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利益均衡机制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马岩岩 单明宇 时间:2010-08-12
  【关键词】:利益均衡;分配;保障;政府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制度,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开始走上了多元化的道路。起点的不公平加上规则的不完备,以及纠错机制的缺失,其结果就是各阶层利益的严重失衡。利益失衡造成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和冲突增加。构建和谐社会的利益均衡机制就是要主动调节利益分配格局和协调利益关系,建立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它包括利益调控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等。 
   
  一、利益均衡机制缺失的表现 
   
   1. 收入差距日益扩大 
   社会利益分配在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和不同阶层之间出现分化。从城乡收入看,1980年城乡收入差距为1:1.89,1990年扩大到1:2.5,而到2004年城乡差距扩大到1:3.2,如果将城乡居民收入的方式、税赋负担、社会保障、补贴、养老保障、基础设施、最低生活费救济等因素综合考虑进去,城乡差距远不止3倍,有人估计为6.倍。从地区差距看,尽管我国相继实施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基地等战略,但东中、西部差距仍呈扩大趋势。据国家统计局报道,2003年西部12个省市区,面积占全国的比重为71.5%,人口占全国比重28.6%,而GDP却只占全国的19.6%,东部11个省市区人均GDP分别相当于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1.91倍和2.38倍。从居民收入看,2003年中国最富与最穷人群收入比例为9.1:1,到2004年其比例为9.5:1,体现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公认的国际警戒线,并且还在继续扩大。 
   
   2. 分配不公矛盾凸显 
   应当承认,伴随着经济转轨而发生的财富与收入不平衡和社会的贫富差异包含着合理的成份,但就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平衡已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消极因素和不良后果。收入分配不平衡的幅度过大。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标准,0.3以下为最佳的平均状态,0.3-0.4之间为收入差距合理,超过0.4就算警戒状态,目前我国为0.445,已超过临界水平,这将使改革发展的稳定环境受到威胁。收入和财富差异的形成相当部分不是依靠合法收入,而是依靠非法所得或者变相非法所得。如一些人造假、售假、贩假坑害消费者;一些走私贩私逃避关税,获取非法所得;房地产商炒卖地皮,垄断行业靠垄断资源暴利,部分党政官员贪污受贿进行权钱交易等。国有资产流失与非法私有化,使一部分人获得暴利,而大多数人受损。一些人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牟取暴利,或"设租"获得"寻租"收入,成为暴富阶层。 
   
   3. 新的弱势群体产生 
   在经济转轨进程中,不同社会群体在分享收益和承受转轨损失中的地位不同,处境不同,经济主体逐渐分化成强势和弱势两大社会群体,二者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上存在着明显差异,有钱有势的强势群体可动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影响公共舆论,甚至影响政府的决策。而包括下岗工人、进城的农民工、失业者、城乡贫困者、残疾人、较早退休人员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成为现有的弱势群体。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完全统计其数量约有0.8亿-1亿人,尽管人数众多,但掌握的资源很少,其声音很难在社会上发出来,他们处于社会生活最底层,经济上贫困,生活质量低,承受能力差,少数人实际上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也未解决。 
   
  二、利益均衡机制缺失的原因分析 
   
   导致利益均衡机制缺失的原因十分复杂,大体可归纳为两个方面,即市场和政府。 
   
   1. 市场化改革的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具有拉开贫富差距的本能。从市场经济的内在来看,市场经济按效率分配的原则是我国利益失衡的基本原因。目前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按贡献大小分配,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因此,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和不同个人之间,由于占有生产要素的情况不一样、自然条件和竞争环境的差别与个人天赋的差异,竞争的结果在非完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使得收入差距的存在和扩大就成为难以避免的现实。 
   从市场经济发展阶段来看,我国正处于贫富差距拉大阶段。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认为,一个国家的人均GNP和收入不平等的关系是一条倒U型曲线,在十分贫穷落后的国家中,贫富差距不明显。而在人均GNP达到500-1000美元时,贫富差距迅速上升,只有进入中等发展水平后,贫富差距才会随着人均GNP的提高而下降。这是因为在一个国家市场化改革的初期,为了加速经济的发展必须贯彻效率优先的原则,这就导致了收入差距的拉大,基尼系数上升,而当这个国家达到中等发达水平后,由于经济基础相对比较雄厚,可以拿出较多的财力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这样就可以相对缩小收入差距,降低基尼系数。我国目前大约GNP恰好处于500-1000美元这个阶段,因此贫富差距的拉大是现阶段难以避免的现象。 
   
