于读者的基本权利,图书馆均应予以最大限度的尊重。由于读者权利是被国际法律文件、国家宪法等其他法规法律化的权利,同时它又是被法律确认了的权利。但法律条文中并不规定读者权利这一称谓,而是把这一权利具体地分解到公民的受权、文化权、读书权、信息消费权等基本权利之中加以确认。如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六项基本权利中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批评建议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宪法》第46条、第47条分别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研究、文化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从事教育、科技、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有益于人们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图书馆是国家举办的文化、教育和学术机构。国家保障公民有从中获取文献及相关信息的权利。”《教育法》中的第9条、第42条、第50条也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1972年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规定:“公共图书馆之门是免费向全体人民敞开的。公共图书馆为人们的休息和娱乐提供书刊,为学生提供帮助,为公众提供最新的技术、科学和社会的信息,使人们的精神生活得以充实。”从我国《宪法》、《教育法》以及《公共图书馆宣言》和国际惯例看,享受图书馆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已被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所确认。

  2读者权利的内涵

  2.1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需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普遍特性,对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自由的尊重与保障是图书馆核心的价值观。读者获取信息自由已在图书馆形成共识,一些国际组织也纷纷发表声明支持读者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1949年发表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称,自由地利用图书馆信息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权利。2002年国际图联发表的《格达斯哥宣言》和《IFLA》因特网声明,对读者信息获取自由又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阐述。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就是任何社会成员,不管其自身条件如何,图书馆要放宽对他们的种种限制,让他们自由选择和充分利用图书资料。当他们认为需要或适当的时候,有权利得到图书馆提供的服务。这就是读者信息获取自由的基本点。

  但读者信息获取自由又是相对的,任何人不能超越一定的度。如果对自由不加以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我国《宪法》第51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所以个人信息获取权的实现必须以保守国家秘密、维护社会良好习俗、尊重他人信息隐私权为前提。为了更好地保护读者获取信息的自由,随着、技术等各种条件的优化,对读者自由的限制将越来越少。

  2.2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读者有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这意味着读者在利用图书馆获取信息的活动中起点和资格的平等,即读者不因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收入水平、身体条件、生活环境、家庭背景等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对待。阮冈纳赞指出:“图书馆的大门向一切人敞开”。美国图书馆协会1995年发表的《美国图书馆事业发展12条宣言》指出:“图书馆是改变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基地……图书馆应不论贫富等级,向社会所有人平等地提供资料。”读者平等原则体现在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上都是平等的,但并不是说所有读者在实现其权利的一切方面毫无差别。由于图书馆馆藏资源的供给和读者的特定需求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衡,理念中图书馆对所有读者的平等实际上是形式化的平等。读者权利的平等原则要求法律上的同等对待。但是为了实现实质性的平等而采取形式上的平等的做法,也并不违背作为读者权利的平等原则。因为法律之下的平等原则反映了实质性平等观念的一个侧面。例如,读者在阅读需求上总是存在各种差别,因此,无视读者在事实上的差别而一切地依法同等对待的话,有时反而会造成不合理的结果。这就要求我们要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承认读者权利的差别性,以区别服务不同层次的读者。

  平等反对特权,反对歧视。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剥夺他人利用图书馆的平等权利,那些禁止或厌恶弱势人群进入图书馆、利用图书馆的想法和做法,应该得到纠正。

  2.3免费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图书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公益性”是因为图书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图书资源(包括馆藏资源、馆舍、技术设施及其他物品)是一种公共物品,是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运行经费是由政府财政拨款,图书馆的职能就是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开展社会教育、传递文献信息、开发智力资源。因此,图书馆必须提供免费的公共信息服务。一切以赢利为目的的收费都是不正当的,也是对读者权利的侵害。

  3读者权利的保障

  3.1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

  马克思在著名的《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的发展。”从我国图书馆事业现状来看,读者这一基本权利的普遍实现还有赖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有赖于国家对图书馆事业长期的投入。

  社会上的公共文化事业部门如科技馆、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等,蕴藏并管理着极其丰富的公共知识资源,这些公共知识资源是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公共知识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文物()价值、学术信息价值、思想道德价值以及科技文化休闲价值。公共知识资源具有较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价值实现必须采取资源共享的方式,共享程度越高其价值实现就越充分。因此,对公共知识资源的充分共享,是公民实现其信息权利的重要内容。从民主建设的需要看,公共文化事业,为公民提供充分的公共知识资源共享的条件和机会,是民主政府尊重公民文化权利的重要表现,同时,为公民提供公共知识资源也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但是,由于政府对公共文化事业的投入缺乏一种长效性的激励机制,致使公共文化事业容易处于被忽视甚至被歧视的状态。我国公共文化事业长期被人们视为“弱势行业”、“弱势职业”,就证明了这一点。必须强调,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是实现和保证公民读者权利的基础,而发展公共文化事业的最高的制度保障措施就是推进公共文化事业的法治化管理。在我国需制定图书馆等文化与法规,确保文化事业的稳步发展。

  3.2图书馆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图书馆的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及员工的文化、道德素质、专业技能直接关系到读者权利的实现。据有关资料显示,以文献服务为例:从馆藏文献年平均流通率上看,国内仅为50%,公共图书馆持证者我国仅为0.5%。这表明在我国人均图书馆资源占有量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如此低的资源利用效率不仅不利于社会知识资源的共享,而且极大地影响了读者权利的实现。所以,要发挥图书馆效益,只有通过强化管理、消除一切形式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和不平等信息,坚持公益、平等、自由的服务原则,实现信息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比消极地将充分实现读者权利的希望完全寄托于立法或政府增加投入更符合我国国情。

  3.3读者权利意识的觉醒

  读者权利意识是读者对利用图书馆中所享有的和应当享有权利的认识、理解和情感的集合。读者自身维权意识觉醒,特别是进入21世纪,信息知识成为国家、社会和个人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元素,“信息就是财富”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人们开始注意到阅读和使用信息的权利也是人身权利之一,开始明白并探究自身所享有的权利究竟有哪些内容,开始要求平等享有取得读者资格的权利;平等享有借阅文献资料的权利;平等享有个人人格和隐私的权利;平等享有咨询检索的权利;平等享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等,不再认为利用图书馆是奢望。

  总之,保护读者的权利,它的终极目标在于保障国民的“认知自由”。在我国,由于受发展的制约,文化相对滞后,贫困人口、低文化程度、低信息能力的人口很多,因此,比发达国家更需要维护公民阅读权利,保障社会基本的信息公平。正是如此,图书馆界要采取实际行动,消除信息歧视,让制度的公平、权利的平等、管理的人性化、服务的优质化步入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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