   2. 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的影响 
   制度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原有的许多制度已难以有效调节新的利益矛盾,新的利益协调机制尚未健全,在面临一些新的利益冲突时,甚至出现了制度缺失。如的土地流转制度、拆迁补偿制度、社会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等。.在政策资源的配置上强调效率忽略了公平。市场竞争造成的强势和弱势群体的客观存在,市场分配的缺陷和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必须由政府的宏观调节来弥补,但我国政府有些政策的调节作用不仅没有能有效地克服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上的缺陷,反而在不少方面扩大了这种差距。具有缩小差距功能的宏观调控工具未得到有效利用或失灵。我国在再分配领域,既没能充分和有效地利用调控工具调节高收入者的水平,也没能对低收入者提供必要的援助和保护,结果初次分配中形成的较大的收入差距没能得到真正的缓解和调整,使利益失衡愈发加剧。我国是在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低、发展不平衡这些特殊情况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以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几十年来逐渐固化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和二元户籍制,是维护城乡利益格局的一项基本制度,它使城乡居民在文化教育、劳动保护、就业帮助、医疗卫生、福利补贴、养老保险等身份待遇上存在着一系列严重差别。就劳动者个人来说,往往缺乏公平的竞争机会和条件,这种因宏观管理体制制约造成的机会不均等,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根源。 
  三、构建和谐社会利益均衡机制的途径 
   
   1. 完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缩小收入差距 
   首先,在分配制度方面,我国在"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时,还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发挥投资主体、生产要素的积极性,创造更多财富,同时通过政府的再分配功能,调节社会差距,解决收入差距过大和悬殊问题,实现社会的公平与稳定。我国要适时调整和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的收入,减缓因贫富悬殊造成的两极对立。 
   二是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强化税收的公平原则。我国要充分利用税收手段调整收入和财富占有上的差距,强化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同时建立公平合理的税负机制,使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税收的权利和义务。在城镇全面推行货币化工资制度,将各种福利全部纳入货币化工资,逐步建立与个人身份证号码相关联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这不仅有利于遏制权力腐败,也可使个人所得税建立在实际收入基础上。     2. 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利益协调机制 
   强化现有组织机构的整合功能。一是建立健全组织的协调机制,社会组织作为公众利益的重要代表,比公众个人具有更强的表达能力,通过组织之间的对话沟通、协商谈判、公开听证、联席会议等方式,使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存在的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建立基层组织运行机制。在社会转型时期,大量的社会矛盾潜伏在基层、爆发在基层、解决也在基层。加强基层党团组织、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同时大力培育各种规模不等、影响不同的自发性、行业性、学术性、联谊性的社团等新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凝聚人心、引导行为的作用,特别是要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的、理性的渠道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建立协调的劳资关系。劳资关系是劳资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结成的平等社会关系,双方主体在人格和上是平等的,双方享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处理双方利益时,遵循对等协商的原则。这就需要强化工会的职能,使工会能够真正成为工人表达和争取利益的组织。当前值得关注的是在各类广泛推行的工资协商谈判制度,有利于完善工资决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欠薪保障制度等,能够杜绝拖欠工资现象的产生。 
   
  3. 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补偿机制 
  一是在政策上倾斜支助原则。这些政策应包括:第一,建立新型的农业与国民关系方面的政策,如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实施有利于农民收入提高的制度安排;帮助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取消对农民自由迁移的限制性,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与此同时,应当制定扶持弱势群体在改革进程中的获利能力和获利水平方面的政策,培养和增强其自身的"造血"功能,提高竞争力。另外,我们应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和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是在利益上适度补偿的原则。受我国经济水平和财政状况的制约,只能采取适度补偿的方法,补偿过高,财政不堪重负,补偿过低,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应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高,适时调整和相应提高补偿的标准;与此同时,对不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能力的大小给予期限不同的补偿,不搞一刀切。做到对利益受损者的补偿有度有序,防止出现利益补偿的负面效应。 
   
  4.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我国的社保立法进程已明显滞后于社会保障实践,要加快推进就业,保险救助等方面的立法。逐步实现国家通过立法使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普遍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的功能,形成规范的、有法律保证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加大社保资金投入力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辟财源,多方筹资,使资金来源社会化。比如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使社会最富有的阶层拿出一笔钱用于社保。以发行福利彩票为重点,筹集社会资金用于社保。对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保支出提出比例要求,如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转让等预算收入中提取社保资金等。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进城农民工的参保率。目前亟待解决的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这对社会稳定和推进城市化进程至关重要。建立以反贫困为基准的城乡"低保"制度,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水平,可考虑用财政支出来保障低保救济,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标准。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差异和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和谐社会也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关键是如何有效地解决和化解冲突,这就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建成一套分配公平公正的利益均衡机制,依靠这套机制,一方面保护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并使获益多者有机会和渠道履行对社会的责任;另一方面又给后富群体获得发展提供必要的机会和条件,使受损者和获利少者得到合理的补偿,从而实现和谐社会利益大体均衡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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